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集团公司一案两报告制度
集团公司纪委关于一案两报告制度
为有效发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水平,制定“一案两报告”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案两报告”中的两报告是指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案件调查组每办结一起重大、典型、有影响的案件后,向上级纪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及案件剖析报告。
二、实施范围
案件调查组查办的案件中,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均要实施“一案两报告”。
(一)企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发生的案件。
(二)领导批示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其他案件。
(三)涉及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典型案件。
(四)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中纪发[2014]2号)被查处的案件。
(五)具有较大影响的窝案、串案。
(六)其他需要实施“一案两报告”的典型案件。
三、撰写内容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撰写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二是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及性质。三是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发案的部门单位责任领导或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四是被调查人对违纪违法认识的态度。五是处理建议。
(二)案件剖析报告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查找发案原因,剖析涉案单位在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二是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在制度和管理上还存在哪些漏洞。三是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分析。四是案件警示作用,提出应吸取的教训和整改建议等。
四、具体运用
(一)案件调查报告的运用。
1.案件调查中涉及发案单位党组织或领导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或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的,案件调查组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汇报。
2.案件调查组发现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本企业纪委汇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进一步提高源头预防能力。
3.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调查组将案件调查报告与其 他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审理,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审核错误事实、调查程序以及定性处理的基础材料。
(二)案件剖析报告的运用。
各企业利用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以企业发生的案例为戒鉴,自觉绷紧反腐倡廉之弦,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牢牢守住廉洁自律、遵规守纪底线,做到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无私奉献。
五、工作要求
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践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强化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扎实有效地执行“一案两报告”制度。
(一)要努力提高“一案两报告”效果。通过查办案件,探索创新聚焦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抓早、抓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在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后续整改和责任落实上下功夫,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切实提升案件查处工作的有效性。要提高案件剖析报告的警示教育效果,早预防、早发现,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案件调查组要对发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讨论后,将调查报告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调查报告与案件剖析报告以纸质和光盘形式一并报送上级纪委。
(四)纪委应适时对企业“一案两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4年7月16日
第二篇:一案三报告制度的含义
一案三报告制度的含义
一、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报告》
查办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对查办案件的调查情况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一是承办人在调查报告中要写明所查办案件的线索及案件来源渠道情况。二是承办人在调查报告中要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举报人的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等等。三是承办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和调查情况逐一进行写明。四是承办人在调查报告最后部分要写明对所查办的案件处理建议及依据。
二、承办人写出《案件总结报告》
查办案件向旗纪委常委会汇报结束后,承办人对查办案件的调查情况、向举报人的反馈情况及向被举报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仔细写出案件查办总结。以利于今后案件查办的提供有理有据。
三、承办人写出《案件剖析报告》
一是承办人对所查办的案件反映的错误性质问题进行剖析原因及形成的根源所在。二是承办人对所查办案件信访原因进行深层的剖析,并和纪委信访室沟通,力争达到一致。三是承办人对所查办的案件的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和举报原因进行剖析,以达到查办一个信访案件,了解一处信访人,稳定一个地区的目的。四是承办人对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剖析究其原因,对信访了结的案件要建议被举报人要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对立案案件要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事实进行了解和剖析。
第三篇: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XXX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工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XXX党工委和纪工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报街道纪工委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请党工委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街道纪工委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纪工委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XXXX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篇:一案双查 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集团公司会议制度
凯瑞集团会议制度
根据集团公司章程,本集团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例会等议事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选举和聘任公司经理,决定有关经理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处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象作出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制度: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象、修改章程、股东会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表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使用表决权,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三)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四)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股权的人参加方为有效,不到会的视为弃权。
(五)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由行政事业中心负责人保管存档。
二、董事会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分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
(一)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二)召开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全体董事。如果属于是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三)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四)会议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人数须为奇数,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必须以全体董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理出席。
(七)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存档,并发放到每个董事手中,董事和记录员要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的记载。
三、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对董事会和经理的活动实施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高管,给予纠正或提出罢免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必履行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制度
(一)监事的人员由股东代且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分别由股东会和职工民主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二)监事会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随时由监事长召集。
(三)《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例会 ▲例会内容:
例会的目的是为了①实现有效管理,促进公司上下的沟通与合作。②提高公司各部门执行工作目标的效率,追踪各部门工作进度。③集思广益,提出改进性及开展性的工作方案。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方法、工作进度、人员及设备的调配。具体内容为:
(一)公司规章制度学习。
(二)由分公司和总部各部门汇报本阶段工作情况,包括:经营管理、项目进度、财务报表、经验和问题等。
(三)由总部下达下一阶段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并做说明。
(四)董事长和总经理讲意见。▲例会制度:
(一)每月固定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月末。
(二)例会由总经理召集主持,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参加人包括董事长、董事、总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等。
(三)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向总经理请假。
(四)行政服务中心人员负责记录,由总经理签字并以纪要形式存档和发放到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