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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文章 法院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调研文章 法院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第一篇:调研文章 法院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社会学意义

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曾说过:婚姻家庭是组成社会这一有肌体的一个个细小细胞,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存在不仅仅是两性结合和维持人类自身繁衍延续的一种合法形式,而且它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子女的培养与教育、对年老父母的赡养等。因此,只有当组成社会这一有肌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这一社会才能正真算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才能更好的进行经济建设,才能更好的发展。

二、我国不断攀升的高离婚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传统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我国民政部日前公布一组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34.1万对,比上年增加22.7万对;办理离婚登记161.3万对,比上年增加28.2万对,增长21.2%,其中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99.5万对,比上年增加30.4万对,增长4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不成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三、办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婚姻家庭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提醒着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应当格外谨慎,慎重处理。根据总结自己办理的离婚案件和查阅了一些离婚案卷,笔者将导致离婚的因素总结为以下四种类型:外力干预型、外遇型、经济困难型和生活琐事型。

不同因素导致的离婚诉讼,其当事人的心态、内心真实想法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借助理性的思考力、洞察力、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结合对当事人“心服与口服”的判断来掌握判决和调解的技巧,保持适度的谦抑,尽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确实已经感情破裂,双方只是处于等待法院一纸“具文”的这种状态时,我们法官的选择应该是果敢而坚毅——当判则判,否则只是拖延时间。当事人过期后再次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下面谈谈笔者在办理离婚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整个过程。诉讼调解与我国的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是通过说理与讲法相结合的方法,让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接受调解结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婚姻家庭的矛盾,只凭法院的一纸判决胜负往往难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已育有孩子的夫妻双方,他们的关系并不因离婚就不在继续。所以通过调解,疏通双方的纠结处,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面对和接受法院的处理结果,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我们法院及承办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院内设置专门调解机构,组织庭前调解。由专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主审法官不参与庭前调解,避免法官因进行调解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或对当事业人施加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庭前调解及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但庭前调解应当严控时间,从案件受理后20日内完成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要求,法庭可再组织调解。

3、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灵活化。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人员(如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亲信)等参与调解;可以深入基层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尽量用当地方言与当事人交谈,从而可以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因为,根据接受信息的“近因效应”,人们通常更愿意相信和接受自己熟悉、与自己相关、利益相符的方面的信息。

(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避免久调不决。法官在审理离婚诉讼的案件过程中,应全盘审视、综合分析,对于不能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则应果敢地作出判决。如上述导致离婚诉讼的第二种类型——外遇型,实为双方情感或某一方情感发生了转移,因外力产生质变而导致婚姻破裂,此时,若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也难以恢复,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性较高,故对于此类型的离婚诉讼,应当判就判,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特定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态势;而对于第一、三、四种类型导致的离婚诉讼,则应尽量作调解工作,给双方当事人缓冲时间自行调和双方紧张的关系,而大量事实也证明,这三种类型经调解和好而撤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可能性也较低。

(三)避免因偏面追求高结案率,影响离婚诉讼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离婚诉讼案件的高结案率,并不代表案件处理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韩国,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都是要先搁置3个月时间再进行处理,3个月时间的冷处理,充分给了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机会。通过这3个月的时间的理性的思考、反思及审视各自的行为,双方往往能够自行调和及化解矛盾而撤诉,或此时再由法官再介入调解,双方的矛盾可能不再那么尖锐更容易得到化解,当事人也更能够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更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笔者以为,婚姻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一个结合体,其更承载社会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我这个社会大家庭和谐的前提。所以,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应谨慎、慎重处理,充分发挥法官在法律运作的微观层面上发挥正确的司法指引作用。法官的成长和成熟须要经验、学识、智慧的积累,是水到渠成式的渐进过程,更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的过程。以上仅是个人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几点思考,难免有欠周详处,作为一名一线审判人员,笔者将会通过办案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并不断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及其他学科知识,作好量的积累及储备,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可以更好地来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以实现法律价值追求并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正面社会效应。

第二篇:诉讼离婚归哪个法院管?

诉讼离婚归哪个法院管?

[作者:来源:点击数:1833时间:2006-3-16 ]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对离婚意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项有一项或者多项达不成一致。那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才能解除婚姻。

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从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第四篇:离婚逃债的处理(文章)

夫妻一方对外负有赔偿义务,协议离婚时将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法院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夫妻一方致人身体损伤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反而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给了夫妻另一方,致使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兑现。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在胜诉方申请执行后,对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二是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然后继续执行该夫妻共有财产。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谷瑞海

谷瑞海同志:

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债务问题,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因为这里面既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与其他债权人等的关系。我们认为,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如无特殊约定,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所欠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协议离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就债权债务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仅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夫或妻都不得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那些假离婚真逃债的行为更是不能认同。信中所述的案件,夫妻一方在对外欠债的前提下,非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反而通过协议离婚将财产给另一方,致使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情况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或妻在清偿对外债务后,可以离婚协议的内容向原配偶主张相应的权利。此时无需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后再执行其共有财产,故原则上同意信中第一种意见。

本刊研究组

摘自《人民司法》2003年第9期第78页司法信箱

第五篇:离婚诉讼申请书(模版)

离婚诉讼申请书

尊敬的本地方××县xx乡政府司法所:

现有申请人向执法部门痛心疾首哭诉离婚有关事项。

原告:原告人××,女,现年21岁,系××县xx乡,xx村委会xx村××社。

被告:被告人××,男,现年30岁,系××县xx乡,xx村委会xx村××社。

诉讼理由,事实经过:

1)我和本村被告人××在2007年12月6日上我家的门结婚,自愿要求他共同办理家务,搞好生产,尊老爱幼。

2)在2008年,我与被告人××生育一胎女孩,未生前我父叫他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各种合法手续,被告人××他人就不同意去办理,还跑回他家去了。我父亲去他家请他回我家,他不但不回来,被告人××用脚踢我父亲,他哥哥:某某人用手打我头部,他家人不管、他本人不顾我们家老小的死活。

我的人格受到严重伤害,无法接受被告感情的背叛。过去我们互敬互爱,十元钱瓣成两半用;心心相印,一个欢乐就便成两个欢乐,一个痛苦就变成半个痛苦。现在他变了,没有把我们当作一家人来看待,让我越来越感到陌生,行如路人。他的所作所为更难以容忍,越来越不认识他,我原来的那个他在那里?爱人的心是玻璃做的,破碎就难以愈合;就像那把甩破的吉它,难以听到原来的声音。他改变不了我,我也改变不了他,有其改变不了,不如我们分手,得以解脱。

3)在此之前,他人到我家后,不务正业,惯赌为生,输掉家中钱财,我的娃娃生病,他不管;母女生活他不管。娃娃只有两个月,他说出去打工,至今未归,逍遥在外,逃避婚姻。

诉讼离婚请求:

一、父母离婚,小骇确是无辜的。要求被告付给亲生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保险费等扶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小孩自立成人,自食其力。

二、我与被告感情破裂,精神饱受折磨,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请政府给予公正判决。

附:被告人××威胁,恐吓我,他家兄弟多,死了他一个人不要紧,他不怕。请政府帮我及家庭的生命财产给予保护。

此致

叩拜!

呈:本地方××县xx乡政府司法所

诉讼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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