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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住宅小区移交验收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住宅小区移交验收



第一篇: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住宅小区移交验收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县开发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滨海港开发建设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滨海港经济区,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县开发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滨海县开发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管理

实 施 细 则

根据《滨海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实施办法》滨政发[2006]89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开发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拟对基本建成交付使用具备验收条件的开发小区进行公建配套验收,具体细则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

1、小区道路、路灯、楼宇对讲系统、内外人行道铺装、给排水系统(自来水、雨水、污水),由住建局质监站负责验收,小区外人行道铺装,绿化由城管局协助。

2、小区内外绿化、环卫设施,由城管局负责验收,住建局协助。

3、小区电梯,由质监局负责验收,住建局配合。

4、小区物业用房、集群式分户信报箱、幢号平面示意图,由住建局物管中心负责验收。

5、小区警务用房、技防系统,由公安局负责验收,住建局物管中心配合。

6、小区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由东坎镇负责验收,住建局物管中心配合。

7、小区主要规划指标执行情况、幼儿园、停车场、人防等,由住建局规划办负责验收。

8、消防、管道燃气、电信、广电、供电等,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住建局协助。

二、组织验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1、道路。小区道路与绿化等用地有效分隔,2010年及以后新建商住小区路面宽度不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米,混凝土路面机动车道厚度不小于15厘米,非机动车道厚度不小于12厘米;沥青路面机动车道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8厘米,非机动车道厚度不小于4厘米,原则上小区的道路(除园路外)都应使用沥青路面。2010年以前建设商住小区按规划设计要求道路面层平整、坚实,伸缩缝全部贯通,缝内无杂物,铺装面层铺砌平整稳定,灌缝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侧石、缘石构筑稳固,线直弯顺。

2、绿化。小区绿化指标符合总平面规划的规定和经评审的专项绿化规划方案,新建项目绿地率达到30%以上,并根据小区规模分别设置小区级、组团级公园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按总户数、户均3.5人测算),且有不少于1/3的公共绿地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以形成集中与分散相接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体系,2010年及以后新建商住小区乔木树种主体地位突出;乔、灌、花、草配置量的比例约为60%、25%、10%、5%,常绿、落叶树种比例约为2:1,乔木胸径在6cm以上,其中有20%以上的乔木胸径在10cm以上;有完整的道路绿化和形式多样的基础绿化;小区内一切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绿化配植科学合理、层次丰富、美观大方、品位较高;有较完善的管护制度,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3、物管服务、社区管理及警务管理用房。2010年前建设商住小区社区管理用房根据已审批的规划及已审查的初步设计,定位、定点建设物管服务用房(具体到楼号、单元号、分户号),物管服务用房(含小区公共活动中心)宜集中建设,其中提供的警务和社区管理用房均不低于20m2,2010年及以后新建的商住小区物业、警务、社区用房但应满足规划及实际需要,其面积不低于规划总面积的1%,并办理房屋共有产权(或锁定产权)。

4、供水。

(1)供水主管道的管径设计必须满足小区居民生活用水及消防用水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00户以内的项目供水主管道管径不少于DN100,100户—200户的项目供水主管道管径不小于DN150,200户以上的项目供水主管道管径不小于DN200;

(2)材质符合规定,水表以外选用球墨铸铁管、钢塑管逐步淘汰塑料管,水表以内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和金属复合管、不锈钢管等;

(3)保证水压:公用管道与用户连接点水压不低于0.14MPa,多层或高层住宅水压不足的,应自备增压设施;

(4)绿化、消防用水:小区绿化用水点服务半径不大于50米;小区消防栓依据有效服务半径不大于120米的要求设置。

5、排水。

(1)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污水分别收集、排出,雨水排至城市雨水管网或板涵、自然河沟,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城市污水管网尚未到位的地区,小区雨、污管道排出口应设立标志,待城市污水管网完善后接入)。

(2)排水管径设计必须满足正常使用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居住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开发项目,排水主管道管径一般不小于DN400;居住人口在2000—5000人的开发项目,排水主管道管径一般不小于DN500;居住人口在5000—8000人的开发项目,排水主管道管径一般不小于DN600;居住人口在8000人以上的开发项目,排水主管道管径一般不小于DN700。

(3)排水管道管径、管道铺设坡度、管道标高符合设计要求,且应高于城市管网收集干管标高,不能高于干管标高应增加动力强排。

(4)管道平稳、直顺,接口平直,止水装置准确,闭水试验合格,化粪池、检查井井框、井盖完整无损、配套严密、安装平稳、防盗安全、位置正确,高度符合规定,路面与井接顺,无跳车现象。

6、消防:消防通道和安全入口无路障,保持畅通;根据项目规模配置室外消防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泵房等消防设施。

7、供电:总体原则需要按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条例》执行,具体为规划建筑面积0.6万㎡以上的可采用低压供电;规划建筑面积达到0.6万㎡以上,但不足2万㎡的住宅小区可采用箱式变供电;规划建筑面积为2—5万㎡的商住小区,采用配电房供电;规模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商住小区采用开闭所供电;小区内高低压设备采用电缆进出线;重要设备采用免维护、性能优良产品;户外设备(箱变除外)外壳采用不锈钢板,防护等级达到规定要求。

8、邮政设施: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符合国家邮政行业标准;结合邮政设施现有布局和小区规模设置邮政代办所或邮政信箱(筒),邮政信箱(筒)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0.2公里。

9、广电(有线、数字电视):小区内设光工作站,主干线采用光纤到楼幢、支线采用SYWLY-75-9或-7电缆预埋到位,方便接入楼内并分接到户。2010年后新建商住小区由县广电局负责配套实施。

10、电信设施:电信、宽带管线预埋到位,方便接入楼内并分接到户。

11、照明:小区照度应大于等于5LX,小区道路及区间道路应设置路灯,电缆、灯具材质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设室外集中控制箱,并配备“三遥”控制装置,进入城市照明网络;箱底高出地面20cm以上,三相不平衡度小于20%、末端电压大于等于90%额定电压,供电电缆质量、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并在管内敷设,电缆管内径大于2倍的电缆外径,灯杆壁厚不低于3.0mm,且满足防风、抗震要求,光源采用高压纳灯或高效节能灯。

12、燃气设施:燃气管道预埋到位,方便接入楼内并分接到户;燃气管材、配件材质、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强度及气密性试验。

13、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布设合理,便于使用,符合规划要求。

14、停车场地:按户均0.8-1辆设置停车位和车库,其中室外地面停车不超过20%,鼓励发展地下停车场,满足小区居民停车要求,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15、健身设施:结合公共绿地和公用文体场所的建设,布置一定数量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

16、安保设施: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小区主次入口均设置值班室(专用治安值班室),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周界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安全技防系统终端控制室等安保技防设施。技防设施符合县公安部门出台的技防建设要求。

17、周边环境整治:对小区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整治要求符合规划及道路两侧路缘石、道板、树池、花池铺装基本规范,使小区环境与周边环境协调。

18、环保:符合项目的环评基本要求。

19、文明标识:在小区主入口设置小区幢号平面示意图和文化宣传橱窗,内容规范、及时更新,布设小区幢号、必须在楼幢两侧山墙进行标识,布设单元号、分户号。根据小区规模设置便民张贴栏:5幢住宅楼以下最少设置1块,5—10幢住宅楼最少设置2块,10幢以上最少设置3块,每块张贴栏的面积不小于4㎡。设置上严格按照公安部管理规定,事先向公安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三、验收组织与程序

成立滨海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小组,由住建局牵头,公安、城管、质监、东坎镇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集中统一验收,程序按企业申请、现场察看、问题整改、验收交付四个步骤进行。

四、验收时间

整个小区公建配套验收时间为最后一幢(一期)或一个组团,经过规划、质监验收后办理房产总证登记前,分期开发的小区在每期办理房产总证登记前进行。

五、交付及后期质量保证

1、配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小区交付,实施属地管理,业主自治,验收结束后整个小区物业及资料应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与使用、属地社区居委会派员进入小区做好业主委员会筹建,小区矛盾调处和协助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属地派出所进驻小区维护社会治安,小区外围人行道铺装,绿化交城管局管理。

2、交付后质量保证:为了确保小区在交付使用后保质期内物业维修,小区从公建配套验收交付后作为整个小区物业保质期起点,时间五年,保质期内的物业质量问题维修由开发企业负责,开发企业在每次单体工程质量验收时向住建局交纳工程总造价(含附属工程)2%的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缴纳上限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保质期内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公司注销,如注消则没收保证金。保质期满后返还保证金。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 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小区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制度,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力、电信、广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所有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验收、移交前小区建设项目的质量均由开发单位总负责。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面的原则。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一般可按中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实施。中期验收,以验收地下基础设施为主,由开发单位提出地下基础设施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开发单位方可继续进行地面工程建设。后期验收指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审查验收,进行现场全面鉴定和评价,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开发单位凭综合验收合格证到建工、房地等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对不合格或没有办理验收合格证的开发小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证手续,亦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建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房产、公安、民政、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等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均须派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验收。

第十条 小区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期验收:

1、给水、排水、化粪池、检查井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须埋没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符合规划设计审定的要求;

2、人防工程符合规划审定要求。

二、后期验收:

1、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2、住宅内供电、给水、排水、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小区内已规划的商业网点、幼托、学校、居委会(含物业管理)、邮电、消防、储蓄、活动中心、自行车棚、公厕、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楼栋邮件柜(箱)等公用服务设计和配套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4、小区内的动迁户全部妥善安置,无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验收依据

一、中期验收

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国家对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3、小区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土地征用批复及红线图等有关资料;

4、市建委、规划设计部门审定的小区内给水、排水设施和所埋设的煤气管道、地下电缆等地下设施的有关资料;

5、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和有关专业技术图纸;

6、工程承包合同;

7、地下基础设施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

二、后期验收

1、开发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已验收的地下基础设计验收资料;

3、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4、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市政、公用和服务设计建设规划资料;

5、小区各类建筑物建设批复、建设生产计划等有关文件;

6、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图以及有关专业技术图纸;

7、各类建筑物单体和总体竣工图纸及已经质监部门鉴定的技术档案资料;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移交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各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由开发单位自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湘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暂时没有条件或不具备统一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验收移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精选)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前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机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对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第五条 住宅小区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

(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单位工程明细表;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第七条第七条 进行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建设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手续齐全;

(二)规划建设项目得到落实,满足规划批准的条件;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四)游园、绿地、楼间绿化及道路两侧、楼间硬化工程全部竣工,并符合施工设计要求;

(五)小区范围内的施工机具、临时建筑、建筑渣土、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理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六)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齐全;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单位工程(不含住宅)验收合格证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对经综合验收不体格的,不予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第九条 采取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建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具备居民基本生活使用条件。

经分期验收合格的住宅不区,核发住宅小区分期验收合格证;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移交方和接收方进行交接,并对交接双方共同签署的《配套项目交接书》、《住宅小区交接书》予以鉴证。

对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交、接双方不得拒绝接收或移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电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三)电讯交接间(含桨接间)以外的电讯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电讯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移交项目的名称、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及辅助设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规划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住宅小区主委员会(或管分会,下同)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用房及设施;

(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

(三)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

(四)为小区服务的其它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移交后,由辖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住宅小区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为小区内业主共同所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接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对接收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继续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持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

接收方所接收的各项设施,其投入使用的开办费、运行管理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和水、电、暖、燃气等接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接收方承担。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验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方、接收方分别保留存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擅自将公建配套设施出售、抵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交接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移交、接收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的;

(二)违法向移交方或接收方索要移交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矿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住宅小区资产移交协议

住宅小区资产移交协议

甲方:

乙方: 供电公司

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电力客户提供优质用电服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位于 的电力设施无偿移交(本协议中“移交”均指本条所约定的“无偿移交”)给乙方,移交用电设施的价值 元(人民币),大写:,最终价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移交的电力设施所占用的房屋、土地,乙方无偿使用,并免交与之相关的一切物业费用。

第二条: 移交电力设施的用途:为小区及配套设施供电。第三条:移交 1.移交时间: 2.移交地点: 3(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所移交电力设施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移交及变更登记法律手续。

(2)甲方向乙方移交电力资产的同时,还应同时移交该部分资产的设计图纸、施工资料、决算资料,以及与该部分资产有关的其他资料。

(3)乙方收到甲方移交电力设施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接收凭 证,并登记造册,纳入电网资产日常管理。第四条:移交电力设施的维修、维护及相关责任:

1.移交后的电力设施维护改造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接,甲 方及相关业主不再承担。

2.移交后,甲方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业主配合乙方对 电力设施进行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活动。

3.移交完成后,乙方与甲方(或其他用户)电力设施的分界点 为:用电计量装置下口表尾微型断路器出线电缆压接螺栓处,以上归

乙方,以下归甲方,各方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承担责任的分界点。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确保其拥有所移交设施的所有权,所移交电力设施不存 在任何权属争议。

2.甲方已在特定地点(如售楼处或小区物业公告栏等)或房屋 出售合同中获得了业主的同意:如果该小区的专用供电配套设施及与

其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已移交给乙方,产权归乙方所有,移交后该专用

供电配套设施的维护改造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单位

及相关业主不再承担。

3.业主与乙方之间就移交的电力设施的权属、运行、维护、维 修等事项有异议时,甲方负责或确保物业单位负责协调关系。4.如移交的电力设施所占用房屋、土地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未交付乙方无偿使用的,甲方应当确保乙方的永久无偿使用权。如

果出现漏雨、渗水等问题,危及电力设施正常使用时,甲方应当负责 维修。第六条: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业主或物业单位对电力设施及所占房屋、土地产生的任何纠纷的,甲方应对业主进行解释和协调工作。如果造成乙方或业主等第三人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项下的电力资产及其所占用的房屋场地在移交之前,以及移交前形成的原因与第三方发生争议与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伍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文中斜体加粗部分仅作参考,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电力资产移交申请

致:供电公司

我奥林公馆住宅小区交房在即,为了保障安平县居民能按时用电特将我小区电力资产移交给贵供电公司。

我奥林公馆小区一期工程已经建成,共计容量4410KVA, 其中居民用电1890KVA, 双电源1260KVA,商业2060KVA。有1个开闭所和4台箱变承担供电。1#箱变为2台变压器各630KVA,负责双电源供电。2#箱变为2台变压器,1台630KVA 负责商业供电,1台630KVA 负责居民供电。3#箱变为2台变压器,1台630KVA 负责商业供电,1台630KVA 负责居民供电。4#箱变为2台变压器,1台800KVA 负责二期商业供电,1台630KVA 负责居民供电。一期居民共计752户,商业面积16704平方米。

我奥林公馆小区二期工程在建,供电系统已经安装完成。共计1830KVA,有4#箱变与5#箱变负责供电。4#箱变1台800KVA 负责商业供电,5#箱变为2台变压器,1台630KVA 负责居民供电,1台400KVA 负责采暖供电,4、5#箱变高压有1期开闭所引至。二期居民共计293户,商业面积12120平方米。采暖为整个小区供暖泵房与地热泵用电。以上为我小区具体电力布置情况,望贵供电公司给予接收。此致:

第五篇: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

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主要环节,是承包单位向业主进行工程移交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管理部将督促承包单位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竣工验收计划,搞好工程验收。

由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指导书。其主要内容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验收的范围、验收的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消防系统验收、给水系统功能试验、排水系统功能试验、喷淋系统、消火栓、照明系统、防雷接地摇测等。项目管理人员参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直至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备案手续。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1)、初步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结构、设备安装设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和专业部门验收文件进行审阅。施工单位应对初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需做好记录,待总监理工程师复查无问题后方可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竣工验收 ①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科室参加。

②验收程序

a、监理单位组织到会人员签名。

b、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人员(单位、职务)。

c、主持人宣布组成验收组及专业组的人员名单(组长须由建设管理单位人员担任)。

d、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e、施工单位宣读施工总结报告,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f、监理单位宣读质量评估报告,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汇报初验存在问题的整改结果。

i、勘察单位宣读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g、设计单位宣读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介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强调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情况、设计变更的复核情况、是否体现设计意图)

k、专业组成员现场查验工程质量及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l、专业组发表意见。(由组长综合组员意见统一发表,也可由各

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人员各自发意见)

③建筑工程:现场观感,门窗安装,屋面防水、栏杆高度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④设备安装:水电试用试运行,安装工艺观感。

⑤工程资料: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工程综合管理资料,各分部工程资料,竣工图,备案资料。

⑥、建管科代表发言。⑦、安监站代表发言。⑧、质监站代表发言。

⑨、主持人询问在场人员有无异议。

⑩、主持人宣布验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本工程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c、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经验收合格。d、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e、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f、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i、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规定的要求。

j、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致通过本工程竣工验收并评为合格工程。

(3)、相关专业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①防雷与接地工程中的隐蔽部分,施工单位必须在竣工前绘制竣工图,注明接地体及连接线的实际走向和部位。

②本工程的照明,全负荷24 小时试验记录。

③各类动力设备:风机、水泵、污水泵、电梯等安装后,必须按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调整其旋转方向后方可允许试运行。

④消防泵电源需双路供电。消防泵必须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消防设备系统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验合格后,并配合消防局进行总验收。

二、移交管理

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使用,工程进入保修期后,项目管理人员将组织监理定期回访解决工程保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和参与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工程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 查研究,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3、组织监理单位委派专人检查承包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修复缺陷的施工质量。

4、协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保修抵押金。

5、作好保修期监理工作记录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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