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完善食药监管体制的建议
四川威远县基层干部对完善食药监管体制的建议
与思考
2013年3月启动的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上级放任自流,地方各显神通,大家都在水里摸石头过河,热热闹闹搞创新,实实在在翻烧饼。最终结局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统一不权威,“强化”莫名其妙变为“弱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怨声载道。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为“夹生饭”。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初衷南辕北辙。
问题反思
(一)顶层设计不到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存在漏洞,改革概念化。没有针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断扩充、监管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于监管一线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解决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执法装备等配套改革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解决路径、完成时间等提出具体刚性要求,加之权威指导不力,改革成为始料不及的各地各行其是!与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初衷渐行渐远。
(二)机构设置没有规范。一是没有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机构、基层监管机构的设立规范。多数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设置至今没有到位。二是没有统一设置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尽管2014年国家总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至今还在孕育中!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建设严重滞后。三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组织亟待完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织设立不适应改革形势和变化。四是怪胎“N合1”。“N合1”表面上解决编制矛盾,减少政府组成部门设置数量,实际上是规避部门利益矛盾的花拳绣腿改革,是削足适履的怪胎。导致“监管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不统一、执法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在部门利益博弈中,更名不断,挂牌不断,扯皮不断,折腾不断。县级“N合1”机构基本上成为N个上级部门的办事机构,县级局局长沦为会贩子,副职忙于应付N+X个领导,食品药品监管实质上弱化。五是部分地方狭隘理解综合执法。六是各级食品总监、药品总监职务设置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没有规范。
(三)人员编制没有标准。一是编制矛盾下移。中央规定“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方式及机构设置模式,根据人口、面积、交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量和调整划转后的人员编制等情况研究确定”,多数省级规定应景式,没有像公安等机构的编制配备刚性标准(况且编外大量使用协警)。导致难以确定县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下级监管部门争取编制,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制部门没有共同遵守并且是可操作的编制口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编制矛盾,集中聚焦在县级;监管执法人员编制与履行职责要求的矛盾,集中暴露在县级。二是基层机构编制不合理。“每所2—3名”配备基层所监管人员,背离实事求,不合理、不可操作。因为划分乡镇行政区划,全国及省市甚至县级没有统一标准,乡镇行政区域人口数量悬殊,幅员面积悬殊,监管对象悬殊。以某县为例:镇域人口从1万余人到超过20万人不等,人口悬殊超过15倍;镇域食品药品监管对象从100个到近4千个不等,监管对象悬殊40倍左右。至于与县域内其他行政执法队伍比较,监管对象数量更不平衡,差距达到数倍至十余倍。三是监管力量明增暗减。落实国务院“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不力。从表面上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绝对数在大幅度增加,实际上与划转职责极不相称。2008年开始、2011年前后完成的上一轮体制改革,从县级卫生部门划转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转编制远远低于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力量。更别说社会经济变化导致的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大发展。2013年开始的新一轮体制改革,从县级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划转编制远远低于2个部门实际承担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责从事监管的人数。另外划转酒类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划转畜产品在定点屠宰以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安全监管等职责,并没有划转任何人员编制。难怪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埋怨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一次,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削弱1次,基层监管矛盾加剧1次!基层压力加大1次!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后,人员编制与履职矛盾进一步凸显。
(四)监管执法保障乏力。一是经费保障没有标准。在多数地方是吃饭财政的情况下,作为机构改革重点加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公业务费包括日常监管、专项行动、执法车辆运行经费、职工差旅费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应急投诉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经费保障极度困难,食品药品监管处处都要花钱,成为不待见的部门。二是装备特别是执法执勤车辆严重短缺。特别是在刚刚倒计时完成的公车改革中,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执勤车辆,不仅在体制改革以来的3年中几乎没有正规渠道增加,反而一律在现有编制基础上,与其他部门一样,按照同比例压缩,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短缺矛盾更加突出。三是基层办公用房面临窘境。
(五)部门格局禁锢,协调推进乏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宽量大,矛盾错综复杂,覆盖一二三产业,涉及发展、稳定和民生,群众关注度高,要求高,与党委政府的大多数部门关联密切,现有架构体系协调推进明显乏力。不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级别不明确。省际、省内市际上述机构级别悬殊,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执法及其派出机构、卫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疾控中心的级别悬殊。与承担的重要职责不相称。
建议构想
基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食品安全战略,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大的政治,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底线是依法治国三条安全底线之一”的定位,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应当进一步科学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的顶层设计。建议重点从以下方面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一)明确职责定位
1、统一明确监管职责。应当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特殊性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成功模式,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认真总结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科学整合相关职能职责,明确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比如:在全面履行国发〔2013〕18号文件明确职责的同时,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整合接收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整合接收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食品安全的许可和统一监管职能。
2、正确认识综合执法。现在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本身已经属于专业性很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执法,执法范围涵盖与人们生命健康相关的绝大部分领域,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全环节。以食品生产、经营为例,分别涉及31个类别、10多个类别。绝不能错误理解整合多部门执法才是综合执法。
(二)规范机构设置
3、规范设置独立机构。参照公安机构设置模式,统一设立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直属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基层派出机构。明确不同类型的县级检验检测机构设置规范。
4、规范设置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建议参照森林公安机构模式,统一规范设置。
5、完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组织。适应党建工作新要求,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形势,建议统一明确成立县局机关党委或者党的总支委员会,在条件成熟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联片设立基层党支部。
6、规范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等职务的设置及其职责。
7、不要在县级“N合1”。应当清醒认识并且敢于正视“N合1”存在的弊端。食品药品体制改革不要自下而上,不要为了压缩机构数量或者回避编制矛盾,而在县级凑合搞“N合1”,不能让更名不断、挂牌不断、扯皮不断、折腾不断继续下去。因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拖不起!地方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被问责承受不起!
(三)制定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刚性标准
8、明确县域编制标准。借鉴公安等部门的经验做法,借鉴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陕西3‱、山西省3.31‱(县乡2.72‱)、内蒙古通辽市3.5‱、甘肃天祝县4.73‱”等地配置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编制标准,建议国家统一明确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按照不低于3‱作为基本编制配备标准。
9、合理确定县级局、基层监管机构编制。按照李克强总理重点强基层、强一线,转变“头大腿细”现象的要求,核定县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以后,按照监管力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按照三七开左右的比例,合理划分县级局(含稽查执法)人员编制、基层监管机构编制。
建议授权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编办,重点考虑镇(乡街道)行政区域人口、监管任务量等因素,兼顾考虑行政区域面积、交通等因素,按照保障履职的原则,在县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总编制框架内,确定派出机构编制。
(四)落实监管执法保障
10、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按照县域人口每人15元,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或者统一明确按照公安部门标准,核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业务费包括日常监管、专项行动、执法车辆运行、职工差旅费经费;与此同时如实保障人口数4‰确定的食品抽检批次数量,以及上级下达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数量,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应急投诉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经费。
11、制定装备特别是执法执勤车辆配备规范。
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针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公车改革结束以后,结合执法执勤车辆改革管理新要求,立即修订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12〕2号),出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监管执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工具,包括执法专用车辆、药品快速检验车、食品快速检测车等执法交通工具)配备编制标准、经费渠道、责任划分、到位时限,规范使用管理。
同时,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药监财〔2014〕204号印发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基础上,征求财政部等部门意见,及时修订完善,联合印发,明确经费渠道、责任划分、到位时限。
12、规范化建设基层办公业务用房。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药监财〔2014〕218号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国家相关部委意见以后,联合印发。明确在办公用房建设中,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办公用房建设经费来源、建成时间、验收时间、督查要求。
13、加快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参照公安、司法、审判、武装等系统标准化建设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不同层级、不同等级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出机构(基层监管机构),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检验监测、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的等级建设标准。落实经费来源,限期达标。
(五)提升综合协调能力
14、参照从中央到县级的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总工会、党校以及公安局和曾经的地方招商引资等部门主要领导的设置规范和先例,为了有利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升综合协调能力,建议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党政副职担任。
15、规范县级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级别。参照工商执法及其派出机构、卫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县疾控中心等设置先例,借鉴湖北、陕西、山西、甘肃等省规定,建议统一明确“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级建制;在乡镇街道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执法类事业单位,科级建制”。
(六)争取党政重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16、争取加强领导。一是明确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落实党政同责,属地管理等要求(借鉴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经验做法)。二是争取党委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凡是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安排,包括非常时期的重要工作,不要继续仅仅由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文安排,要求下级部门去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或者与相关部门协调。而应当积极争取由党政(两办)发文,或者相关部门协商一致联合行文,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打通干线。
17、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参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借鉴党委政府当年抓计划生育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建议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食品药品在地方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分别实施单项目标考核。强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重视包括自己在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包括自己在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倾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确保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18、明确改革到位时间。建议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分门别类明确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完成时间、督查督办问责等,确保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步调一致。例如:明确在2016年12月底以前组建独立的机构;明确在体制改革以后的3年内,通过考试录用、考核聘用、遴选、调动人员等形式,确保人员编制到位率不低于第一年75%、第二年85%、第三年95%,并保持动态平衡;明确到位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明确执法执勤车辆配备、基层办公业务用房最迟在3年内全部配备到位。等等。
19、出台权威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建议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和本次国务院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跳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利益的禁锢,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站在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和人民群众健康利益至上的高度,认真思考、完善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顶层设计。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实施意见。
20、多渠道解决编制。一是调剂行政事业编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新情况,砍掉或者整合不合时宜的机构,通过改革解决部分编制缺口。二是集中使用空余编制和机动编制,充实县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是重新核定划转编制。实事求是核定县级卫生部门承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职责的监管力量,核实县级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在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期间的监管力量,重新核定县级卫生部门、工商系统、质监系统的划转编制。兼顾执行2016年2月国务院国发〔2016〕12号地方卫生部门移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监管职责的划转编制。四是从职责划转部门划转编制。即从整合划转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畜产品在定点屠宰以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部门划转编制。兼顾考虑整合接收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划转编制。五是调剂划转其他行政执法队伍编制。按照兼顾与其他行政执法队伍之间人均监管对象平衡原则划转。六是从镇(乡街道)确定部分人员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或者定向划转部分编制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七是从教育部门调剂部分富余编制补充。(文/威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子林)
第二篇:食药监管工作状况调研建议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药品安全更加关注,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已成为国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贸易繁荣的重要因素。全社会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近两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提交的议案、提案成为“两会”期间讨论的热点。今年的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都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工作重点。为此,笔者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以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及措施,进一步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发展。
一、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现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对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的职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有干部、职工43名,其中市局机关有21人,大专以上学历占93.8%,平均年龄为34.14岁。
目前,全市共有涉药单位1277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1家,医疗机构961家,药品经营企业30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7家。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8684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含小作坊)1388家,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4577家,餐饮单位2780家。
近年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2005年,我市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形成了以市食安委直接领导,食药监局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制定了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暗查暗访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专项检查,加大了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领域、餐饮消费等领域的执法力度,规范了食品市场秩序;初步形成“监管体制基本理顺、两网建设成果初显、专项整治成效明显、人员素质逐步提升、安全意识渐入人心”的食品安全监管局面,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趋好,2008年,全市农产品农残检测合格率均在95.5%以上。地产食品抽样检测合格率为98.2%,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93%,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列全区第一。先后共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1个,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7个,食品安全示范街(区)2个,示范市场3个。近年来,全市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在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大力实施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辖区内1家药品生产企业、911家医疗机构和288家药品经营企业建立了信用信息档案,建档率达到了99.25%。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目前全市306家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的293家,通过率为95.7%。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13期,培训人员累计2114人次。同时,对**市电视台的两个频道进行监测,对检测到的违法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证据刻录,及时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规范整治,全市药品安全形势总体良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基本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队伍进一步完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明显遏止,药品市场规范有序,有效保障了群众用药安全,有力地促进了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通过近几年的规范整治,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食源性疾病和药源性疾病频频发生,“非典”、“禽流感”的暴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二是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三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以及致病菌对常用治疗药物不断增加的抗药性,对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食品中毒、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量超标等使人们“谈食色变”;四是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问题;五是“齐二药”、“欣弗”等接二连三的药品安全问题不断触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就我市来讲,食品药品安全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群众安全合理饮食用药意识不强。群众普遍缺乏安全合理饮食用药知识,特别是边远农村的群众在饮食、就医用药时往往只图方便、便宜,识别假劣药械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薄弱。
(二)零售药店经营行为不尽规范。由于药店数量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布局不够合理、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等情况,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现象较多。部分药店经营管理不规范、处方药不凭医生处方销售、药品、保健品不按规定分区摆放及以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等现象均较常见。
(三)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硬件和管理达不
到要求。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药房管理是基层药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药械管理水平较低,规章制度不健全,硬件设施较差,个别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存在药品过期失效和被污染的现象,卫生条件急需改善。
(四)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夸大药品医疗器械的治疗效果或以药品治疗效
果描述食品保健品的功能,甚至采取赠药、现场免费使用等方式为饵,诱使消费者产生非理性的消费活动。
(五)食品产业发展层次较低,安全隐患难以根治。食品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偏低, 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小作坊;此外散布在城乡的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小摊点、小市场流动性大、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经营管理方式落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较弱,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周边环境和生产条件较差,个别商店进货渠道不规范,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及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时有发生。
(六)食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食品准入门槛较低,直接导致相关规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
(七)检验能力滞后于食品产业发展。我市目前能够承担食品监测的仅有**市质量检验所和市疾控中心两家,其他均为快检设备,且设施设备相对落后,只能对食品安全一般性指标进行检验,重要的指标无设备和人员无法进行检验,开展大范围的食品检验工作困难大,导致食品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缺陷。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多头监管或监管缺失等现象,如食品生产企业抽检频次高、节前多部门一窝蜂重复抽检,企业意见较大;检测信息尚未达到共享,食品相关产品监测机构、检测设备存在重复建设,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绩效不高或浪费。药品监管体制和机制同样也存在着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如在药品广告监管工作中,审批权在药监部门,而行政执法权在各级工商部门,广告的发布又是通过广电部门进行的,药监部门发现违法广告要移送到工商部门处理,没有主动权,监管不能到位。
(二)监管手段落后。一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法已不适应药监工作的需要。运用高科技监测手段开展工作与制假售假违法手段不断升级的形势相比,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
(三)基础薄弱,投入不足,食品药品监管设施亟待改善。食品安全监管投入严重不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得不到加强,基础依然薄弱。尤其在乡镇和村级,组织不健全,人员不落实,办公设施缺乏,无工作经费,宣传不深入,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较低,加之乡镇没有具体的执法职能,各项工作大多停留在纸上,很难落到实处,食品药品安全投入亟待加大,基础设施亟待改善和提高。
(四)群众质量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低。受传统观念和受教育程度及现实经济状况影响,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理解和认识参差不齐,广大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维权意识薄弱,农村地区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更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低下,给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全社会的食品药品素质亟待提升。
四、解决的对策和方法
(一)切实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当前全国上下正掀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首要任务是解放思想,进一步树立科学监管理念,重点要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为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首先要强调监管,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是我们履行监管职责的忠实表现,为了更好地发展,要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二是正确处理好监督与帮促的关系。要以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为标准,以扶正祛邪为原则,把食品药品监管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同时,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三是正确处理好处罚与规范的关系。处罚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在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要合理使用行政处罚权力,要将确保百姓用药安全作为实施处罚的出发点,将规范企业行为与促进企业发展作为实施处罚的归宿点。四是正确处理好履职与建设的关系。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抓好系统的自身建设,强化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主、客观条件。
(二)着力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置三个环节的监管长效机制,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继续加强食品药品行业自律,要严格明确并落实企业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融法律法规宣传于监督检查全过程,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企业自查机制,监管部门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市场动态,使相关单位能够了解相关政策,有针对性的加强食品药品管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广泛普及科学合理饮食用药知识,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提高监管水平。一是着力构建多部门协作监管机制。通过构建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与相关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等方式建立上下联动、联合监管和区域协作的联合打假机制,形成强有力的食品药品监管协作网。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巡查和分片包干制度。结合辖区内市场状况,以涉药单位的数量、分布为基础,以信用等级评价为参考,对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制定出科学严密的、季度、月和周巡查计划,确保市场检查的覆盖面、频率和效果。三是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步伐,实现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网络互联互通和对涉药单位药品购进、销售、库存的快速掌控,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四是继续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和药品经营企业的gsp的跟踪检查力度,进一步地监督实施好药品分类管理和处方药的管理,使企业规范经营、合法获利。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产业链条长,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目前不可能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因此,当前要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监管体系:一是重点解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进一步明确权责,通过完善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效率和权威,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网络化管理,在合理分配部门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扩大监管面,使监管关注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三是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和现代流通网建设,保证食品监督管理全方位、全天候覆盖,要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放心店工程,鼓励食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建立安全、稳妥、放心的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通道。四是完善食品责任追究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建立与之相应的考核机制,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和最前沿。
(五)强化技术支撑。整合现有食品检测资源,由市食安委统一组织、协调,制定抽检计划,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地高效便捷完成全市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与检测任务,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实现检测资源、检测信息共享,既减少财政开支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六)加强诚信和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应急管理组织网络和人员、物质和技术保障,有效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篇:完善基层医疗体制的建议
在具体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几种带有普遍性的倾向:
一是医联体建设联体不联心。医联体中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需要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同时发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拉郎配”现象严重,资源内在整合度不高,医联体内部利益互不兼容,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药占比”考核过于注重“比”而不注重“药”。药占比指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目的是减少不合理用药,减轻病人负担,是医改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医疗机构采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来应付考核,如大幅度提高不必要的化验和检查费用来做大“分母”,或让病人多次挂号分次开药的办法做小“分子”,从而变相地增加了病人的负担。
三是财政补偿的激励作用没得到很好发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与绩效工资改革以来,“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绩效考核”的补偿模式已是各地基本的财政投入与补偿模式。“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往往以上一收支为基数,由此造成“鞭打快牛”现象的普遍存在:能力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业务收入高,财政补助收入随之减少;相反,能力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业务收入低,财政补助反而增加。
四是分级诊疗的宣传、配套有待加强。有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1-10月全国大医院总诊疗人次为26.3亿,同比提高5.1%,出院人次数13920.8万,同比提高8.1%;同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为35.6亿人次,同比下降1.1%,出院人次3278.2万人,同比提高仅3.2%。可见当前更多的医疗服务仍然集中于大医院,分级诊疗的宣传、医疗设备的配套共享还做得不够,也影响了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善基层医疗机构考核,将重心放在合理用药、检查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主要集中在慢性病的控制与管理,其手术治疗与各类辅助检查项目相对较少,单纯考核“药占比”的意义不大。为此建议充分尊重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特点,重点考核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要与大医院一样实行“一刀切”。
二、改善大医院医药分开模式,使之更切合分级诊疗需要。一是建议大医院取消门诊药房,保留住院药房和急诊药房,并保留因急诊、化验、手术、住院用特种专科所需的用药品种,限制慢性用药的品种与数量;二是建议涉及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所需要的相关药品全部配备于基层医院或社区医院,同时强化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全行业配套实行疾病临床路径、医保支付和医疗价格改革,重新设计医疗服务流程,让分级诊疗工作在制度上、内容上和形式上实现高度统一。
三、改善财政补偿方式,引入激励机制。改革补偿方式,在“保基本”特别是保障好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基础上,要创新机制,转变政府直接供给模式。一是坚持“养事不养人”,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对中医、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妇女儿童等在投入政策上要适当倾斜。二是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三是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则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第四篇:预算体制完善
预算体制的完善之策
我国现行分税制由于受原有体制框架的约束,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吻合的问题: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各级预算主体的支出职责尚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财权和收入划分不够科学、合理;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收入水平不高,自给率偏低;省级以下预算管理体制不完善。
针对现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应当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调整和完善,最终达到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以事权划分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分配体系并逐渐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理清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民间部门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国家应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界定和规范政府间的事权范围。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也应该发挥国家立法的作用,以宪法为本,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为分税制的运行奠定稳固的法律基础。
以事权划分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政府的支出范围属于公共领域。对于竞争性生产项目,政府投资应逐步减少只最终退出;对于受益对象明确、可通过收费补偿正常成本的社会服务项目,应将其推向市场,实行商业化经营;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其收益外部性部分,可由财政适当拨款,而正常费用应部分通过市场性收费机制加以解决。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分配体系。根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按照保证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和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体系,规范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加强地方税中土地财产税系建设;结合税费改革,推出新的地方税种。
逐渐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在政权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可考虑弱化市一级政府,建设中央、省、县三级政府架构,建设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财政体制。
第五篇:完善税法体制
[摘 要]为了应对加入WT0之后的种种挑战,我国迫切需要构建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完整税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实体税法,强化程序税法,努力提升税法的协调性、可操作性,提高税法级次。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法体系的重新构建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能否适应加入WT0后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税收程序法
一、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必要性
20年来,我国税法建设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税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历次的税收改革,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实现财政目标,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构建一个完整、系统、公正、有效的税法体系。现行税法体系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难以适应加入WT0之后的经济全球化浪潮。
第一,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相互之间协调性差的情况没有根本性改变,税法体系不够完整,特别是缺少一部能够对各单行税法起统领、约束作用的基本税法。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及税收管理权划分没有从法律上得到明确,新税制在增加中央税收收入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法体系,这成为中央与地方一系列税收利益磨擦的重要原因。
第三,实体税法仍以行政立法为主,税法级次低、效力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税收高度法制化和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第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仍然分设,税法的最终统一尚未完成,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第五,程序税法的建设明显滞后。这一方面表现在税收征管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没有在相应法律中得到应有的反映,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程序仍没有理顺,空缺的内容还比较多,《税收征管法》亟待修订;另一方面表现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出台后,征纳双方在有关税收问题上如何适用这些法律,还缺乏具体、有效的程序性规定。第六,税收立法受行政管理机关影响过大,税法规范性差,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税法与有关法律的衔接需要更为紧密和协调。
第七,随着税收日益深入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增值税使用专用发票以后,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现行税法体系尚未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这些问题不解决,加人WT0后,我国税法与其他国家税法及相关国际法的不协调会更加严重,我国税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会被放大,税法适用上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不夸张地讲,如果不从法律的角度重新构建税法体系,现行税法必将成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要掣肘
因素。我们大胆断言,如果说1984年开始的税收改革是以税种建设为目标进行的,1994年进行的税收改革是以税收利益调整为内在动力,以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为重心,那么,下一次大规模税收改革的核心一定是税法体系的完善。只有建立完善、规范、现代的税法体系,才能适应我国融入经济国际化浪潮的发展方向,克服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种种弊端;才能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逐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才能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
二、设计我国未来税收法律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完善我国税法体系,需要把握其总体走向,对此,我们认为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搞好立法规则。回顾我国近20年来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没有总的立法规划。经过20年的辛勤探索,应当说,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相当明确,税收改革已有相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应当采用常规的办法,即先从总体上搞好税收立法规划,然后再接照立法规划有步骤地操作各项税收立法。这样才能把握完善税法体系的基本方向,减少立法中的漏洞,提高税法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2.提高协调性。协调性是一个系统有效率的基本要求。税法是经济与法的结合,牵涉到国家与纳税人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对协调性的要求应当是非常高的。这种协调性应当分为很多层次:既包括税法经济内容与法律形式的协调,也包括税法与国家掌握的其他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协调;既包括税法内部各单行税法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税法与其他国内法律乃至有关国际法的协调。从税法建设的角度考虑,更应注意的是要将税法的完善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研究,其好处一是可以拓展研究视野,借用法学研究的科学方法,吸收法学研究的成果,提高税收立法水平;二是有利于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增强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联系;三是有利于提高税法与有关法律的协调性,合理借助其他法律的某些规范,简化税法。所以,将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研究,应成为税收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思想方法。
3.提高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或许是个不够规范的概念,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税法的法律功能与地位。其含义应当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税法既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二是要表明税法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
4.提高可操作性。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是我国法的一大弊端。与其他法比,税法的可操作性更差,其直接原因是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税务机关自己)借口税法需要以高度的原则性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而降低其可操作性,背后的原因则是为了随意解释税法以方便税务机关执法。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所以,就目前我国税法建设的实际情况而言,可以将提高税法可操作性的程度,视为衡量税法建设成就的一个尺度,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一个方向性目标。
5.增强程序性。一套法律体系的程序性规则是否健全,通常被视为其现代化程度如何的一项重要标志,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毋庸讳言,我国税法从立法到行政执法都严重忽视了程序性规则的重要性,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一大弱点。对此,未来的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法承担着较大的责任。我们可以套用前面的话说,提高税法的程序性,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另一个方向性目标。
6.具有预见性。具有预见性是对任何法律都要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对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国企改革、加人WT0以及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给税收带来的种种困难等等。这些问题研究得越深入,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努力也就越充分,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水平也就越高,税法体系也就越稳定、越有效。
我们认为,我国税法是一个完整体系,而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税法,因为单一的税法是无法满足我们对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宏观手段而提出的多项要求的;另一方面,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也不可能实现税法的法典化。所以,我国税法必定是由多个单行税法构成的体系,这一点应当是没有疑问的。那么,这个税法体系的结构应当是什么样子呢?我们认为,这样几点是需要明确的:
第一,未来的税法体系不是各个单行税法的简单集合,它应当是有核心的,这个核心就是税收基本法,从我国法律建设的实际来看,必须有这样一部起统领、约束、指导、协调作用的基本税法,税法体系的骨架才能形成。
第二,这个税法体系是分层次的、相对的。它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各个单行税种)、税收征管法(具有程序法性质)等,这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二是税法与不同法律体系的交集(包括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的大部分内容),虽然按内容划分,它们属于税法体系,但是按法律部门来归类,则属于其他法律体系。这一点是我们讨论有关问题和在立法上都要注意的。
第三,从构成税法体系的各个部分来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规模应当适中,主要功能是规范最基本的税法原则和有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设立税收基本法是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第一个重点;经过多年的努力,税收实体法框架已经形成,目前除了需要对一些税种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外,主要是适时增加一些新的税种;税收程序法是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另一个重点,关键问题是建立税款征收管理和相关的税收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的基本结构也已形成,无须另外构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与有关法律的协调。
三、设立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一般是指对税收共同性问题进行规定,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税收基本法?尽管这几年的理论研究对设立该法是予以肯定的,但仍有许多人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宪法容量较小,不可能为了增加有关税收的条款而修订宪法,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法体系中又不是具有统领地位,大量的、比较原则性的税收共同性问题无法在税法中有所体现,税收基本法恰好可以补上这个空缺,使税法体系更为完整,涉及的内容更为全面。不仅如此,由于税收基本法具有税法“母法”的特殊地位,还可以对税法体系起到整合的作用,使其整体结构更为合理,对税收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指导更具权威性,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法体系的效力。所以,从长远看,应将设立税收基本法作为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核心工作来抓,那种回避设立税收基本法,只为解决税收工作中的棘手问题而修订某些现行税法的思路是短视的,因为修修补补不能改变现行税法体系的不合理结构,使我们的税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况且,面对我国加入WT0之后汹涌而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留给我们完善税法体系的时间已经不是很多了。
设计我国税收基本法的体例结构,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就立法规模和总体结构而言,未来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基本轮廓应是规模中等,涉及面较宽,采用章、节、条、款、目结构,大约在100条左右,总字数在1~3万之间,设立总则、分则和附则;比较讲求法律内容排列、组合的逻辑性、完整性和严密性,注意将原则性与操作性统一起来,在保证法律含义不变的前提下,力求语言通俗易懂,能为一般纳税人所理解。
税收基本法为税法之母法,从总体上说,其调整范围应包括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以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链组织有关内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有关用语定义、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划分、税收行政执法程序等等。对税收基本法的内容设置问题还应作更深入的探讨,同时还应注意该法与有关法的分工与协调。
四、完善税收实体法
我国税收实体法的完善关键在于其经济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应当说这不是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重点。但是为保持我们所设计的税法体系的完整性,在此我们还是花费一定篇幅讨论我国税收实体法的未来走向。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税收实体法完善的目标主要应包括:进一步确立税收收入增长与宏观经济变化相适应的内在机制,增强税收减缓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适应加入WT0和经济全球化对税法国际化、规范化的要求,突出税收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导向,提升实体税法的效力。
就具体税种而言,主要的改革包括增值税逐步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征税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与交通运输业,适度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办法,适度降低其边际税率。此外还要适时开征燃油税、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新税种。
不管是哪一税种的设立或调整,都应注意其法律效力的提升,一般来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农业税等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成为税收法律。其他需由国家统一立法的税种,仍可采用委托立法的形式,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以制定税收条例的形式,使这些税种成为税收行政法规。其他税种应由地方人大或政府在不违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依法自行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或规章。
五、完善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作为我国税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税收法律,对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的不能适应新税制,特别是不能适应增值税法专用发票使用给税收工作带来的变化,程序税法的性质不够突出,可操作性差,覆盖面窄,作用有限,与有关法律不够协调,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税务机关的权力不能得到完全落实等问题越来越明显,需要对该法予以修订。
第一,明确纳税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标的物;规定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禁止扣押的纳税人财产;进一步明确纳税担保、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第二,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权的有效行使,赋予其开启纳税人保管有关纳税资料的卷柜或计算机的权利。
第三,调整税务登记的范围、程序,以更好地把握税源,减少纳税人的偷漏税。
第四,调低滞纳金的比例,因其本质是纳税人占用税款应支付的利息,所以滞纳金的比例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五,确定税收债权偿还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优先于行政收费征收,也优先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征收(纳税人欠其雇员的工资除外)。
第六,将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定由规章上升到法律层次,在《税收征管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七,明确纳税人的连带纳税义务。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共同承担同一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中的任何一人缴纳全部税款,该纳税人不得借故拒绝。税款缴纳后,该纳税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其他相关纳税人承担各自的责任,这时,税收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成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为保证公平,与对欠税纳税人征收滞纳金相对应,规定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占用纳税人资金时,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纳税人支付利息。
第九,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律责任。凡税法为征纳双方设定的义务都要确定相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现行税法中行政法律责任不完备的地方和有关税法修订后为征纳双方新增设义务的地方。
第十,进一步协调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倍数标准由5倍以下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适当减小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增加行政处罚形式等等。
六、改进刑法典中的涉税规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有关涉税犯罪归结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刑法第3章第6节第201条至212条中作了规定,把对涉税犯罪的法律规范推进了一大步。不过还是存在着按数额与比例双重标准确认偷税罪难以依法执行,对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规定不够全面,有关司法解释亟待充实、完善,有关刑罚规定重刑主义倾向严重等问题。为此,对刑法典也应作出相应修订。
第一,从总体上把握,应少用自由刑,取消死刑,普及财产刑,增设资格刑。
第二,改变对司法解释过度依赖的倾向。将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条款含义不够确切的内容予以明确。
第三,重新界定抗税罪。即抗税是指抗拒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应分为暴力抗税罪和非暴力抗税罪。
第四,调整偷税罪的刑罚标准。为避免前述偷税罪刑罚采用双重标准带来的尴尬,宜取消按偷税比例划定刑罚标准的做法,改为单纯按偷税数额确定刑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