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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全5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全5篇]



第一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10‟6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二○一○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省 安 委 办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其中,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与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市级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与市(州、地)属企业签订;县级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与其它企业签订),以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与政府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的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其中: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 4

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国家、省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三)安全诚信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对所属 5

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业所监管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考核(其中:中央在黔及省属重点企业或单位由省级政府部门考核;市(州、地)属企业或单位由市级政府部门考核;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县级政府部门考核)。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

(二)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3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一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三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省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省财政下达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工作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其中:地、县级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政府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行署)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各级安委会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一)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兑现考核奖惩;各级政府对其相关部门和机构兑现考核奖惩;相关部门对所管辖的企业或单位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在企业年度考核优秀的,授予企业“安全生产优秀单位”称号;连续5年良好以上等次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8

称号。

(三)省政府每5年对全省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省安委办会同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 15 日印发

第二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09‟8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 1 号),明确主体责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

(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和继续,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专项整治中,对所有的瓦斯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二)严厉惩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中,严惩“三非”、“三违”和“三超”等行为。要切实抓好在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瓦斯防治,严格项目核准,严禁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队伍施工。

(三)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瓦斯灾害严重,整顿无效、难以达标的小煤矿,要坚 决依法关闭取缔。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防在资源重组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事故。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四)加强源头管理。要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的重要内容,凡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或者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应抽采矿井没有编制瓦斯抽采方案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达不到瓦斯抽采规定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把安全工作做到现场、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一)强化制度规范的约束作用。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坚持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违章必究;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只认规程不认人”,在企业内部营造依法依规加强瓦斯防治、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把“依法治安”方略落实到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等文件精神,对贯彻执行不力 导致瓦斯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应当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努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要定期组织瓦斯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隐患必须落实资金、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以及矿井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库,建立健全区队、矿井、集团公司对瓦斯等安全隐患的分级管理和整改治理制度,实施动态监控,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在集中开展“攻坚战”和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将瓦斯防治制度化、经常化。

(四)狠抓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一是要以加强班组建设为重点,完善班组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个区队、班组和岗位。二是要建立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体系,进一步细化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明确每道工序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便于执行,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是要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要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新员工岗前应知应会培训,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员工严禁下井作业。四是要切实加强区队班组的应急处臵工作,注重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大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结合安全生产许可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各类煤矿强制推行成熟适用的瓦斯防治技术和装备;要继续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围绕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措施、低透气性煤层抽采抽放等技术难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坚实基础上。

五、进一步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及国家有关部委等一系列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完善办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煤矿瓦斯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措施,把瓦斯抽采目标纳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到产煤县(市)和重点煤矿,全力做好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监管和执法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和安全许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断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坚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从严执法、联合执法,加强对各类煤矿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促使煤矿企业更新防突理念,落实防突措施,强化防突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环节,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有针对地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察。对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监控不正常、抽采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限期整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执法措施。

(三)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处安全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坚持安全生产约谈和警示通报制度,凡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或者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要约请相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或发出警示通报,研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请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厅 印)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 14 日印发

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8]67号 【发布日期】1988-10-29 【生效日期】1988-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1988)6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推进科研

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月二十九日

(此件发至县级单位)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

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把提高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能力作为立足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已有的技术开发机构,应从科技力量、资金、物资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企业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可以承包经营、独立核算。

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稳定科技队伍,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物价,应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有偿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取合理报酬。

二、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应加强中间试验基地,中间试验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生产的中试产品,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其它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推行经济技术承包责任制。

(一)(一)联合形式有下列几种:

1.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2.科研、设计单位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企业。

3.企业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科研单位。

4.科研、设计单位与企业联合办厂、办所。

5.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研究所为基础,带动一些小型企业组成企业集团。

6.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联合组建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群体的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7.联合组建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生产“一条龙”服务的技术承包公司。

8.以产品或项目为纽带,进行专项科研生产联合。

9.其它形式的联合。

(二)(二)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的联合,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自主决定联合的方式和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三)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以投入的智力、财力、人力情况商定,并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四、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申请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星火计划、中试推广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在安排上述计划项目时,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共同开发的项目完成后,经下达项目的部门审核同意,允许从节余经费中(扣除应买而未买的设备款)提取55%作为对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奖励,其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各级经委、科委面向社会招标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试制任务,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经银行审批后,优先发放贷款。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承担上质量、上品种的项目,所用贷款,在规定时间内用折旧费和新增生产能力的利润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可延期偿还。

六、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鉴定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所得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在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入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七、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生产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经外贸部门批准,可优先给予外贸经营权。

八、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省经委、省外协办和省科委审核后,可享受以下的待遇:

(一)(一)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保持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其原有名称、地位、待遇不变。

(二)(二)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担科研设计和各种技术服务。

(三)(三)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

(四)(四)为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研究开发,所需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额中提取。原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按照国发〔198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五)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福利待遇,可按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经同级科委、经委、外协、财政审核认定的、以科研生产联合为基础的科研先导型企业或联合若干小型企业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优惠待遇,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九、新组建企业集团,如不吸收独立科研单位参加或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不予批准。

十、科研、设计单位以及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在省内大专院校及省外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我省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按本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所属科研机构与地方企业联合,经省外协办、省经委、省科委、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批准,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苏政办发〔2002〕47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

200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审计厅关于200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教育,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计划,增强经济责任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内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二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2001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

2001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9〕20号、中办发〔2000〕16号文件,以及《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精神,紧密联系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深化审计内容,加大监督力度,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全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基本建立。2001年9月20日,省委、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01〕19号),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连同199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标志着我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首先,大部分省辖市和县(区)都成立了由地方党政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领导。其次,省、市、县各级都组建了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协调机构,明确了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三,到目前为止,完成机构改革的省审计厅及12个省辖市审计局都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连云港、南京两市还同时组建了经济责任审计局,并提高规格,增强了权威性。此外,省、市政府各部门、许多企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整顿中都保留了审计职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我省审计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重逐步提高。2001年全省审计机关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023个,占全部审计项目的21.1%,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部分,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总数的92%。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向较高层次发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审计厅和13个省辖市审计局对10名地方党政领导和28名部门领导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试点审计任务已基本完成。2001年全省年审计的941名党政领导干部中,处级以上的174名(其中厅局级为16人),占19%。此外,全省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4556项,占内审机构全部审计项目的11%。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进一步得到重视和运用。据统计,2001年全省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行为金额31.1亿元,其中主管责任21.4亿元,直接责任2235万元。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中,审计后共有48人晋升了职务,523人被平调岗位,45人被免职,2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降职、撤职,24人涉嫌经济犯罪被移送纪检、司法部门。灌南县审计局对县一中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收费、滥发奖金、私设6个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县委、县政府据此撤换了学校领导,并将审计结果在全校公示,多年的职工上访问题得到了平息。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问题

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来看,大多数离任领导干部均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个人廉政方面总体情况较好,但在审计中也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1.资产质量不高,损失较大。审计情况表明,目前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投资损失较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投资决策不严谨,可行性研究不够,投资效益差。部分主管部门以前兴办三产时投入到企业的资金回报率较低,且一些企业目前已关停并转,有的还涉及经济纠纷。目前这些单位账面还挂账反映,实际大多数已成为坏账。常州市交通局联合投资组建的常州海运有限公司,经过五年多的运作,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只好办理停业清算,净损失1390.21万元。二是对担保风险认识不足,赔偿损失巨大。南京市一企业2001年先后为市果品食品公司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提供贷款担保5776万元和6563万元,由于两公司目前均无力还货,自身已陷入法律诉讼。三是往来账长期不清理或清理缓慢,遗留问题越积越多,潜亏和不良资产严重。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往来账长期挂账现象,这其中往往隐藏着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潜亏等问题。

2.专项资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不严格,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审计发现,部分掌握预算外资金的单位仍存在资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不合规的现象,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落实上仍有死角。有的专项资金征收力度不够,应收未足额征收数额较大,个别单位应征未征土地出让金超亿元;有的违规擅自减免专项基金,依据不足,随意性较大;个别行政机关还将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收取的专项资金和财政拨付的事业费,用于弥补本单位的经费超支和基建项目等支出;还有的单位挤占专项开发基金(资金)、挪用上级拨入的专款用于对外投资、购置职工住房等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的发展,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此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国有股权出让长期不入账,特别是乡镇改制资金欠交、拖欠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

3.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现象颇为严重。一些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逃避监督、检查,截留部分收入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款项,或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现象普遍。有的将一些专项资金划归内部科室管理,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有的部门虽由财务统一管理,却设有多套账。据不完全统计,仅常州、徐州、南通3市审计机关对4个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就发现私自设置账

外账的行为,金额达1400万元,其中部分收入已被违规列支用于发放奖金、福利。东台市审计局在对原环保局长的离任审计中,发现原任局长周某任职期间私设“小金库”、截留专项资金等严重问题,有关线索移送纪委后经进一步查证,周某现已被正式逮捕。

4.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有漏洞,对下属单位监管不严。审计情况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薄弱。一是固定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主要表现在已竣工项目、购置实物、资产转让未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国有资产。徐州市一单位购建的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形成的项目投资2027万元,仍挂在“基建支出”和 “其他应收款”账户,未结转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会计数据失真。例如,镇江一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反映,14年间累计实现利润5969万元,经审计调减1610.4万元,调减率高达27%。三是收支核算不正确,收入挂往来,费用支出手续不完备等现象经常发生。徐州一部门将收取的各项收入253万元挂“往来账”,并直接从中以白条列支各项费用87万元。四是对下属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不严。苏州市审计局在对一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局下属5家公司全面亏损,亏损金额达838.18万元,而该局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缺乏敏感性,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发现少数部门和单位超标准收费,执法不严,企事业单位欠缴漏缴税金现象较多,不少乡镇财政普遍存在收入不实、虚列支出、违规调入资金、搞虚假财政平衡等问题。

(二)原因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既有部门(单位)的责任,也有领导干部责任。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领导干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法人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大多没有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具体标准。二是有的部门(单位)长期忽视内部财务基础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在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不够重视和支持。三是个别领导民主意识、经济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财经法规不熟悉。有的领导只注重眼前利益和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存在短视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经济责任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例如明确干部在任职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制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指标和量化标准,加快建立重大投资决策责任制、任期经济责任报告制度和重大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计划,并注意与审计部门工作计划相衔接,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使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经常化。同时,要将执行财经纪律好坏,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建议组织部门在对干部的培训中,增加财经法纪知识教育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执行财经法纪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重视和发挥部门(单位)内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作用。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内审(包括乡镇审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内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熟悉行业、企业业务情况等优势,对大量部门(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离任审计,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单位尚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工作不规范、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为此,建议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审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知

第五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

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按上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黄桥、茅山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学生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学生倾斜。

(二)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

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工作。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

(三)业务网点与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会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尽快完成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委托工作,按县级行政区划逐一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同时注意解决老城区和农场的网点配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四)贷后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代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计息、回收和访谈等贷后管理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依照覆盖代理成本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用,并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代理机构采取激励措施。各高校应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诚信教育,指导其树立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意识。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发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措施,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

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主题词:教育生源地△助学贷款△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9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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