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解聘失业
1、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乡劳动者,以及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本市劳动者;(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劳动者;(3)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本市劳动者;
(4)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仍在常住地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本市劳动者;(7)外地迁入本市的无业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申请失业登记的人员,分别持以下材料,本市户籍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到常住地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失业登记申请:(1)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2)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常住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3)已办理解聘备案人员的《失业登记通知单》;(4)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证明;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6)个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失业登记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指导个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登记失业登记信息,向非解聘备案人员发放《失业登记通知单》。之后,根据申请人已参加职业指导情况,予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注:非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和职工档案。其中,个人辞职的需同时提供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辞职信。农业户籍职工如需申领生活补助金的,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定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市南、市北、李沧区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其他区市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4、我市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单位为其提取档案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提档单位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后,单位应如何为其提取档案?
答:提档单位应提供《商调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
6、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失业人员档案?
(1)失业人员本人和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
(2)其他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查阅申请人。
7、查阅失业人员档案需要什么资料?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人员本人无法前往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单位申请查询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的,需持介绍信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涉案证明材料。
(4)律师申请查询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的,需凭介绍信、律师证。(5)公、检、法机关或公证处查阅失业人员档案需的,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件。
(6)申请开具政审证明的,需由单位或者学校一级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持有效的工作证件及政审介绍信开具相关证明。
8、本市市内三区户籍职工,在本市(除市南、市北、李沧外)区市的用人单位工作,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可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就业中心办理解聘手续或者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手续。
(1)在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手续的流程:
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由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并加盖公章。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网通系统”。
经用人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延吉路38号一楼经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在核对职工档案材料及“公共就业网通系统”内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后,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2)在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手续。
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将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交予职工本人,由职工本人持以上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延吉路38号一楼经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网通系统”同时接收职工个人档案,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
(3)个人按照《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的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9、本市(除市南、市北、李沧外)户籍职工,在市内三区用人单位工作,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应携带哪些材料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本人携带个人档案、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的《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个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2张、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10、户籍由外地转入我市市内三区人员,应如何到我市申请开据《提档函》? 答:在原户籍地已办理过失业登记或已与原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档案由原籍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迁入我市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在我市落户的户籍证明、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窗口,申请开具《提档函》。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12、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4、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后,即可按规定领取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2015年1月1日起,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5、如何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
答: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由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按月比对申领人信息,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6、怎样操作自助服务一体机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持二代有效身份证、或本人社保卡、或以“身份证号码+密码”的形式,在规定的申领期内通过基层服务平台的自助服务一体机登陆个人账户(不受户籍地、常住地限制),在指纹识别器上按压已备案的指纹,确认通过的,失业保险金即申领成功。
17、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8、每次失业,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青岛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9、想变更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常住地怎么办?
答: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20、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申办退休手续。其中,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常住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第二篇: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1-12-22
1、失业人员在我市重新就业后,单位为其提取档案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提档单位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须加盖已就业章)和已加盖备案章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2、我市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后,单位应如何为其提取档案?
提档单位应提供《商调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
3、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失业人员档案?
①失业人员本人和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
②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的;
③重新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
④其他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查阅申请人。
4、查阅失业人员档案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办理档案查阅业务时,须提供:①《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或借阅理由);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5、本市市内四区户籍职工,与五市三区单位终止、解决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解聘备案并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②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若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还应同时携带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市内四区户籍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③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个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6、五市三区户籍职工,与市内四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应携带哪些材料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求职证》?
本人携带个人档案、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的《失业人员登记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还应同时携带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领《求职证》。
7、户籍由外地转入我市市内四区人员,应如何到我市申请开据《提档函》?
在原户籍地已办理过失业登记或已与原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档案由原籍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迁入我市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在我市落户的户籍证明、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窗口,申请开具《提档函》。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第三篇:解聘备案及失业证办理流程
如何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金?
2009-08-26 14:38
先拿《解除合同报告书》到大厅社保一楼解除合同窗口核定失业金,拿《失业金领取通知书》(合同期满或单位辞退的才有失业金,辞职的无,要三个月内办理),拿着失业金领取通知书、解除合同报告、户口本、毕业证、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办理失业证,如果办理失业证后马上就业的话,失业金可以在下次失业的时候领,如果领了失业金的话,当月就不能办理就业。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和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已签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内四区用人单位到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个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月数,出具《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送达解聘职工个人。
⑵个人进行失业登记。
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并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
保险金确认书》,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每月15日前核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个人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况,本人不能申领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持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代办申领手续:
①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
②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③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④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第一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以上情况消失后,应由本人按时申领。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⑶个人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证》(《求职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给予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组织招收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领取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在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除外),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⒋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
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⑶应征服兵役的;
⑷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⑸移居境外的;
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篇:青岛市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
青岛市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
服务指南
青岛中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总结。
1、失业人员在青岛市重新就业后,单位为其提取档案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提档单位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须加盖已就业章)和已加盖备案章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2、青岛市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后,单位应如何为其提取档案?
提档单位应提供《商调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
3、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失业人员档案?
①失业人员本人和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
②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的;
③重新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
④其他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查阅申请人。
4、查阅失业人员档案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办理档案查阅业务时,须提供:①《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或借阅理由);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5、青岛市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户籍职工,与五市(胶州、胶南、即墨、莱西、平度)三区(黄岛、崂山、城阳)单位终止、解决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解聘备案并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②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若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还应同时携带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市内四区户籍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③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个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6、五市三区户籍职工,与市内四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应携带哪些材料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求职证》?
本人携带个人档案、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的《失业人员登记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还应同时携带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领《求职证》。
7、户籍由外地转入我市市内四区人员,应如何到我市申请开据《提档函》?
在原户籍地已办理过失业登记或已与原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档案由原籍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迁入我市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在我市落户的户籍证明、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窗口,申请开具《提档函》。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
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
第五篇:青岛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失业人员解聘与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1-12-221、失业人员在我市重新就业后,单位为其提取档案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提档单位应提供《提档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须加盖已就业章)和已加盖备案章的《招用人员登记表》。
2、我市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后,单位应如何为其提取档案?
提档单位应提供《商调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
3、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失业人员档案?
①失业人员本人和失业人员的家庭成员或社会关系,因入党,入伍,入学等原因需政审的;
②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的;
③重新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的;
④其他原因需查阅的。
档案管理人员可依据查阅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档案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查阅申请人。
4、查阅失业人员档案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办理档案查阅业务时,须提供:①《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或借阅理由);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5、本市市内四区户籍职工,与五市三区单位终止、解决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
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解聘备案并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②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若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还应同时携带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市内四区户籍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③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个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6、五市三区户籍职工,与市内四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后,应携带哪些材料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求职证》?
本人携带个人档案、经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的《失业人员登记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还应同时携带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领《求职证》。
7、户籍由外地转入我市市内四区人员,应如何到我市申请开据《提档函》?
在原户籍地已办理过失业登记或已与原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档案由原籍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迁入我市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在我市落户的户籍证明、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窗口,申请开具《提档函》。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个人应各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解聘备案和失业申领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并转移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