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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第一篇: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

(三)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2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六)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四条 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已受戒或受箓;

(四)年龄30岁以上,出家或入道10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六)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七)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五条 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指导参玄修持;

(四)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八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的方丈、监院、住持人选,由该宫观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所在宫观常住道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延长任期一届。

第十一条 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监院、住持。

第十二条 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会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中国道教协会直属宫观监院、住持撤销职务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四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教戒律,对其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须撤销职务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五条 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六条 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七条 监院、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指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道教正一派宫观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品德服众;

(三)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二十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四条 担任住持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四)年龄30岁以上,入道十五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正一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五条 担任监院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经道教协会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

(三)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五)年龄28岁以上,出家十年以上;

(六)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

第六条 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 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八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由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

宫观常住民主评议;

(二)住持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宫观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十条 全国重点道教宫观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

全国重点道观的名单,由中国道教协会提出。

第十一条 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 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住持。

第十三条 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宫观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和道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宫观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对全国重点宫观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法乱纪,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决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七条 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八条 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第十九条 监院的选任、礼聘、任职备案等程序要求参照住持的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的《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关于道教宫观(2007)

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 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方丈、住持是指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全真派称方丈,正一派称住持。

第三条 方丈、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熟悉道教经典,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

(四)出家、入道十五年以上;

(五)方丈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住持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第四条 方丈、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五条 宫观礼请方丈、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管理委员会提出人选,提交常住民主评议;

(二)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的,由宫观管理委员会报所在地道教协会;

(三)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在该宫观张榜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由该宫观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七条 方丈、住持经民主推选可担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方丈、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方丈、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方丈、住持。

第十条 方丈、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第十一条 方丈、住持离职,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方丈、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方丈、住持受宫观管理委员会、常住、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当地信教群众的监督。方丈、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道教规戒的;

(二)独断专行、拉帮结派、破坏常住团结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肆意挥霍宫观财产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信教群众中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言论的;

(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的惩处。惩处决定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由宫观管理委员会主持提交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通过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全国道教重点宫观

道教全国重点宫观

道教全国重点宫观是由中国道教协会提出、国家宗教事务局确定并于1983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同意的21间道教宫观。

1970年代,中国道教在文化大革命之下,受到极左主义的严重打击,不少道观被关闭,绝大部份的道教活动被终止,当时的中国道教协会亦暂停运作。在邓小平所主持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宗教信仰的自由政策重获重视,中国各地的大小道教宫观从此一个接一个地恢复开放,中国道教协会亦因此复业。

1982年,中国道教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在北京白云观召开了第二次代表会议,并制定中国道教协会重新工作后的第一份工作报告,当中包括《拟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道教全国重点宫观名单》和《道教知识专修班教学计划》。同年,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

列表

下述为21座全国重点宫观的分布:

北京

白云观

辽宁

沈阳市太清宫

鞍山市千山无量观

江苏

句容市茅山道院

浙江

杭州市抱朴道院

江西

鹰潭市贵溪市龙虎山天师府

上饶市三清山三清宫

南昌市西山万寿宫

山东

青岛市崂山太清宫

泰安市泰山碧霞祠

河南

登封市嵩山中岳庙

湖北

武汉市长春观

丹江口市武当山:紫霄宫、太和宫(包括金顶)广东

博罗县罗浮山冲虚古观

四川

成都市青羊宫

都江堰市青城山:常道观(包括天师洞)、祖师殿 陕西

西安市八仙宫

周至县楼观台

华阴市华山:玉泉院、镇岳宫、东道院

第五篇:关于道教宫观方丈(2005)

关于道教宮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全真派方丈、正一派住持是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

第三条 方丈、住持须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

3、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

4、出家、入道十五年以上;

5、方丈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住持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第四条 方丈、住持的职责:

1、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2、广阐道法,纯正道风,提高道教徒自身素质;

3、健全宫观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

4、保护好宫观文物、古迹、建筑和环境;

5、落实宫观管理办法,决定宫观重大事项,组织管理宫观的日常事务;

6、开展道教界友好交往;

7、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8、搞好自养经济,参与公益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五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方丈、住持须具备的条件:

1、全国重点道教宫观及经中国道教协会批准认定的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道教宫观;

2、宫观常住人员在20人以上;

3、宫观保持道教传统的规制及丛林制度。

第六条 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道教宫观由所在省级道教协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方丈、住持选任程序:

1、方丈、住持的选任须经民主协商,在当地或上级道教协会的指导下,由本宫观民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常住道众的评议推举人选;

2、方丈、住持人选由省级道教协会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礼请。

第八条 方丈、住持任职,须举行升座仪式。

方丈、住持可同时兼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

方丈、住持任期内,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主持庙务,可提前退居;

方丈、住持一般不兼任其他宫观的相同执事。

第九条 方丈、住持离职,须经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并征求中国道教协会意见后备案。

第十条 任免和礼请宫观方丈、住持,应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方丈、住持正常离职后,由所在宫观及地方道教协会妥善安排。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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