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一、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如何确认?
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书等。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报程序如何办理?
参保农民填写《和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材料,送交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
(一)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
(二)征地协议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五张同底2寸彩照。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民(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报历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查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五、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为多少?什么时间起享受待遇?
(一)达到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标准分为:
1、个人未缴费的,80元/人、月;
2、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人、月;
3、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人、月。
(二)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六、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如何管理和发放?
县农保所为自愿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资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基金未领完的,个人账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篇:临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临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专为解决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证其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需求,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关怀。
2、哪些人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临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我县各乡镇、工业园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可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政府的哪些部门办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共同办理。具体分工是:劳动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审核、审批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日常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村组应缴部分)的收缴等有关工作。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和基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4、被征地农民怎样办理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临泉县被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劳动保障局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审核结果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经办机构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临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5、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是不是必须缴费?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愿缴费原则,个人是否缴费和缴费多少完全由自己决定。只要村(组)集体出资部门缴纳入库,个人不缴费也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但个人另行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于不缴费的,政府对此有鼓励措施。
6、村(组)为什么要缴费以及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构成,因为农村土地归村(组)集体所有,从土地补偿中或其它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为农民缴养老保险是为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000元。
7、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资金如何管理和发放?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自愿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资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基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记息。本人达到领取年龄后,个人账户基金分120个月逐步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发完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8、被征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9、个人自愿缴费标准是多少?缴费和不缴费在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由本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纳4000元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二)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养老保险金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1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60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1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10、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领取?
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11、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如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个人身份证和《临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到县农保办办理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将本息退给本人。
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内,持死亡证明到县农保办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12、每年对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年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每年的12月1日至20日为年审时间,由被征地农民持《参保手册》和身份证到乡镇办事处进行审核,凡未参加年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13、对《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是怎样规定的?
《暂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缴纳个人和村(组)集体应缴的费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达到或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规定年龄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土地补偿费用已分给被征地农民,且村(组)没有缴费能力的,允许农民个人替交,作为统筹基金使用,一样享受基础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推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办发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5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含0.3亩)但不足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2.5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按附表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广大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这些弱势群体得到了一丝安慰,衷心希望所有农民兄弟都能解决好保险问题。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第四篇:关于放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
关于放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承诺书
人社局: 我叫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庆丰村 _____组人,已在____________参保,我家庭成员经过商议,现承诺我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请批准!
承诺人(指模): 2016年 月 日
第五篇: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13-05-08 【生效日期】201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3年5月8日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辽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和人数。
市社保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出让金归属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 500元,补贴15年,共计22 50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应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个人补贴按户籍性质,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缴费1 000元补贴75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为起点,每个档次级差100元,个人缴费不设上限,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失地后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1 000元十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1 1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失地后仍为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及其利息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达到55周岁的女性,可按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为其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继续缴费,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照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为其核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中央补贴 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政府补贴。依据个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3.中央补贴为55元/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提出退出该保险的,只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中的具体规定,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发布的《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及此前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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