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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准入管理办法(精选5篇)

教师岗位准入管理办法(精选5篇)



第一篇:教师岗位准入管理办法

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草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 能力强,适应我院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从本院非教师岗位要转为教师岗位人员;兼任教师岗位人员;在职专任教师或教练员(包括外聘教师、外聘教练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理论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练员需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四)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外聘教练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教务处(新进教练员由驾培中心)组织实施。

(五)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教练员见习期为一期教学时间)。除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各系部或驾培中心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务处或驾培中心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各系部或驾培中心存档。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或驾培中心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教练员见习期为一期教学时间)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系部或驾培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新进教练员可由驾培中心直接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新进教练员延长一期)或不予聘用。

(七)教学管理实践。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员,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八)同时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经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新进教练员可由驾培中心直接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院办负责解释。

一、统一思想,明确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目前,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师资规模稳步扩大,师资水平逐步提高,师资结构不断优化,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建立,师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制度不断创新。但从总体上看,我院教师队伍建设仍然是学院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双师型教师紧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比例偏低;部分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偏弱;师资培养培训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十一五”期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努力推动我院快速健康发展。

(一)、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我院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促进我院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

1、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根据我院发展规模,逐步扩大师资队伍数量,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到2010年,我院师比例力争达到 1:16 左右,外聘教师占教师队伍总量的比例达到30%。

2、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一是逐步优化学科结构。到2010年,专业教师基本能满足技能型和实践性教学的要求。二是逐步优化 5 学历结构。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 90%,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逐步提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中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数达到 100%。三是逐步优化年龄结构。大力提高中青年教师在省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所占比重。

3、健全师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硬件设施和师资条件建设,建立以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为龙头、省级培训基地为主体、校本培训为基础、灵活开放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4、完善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制度和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完善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职工编制、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教师评价制度。深化我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加强岗位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一)、严把准入关口,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1、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2、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新补充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教师的录用以“资格 6 准入、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为原则,由我院向省交通厅提出学科需求书面申请,省交通厅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素质优良、岗位需要、结构合理、统一调配”的原则,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教师,以满足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教师岗位考评制度。

根据《浙江汽车技工学校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浙汽校[1996]47号),严格按照考核(考评)的工作程序和考核细则,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用制度严格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和师德表现,并与收入分配、晋级、奖惩和聘用(聘任)、选拔考核任用相结合,促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师德水平。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实际,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师德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调整教学岗位。

新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学院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各项任务,规范新教师培养工作,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培训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学院、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工作未满一年的教师。

二、培训形式、内容及要求

培养内容的选择根据新进教师的类别而定。具体如下:

(一)入职与岗前培训

1、入职培训是新进各类教师进校的必修课,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入职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2、岗前培训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岗前培训由西南大 学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每年暑假举办一期,学习时间为半个月左右,主要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课程。岗前培训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二)实践技能培训(实习期)

入职和岗前培训合格后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实习期为半年。

1、院内实践 实习期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各院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2、专业实践 无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在实习期内须到校外参加专业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合格后,可直接向院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者直接跨过实习期,获取见习教师资格。

(三)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除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

各院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学质量科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人事处存档。

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 9 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顶岗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行课前试讲制度

(1)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院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院系部向教务处质量科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取得正式教师资格,可聘任教师岗位,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

(2)新教师在见习期内,所在院、系、部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教学任务,但上课课程门数只能为一门,总学时不得大于80学时。

(四)教学管理实践 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学干事,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五)同时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经教务处、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考核及待遇

(一)参加各项培训必须按要求取得合格证书或相关部门鉴定意见,并作为支付相关培训费的依据。

(二)实践技能培训考核由新教师所在部门、教务处共同考核。

(三)新教师在见习期内,课时费酬金按相应职称课时标准少5元/学时发放。

(四)实习期、见习期内待遇参见行政人员日酬金每天减3元发放。

(五)考核合格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享受相应待遇。并作为具备被应聘上岗位依据。

四、指导教师应具备条件

1、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及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实训、实习内容。教学经验丰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在全院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培养新教师工作。

2、同时具有院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

五、指导教师酬金及要求

1.指导教师要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指导新教师工作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对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教务处质量科根据《任务书》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后,发放课时酬金(每学期折合工作量40学时)。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http://dean.wzvtc.cn

200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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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对我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双师素质”教师。

二、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外聘兼职教师由教研室提名。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由教研室于学期结束前四周确定外聘兼职教师人选。原则上现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兼职教师应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10%。倡导各专业主干课程聘请有关高校专家教授主讲。外聘兼职教师须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报系部审批。

2、外聘兼职教师由系部审批。系部主任应根据本系部的教学情况对教研室提名的外聘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外聘兼职教师教务处备案。各系部应将所聘兼职教师汇总情况连同“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要建立与完善外聘兼职教师 人才库。

三、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要求

1、各系部或教务处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外聘兼职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

2、各系部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的业务考核,注意外聘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3、教务处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工作量统计、课酬与误餐补贴计发,并与本院专任教师一并列入学生对教师的测评范围。

四、外聘兼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外聘兼职教师应以主人翁的姿态,遵守《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其课堂教学的主要规范是:

1、兼职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和本人各执一份。

2、兼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生源、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3、兼职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以及教、学、做统一,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两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作。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兼职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系(部)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5、兼职教师应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定时间、定地点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6、兼职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个单元课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7、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考查课程考查和单元性考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8、兼职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或主讲教师,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确定试题。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教研室及教务处备案。

9、阅卷尽可能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教研室,由主任审核签字,成绩汇报教务处载入学籍档案。

10、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作业、单元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

学院外聘的全职教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七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行文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十三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其中申请认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高校教师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省、市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及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对于不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应退还其提交的有关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按上述认定程序办理;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由受委托高等学校按法定程序对拟聘担任教师的人员进行认定,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认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其他表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规范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相关的考试、测试费和认定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申请补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在补发的同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有关通知文档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手续。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批准撤销资格,收缴证书),有关批准撤销的文件应存入其人事档案,原发证机关应在教师资格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有此类人员的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办理撤销手续。被撤销教师资 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院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从本院非教师岗位要转为教师岗位人员,兼任教师岗位人员,在职专任教师(包括外聘企业技师)。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1、理论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企业外聘教师除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4、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5、教学技能培训。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除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务处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系部存档。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6、实行岗前考评制度。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企业外聘专家见习期为一期(三个月)教学时间后,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导师向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7、教学管理实践。凡新进教师(企业外聘专家除外)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员,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8、同时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经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系部负责解释。

2015年7月20日

机械工程系

第三篇: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超前预防、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对井下主要安全生产工程施工实施准入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准入范围

回采工作面安装、投产、撤除,掘进工作面开工“四项采掘工程”;采区供电、采区皮带、辅助运输“三个系统工程”。

二、安全准入条件

矿井主要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风险、隐患进行辨识、评价,有针对性制订预防措施。

2、必须有经审批后合格的规程措施,包括工程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有工程施工标准要求。

3、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上级部门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等。

4、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及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谁施工,谁负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专业、主要责任人。

5、工程施工前,必须填写工程施工申请表。

6、地质防治水、防冲专业可在其他工程开工验收中一并加入,不再另行上报准入材料。

7、工程施工前,必须组织办公及验收,符合开工条件、要求。

三、安全准入“五化”管理

1、安全准入流程化:安全准入流程分为申请、验收整改和批准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施工区队在开工三天前向专业管理部门提交安全准入申请。

验收整改阶段:专业管理部门收到区队安全准入申请→上报分管矿领导批准→专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准入验收→召开安全准入验收会议通报验收问题→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和复验时间→区队整改验收问题→问题整改完成申请复验→专业组织初验原班人员进行复验。

批准阶段:专业部门根据验收人员提供的验收资料确定是否符合安全准入要求→工程达到安全准入要求,可以开工。

2、安全准入精细化:每个专业设专人负责安全准入档案管理,包括工程安全准入验收申请、安全准入评价初次验收表、安全准入评价会议纪要、安全准入验收问题整改台账、安全准入评价复查验收表等。安全准入资料档案由专业整理归档后,报送安监处备案存档。安监处建立安全准入资料档案管理平台,由专人负责,并对各专业工程安全准入资料档案进行监督考核。

3、安全准入责任化:各专业施工工程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副总、业务部室及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验收,组织召开工程安全准入会议,平衡安排安全准入问题整改落实,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分管业务部室负责下达安全准入评价验收通知,评价验收人员由分管专业部室主任助理及以上人员组成。评价采用各相关专业联合办公方式,对照表格逐一进行,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初验、复验必须为同一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评价人每条罚款100元;检查问题建立台账,限时跟踪落实整改,实施闭合管理。安全准入评价会议明确复查时间,初次验收问题必须在复查验收前整改完成,复查验收问题没有整改的,工程不得开工,并实行问责追究考核。

4、安全准入规范化:安监处负责安全准入工程监督管理,井下各类工程没有进行安全准入评价的一律不准开工;安全准入工程提交准入开工报告的,安监处进行复查验收,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样不准开工,并追究责任。

5、安全准入制度化:今后,对采掘工作面、机电皮带运输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工程全部实施安全准入评价,并严格按照评价实施办法进行考核落实,实现安全准入制度化运作。

四、安全准入制度责任考核

1、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准入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领导小组,生长矿长任组长,各专业副矿长、安监处长为副组长,专业副总、业务部室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具体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

2、安监处负责具体考核,开工前项目部将准入资料及作业规程报安监处备案,否则,不准开工,强行开工的,追究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按严违处理,并由专业提交分析报告,交安监处备案。

3、凡因安全准入制度材料被上级处罚的,一律由相关专业承担,并通报全矿。

4、各专业各单位要依据此办法制定其它工程施工安全准入的补充管理办法并抓好实施。

5、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准入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坚持“主动预防、超前预防”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防治在前,突出抓好超前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现场能够真正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没有100%把握坚决不生产、灾害得不到治理、隐患得不到消除坚决不生产。严格做到以下四项准入:

(1)设备安全准入:严把设备安全准入关,新设备和新材料入井前必须出据合格报告;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前,没有相关资质部门出具的入井试验报告的,一律不准应用。

(2)人员安全准入:加大区队对下井人员排查力度,坚决杜绝酒后上班、精神恍惚等安全薄弱人员下井,实行下井人员安全确认签字制度,没有安全确认签字人员的一律不准入井。

(3)资质安全准入:严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检查,发现无证和证件不在有效范围内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4)系统安全准入:新采区新水平等新系统投产前必须组织进行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准入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

5、安监处负责把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纳入安全工资及安全诚信区队的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违反安全准入规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扣除月度安全工资,否决为安全不诚信单位。

第四篇: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新版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 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员工上岗准入管理办法

许 厂 煤 矿

员工上岗准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工作行为,努力提升管理人员领导能力、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技术工人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在册员工。

二、准入规定

实行上岗准入制度,员工上岗必须持上岗准入合格证,上岗准入合格证每季度考核审验一次,无上岗准入合格证或准入合格证过期不得上岗工作。

三、准入条件

(一)培训发证。所有上岗和转岗人员必须到安培中心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80分)发给上岗准入合格证。

(二)复训审证。上岗准入合格证有效期为90天,有效期满需提前到安培中心进行复训审证,考试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三)换发证件。因工作表现差、业务能力及操作技能不能胜任工作,被选为不合格员工,或超过审证时间30天者,必须到到安培中心进行为期3天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者(90分)重新换发上岗准入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四、准入管理

(一)评选不合格员工

基层单位及机关科室每季度评选一次不合格员工,基层单位-1-

每季度评选不合格员工不少于2人。

1.民主评选。民主评选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参加民主评

选范围为单位班子成员、班组长及不少65%职工,机关科室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部门全体人员。民主评选由单位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主持,实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75%,评选选票要存档备查。

2.组织研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各单位召开班子会议、机关部门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不合格员工,研究过程中要注重依据客观违规事实,研究讨论情况要形成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二)警示处理

1.帮助教育。对确定为不合格员工者,单位及部门负责人要

及时对其提出工作警示和进行帮助教育,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并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同时介绍到安培中心进行培训换证。

2.经济处理。对确定为不合格员工者,取消当月安全奖励,正常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延长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

3.调整岗位。连续2次或内累计3次被选为不合格员工

者,给予降级、免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薪(降薪20%3个月)处分。

4.解除合同。连续3次或内累计4次被选为不合格员工者,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理论考试

(一)考试形式。采用微机闭卷考试,试卷由考试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自动组卷,满分100分,微机自动阅卷。考试内容为矿及上级时事政策规定和专业技能知识。

(二)考试管理

1.理论考试由安培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监考人员由安培中心、安监处、人保部和人劳部工作人员组成。

2.安培中心要定期对试题库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试题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安培中心要积极为职工考试提供便利条件,对考试系统及设备要及时维护,保证职工随到随考。

4.要严格考试工作纪律,加强考场秩序管理,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对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六、监督管理

(一)证件管理。职工上岗准入合格证由安培中心负责发放、审验和日常管理,要建立上岗准入合格证管理台账,对未取得上岗准入合格证或准入合格证过期者要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科室及人劳部,单位或科室要及时督促本人办理上岗准入合格证审验事宜。

(二)持证上岗。职工上岗必须携带上岗准入合格证,否则,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未取得上岗准入合格证或持过期准入合格证上岗工作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期间工资不予支付。

(三)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深入工作现场要对职工上岗准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职工持证上岗。由于把关不严出现员工无证或持过期准入合格证上岗的,对科室负责人、单位值班人员及现场“三大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新入矿职工须持上岗准入合格证上岗,工作满一年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上岗准入合格证是职工上岗有效凭证,如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三)上岗准入合格证于3月底前发放完毕,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本办法进行上岗准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职工及时考取上岗准入合格证。

八、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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