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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本站推荐)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本站推荐)



第一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本站推荐)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2005-07-13 【生效日期】2005-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

(石政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墙体材料改革是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建设项目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是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行业层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项目中逐步得到应用。但是,由于相关替代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滞后,且成本高、售价高、施工相对复杂等原因,很难在建筑工程中大面积推广,粘土多孔砖在住宅建筑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为加快墙体材料改革步伐,加大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推广、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现有粘土实心砖、粘土多孔砖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中掺加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辖18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0?000以上)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转。

(三)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全面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墙体,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凡新设计多层及以下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必须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设计使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

(五)根据我市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发展情况,力争在2―3年内,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粘土制品用于所有建筑工程。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新设计建筑工程使用粘土多孔砖的,不再视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返还全部墙改节能专项资金,其它新型承重墙体材料返还50%墙改节能专项资金。

(二)对于采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建筑,每平方米返还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

(三)对于粉煤灰掺加量达到30%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税费。

(四)鼓励设计、施工、生产、科研等单位,广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研发及应用,每年从墙改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予以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建设单位要积极推广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应按规定设计使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拒绝使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设计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设计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及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上要明确标注非粘土制品的名称和质量要求。审图单位要严格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设计的施工图,一律不予签发合格证书。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禁以粘土制品替代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对未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工程,市墙改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审批用地取土,促使粘土制品产量逐年减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利用页岩、煤矸石等矿产资源生产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出具用矿证明。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足额征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各项税金,严禁按简易办法征收。粉煤灰排放单位当年生产的原状粉煤灰要全部利用,未经批准,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得新建、扩建储灰场,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要认真进行清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成立粉煤灰综合利用、建筑节能、墙材革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蒋洪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凌青利、市建设局局长王进泽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税务、发改、规划、科技、环保、财政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总工程师王文章同志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

附件: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产品名称及技术要求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的产品名称及技术要求

一、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包括:粉煤灰页岩烧结砖、页岩烧结砖、煤矸石烧结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蒸压砖等非粘土制品。

注:页岩指原为疏松的粘土,经过天然的造页作用,因固结、压实、脱水与部分重结晶而形成的具有一定页片状构造的岩石。

二、生产规模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粉煤灰页岩烧结砖、页岩烧结砖:年生产能力3000万以上(折标砖);KP1矩形方孔,孔洞率≥30%,抗压强度≥10Mpa,掺灰率≥30%,其它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二)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年生产能力6万立方米以上,掺入粉煤灰,其它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粉煤灰蒸压砖:年生产能力3000万以上(折标砖),抗压强度≥10Mpa,冻融、收缩等其它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四)其它类制品:利用其它工业废渣,年生产能力折标砖3000万块以上,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2009年02月12日 15时48分 60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墙体材料”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由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限期关闭。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堆积粉煤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粉煤灰排放及应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墙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储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粉煤灰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元标准预收;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墙改部门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返还专项费用,不按时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15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一)分步实施期限

1.本市城市规 划区和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 实心砖;

2.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3.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所辖县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及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主要措施

1.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2.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图不予通过;

3.施工中发现擅自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反映,未及时反 映应追究监理责任;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建筑工程改变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应责 令其停止施工、及时纠正;

5.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力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限制并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类墙体材料

(一)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凡新建、扩建粘土类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二)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逐年限产。市、县、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计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制订并下达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限产计划。

(三)粘土空心砖已不再列为推广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县、区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转产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三、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下列产品:

1.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粉煤灰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隔墙条板(GRC板);

3.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泰柏板);

4.纸面石膏板;

5.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6.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三)生产符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所附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享受税收减免。

(四)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其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后,可先行进入市场,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墙改管理机构办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申报手续。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应当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五)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以承重型新型墙体材料为主,获得《安徽省新 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利废率达到规定标准、年生产能力达到规定规模的,按照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652号)的规定,给予专项贴息扶持。

(六)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举办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和节能建筑试点工程。

四、加强管理、严肃执法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应从源头把关,建立设计、审图、质量监督责任制;在组织示范工程评比中,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对各类建筑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或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计划、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五)市、县、区墙改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提供服务,做好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2003-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2003-06-25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结构形式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限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2003年6月30日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4年12月31日后,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南、黄山、淮北六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7年12月31日后,其他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2009-01-06 【生效日期】2009-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08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第五条 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由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限期关闭。

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堆积粉煤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粉煤灰排放及应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墙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储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粉煤灰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元标准预收;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墙改部门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返还专项费用,不按时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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