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 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保所专(兼)职档案员应参加区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需做好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社保所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规定,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 社保所应对照《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收集。各业务窗口档案员按照“办结完毕业务”的时间顺序收集业务文件材料。社保所档案员定期将办结完毕的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汇总。业务档案收集须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手续完备。
档案整理。业务档案一般按年或月整理组卷,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单独组卷,不得混合整理组卷。每日工作结束前,业务经办人员按当日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和初步整理。每月底前,由业务窗口档案员按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当月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业务档案附有金属物的应予剔除,破损的材料予以修复,易褪变的材料(如复写纸、传真热敏纸等)予以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同归档,纸型规格一致,档案折叠整齐美观。归档材料页码应按顺序在有信息内容的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2B铅笔标注,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档案装订。每月5日前,各业务窗口档案员应将上月业务档案及时装订。装订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装订的有关规定操作,每本档案厚度在80页左右。装订内容应包括档案封皮、卷内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封底等,并按此顺序排列,采取左侧三孔一线方式装订。档案封皮填写内容应包括镇(街道)名称、社保所名称、案卷题名、文件起止时间、保管期限、案卷号等。备考表填写内容应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时间、立卷人、检查人等。
档案移交。各业务窗口档案整理完成后,须经社保所档案员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由社保所档案员和窗口档案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档案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经办人员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九条 业务档案分类应根据社保所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类别”或“业务类别--年度”的方法对经办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等。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业务档案目录每年6月底前移交镇(街道)档案室集中保存。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十四类:
(一)失业管理类
(二)就业管理类
(三)无档人员管理类
(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管理类
(五)外埠人员社保管理类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类
(七)社会化退休管理类
(八)社会保障卡管理类
(九)医药费报销管理类
(十)征地转非管理类
(十一)劳动监察管理类
(十二)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类
(十三)死亡丧葬管理类
(十四)低收入和低保管理类
第十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社保所可结合《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和实际业务范围进行划定。保管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
第十一条 社保所须认真开展室藏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行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各镇(街道)应将社保所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社保所档案员每年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等。
第十三条 社保所应严格落实《档案借阅制度》。内部工作人员需查阅业务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外部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应向形成档案的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档案借阅制度》有关要求办理借阅手续。业务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时,须经镇(街道)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十四条 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镇(街道)档案员应组织成立由社保所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员组成的业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已到期档案并提出意见、建议。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后,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清理销毁;对尚有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经审查后重新立卷,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业务档案,社保所应编制销毁清册,经社保所负责人批准后分别报镇(街道)和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备案,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社保所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业务档案销毁工作。监督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社保所档案员应做好业务档案统计工作。永久保存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须随同镇(街道)档案一并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社保所档案员应充分发挥业务档案事后监督、内部控制的作用,发现业务差错或违规问题应填写《档案监督业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相关窗口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社保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业务档案,社保所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亚超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亚超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按相关执业准则要求需保存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或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业务项目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总部、分公司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指定专人对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五条 档案管理接受评(注)协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材料文件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 各执业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评估报告日或核准备案日后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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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序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标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一)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或一个合同号,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并注明本册排位。
(二)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按本公司《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目录》要求顺序排列:
1、卷内文件目录;
2、管理类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为承揽、安排、控制、管理整个评估项目工作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包括: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分工、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项目日程安排、评估项目质量审核记录(三级复核)、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客户签收表等。
3、操作类
操作类工作底稿一般是按资产类型及会计科目的程序编排,同时辅助为确定各类资产价值而附设的各类专门表式组成。包括:
各类资产价值状况调查表 询证函 资产鉴定表 分析计算表 市场调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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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实记录等。
4、备查类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人员为完成评估活动和得出评估结论所获取、搜集、整理的各类文件、报表、凭证、证明、图表、参数、资料等相关文件。包括:
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章程、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重要经济合同与凭证、与评估行为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件、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董事会纪要、内部管理制度、有关取价依据的参数和资料等。
(三)卷内文件材料的页号编写: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阿拉伯数字书写)。
(四)业务档案的装订和移交:
装订:在装订前要除去文件材料金属物,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移交: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及电子文件(评估过程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交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采用“分法”对业务档案本着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第九条 业务档案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进行分类,其方法是:按“—业务项目—合同号”分类。将业务档案先按分开,然后每个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合同号分开。其中业务项目按照资产评估、咨询服务、其他等进行分项。
第十条 业务档案保存。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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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有企业相关业务的评估档案为永久档案;其他业务的评估档案为定期档案。以上年限均从报告日算起。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必须设专柜保管,要做好八防,即: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安排有关人员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损毁和伪造,不得据为己有。除按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可以对业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和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情形外,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变动和泄密。对违反规定已造成损失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因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其业务档案由原股东、合伙人妥善保管。
公司合并的,原各公司的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公司保管。
公司分立的,其业务档案根据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由分立后公司分别保管。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借阅、复印和摘录等。第十六条 业务档案应当建立健全借阅、复印登记、保密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档案借阅手续,对业务档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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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有关人员借阅业务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八条 评(注)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依法查阅业务档案时,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查阅业务档案。查阅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复制。
第二十条 外单位需要复制时应在复制件上注明案卷号、页号、复制无误等字样,同时加盖本单位查阅档案专用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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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及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业务档案的装订
第一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须用穿钉或装订线装订。装订应牢固、整
齐、美观,且不得随意改变装订方式。每册档案应以与A4复印纸尺寸同等大小的纸张装订,超出尺寸的部分需折叠整齐,每册厚度不能超过6厘米,装订成册时应取下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品。对于不符合装订要求的业务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收。
第二条 业务档案应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的原则进行组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应在每册的封面上注明此项业务共计多少册及每册顺序编号。
第二章 业务档案有关事项的填写
第三条 业务档案的封面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客户名称、负责人、、期间,右上角应注明此项业务的报告编号及业务类别,以上内容部门不能有缺少项目。
第四条 业务档案内文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卷内文件目录
2.报告书流程控制表
3.相关符合记录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业务约定书
6.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
7.被委托单位说明书,被委托单位地未审计报表
8.工作计划
9.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10.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11.被委托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12.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13.与被委托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
函件
14.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15.与被委托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16.与被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
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等
17.其他与完成业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18.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编写该页底稿的索引号
19.备考表:放置于每卷卷尾,具体填写事项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签字部分。
以上文件的排列顺序按照工作底稿的索引号顺序排列。
业务档案的归档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对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及充分行进行复核后,业务档案方可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总负责人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收缴
第五条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必须将业务
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对逾期未交业务档案的部门及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将负责进行催缴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对业务报告出具后超过2个月期限且经档案管理部门催缴后
仍未交存业务档案的部门及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合伙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所属事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后,报经注人会计师批准,在全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业务档案交存时,业务人员应将电子底稿与纸质底稿同时
交存,电子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及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档案保管人员会对交存的业务档案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的有关要求,经检查合格后,由交存人填写交存记录表后,放可归档。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存放
第七条 在事务所内部存放的业务档案将按照“—业务类型—
报告号”进行分类存档管理;在档案管理局存放的业务档案将执行当地档案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档案安全,严格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承做的业务档案原则上存放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如果事务所档案室无法存放所有业务档案,可只存放本及最近两个内档案,其他的业务档案可移至当地档案局存放。
第九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保
存十五年。对于事务所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终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节约及利用
第十条 为维护事务所利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借阅业务档案的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毁损、涂改、伪造和泄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事务所业务档案均按报告编号进行存放管理;档案借阅人
员在借阅业务档案时必须提供所要借阅档案的报告编号,同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档案及报告编号清单供各业务部门查阅。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仍需继
续借阅的由经办人向档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对于借阅期限超过1个月未归还也未重新办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追查原因,追缴档案,并报告项目总负责人,必要时报告主任会计师。
第十三条 凡借阅工作底稿人员,一律持经营班子成员以上领导或事
务所合伙人同意的借据,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或主任会计师批准后,放可借阅。
第十四条 业务档案的借阅,原则上只能借阅本部门(借阅人本人承
做的)业务档案;若确因业务需要借阅其他人承做的业务档案时,须经原项目承祚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并须经分管档案管理的领导或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十五条 借阅业务档案时,应该详细填列借阅记录。
第十六条 事务所外部有关政府极其他机构因故调(借)阅事务所业
务档案时,应由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按所内节约办法办理相关的借阅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保存外部调(借)档案证明。第十七条 对于事务所内部需要复制的档案,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由经办人所在业务主管合伙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所外单位需要复制的档案,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复制件”并加盖“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第六章 业务档案的归还
第十八条 借阅档案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填写归还记录
(表样由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业务档案归还时,由档案管理部门适时协同质量监管部进
行抽查,如发现有毁损、涂改、伪造等情况发生、将上报主管领
导及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业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 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事务所在进行“二次”鉴定确认无
利用价值后,必须按照北注协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具体销毁程序依次如下:
1.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将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呈报合伙人会议,做
出销毁业务档案的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根
据决议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事务所必须派两至三名合伙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除外)到
销毁现场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对销毁档案进行复核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5.业务档案销毁完毕,由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将销毁决议
呈报当地注协备案。本办法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社保、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
关于社保、档案及户口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一年内,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转正之后第二年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社保。
二、全体员工若在转正之后第二年仍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则公司将给予当地灵活就业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现金补贴。
三、新员工(员工+全职老师)转正之后可选择将社保挂靠在本公司,但公司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其余费用均由自己承担。
四、兼职老师转全职老师或员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兼职老师在 琴行工作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上述《条款一》中的办法执行。
2.兼职老师在 琴行工作满一年不满2年的,转正半年内,公司给予300元/月现金补贴,转正半年之后公司统一给教师交社保。
3.兼职老师在 琴行工作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转正后公司直接给与缴纳社保。
五、档案、户口的具体规定:
1、针对全体员工(包括全职老师),公司可以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员工办理档案、户口等的转移手续。
2、需要办理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的员工必须满足如下相关条件:
1)应届生:未婚
2)往届生:学历必须是本科(包括自考、函授、全日制)或是中级职称以上;吴中区社保满6个月(补缴不算);未婚(户口所在地开单身证明);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六、本办法至公布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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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业务档案统计制度
1、业务档案统计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基本情况、业务档案数量、利用、利用效果等。
2、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台账,包括业务档案数量统计台账、借(调)阅统计台账、保管状况统计台账、鉴定销毁情况统计台账等。
3、认真做好业务档案原始记录,如业务档案业务活动记录、利用效果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档案交接记录、鉴定销毁记录等。
4、各类业务档案的进出、销毁必须统计清楚,如实反映。
5、平时注意填报积累,年终进行汇总,认真填报年报统计表。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及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所工作计划,纳入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立卷工作由各业务部门独立完成,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实现各类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根据上级规定及时确定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4、建立健全档案验收制度,对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安装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并对全部档案进行验收。
5、不断研究和改进业务档案的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以及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6、审慎鉴定剔除的业务档案。对到期剔除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指定监督人,防止失密。
7、凡是单位或部门撤消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利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档案保管制度
1、业务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业务档案保管“九防”的要求,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2、业务档案人员调阅、搬运业务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严防人为损坏。
3、业务档案人员应定期检查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档案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严格做好业务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有据可查。
5、不断完善业务档案管理方法和保护技术,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管理,提高保管、服务质量和效率。
5、严格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做好业务档案的保卫、保密工作,杜绝泄密和散失事件发生。
业务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加强对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对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上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项规定,并组织执行。
3、积极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确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各项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以发挥。
4、定期检查各项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及时解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6、加强业务档案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意识,切实抓好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7、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业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人员给予处罚。
专职业务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及上级有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努力学习业务档案管理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负责业务材料的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复制、借阅等工作,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登记。
4、熟悉和掌握本部门业务档案种类、内容、重要程序和完整准确程度,对库存业务档案定期检查,清理、调整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
5、根据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积极提供利用,及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簿,满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
6、协助兼职档案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积累、立卷、归档、修改和补充工作。
7、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提请进行鉴定,对已超出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具体销毁处理意见。
8、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扩大业务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擅自销毁业务档案材料,认真做好业务档案库区、办公区、查阅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9、加强对业务档案库房的管理,严格执行“九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妥善解决,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守则
1、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严禁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失密、泄密。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和工作能力。
3、按归档范围要求认真开展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保管、利用工作。
4、严格执行归档制度,履行移交手续,对归档和保管的案卷做好目录、索引的编写、编排工作。
5认真做好业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严格履行鉴定制度和销毁手续。
业务档案接收制度
1、档案收集应贯彻“谁经办、经收集”和“以业务终结岗位为归档责任人”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兼职档案人员按照各类社会保险档案规定的归档范围,随时将分散在本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手中已办结的文件或业务材料、财务报表、凭证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社会保险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并分类存放,及时立卷归档。
2、在业务档案收集过程中,要保持文件资料相互联系、衔接有序、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必须核对数量是否正确,报表、凭证不得缺少,字迹、印章清晰。文件资料的正文、附件、正本、副本应齐全。
3、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资料予以接收,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确保账物相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文件资料形成业务经办部门,限期整改。
业务档案整理制度
1、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月接收各业务部门移交的业务档案并进行整理分类,逐卷编写案卷号,填写案卷目录。
2、在业务档案整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的原则,使每卷业务档案达到完全、真实、整洁、实用的要求。
3、文件资料破损时应予以修复、复制,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用褪变材料书写的应予以复制;按顺序打印三位数文件页码,不得出现重码、空码、过码。
3、整理完毕的案卷要及时分类装入案卷盒,填写案卷盒的目录号、业务档案形成、起止卷号。
4、建立计算机目录索引,按照格式标准打印各类业务档案的封皮、卷内目录、备考表等;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扫描、数码拍摄和音视频转换等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形成的电子文件应进行实时逻辑归档和每的物理归档。
5、整理后的业务档案,应认真核查案卷质量,项目齐全、准确无误的案卷按和类别排序后,严格执行业务档案入库步骤及程序,严禁错误发生,造成查询不便,影响正常查档工作。
业务档案利用制度
1、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其业务范围的档案,可直接到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查阅。
2、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非隶属业务范围内的档案,需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查阅本单位业务档案,必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档案性质、目的、范围、时间,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4、利用业务档案的人员,只准在业务档案阅览室阅览,查阅业务档案只限于所查范围,不得翻阅无关内容,不得随意带出。如因特殊需要,需借出非保密业务档案,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期限最长为三天,必须按期归还。
5、需借出利用的业务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翻印和转借他人,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期间停止借阅业务档案。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7、利用业务档案的人员,需要摘抄、照相、复制档案的,必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摘抄件、复制件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加盖“经核实与原件相符”的业务档案证明专用印章,可与原业务档案同效。
8、利用档案人员如离开本单位时间较长、调离或退休时,应将所借业务档案全部归还,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9、凡遇节假日特殊情况,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收回借出业务档案,以利安全保密。
10、利用业务档案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档案查借阅申请单》,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归还时应当面点收,办理注销手续,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任何人不得例外。
本制度也适合各种资料借阅。
业务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维护业务档案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
2、加强业务档案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丢失、泄密现象发生。
3、严禁擅自带无关人员进入业务档案库房,不得与他人谈论业务档案内容,不准将业务档案携带至公共场所,不得擅自复印、转借业务档案资料。
4、外来人员借阅涉密级的业务档案,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并严格进行登记。
5、因玩忽职守造成业务档案损失、泄密的,将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处理。
业务档案安全保卫制度
1、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业务档案库房。
2、业务档案库房内禁止吸烟,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食品严禁进入。
3、零散文件材料和杂物一律不得存放,杜绝昆虫危害业务档案。
4、进库的业务档案、资料必须认真检查,不符合保管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5、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熄灯、关门,下班时必须关闭门窗,切断各种电源。
6、业务档案库房钥匙由管理人员专人保管,钥匙严禁借给他人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每年检查两次,并按要求及时调换更新。
8、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
业务档案管理巡视检查制度
1、对办公室、库房等场所要指定专人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内容要建档登记,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巡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其他部位的检查每月一次,季度、半年和年终进行全面检查。
3、建立巡查记录登记簿,巡查完毕后,安全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书面报告本部门和有关部门,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安全巡查的内容包括:
(1)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3)业务档案库房是否符合“九防”的要求;(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兼职业务档案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了解、掌握有关贯彻业务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增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负责收集本业务部门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保管暂存的上级来文,对文件材料按时整理、立卷并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做好本部门的资料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3、保证各种不同载体业务档案的完整齐全,对本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档案,及时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4、遵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检查、监督本部门做好业务档案工作,确保业务档案资料万无一失。
业务档案鉴定制度
1、应成立业务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逐卷进行鉴定、审核、销毁工作。
2、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材料要重新组卷保存,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材料,要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业务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3、销毁业务档案应造具销毁清册,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督人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非经业务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严禁销毁任何档案资料。
档案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设备包括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刻录机等办公自动化技术设备及其它配套设备等。
2、以上各类设施设备均属本单位固定资产,由本单位办公室登记入账,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设备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使用。
3、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类设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使用、正常运行、安全保密、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4、专管人员要严格责任制,对涉及业务档案“九防”的技术设备,必须按照技术使用说明书要求,熟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避免误操作。
5、建立设备运行、管理登记,定期记录重要设备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处理设备运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运行重大安全隐患,不得带故障运行。
6、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设备的维修由本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办公室批准,并负责维护维修联系及现场跟踪服务,报告维修处理情况。
7、未经授权批准,不得私拆、安装设备部件,不得改变设备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设备。
8、为严防各种“病毒”对计算机的侵入和破坏,要严格U盘、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严禁运行未经“病毒”处理的U盘和移动存储设备,更不得运行游戏软件。
9、需淘汰、报废的技术设备及配件,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处理。
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业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标准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的考评工作。
3、制定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等基础管理制度。
4、组织开展业务档案监督检查、培训和查询服务工作。
5、负责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九防”的要求,保证业务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
6、负责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业务档案借阅制度
1、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借阅业务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但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借阅。
2、借阅业务档案机密卷须经业务部门领导同意和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并限在业务档案阅览室阅看。
3、非本单位人员借阅业务档案,须持本单位写明借阅业务档案内容的正式介绍信,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4、业务档案不得转借,不得携带业务档案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节假日前,借出的业务档案一律归还业务档案管理部门。
5、借阅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阅览室,如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归还时间不得超过3日。
6、查档人员不得随意涂改、圈点、勾画、加注,更不得撕毁、抽页。
7、未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查档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
业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业务档案库房是保管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机要重地,非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严禁入内。
2、严禁在业务档案库房内吸烟、吐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堆放杂物。
3、要做好业务档案库房温、湿度控制工作,保持库区清洁,避免业务档案干燥、脆变。
4、业务档案柜应科学利用,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分别排列,并编制档案存放示意图,钥匙要妥善保管。
5、定期检查库内外的技术保护措施,做到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紫外线、防阳光直照。
6、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
7、定期进行清库查卷工作,保证案卷质量。遇有重大可疑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业务档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内部控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相关的制度和手续,认真核对业务档案接收的数量和种类,确保移交的原始资料安全、完整。
2、对业务部门案卷资料不定期进行审核抽查,保证原始资料与数据库的数据资料的一致性,并对业务部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内部控制(内查)工作小结》书面报告进行汇总。
3、充分发挥业务档案的监督作用,对业务部门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档案监督业务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4、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每月业务部门移交的业务案卷资料情况的记录。
5、及时查看清理确定属于销毁的案卷,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审批表,交业务部门核实,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