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农村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 隧道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条 隧道养护管理实行三级负责制。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设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也可由本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兼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
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或管养单位)应设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检查和保养维修工作。
养护道班(工区)设固定隧道养护工,协助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进行检查。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审核管养单位提出的隧道养护维修工作方案,督促其小修保养工作的开展,考核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作质量。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管养单位)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职责:
1.负责辖区内隧道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2.编制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3.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审核填写各种隧道检查数据报表,并按时上报。第八条 养护道班(工区)专职隧道养护工人职责: 1.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检查。
2.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道班班长汇报,由班长向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汇报,协助班长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 隧道的检查与养护要点
第九条 土建结构
检查分为四类: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及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是及早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或其它异常情况,并做出处治措施。
检查部位为: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交通标志、排水设施、吊顶、内装。
检查内容及养护要点:
(1)洞口上方边(仰)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有损坏。
(2)洞门圬工体:是否存在起层、灰缝脱落、渗漏水、是否已妨碍交通。
(3)路面:是否有滞水结冰现象,路面是否有病害。(4)排水设施:有无堵塞积水漫流现象。
(5)吊顶及内装:是否清洁,伸缩缝处有无内装起层、脱落现象
(6)标志:突起标志是否有损坏,表面有无脏污影响其使用功能,能否有效传递交通信息。
(二)定期检查: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工具:钢尺、游标卡尺、裂缝观测仪、锤子、渗漏水检查用的PH试纸、升降车、施工标志。
检查内容及及养护要点:
(1)洞口:仰坡上方山体是否有滑坡、岩石是否有岩崩征兆;挡土墙、截水沟等圬工体是否有裂缝、鼓肚、表面风化、下沉等现象。
(2)洞门:墙身有无开裂、块石松动;衬砌是否有起层、剥落现象;结构是否有沉陷、断裂现象。
(3)衬砌:是否有起层、剥落现象,洞顶是否有渗漏水,墙身施工缝是否有异常。
对于起层、剥落,及时清除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剥落层,并在现场用红油漆做好标记,注明检查日期,以便下次检查时进行对比,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4)洞内路面:路面伸缩缝内灌缝胶功效是否正常,路面是否有拱起、错台、断板现象。
(5)排水设施:排水沟内是否有沉沙、淤堵现象,地漏子等各部件完好情况。
(6)吊顶及内装:吊顶有无漏水,内装表面脏污程度。(7)交通标志、标线:检修道内衬墙上的突起路标,有无锈蚀、老化失效、缺损的标志;隧道内的标线是否脏污、破损或脱落现象,要及时更换或补充、维修或重新施划。
(三)特别检查:是在隧道受到自然灾害、墙体受到外力碰撞事故、火灾等异常事件后,对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结构受损情况。检查内容参照定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针对受损部位及结构,要有专门的检测报告,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四)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结果,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检测内容分为:
(1)由于外载荷作用造成结构性破坏。如衬砌变形、沉降,起层、剥落、突发性坍塌等。
(2)材料劣化导致结构破损。如衬砌断面强度降低,衬砌起层、剥落,钢筋腐蚀等。
(3)由于渗漏水导致结构破损。如从衬砌裂缝处渗水,影响行车安全;渗漏水导致结冰,砂土伴随流出。
检查完成后,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第十条 机电设施
检查重点为: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
(一)供配电设施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1)日常检查每3天检查1次,由管养单位持有电工证的专业人员,配备专门的电工检修工具,针对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变电室内相关设备的外观,观察有无异常、异响、发热、火花、气味等现象,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电力专业队伍来进行。
(二)照明设施主要包括灯具、托架、标志及照明线路,其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
(1)日常检查要求隧道养护工要每天通过步行或养护巡查车对照明设施外观进行一般性检查员。
(2)经常性检查要求对照明设施的运转或损伤情况进行检查,破损零部件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消防设施是指预防隧道火灾所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洞口处堆放的防火砂。
检查与养护要点:
(1)隧道养护工应该对消防器材柜的使用功能每月检查一次:要检查锁具有无异常、柜体是否锈蚀,柜内灭火器有无失盗现象。
(2)检查灭火器有无锈蚀,软管损伤,灭火器是否过期。(3)洞口防火砂是否码放整齐,有无妨碍行车现象。第四章 隧道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 土建结构
(一)清洁维护 :土建结构应经常性进行清洁维护。(1)隧道内路面清扫应不少于每周一次,清扫的垃圾要及时清除出洞外。
(2)顶板及内装应定期进行清洁。顶板的清洁要求根据交通量及受污染程度,每年一次;内装为条形瓷砖的,每季度一次。
在清洁过程中,常温下建议用洒水车湿法清洁,对机电设施进行保护;冬季,建议用干法清洁,防止结冰,在清扫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3)隧道内排水设施清理工作应每年不少于2次,在汛期前、汛期后分别进行,如有车辆运输砂石料且漏洒严重,应增加排水设施清理次数,以保证排水畅通。
(4)隧道内标志、标线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其清晰、醒目,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保养与维修
保养与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工作
(1)洞口:两侧排水沟及洞口上方截水沟使用功能要保持完好,洞口圬工体表面平整,无冻胀、渗水、灰缝脱落现象,各种病害要及时处治。
(2)洞身:内衬砌出现的瓷砖起层或剥落,应及时清除起层瓷砖,进行加固处理,如有渗漏水,要先将水导入边沟排出。
(3)路面:路面养护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或《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边沟的盖板、地漏子,就近在隧道管理所储备一定数量的备件,一旦损坏,及时更换,保证洞内行车安全。
(4)吊顶及内装:要保持清洁美观,如有损坏,及时对缺损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新。
(5)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其位臵要适当,传递交通信息准确无误,检修道内衬墙上的突起路标,牌面
脏污要及时清洗,有锈蚀、老化失效的标志,要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 机电设施
公路隧道机电设施主要是指为其运营服务的的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等,根据机电设施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来配备养护人员,养护人员要培训上岗,能熟练掌握设施的使用要领和技术特性,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持证上岗。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可分为:日常检修、经常性检修、定期和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
(1)日常检修主要是指中间灯连续坏2盏以上、洞口加强段连续坏3盏以上就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2)经常性检修指每月所进行的检查与保养,由专业人员进行,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亮度是否正常;灯泡有无损坏,镇流器、电容、触发器、保险管有无异常;灯具的密封性,并清除附着的尘土,检查线路有无腐蚀和损伤,配电柜内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
(3)定期和分解性检修,是隧道机电设施保养工作的强制手段,对照经常性检修所发现的问题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灯具等设施进行标定或检修;由消防部门对隧道内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进行检查、检修。
(4)应急检修是在隧道内或相邻地带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强制检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运营、养护作业、发生各种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
隧道正常运营阶段应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隧道管养单位必须制定以预防和处臵隧道中断交通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在汛期,除了对隧道内各种设施进行检查,还应到山顶查看山体有无滑坡、崩塌迹象,岩体有无开裂、失稳现象,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对交通威胁情况,决定是否封闭隧道。
第十四条 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并选择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定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确定合理的工作区。
(2)养护作业机械、人员要进行安全防护
(3)作业人员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4)如作业内的隧道结构有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先处理后,再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5)养护施工区域所在洞,要全亮度照明。
第十五条 如隧道内发生火灾或重大交通事故,影响隧道畅通,隧道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展开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
因抢修工作而中断交通时,应迅速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相邻路口处设臵明显的施工绕行标志,充分利用广播、电子情报板等多种媒体进行提示告知,及早绕行,避免车辆在隧道口处拥堵。
事故发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清理现场,恢复隧道的正常通车,分析总结事故成因,恢复或提高隧道的防灾能力。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将对各区县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其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养单位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预防措施不力,报送资料不及时,隧道内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的,要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监管或管养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篇:2.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由本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兼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或管养单位)应设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检查和保养维修工作。
养护道班(工区)设固定隧道养护工,协助专职隧道养护工程师每天进行日常检查。
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检查工具:钢尺、游标卡尺、裂缝观测仪、锤子、渗漏水检查用的PH试纸、升降车、施工标志。
检查内容及及养护要点:
(1)洞口:仰坡上方山体是否有滑坡、岩石是否有岩崩征兆;挡土墙、截水沟等圬工体是否有裂缝、鼓肚、表面风化、下沉等现象。
(2)洞门:墙身有无开裂、块石松动;衬砌是否有起层、剥落现象;结构是否有沉陷、断裂现象。
(3)衬砌:是否有起层、剥落现象,洞顶是否有渗漏水,墙身施工缝是否有异常。
对于起层、剥落,及时清除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剥落层,并在现场用红油漆做好标记,注明检查日期,以便下次检查时进行对比,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4)洞内路面:路面伸缩缝内灌缝胶功效是否正常,路面是否有拱起、错台、断板现象。
(5)排水设施:排水沟内是否有沉沙、淤堵现象,地漏子等各部件完好情况。
(6)吊顶及内装:吊顶有无漏水,内装表面脏污程度。(7)交通标志、标线:检修道内衬墙上的突起路标,有无锈蚀、老化失效、缺损的标志;隧道内的标线是否脏污、破损或脱落现象,要及时更换或补充、维修或重新施划。
(三)特别检查:是在隧道受到自然灾害、墙体受到外力碰
撞事故、火灾等异常事件后,对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结构受损情况。检查内容参照定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针对受损部位及结构,要有专门的检测报告,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四)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结果,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检测内容分为:
(1)由于外载荷作用造成结构性破坏。如衬砌变形、沉降,起层、剥落、突发性坍塌等。
(2)材料劣化导致结构破损。如衬砌断面强度降低,衬砌起层、剥落,钢筋腐蚀等。
(3)由于渗漏水导致结构破损。如从衬砌裂缝处渗水,影响行车安全;渗漏水导致结冰,砂土伴随流出。
检查完成后,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伍来进行。
(二)照明设施主要包括灯具、托架、标志及照明线路,其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查。
(1)日常检查要求隧道养护工要每天通过步行或养护巡查车对照明设施外观进行一般性检查员。
(2)经常性检查要求对照明设施的运转或损伤情况进行检查,破损零部件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消防设施是指预防隧道火灾所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洞口处堆放的防火砂。
检查与养护要点:
(1)隧道养护工应该对消防器材柜的使用功能每月检查一次:要检查锁具有无异常、柜体是否锈蚀,柜内灭火器有无失盗现象。
(2)检查灭火器有无锈蚀,软管损伤,灭火器是否过期。(3)洞口防火砂是否码放整齐,有无妨碍行车现象。
通量及受污染程度,每年一次;内装为条形瓷砖的,每季度一次。
在清洁过程中,常温下建议用洒水车湿法清洁,对机电设施进行保护;冬季,建议用干法清洁,防止结冰,在清扫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3)隧道内排水设施清理工作应每年不少于2次,在汛期前、汛期后分别进行,如有车辆运输砂石料且漏洒严重,应增加排水设施清理次数,以保证排水畅通。
(4)隧道内标志、标线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其清晰、醒目,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保养与维修
保养与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工作
(1)洞口:两侧排水沟及洞口上方截水沟使用功能要保持完好,洞口圬工体表面平整,无冻胀、渗水、灰缝脱落现象,各种病害要及时处治;在每个洞口前储备10方消防砂,用于消防和冬季防滑,做到随用随补。
(2)洞身:内衬砌出现的瓷砖起层或剥落,应及时清除起层瓷砖,进行加固处理,如有渗漏水,要先将水导入边沟排出。
(3)路面:路面养护按《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或《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边沟的盖板、地漏子,就近在隧道管理所储备一定数量的备件,一旦损坏,及时更换,保证洞内行车安全。
(4)吊顶及内装:要保持清洁美观,如有损坏,及时对缺损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新。
(5)交通标志: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其位臵要适当,传递交通信息准确无误,检修道内衬墙上的突起路标,牌面脏污要及时清洗,有锈蚀、老化失效的标志,要及时更换。
检测仪器对仪表、灯具等设施进行标定或检修;由消防部门对隧道内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进行检查、检修。
(4)应急检修是在隧道内或相邻地带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强制检修。
(4)如作业内的隧道结构有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先处理后,再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5)养护施工区域所在洞,要全亮度照明。
第三篇: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北碚区公路局
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普通干线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巡查主体及巡查职责:道班(工区)作为巡查的责任主体,责任按规定的巡查频率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所负责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的路基、路面、防护构造物、绿化、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应现场填写巡查日志(日志应明确记录巡查路段桩号、公路状况、处理情况等内容)。每日巡查完后应及时向我局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小修病害汇总情况。
第四条 我局应每月对所辖道班(工区)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根据道班(工区)每日巡查发现的小修病害情况安排小修工程计划。负责按照《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上的桥隧进行日常检查。
第五条 公路巡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沿线设施、绿化的日常巡查,对桥隧的检查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七条 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挡墙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第八条 路面巡查内容:路面有无病害,路面有无污染、杂物、积雪、积冰等,是否及时清扫。
第九条 沿线设施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设施是否完好、清晰。
第十条 绿化的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养护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桥隧的巡查内容:按桥隧相关规范要求巡查。第十二条 危险和事故频发、病害较多的路段应列为巡查重点,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测。
第十三条 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大面积的病害及水影响交通通行时,要及时上报,我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和材料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对病害的修复质量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修复时限按《重庆市公路路况病害修复时限》(渝路局发[2006]25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我局每月对养护道班(工区)的巡查记录和公路日常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篇: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行省定额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确保质量、有效推进。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相关部门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前期工作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筹措、计划安排、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行业监管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法人、申报计划、筹措落实项目资金、征地拆迁、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应坚持“服务大局、成线成网、外通内畅、有序推进”原则,发挥路网整体效益。
第九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二五”规划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干线公路现状,编制“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作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分提质改造、改善二类。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标准;改善是指利用老路,新铺设路面、完善安保等设施。
第十一条 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干线公路提质改造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可。
第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初提出当年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工可报告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公路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的要求,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步实施GBM工程,达到省级文明建设样板路标准,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有足够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严格执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规定,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四级”质量保 3 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要求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化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认真执行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建设标准按不同类别实行省定额补助:
1、长株潭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4、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5、改善项目按硬化路面宽度,10.5米及以上,8.5米,7米每公里分别为160万元,130万元,110万元。另线路中病危桥改造参照省危桥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到位,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和拨付管理办法,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进度,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干线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组织省补资金,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季末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补资金,由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限10个工作日)后提出具体的全省拨款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复核(限10个工作日)后拨付省补资金。工程交工后,省补资金拨付至总额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资金未按规定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3、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省补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4、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6、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有违反本办法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相应的省补资金:
1、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2、工程交工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3、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市州下省补助资金
1、未完成省建设目标任务的;
2、自筹资金不到位,对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换建设项目的;
4、出现大额资金挪用、贪污、被盗、丢失等重大资金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法人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后,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干线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对资金投入、完工里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等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下项目计划,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续建项 目仍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执行,其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重庆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重庆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加强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以下简称《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及市交委《重庆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渝交委路„2007‟138号),结合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县道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评定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市公路局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并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普通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10日以前,将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责任
追究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落实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以及特殊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二)根据监管单位批准的特殊检查申请批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查,并向监管单位提交特殊检查报告。
(三)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管养职责范围内公路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组织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包括设计文件的报审、招投标组织、合同谈判以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报审工作等)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资金支付和安全管理;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所管辖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内其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桥梁养护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具体工作布臵、指导。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审定辖区内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桥梁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向管养单位下达桥梁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监督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三)负责复核辖区内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负责审批管养单位提交的特殊检查申请,监督管养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查,组织专家审验特殊检查报告,(五)负责辖区内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4
以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审批,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督查。
(六)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可外聘)。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经进行技术培训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原则上按照一个区县(自治县)1—2人配臵,国、省道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原则上按照管养桥梁数量30座/1人进行配臵。
第十九条 监管单位或管养单位必须对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聘任手续,并明确其聘任期间的具体责任范围和相应权力,聘期一般为三年。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变化必须报经监管单位批准同意,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变化,必须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必要的桥梁检查和检测设备,以便于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三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以及跨长江、嘉陵江、乌江或其它长江支流的特大桥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可委托有咨询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国省道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国省道上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区县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国省道上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当地区县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最终复核。
第二十八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三年一次,三类桥每两年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查。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九条 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照《重庆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制度》(另文下发)的要求,认真开展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适时安排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以及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桥梁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按照《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第三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重庆市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应做荷载试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桥梁大修、改建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桥梁养护工程的验收按照《重
庆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另文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紧急情况外,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管养单位应联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国省道上的桥梁养护工程采用断道施工时,必须报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断道施工。
第三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编制《xx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监理单位(如有)初审后,由管养单位报监管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xx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要确保公路桥梁技术档案更新及时、真实完整,同时要通过“重庆市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实现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五大类资料。
第三十八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一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二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四十三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七章 应急处臵管理
第四十四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臵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庆市普通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文下发)制定本地区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人)以及各项工作开展的组织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制定单独的专项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
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五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臵工作。应急处臵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国省县道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
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桥梁管理系统的应用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颁布的《重庆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渝路局„2006‟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