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序号 品 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定价范围 备 注重要的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储备、救灾物资专营及特定商品 烟叶 收购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
食盐 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
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 省物价局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两碱外工业盐 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民爆器材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3 重要农业生产资料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省物价局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主要农作物种子 收购、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购的玉米、高粱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 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
供水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部分能源部分能源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焦炉气 出厂价、批发价 省物价局 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气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省物价局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量和供电企业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热力 出厂价、批发价 省物价局 热力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66 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 城市供水 供水价格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供水价格
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水资源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
城市供暖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全省城镇居民生活供暖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燃气 管道燃气价格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县及县级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城市交通 公交票价 省物价局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公交票价
县及县级市城市公交票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环境卫生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用设施使用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有线电视 安装使用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公共设施 使用损坏补偿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殡葬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粮食 收购保护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列入保护价范围内的水 稻、玉米 部分房地产 土地 基准地价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基准地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住房 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市及市以下所属开发企业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房屋租金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 收费等级、标准 省物价局 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费
市及市以下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建设项目中垄断经营的服务收费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港口、民航、铁路客货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公路运输 运输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
铁路、民航运输服务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港口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中央管理以外港口的内贸作业收费 车辆通行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独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通行费收费标准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中省直、部队驻沈医院及桃仙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其它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出租车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各市、县出租车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路产赔偿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城市道路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道路清障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城市道路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它药品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其它药品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和民族药品,地方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省统一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市级以下医院制剂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临床用血 供应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各血站的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制定供应价格 医疗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 有关部门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教育 学(杂)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高中、中专、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借读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
住宿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等学校、省(部委)属其它学校
其它学校由各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住宿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择校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高中
招生考试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中考、高考、高教自考
培训费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强制进行的培训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培训按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由各市核定教材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小学教材 邮政业务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省物价局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电信业务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时,应事先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意见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 价局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1818 重要专业服务重要事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卷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省物价局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
产品检验、检定及检测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定、工程质量监督、机动车、特种设备检验等
卫生防疫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各级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卫生防疫服务项目
婚姻服务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婚姻登记及婚姻服务收费 旅游服务 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级重点游览参观点、省属游览参观点
省物价局管理以外的游览参观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国家机关收费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二00三年十月一日
第二篇: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本站推荐)
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6年9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等种子(种苗)(转基因植物种子除外)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肉鸡、生猪、肉牛、肉羊、奶牛、鹿和绒山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高档棉、毛、麻、丝(柞蚕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不包括维生素C和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及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项目)
7.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
8.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
9.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12.汽车零部件、配件制造
13.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
14.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5.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
16.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
17.医疗机构,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18.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19.旅游景区开发保护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
20.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经批准可享受鼓励类政策
第三篇:辽宁省优秀班级申请材料目录
关于申报“辽宁省先进班集体”
---的材料总结
笑 力
傲 争 学 上 海 游
申报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07级3班
2010年3月26日
外国语学院
目 录
卷首语---手挽手,共创辉煌………………………………… 1 一:班级简介…………………………………..…………… 5 1:班训………………………………………………….6 2:班级概况……………………………………………6 3:班委会职责…………………………………………7 二:思想建设………………………………………………..10 1:班风建设………………………………………… 11 2:道德品质教育……………………………………..12 3:积极加强党员发展工作……………………….….14 4:学习“八荣八耻”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15 5:为汶川地震捐款、祈福……………………..…..15 6:捐赠造血干细胞……………………………..……15 三:学风建设 ……………………………………………….17 1:营造学习气氛………………………………..……18 2:实行小组学习制度…………………………..……18 3:查寝、课堂考勤制度 ……………………..……19 4:举办英语角…………………………………..…..19
外国语学院
5:参加朗读比赛……………………………………..20 6:戏剧展演……………………………………………20 7:电影配音…………………………………………..20 8:口译班……………………………………………..20 四:班级凝聚力建设………………………………………..21 1:班级同学互帮互助、和谐相处…………………..22 2:圣诞节全班同学公园游…………………………..22 3:元旦联欢晚会的开展………………………….….23 4:参加体育竞技赛…………………………………..23 五:社会实践技能建设………………………………………25 1:暑期社会实践活动…………………………………26 2:大学生创新性试验的课题研究……………….….26 3:何洋同学担任小班主任工作……………………..26 4:王佳讯同学负责09级新生校内接待事宜……….27 5:家教工作..................................27 六:个人取得的成绩…………………………………………28 七:总结………………………………………………………56 八:附录、班级同学所获荣誉证书及光盘…………………58
外国语学院
第四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三定考试复习材料目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三定考试复习材料目录
一、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复习材料
共11章
二、省联社制度汇总
(一)负债专业
1、负债管理制度手册
2、金信卡相关制度
(1)金信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2)金信卡卡片管理(3)金信卡内部安全管理办法(4)金信卡业务操作规程(5)金信卡业务风险防范(6)金信卡业务管理办法(7)金信卡章程
(8)辽宁省农信社银行卡差错处理操作规程(9)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二)信贷专业
1、信贷管理制度手册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6、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7、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8、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会计专业
1、通存通兑操作流程
2、事后监督操作流程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4、出纳制度
5、银企对账办法
6、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7、综合柜员管理
8、重要空白管理办法
9、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
10、会计核算授权办法
11、会计结算考核办法
12、会计例会管理办法
(四)稽核专业
稽核管理制度手册
(五)计划财务专业
1、计划财务管理制度手册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六)监察保卫专业
1、监察保卫管理制度手册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对违规违纪事项实行非常规检查处理暂行办法
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七)科技专业
1、科技管理制度手册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工作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对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的通知
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
(八)合规风险法律专业
1、合规风险法律专业制度
2、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3、合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篇:预约定价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对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意识到在中国钻税法空子的风险越来越高。为降低这一风险,寻求税收环境的确定性,许多跨国公司选择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来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一、我国预约定价的法律沿革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4月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的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预约定价可以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2002年9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范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118号文的出台,加速了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此后,企业纷纷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2005年,我国与日本签订了中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并且第一次实践了税务上的双边磋商。
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度的法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办法》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对预约定价作了制度上和程序上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办法》有关预约定价安排规定的特点
《办法》根据近几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还规定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增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操作性。相对于118号文,《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二)规范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
118号文只规定在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各地税务局应在预备会谈阶段及时将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协定的规定,需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办法》对双、多边预约定价在报送资料和谈签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直接负责双、多边预约定价的谈签。
(三)延长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期限
《办法》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起3~5个连续的关联交易,而118号文的规定为2~4年。
(四)增加了鼓励企业谈签预约定价的内容
企业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往往抱有与税务机关合作的态度,税务机关也鼓励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的问题。《办法》增加了鼓励企业谈签预约定价的一些规定:一是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二是不用准备同期资料;三是可以通过预约定价解决以前的转让定价问题。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五)明确了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加入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三、预约定价对税企双方的影响
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一种事后调查制度,从实践来看,这个制度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纳税结果的不确定性。预约定价可以说是税企双方双赢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企业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最佳方式。
(一)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预约定价有两方面好处
1.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企业的一种事后调整,税务机关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约束这些企业,企业抵触情绪往往较大,给税务机关的调查设置了重重障碍,经常使调查工作陷入困境,调查结果也常不尽如人意。预约定价安排使税务机关对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是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协议。这促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在预约定价的谈签过程中采取合作的态度。税务机关容易取得相关资料,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审核和评估得以顺利进行,并对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和纳税水平做出合理的预测和安排。相对于转让定价调查来说,预约定价更有利于转让定价问题的顺利解决。另外,由于企业自愿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以后,也往往愿意自行履行协议,从而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2.税收收入的可预见性。通过预约定价的谈签,税务机关往往能对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从而对预约定价期间的税收收入有较好的预期。
(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预约定价可以带来五方面好处
1.有利于规避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在实践中,即使企业自认为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定价,但依然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查的可能,原因就在于企业自认为“合理”的方法不一定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通过预约定价与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方法上达成共识,可以使企业有效地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2.有利于避免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所带来的罚息。《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加入了反避税罚则条款,明确了企业避税的法律责任,企业避税成本不再是零。通过预约定价,企业不仅可以规避反避税调查,同时也避免了因转让定价调查而产生的罚息。
3.税收环境的确定有利于使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经营上。企业由于经营决策方面的需要,希望能了解并预测期间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税务处理,以便做出正确合理的决策。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企业能对其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处理做出准确的预料与判断,消除了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税收对经济的干扰。对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好处还在于可以增强企业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预见性,并做出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合理决策,避免税收对财务状况的干扰。
4.可以享受预约定价所带来的好处。如前所述,《办法》规定了一些鼓励预约定价的内容,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就可得到这些好处。
5.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各国税务机关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形成对跨国关联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如果谈签了预约定价安排,那么企业只需将经过双方或多方税务当局确认的利润分别纳税即可,不会出现重复纳税。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使用转让定价的方法上,税企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分歧
在预约定价的谈签过程中,企业一般倾向于运用交易净利润法。企业在对其自身的功能和风险分析之后,按其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寻找可比企业,使用交易净利润法作为预约定价期间的转让定价方法。但从目前已签订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来看,笔者对这种方法持保留态度。特别是与一些在全球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的公司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时,在选择可比企业的阶段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很难在数据库中寻找与之可比的企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分割法相对比较合理,在充分评估集团各公司的功能和风险的基础上,对利润进行合理的分割,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中方企业的市场功能往往被淡化
很多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是因为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他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品牌本地化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可以说很多子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形成了营销无形资产。但在一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中,集团公司往往淡化子公司这方面的功能,只承认子公司承担了分销功能,只能分配到分销功能的基础利润,这对中方企业是不公平的。预约定价能否顺利谈签,一个关键点在于是否承认中方子公司营销无形资产应带来的超额利润。
(三)关于成本节约的问题
成本节约是指跨国公司将集团内的生产以及劳务活动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从而实现成本节约的目的。在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过程中,应考虑成本节约的因素。特别是在选择交易净利润法的情况下,子公司在中国的低营运成本,既享受不到节约成本所带来的好处,又因为计算收入的基数低而分不到合理的利润。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中,必须解决成本节约的问题。
(四)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亮点。在税法中之所以加入成本分摊,其目的在于鼓励我国企业更多地参与集团的研发活动,并获得研发成果所带来的收益。但一些企业希望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将母公司的一部分成本和费用分摊到中国,这是我国税务当局所不允许的。能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有预期的收益;二是成本和收益相配比。
总之,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必须是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护我国税收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不多分不属于我国的利润,但也不能少得本该属于我国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