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第一篇: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评议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青海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关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篇: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发布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2、单位法制工作获省级表彰的加5分;

3、单位法制工作获市级表彰的加3分。

[1]

在百度搜索: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范文模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09-12-03 10:45:56 信息索取号:D00650-0701-2009-0255

文件编号: 银办发〔2006〕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办公室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价,并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职能部门,是指依法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本行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和内审部门组成评议考核小组进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评议考核小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人民银行上级行认为必要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对下级行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采取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进行的评议考核,包括个人自我考评和组织考评。

个人自我考评是指执法人员对本人在执法工作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组织考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评议考核小组通过审查本行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本行执法人员的执法自我考评报告,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九条 外部评议是指人民银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银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情况调查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职能部门指派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执法职权;

(四)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程序,全面履行公示、告知等义务;

(五)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执法事项时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准确;

(六)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的执法事项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

(八)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在执法工作中受到有关单位的好评,或者其创新的执法工作方法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显著提高的,或者在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并得到评议考核小组认可的,评议考核为优秀。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评议考核为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虽然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已经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评议考核为基本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没有及时纠正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评议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执法职能部门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职能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公务员考核或者行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被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其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自我考评应当由执法人员对本人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执法工作期间所在的执法职能部门提交个人自我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执法人员提交的个人自我考评报告和本部门执法工作的情况以及本部门外部评议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本行评议考核小组提交本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自我考评报告以及外部评议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应当由执法职能部门在本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前进行。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小组应当根据本行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材料,及时组织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考评工作。

评议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作出评价,提出评议考核意见。

评议考核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已经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只对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待结案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的监察部门报告本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上级行应当加强对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对下级行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察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参加评议考核的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情况,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的情况,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改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1/2389863.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