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2010出口自查

2010出口自查



第一篇:2010出口自查

国税最近开展出口企业普查工作,请各位外贸会计朋友注意了

一、检查方式:

1、专门人员下企业查09年12月的账薄和凭证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0年1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有朋友是查10年5月的资料);

2、由专管员通知填《外贸企业自查表》,我将会将表格发到群共享,大家的账务处理就要跟着这个表去做,否则,到时填表就好麻烦了;

二、检查目的:

1、企业有否“四自三不见”现象;

2、企业的业务性质是否属于“真代理假自营”;

3、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

4、企业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是否完整和合格。

三、企业自查的注意事项:

1、已做出口退税申报的业务,在账务上有没有“代理”、款项支付审批单中有没有“按收汇价XXX减代理费XXX”等字样,有的话,建议尽快把账务处理一下;

2、已做出口退税申报的业务,单证备案资料,大船提单(全英文),有没有备齐,汽车运输的车载单,发货单位是否写企业自己公司的名称,写了工厂名称的,请注意改正;

3、账务处理中,有没有拖车费的相关费用显示,没有的,请想好解释语句;全部是货代开出大金额只有“运费”二字的发票,请做好要写清单让开票方盖章说明该“运费”所指的费用明细,如:从某地的工厂运到某港口码头 500元。

4、日后销售收入的确定是:尽量当月出口当月开出口发票,当月申报销售收入,月末出口的,可以延迟在下月申报销售收入;

5、成交方式为CIF等非FOB价的(举例CIF),先以CIF价入账申报销售收入,相关发票返来后再冲减销售收入,由于冲减销售收入造成当月销售收入为负数也可,此申报方式比原来的以FOB价入账,运费、保费入其他应收(付)款,税局是先确定收入,你无发票返,等于纳了税,话得之你企业收唔到收费用发票;

成交方式为CIF价的,南海的出口发票开具要求为:货值:FOB,在最后写上该份报关单所有货物的(运费XX元,保费XX元),合计为CIF价。销售收入申报方式按补充第5点操作。

四、暂时想到甘多,以后有补充,再发过。也希望已被查的企业相关会计朋友提出建议和意见,大家共同进步。

2010年12月17日

第二篇:出口货物退税自查情况

出口货物退税自查情况

瑞安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瑞安市奥宝斯机械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址:瑞安市平阳坑镇马前村,主要生产不锈钢制品,2008年8月14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根据通知要求,对2009年1月1日报关出口货物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销售情况:〈一〉2009实现销售收入152.16万元其中: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52.89万元、内销出口销售收入99.27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内销出口销售收入比例为53%。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5.08万元其中:免抵税额0万元,退税额5.08万元。〈二〉2010年1-9月度实现销售收入239.27万元,其中:

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04.97万元,内销出口销售收入134.30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内销出口销售收入比例为78.16%。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8.24万元其中:免抵税额4.89万元,退税额3.35万元。

二、货物出口情况:我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全部为自产产品,业务是经由业务员跟国外客户商妥,签订销售合同。因我公司没有报关员,因此委托报关行、货代公司报关。货物报关出口流程,我公司将出口报关资料、核销单寄给报关行、货代公司,委托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报关行、货代公司报关。没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的七种情形。

三、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情况:我公司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国税发[2009]104号文件要求,对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进行备案,并有专人负责,每份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所附资料:出口货物明细表、装箱单、提单、委托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所附资料是出口货物报关后报关行或货代公司连同报关单、核销单退回我公司。我公司按当月单证收齐申报退税明细表备案,并按月按时装订成册。

瑞安市奥宝斯机械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3日

第三篇:出口企业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

一、出口企业的财务制度、科目设置、账簿凭证、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出口企业购、销的账、款、货、票与资金流向是否正常对应,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货物流转等环节时间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存在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申报退(免)税,是否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或出口同一货物否存在使用不同商品代码申报退税。

四、实行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国家规定免税的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五、出口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列举的七种情况,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及买单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

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否有未按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规定: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包括国内货物起运地到出口口岸的运输单据,报关的各项费用等)。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外购产品不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而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篇:《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参考提纲》

附件2 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

一、自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二、自查

2012年至2014年三个(以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及税款申报、缴纳情况。

三、自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出口货物劳务,违规取得退税款,而未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 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具体为: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 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退税;如已报退税,则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1.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2.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上述违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2.是否存在上述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3.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上述《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二是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供货地、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或者,其进项发票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的),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4.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四)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上述违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3‟1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2.是否存在上述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取得退税行为。

3.“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 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五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6.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7、是否也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和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

四、自查税款入库

对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补缴税款采用补充申报的方式进行。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持加盖公章的《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及《补充申报表》到所属征收局补缴自查税款。所属征收部门按CTAIS系统要求录入申报表,但补充申报类型需选择“纳税评估补申报”项,在录入补充申报表后,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报所属征收局,由所属征收局登记台帐并汇总报送市局稽查局。

金三正式上线运行后,这次自查通过纳税评估补充申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评估审计模块出具“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 税人自行补正)”,一窗通办岗前台通过申报模块选择纳税人自行补正补录(评估补充申报的业务逻辑暂采用差额申报)。

第五篇: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买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传:电传: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险;附加险:____。

13.支付条款:

13.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____日,在____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___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___后____,按即期承兑交单(d/a___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_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 汇付(t/t或m/t)

买方在受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___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份;

(d)装箱单一式____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

15.1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___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