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8监理组廉政谈话制度
和硕县城至苏哈特乡至新塔热乡公路 改建工程监理组处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交通厅、交通管理局、执行办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促进监理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监理组管理权限,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属管理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例会进行。
1、正职领导对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
2、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下级领导谈话;
3、上级主管领导可以直接对任何管理人员谈话;
4、分级负责、逐级延伸到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条、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的方式,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要求,托库和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的执行情况,重点是:
1、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资金划拔活动。
2、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参与公款支付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
4、用公款大吃大喝、度假旅游。区内公务往来一律不准宴请,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暂行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或一地接受层层接待、多头接待。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私人宴请和应私人邀请到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度假旅游。
6、在下属单位或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现象。
8、故意刁难下属单位的工作程序或无理下停工令
9、有无吃、拿、卡、要行为。
10、有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及办事效率低、相互扯皮不给解决问题情况。
11、其它廉政方面
第四条、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或长处,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如被谈话人存在较大的的差距或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五条、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执行廉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主动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不讳疾忌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 2 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六条、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属态度好,在组织调查处理是,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七条、谈话人应亲自做谈话记录,妥善保存,年底归档,以备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八条、在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对不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单位组织应视为不合格,给予通报;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个人不得评优,给予批评。
第九条、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
和硕县城至苏哈特乡至新塔热乡公路改建工程监理组
2010年9月
第二篇:工程项目监理组廉政谈话制度(最终版)
廉政建设监理谈话记录
时间:2008年7月13日 地点:监理组办公室 谈话人:杨太吉
按照建设局党委的要求,为了加强监理组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的原则深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执行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通过谈话,相互勉励、相互提醒、相互制止、相互促进,增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条 廉政谈话建立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职责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季度个人考核或单位半年检查考核工作进行:
(一)监理组成组长对副组长进行谈话;
(二)副组长对各个监理工程师谈话;
(三)各监理工程师对各个监理员进行谈话;
(四)监理组组长可以直接对任何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五)提倡工作人员相互谈话或与领导进行谈话,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重点是:
(一)履行《廉政合同》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和建设局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本监理组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和接受组织“管理、教育、监督”学习、思想、作风情况;
(四)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
(五)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第四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两人个别谈话的方法,根据情况,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具体是:
(一)一般谈话,由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
(二)诫勉谈话,由领导与被领导人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谈话;
(三)谈话人应当做好记录,妥善保存,以备廉政工作检查考核进查验。
第五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大,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谈话人如发现被谈话人有违规苗头性问题,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六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和自律情况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七条 要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属于自杳自纠,建议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领导干部,在季度个人考核中,在《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自杳内容的第11、15项中予以扣分;不予改正给予批评,不得评优。
第九条 廉政谈话制度的贯彻落实,接受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督促检查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
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
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四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与其谈话或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组织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或纪委(派出纪检组)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各镇、各部门党委
(党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内进行。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谈话对象: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谈话对象:换届选举后的各镇、嘎查村干部,新提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三)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对象:
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上交书面材料。
(四)廉政诫勉谈话
谈话对象:
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
较低的;
3.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臵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8.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纪委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篇:廉政谈话制度
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
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