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防雷产品材料审查要求
防雷产品材料审查要求
防雷产品备案取消后,在中国气象局没有明确的相关要求前,我省对防雷产品的审查暂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审查环节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规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审查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同时,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前,也应在相关网站核实所涉防雷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材料要求(复印件应与原件或在相关网站核对无误)
(一)原已经浙江省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备案的防雷产品,可照旧审查其原仍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原已备案防雷产品查询网址:http://www.feisuxs/LightNingcenterWeb/ReaderData.aspx);
3.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等3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近期,中国气象局法规司将会同有关职能司研究部署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工作。近期省局下发了防雷产品验收相关要求
第二篇:弱电防雷接地要求
弱电工程具体防雷方案
弱电工程防雷方案简述
一、弱电工程概述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中有些工程队往往忽视防雷接地,给弱电工程遗留下安全隐患。本文较深入地探讨了智能建筑弱电工程防雷接地设计方案,供相关弱电工程技术人员参考,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随着通信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无线移动技术的步伐日益加快,而通信设备属于弱电设备, 它耐雷电及过电压的能力很弱,因而各种通信设备及计算机设备遭受雷击损坏已成为影响通信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讲,有两种过电压方式侵入设备从而损坏设备:
一种由弱电工种中的电源线、信号传输线、天馈线及地线侵入的雷电流。
另一种是内部操作过电压,如变压器的空载、电机的启动、开关的开启等引起的浪涌电压,足以使许多微电子设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还会导致整个通信网络瘫痪,从而对我们保障武警消防系统的通信系统、内部管理系统的设备安全性、可靠性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雷电防护安全问题愈显得日益突出,势在必行。
二、弱电工程具体防雷系统解决方案
弱电防雷是一项综合工程,它包括防直击雷、防感应雷以及接地系统的设计。本方案参照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中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及“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结合我公司产品的特点和工程设计的经验,提出了本解决方案。
(1).防雷慨述
雷电是发生在大气中的声、光、电物理现象,它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雷电造成的灾害自远古以来一直威胁着人类和地球上的一切生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微电子设备的增多,计算机的普及,雷电的危害性愈来愈突出。感应雷的危害已被社会愈来愈重视。而感应雷是指由于闪电过程中产生的磁场与各种电子设备的信号线,电源线以及天馈线之间的耦合而产生的脉冲电流,也指带电雷云对地面物体产生的静电感应电流,若能将电子设备上电源线,信号线或天馈线上感应的雷电电流通过相应的防感应雷避雷器引导入地,则达到了防感应雷的目的。
(2).雷电破坏弱电设备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击雷对建筑物或邻近地区的雷电放电,从而导致建筑物内部通信网络环路中,由于电磁感应产生瞬态过电压造成设备损坏;2.雷电通过供电系统侵入设备造成的损坏;3.雷电通过通信线路(如DDN/X.25、PSTN、ISDN、邮电专线、视频传输线、音控线、帧中继等)的感应传入弱电系统损坏设备;4.雷电通过天馈线路传入系统损坏设备;5.接地措施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引起的地电位反击;6.静电感应产生瞬间电荷反击,传入网络系统造成设备损坏。
综上所述,雷击不仅会造成建筑物和通信网络、设备的损坏,而且还会危及人生安全。因此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既要防御直击雷对建筑的危害,又要防御感应雷沿各种途径进入室内,对人员、设备的危害。
(3)、设计依据及原则 1设计依据: A.《电子计算杌机房设计规范》GB50147—93 C.《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64—83 D.《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册》GB7450—87 E.《建筑物电气设计手册》
F.《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 GA173-1998。H.《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I.《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IEC1312—1.2.3.2设计原则: 通过对贵单位的设备情况分析,现提出我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原则: a、避雷器件在线路中应不影响被保护设备的正常工作。b、重点考虑先进性、安全性、实用性。c、考虑机房的整体性、美观性。d、设计施工的可操作性。
三、弱电工程具体防雷措施
为了保证福建省武警消防总队的大楼、供电系统、监控、消防、通讯系统及电梯系统的防雷安全运行,我们对福建省武警消防总队大楼提出如下防雷解决方案:
3.1 接地系统:
防雷工程设计中无论是防直击雷还是防感应雷,接地系统是最重要的部分。任何一个设备系统均需要一个良好的接地,它不仅是泄放雷电波的根本,而且良好的接地抑制了由于地电位的上升而造成的地电位反击,根据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的规定:“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接地一般有四种: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保护地,其接地电阻£1W。又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以及《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中指出:接地引线宜采用25mm2以上的铜芯线。关于接地体的选用,经过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探讨,认为采用传统材料──钢材作接地体,辅以降阻剂,造价高且不宜达到要求£1W,并且钢材易腐蚀,降阻剂易流失,稳定性差。几年后,随着钢材的腐蚀及降阻剂的流失,接地电阻很快就会成倍上升,这样对于今后再改善接地电阻就造成相当大的浪费和不便,且现有的场地也不允许使用很多的钢材和占用很大的面积。故我们共同认为采用低电阻非金属接地模块来作接地体,该产品还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级军事电子产品计划,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及工程质量保险。它的突出优点在于节省钢材(也节省费用,尤其施工费用),由于是非金属,增加了接地体寿命,耐酸、碱腐蚀,其材料与土壤有很强的亲和力,对降低接地电阻具有很明显的作用。且稳定性极好,使用几个模块就能达到较低的接地电阻,这样占用的面积就小,不需要使用很多的钢材,占用很大的面积。
3.1.1对接地电阻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接地电阻愈小愈好,但依据规范、标准,地阻不宜大于4欧姆,如采用联合接地的方案应小于1欧姆。
3.1.2 应采用联合接地:
接地的流派很多,近年来联合接地的观点占上风。因为,现代化的城市不可能以足够的距离作几个地网来满足要求,考虑到福建省武警消防总队的大楼、供电系统、监控、消防、通讯系统及电梯系统的具体情况,地网建议设计为联合接地,延用原来大楼的防雷地网做为此防雷工程地线引出线,但要遵循共网不共线,单点接地的原则。另外,由于此防雷工程的供电系统、监控、消防、通讯系统及电梯系统的分布较远,无法使用原地网,所以防雷地线需在各系统较近处的地方做地网来满足防雷要求地阻≤4Ω即可。
3.2机房的设备屏蔽接地
因为机房的设备对雷的伤害特别敏感,所以对机房的接地该特别的重要。对机房的各种重要的设备的外壳及静电地板龙骨均通过BV10mm²铜线连接到汇集环上,用BV35mm²铜线做汇集环,汇集环接下线用BV70mm²铜线做引下线接大楼独立地网或大楼主钢筋。
3.3供电系统的防雷
电源线是感应雷电波的主要侵入通道,实践证明有80%以上的感应雷击来自于电源线。为了有效泄放雷电,降低残压,保护设备,应作多级防雷保护。
在主楼3楼中心交换机房电源进线端LAY220-100GJ-100(一台)作为电源的一、二、三、级防雷,此型号避雷器,雷电通流量100KA(8/20μs)启动电压500V-560V.(注意:此避雷器的工作电流市100A所以它的最大承受负载功率是100*220=22000W,为更好保护我门应把机房功率控制在它最大承受负载的60%的范围内22000*60%=13200W,现在基本能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在食堂2楼分交换机房、3楼、研发4楼、电源进线端各加入LAY220-100GJ-50一台(共3台)作为电源的一、二、三、级防雷,此型号避雷器,雷电通流量50KA(8/20μs)启动电压500V-560V.(注意:此避雷器的工作电流市50A所以它的最大承受负载功率是50*220=11000W,为更好保护我门应把机房功率控制在它最大承受负载的60%的范围内11000*60%=6600W,现在基本能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在监控设备的视频服务器,取电处加入LAY220-5C移动式多功能防雷插座。(6个)共6个监控。
在机房里对各重要设备和重要信息点,的电源都加入LAY220-5C移动式多功能防雷插座,作为用户终端设备供点保护(3.4信号线路的防雷:
因为现在的各种微电子设备应用较广,设备之间的信号传输线又分布较广,暴露在空间的距离长,加上信号传输线的屏蔽未作好或不能有效屏蔽,就极易受到感应雷电波的侵入,而微电子设备的工作电压及承压能力较低,这样一来各种微电子设备就会受到感应雷的破坏,所以信号线路的防雷是十分重要的。根据侨兴通信弱电工程的情况。
在主楼交换机房,核心交换机与服务器的两端加入LAXRJ4502-08BHA(2台*1=2个)配线架与中继线靠配线架一端加入LAXRJ4502-17CT。(24对线,2个12口器件)作为对交换机防雷保护。
在食堂的分交换机房,配线架与中继线靠配线架的一端加LAXRJ4502-17CT。(18对线,2个12口器件)作为对交换机的防雷保护。
生产3楼的分交换机房,配线架与中机线靠配线的一端加上LAXRJ4502-17CT(18对线,2个12口器件)作为对交换机的防雷保护。
研发4楼的分交换机房,配线架与中继线靠配线架的一端加LAXRJ4502-17CT。(56对线,5个12口器件)作为对交换机的防雷保护。
在各楼宇的信息点与中继线,靠信息点处加入LAXRJ4508-08BHA主楼24的信息、食堂2楼18信息点、生产3楼18个信息点、研发56个信息点(大约有116个信息点)监控摄像机的防护
由于对设备(待定)具体防雷,具体防雷方案待定,在视频服务器与中继线靠服务器的一端加入LAXR4508-08BHA。(6台摄像机*1=6个)建议对门口监视系统摄像端分系统做防雷,由于设备待定(基本设计图2,有待修改)。4.1安装与验收
1.安装 施工计划和工期安排应以双方签定的工程合同为准,其施工安装要求均以本方案进行。具体的安装计划由建设方协调安排,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断电或关闭设备问题,由建设方协调解决。
在安装中,如施工方需移动或变动相关设备的位置或配置需经过的建设方同意。在施工中有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原因中断的,应签署相应的停复工报告,其施工期限应相应延长。
2.验收
无论是单一设备还是防雷系统,均按照双方同意的施工技术文件要求来进行验收。其中单一设备是据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现场验收;防雷系统安装完成设备正式开通,即开始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开始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
四、服务保证和维护 1.服务保证
a、施工方保证所提供的避雷设备的质量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提相应的书面文件。工程中使用的防雷设备因雷击发生坏,由施工方免费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设备进行更换。并承担工程责任险。
b、施工方在接到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分析原因并解决问题。施工方在安装后的巡视检查应得到建设方的配合。
c、避雷器一年内如出现损坏,免费修复或更换。经过保修期后,施工方继续提供完善的服务,建设方所需产品施工方以当时最优惠价格提供设备及附件。
d、每年雷雨季节开始和结束时,各检测一次避雷器的工作情况和地网阻值。e、随时提供防雷方面有关问题的技术支持。
f、对用户方发生雷击事故时,我方接报后响应时间小于24小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彻底解决问题。
2.设备维护要求
a、建设方对安装防雷设备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方。b、建设方改动相关设备时涉及避雷设备要通知施工方。
五、弱电防雷系统示意图
第三篇: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11-12-22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所安装和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国内外企业(含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代理商)所生产或者经营的防雷产品,在本省应用之前,应当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防雷产品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企业规模、注册资金、人员技术力量、场地、销售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生产、研制企业还应具备与其规模相对应的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设备;
(三)经销商应当在本省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
(二)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不属于限制使用或者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系列或型号产品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备案等级及产品名称等情况,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1);
(三)《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防雷产品所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的复印件;
(七)防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进口许可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产品样品;
(十)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企业介绍、注册资金、人员名单、技术力量、场地规模、销售情况)、防雷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十一)合法有效的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防雷产品的销售记录和客户使用证明。
第八条 国外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中英文对照版本。
第九条 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比对无误后即退还申请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或对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如需组织现场核查或者抽样送检的,核查和抽检时间不包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但应当事先告知申请单位。
决定准予登记备案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通过广东防雷网向社会公告。决定不准与登记备案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登记备案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已办理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产品登记备案延续申请。
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续产品登记备案的,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办理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如有生产新产品系列或者型号,使用新注册商标,更换产品名称,以及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并注销原备案记录。
第十五条 已办理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应当召回。
第十六条 未经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十七条 已办理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广东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防雷产品在办理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后被发现存在缺陷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已办理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三)出借、出租或转卖《广东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四)存在产品缺陷的登记备案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擅自销售、使用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防雷减 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用于防雷工程的 防雷产品。
第三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内外申请单位(含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代理商所 生产或经营的防雷产品,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须进行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第四条 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 监督管理,江西省雷电防护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二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各项技 术性能稳定;(三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四系列或型号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第六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单位防雷产品登记备案书面申请;(二 《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三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 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原 件和复印件;(四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复印 件;(六防雷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七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 印件;(八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抽检 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 印件;(十合法、有效的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第七条 国外申请单位按第八条要求提交中英文对照申请 资料。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产品登记 备案书面申请;(二申请单位填写《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 ”;
(三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防雷产品登 记备案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 应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 ,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或对其备 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 并做出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 发放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四 登记备案应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防雷产品,江 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并说明原因;(五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法律责任书》。
第九条 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 效期满的前三十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提 出延期申请。经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合格,予以延期, 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对备案登记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需重新登记 备案的,按本办法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生产新产品系列或型号、使用新的注 册商标、更换产品名称的,应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已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单位应
把好产品质量关。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应采取产 品召回措施,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未经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 不得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应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江西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已取得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其造成的危害程度, 给予警告或撤销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证书,并向社会公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取得江西省防雷产 品登记备案证书的;(二涂改、伪造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三 出借、出租或转卖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四登记备案后,发现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又不按要 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江西 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防雷产品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江西
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 〇〇 七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用于防雷工程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内外申请单位(含防雷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或代理商)所生产或经营的防雷产品,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须进行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第四条 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江西省雷电防护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三)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四)系列或型号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
第六条 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单位防雷产品登记备案书面申请;
(二)《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复印件;
(六)防雷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进口防雷产品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抽检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十)合法、有效的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国外申请单位按第八条要求提交中英文对照申请资料。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产品登记备案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填写《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应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或对其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并做出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发放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登记备案应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防雷产品,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五)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法律责任书》。
第九条 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前三十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合格,予以延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对备案登记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需重新登记备案的,按本办法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生产新产品系列或型号、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更换产品名称的,应按要求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单位应把好产品质量关。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应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确保产品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未经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江西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已取得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撤销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取得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三)出借、出租或转卖江西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的;
(四)登记备案后,发现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又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防雷产品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