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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公证认证

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公证认证



第一篇: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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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并购】外商股权并购与增资操作流程DOC

【并购】外商股权并购与增资操作流程

为防止歧义,本文中外商股权并购仅指外商认购境内公司股东现有股权,除非特别指出,不包括增资并购的情形。

外商股权并购并增资有两种操作办法,第一种方式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这种方式是否可行需要和当地商务部门先行沟通,一些地区不允许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第二种方式先完成股权并购后再另行增资。

一、股权并购与增资同时进行

(一)商务部门审批

1.外商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资应当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境内企业若为非商业企业,向商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

被并购企业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

被并购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资公司并购并增资的决议;

(3)

转让股权协议以及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4)

并购后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各地商务部门网站有模板)及其附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书);

(5)

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一些地区网站上可以下载,一些地区需要现场领取或填写,网站上未必公布,需要就情况落实);

(6)

被并购企业最近的审计报表;

(7)

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8)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具体而言,是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证书、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一些地方要求四份材料均公证,操作之前一定要落实清楚);

(9)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公司及其境内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

(11)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

(12)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

(13)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4)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工商局出具的被并购企业核准资料(即工商机读登记资料);

(16)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17)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环保审批文件、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在深圳市,股权并购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8)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名录,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开业证明文件;

(1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20)被并购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2.如果企业为商业企业,除此外,还应当提交:

(21)境外投资者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深圳有此要求);

(22)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23)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这一条需要和当地政府落实,按照《外商投资指引手册》,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不用提供,但现实中大多需要);

(24)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并购商业企业应该注意: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的情况需要到商务部审批。

(二)外汇管理局各项核准

1.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被并购企业应当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IC卡,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

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批复;

(3)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公司章程;

(4)

股权并购协议和增资协议;

(5)

原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该表要求的相关资料;

该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方的基本资料,包括: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境外机构的注册文件或注册证书。

(7)

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8)

如有国有股权转让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

需要提交的各种表格和申请书见附件一。

2.办理外汇登记IC卡后,被收购公司应该申请外汇管理局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书面申请(在一些地区为《关于申请资本金账户的报告》);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针对前述资料的补充。

获得开户核准件后,外商应当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支付其首期增资认缴,首期增资认缴不得低于其认缴总额的20%。首期出资到位后,应当进行验资。

3.转让股权的公司原股东应当于企业获得外汇登记证后,开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以方便外国投资者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开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

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

(2)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

其他可能的补充材料。

4.资本金到帐后,个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资本金入账核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3)

股权转让协议;

(4)

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5)

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为证明外国投资者已经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证明,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外方自行提交或者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2)

股权转让协议;

(3)

股权转让决议;

(4)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批复;

(5)

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6)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外国投资者的首期增资认缴入账后,被投资企业应当聘请合格的机构进行验资。然后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一般情况,申请工商登记按照变更办理即可,但是一些地方(福建)需要提交设立登记表中的基本信息,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交资料如下:

1.一般基本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3)

境内公司股东会决议;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6)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7)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8)

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接受委托书》;

(9)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局会留下一份原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2.由于股权并购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2)

《股权转让协议》;

(3)

如果股权转让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备案登记,并将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作为章程的附件。

3.由于增资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2)

验资证明;

(3)

首期出资为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办理工商登记,一定需要先和当地工商部门沟通,是办理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目前已知福建泉州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广东惠州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一般情况下,何种变更填写何种变更登记申请表(股权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五,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六),但是深圳使用统一的变更登记表(申请表见附件七)。

二、先并购再增资

先股权并购后增资的情况,应当先行按照附件二:《外资并购流程》,完成股权并购,之后再进行增资,注意目前这种方式是福建晋江唯一接受的方式。就增资而言,流程如下:

(一)商务部门批准

向商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申请材料如下:

(1)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

(2)

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

(3)

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

(5)

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

(6)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

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9)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二)外汇局

1.获得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后,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增资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增资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批复;

(4)

经批准生效的原合同及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原章程及修订章程;

(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该表要求的相关资料;如境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国籍为中国,需提供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补充资料。

2.如果公司尚未开立资本金账户,按照上文所述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方式开户(在申请报告中需载明开立的目的);如果公司已经开立,由于账户限额原因,需要办理资本金账户变更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资本金账户变更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持有原纸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原纸质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及银行留存联(原件);

(4)

其他补充资料。

以上申请表格和文件的范本和模板见附件三和附件四。开立资本金账户后,外方投资者向该账户打入首期认缴增资,并进行验资。

(三)工商局变更登记

首期出资验资后,公司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3)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5)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

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新的批复;

(7)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

(8)

被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

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增资的首次出资时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三、结汇

(一)企业结汇

1.结汇流程

无论以上文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方式完成并购增资,公司结汇时遵循同样的流程,根据国家外汇局2008年142号文件的规定,结汇前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验资后,公司直接向银行申请结汇。结汇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

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结汇注意的问题

(1)

结汇必须提交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使用证明

根据国家外汇局2008年142号文件的规定,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因此外币置于资本金账户有不能结汇的可能性,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如不能结汇则存在外汇资本金不断贬值的风险。

(2)

结汇资金的用途有限制

根据外汇管理局2008年142号文的规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公司无法用结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再将结汇所得资金用于购买企业需要的物资、发放员工工资等其他法律不禁止的用途

(二)个人结汇

外国投资者从国外汇入的股权转让资金足额到位、被转让股权单位办理完验资手续(有些地方工商局需要该验资报告)后,转让股权的股东方可到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所在商业银行为境内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资本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结汇,所需材料如下:

(1)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3)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客户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第三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操作指南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操作指南

根据200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所谓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并购的对象,按是否上市,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按所有者的性质,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和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产权)。并购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以及并购境内上市公司,与并购非上市且非国有的一般境内企业操作起来有所区别。

一、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一般境内企业的程序

(一)初步调查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明确的并购对象后,首先要对并购对象进行初步调查,以排除有关产业政策上的障碍和垄断方面的限制。

第一,调查产业政策。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有些并购项目是受限制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或者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以及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邮政公司经营)[①]。

第二,调查对产业垄断的限制。《规定》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如涉及产业垄断问题时,应报经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外国投资者有了明确的并购对象后,必须首先确认是否存在遭到反垄断审查的可能,以及能否根据审查豁免的情形[②]。

(二)接触洽谈,签署并购意向书

在排除股权收购的有关产业政策的障碍之后,外国投资方和并购对象之间即可进行接触洽谈,签署股权并购意向书。意向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定双方就并购进行合作;并购的形式,对价的支付形式;确定详细调查的范围、日程和顺序;约定由并购对象提供详细调查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股权价值的评估,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的日程等;其他中介机构的确定;意向书的有效期;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调,包括协助义务、保密事项等;其他条款,诸如约定在一定期间不与其他企业进行并购洽谈,确定该意向书无法律上的约束力,约定双方应为签订最后的正式并购合同而努力,等等。

意向书签订后,开始尽职调查,同时,双方共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尽职调查

这一阶段,因现金并购与换股并购的不同,调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境外上市公司换股并购境内公司的情况下,不仅外国投资者要 对并购对象进行调查,境内公司或其股东也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并购顾问,对境外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调查的准备工作。包括全面了解并购案基本情况,从并购方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分析调查重点;列出详细的调查表清单;签署保密协议等。

2、调查实施阶段。调查对象包括目标企业、目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登记部门和劳动部门、目标企业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调查内容:(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包括调查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还须调查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要调查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外,还要调查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

(2)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对于目标公司财产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情况;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 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3)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通常是并购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应收、应付款情况,包括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其中,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

(4)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同时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一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

3、分析调查资料并做出分析报告。在所需资料搜集到之后,要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做出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并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建议以及根据并购者的目的和需求制定的并购方案。在提交报告时,应附上调查表和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的具体内容,使并购方对报告有一个全面了解。

(四)正式签订并购合同

详细调查和股权评估完成后,外国投资者与并购对象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即可洽谈起草、签订并购合同。一般来讲,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先决条件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股权的基本情况条款、保密条款、风险分担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职工安置条款、经营管理条款、索赔条款和提存条款、过渡期安排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期限条款和股权移转条款、支付方式条款、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条款、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和定义条款等。

在完成上述谈判工作后,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企业及其股东即开始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以便向相关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的确定。《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文件。”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

2、申请程序。申请程序根据并购方式是现金并购还是换股并购,又有区别。

(1)现金并购的申请程序。现金并购由境内公司报送文件,文件内容因审批机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就须由商务部审批的股权并购而言,境内公司需报送包括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等[③]。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商务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换股并购的申请程序。

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换股并购有四种操作模式。a、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b、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c、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d、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 6 付手段,认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采取哪一种模式,在于双方协商,具体申请审批的程序并无不同。

除特殊目的公司外,换股并购的境外公司应为境外的上市公司。换股并购必须报商务部批准,申请程序根据是否涉及特殊目的公司而略有区别。

A.不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跨境换股并购的申请程序。首先,申领加注的批准证书。这一阶段境内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比现金并购提交的文件多,包括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并购顾问报告、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境外公司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等[④]。文件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颁发加注的批准证书。

其次,申领加注的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同时,需提交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⑤]。符合条件的,即颁予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最后,申领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和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加注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需要向商务部报送的文件,包括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等[⑥],同时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换股并购的申请程序:

首先,申领加注的批准证书。境内公司按规定向商务部提交文件[⑦]申请批准,符合条件的,商务部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原则批复函向国务院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符合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核准。境内公司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加注的批准证书。

其次,申领加注的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同时,需提交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 8 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⑧]。符合条件的,即颁予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最后,申领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⑨],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商务部核实后,发给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变更登记程序

在取得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工商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⑩],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于股权并购的情况,由于境内公司已经领取加注的营业执照,故只需在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七)交纳股权并购资金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一般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 9 长的,经批准最长不超过1年付清,并且6个月内需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境外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以现金出资,最长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八)办理后续登记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国有产权的特殊规定

根据《规定》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统称为股权并购国有产权,外资并购国有产权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

在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拟定转让方案,进行资产清查,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然后一般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选择确定外国投资者[11]。

从外国投资者这边来讲,在并购初期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静待有转让意向的国有产权所有者的出现,另一种是积极说服自己希望并购的国有产权的所有者转让国有产权。但是不论如何,都要等到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后,才可以与并购目标签订并购协议。这时候的并购协议比与一般企业签订的并购意向书更接近并购,所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在签订之前要做更加仔细的调查,也即,并购一般企业中的第二步,接触并签订并购意向书这一步,在并购国有产权的过程中往往没有,而是直接进入尽职调查阶段,以俟国有产权所有者公开竞价确定外国投资者时,迅速而果断地出击。

根据法律规定,并购国有产权之前,外国投资者要进行主体法律资格评估。确保外国投资者“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12]。

在与国有产权所有者签订并购协议以后,需报请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到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在外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其后续步骤与并购一般企业后大致相同。

三、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与并购一般企业相比,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时,程序上的突出特点是审核更加严格复杂。即,除了要遵守并购一般企业的规定,11 还要遵守国家关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13]。

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股权,包括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如果并购对象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仅要遵守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还要遵守有关国有股权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商务部审批[14],其步骤与并购其他国有产权大致相同,此不赘述。

外资股权并购上市公司一般同样遵守初步调查、外资并购主体自我评估、发出并购意向书、谈判并签订并购合同这样的步骤,与并购一般企业大致相同。存在区别者,在于后面的步骤:首先,并购合同签订后的信息披露。如果外资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并购方案,并购双方则要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公布收购人的一般情况、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备查文件、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等,此外还需要对审核和登记情况进行的持续披露[15]。其次,转为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这个步骤不是必经阶段,而要达到一定的条件[16]。最后是报批。以后申请审核程序与变更登记程序等与并购一般企业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股权有一个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然后可以凭商务部、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①] 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②] 参见《规定》第五十四条。

[③] 所需文件参见《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商务部外资司网站http://bgjnqy.wzs.mofcom.gov.cn/。

[④] 所需文件参见《规定》第三十二条、商务部外资司网站http://bgjnqy.wzs.mofcom.gov.cn/。

[⑤]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参见《规定》第二十六条。[⑥] 所需文件参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⑦] 所需文件参见《规定》第四十四条,可参见商务部外资司网站http://bgjnqy.wzs.mofcom.gov.cn/:“原则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⑧] 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参见《规定》第二十六条。[⑨] 所需文件参见商务部外资司网站http://bgjnqy.wzs.mofcom.gov.cn/:“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⑩] 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参见《规定》第二十六条。[11] 参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12] 参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五条。[13]《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4] 参见《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参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

[16] 参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四篇: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什么如何公证认证

/gzrzxgzl/3407.html

第五篇:美国公司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公证认证

北京易代通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mgsgrz/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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