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校〔2006〕29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规范双语教学管理,促进双语教学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实现教育教学国际化以及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的外文原版教材,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同时,60%以上的时间使用另一种通用外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进行教学的课程。
二、双语教学课程教师的认定
第三条 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备在我校担任教师的资格;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应聘课程的教学工作;
3.具备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够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及交流; 4.具备达到双语教学课程基本要求的能力。
第四条 为确保双语课程教学质量,双语教学任课教师实行严格考核认定制度。双语教学教师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初审,学院汇总后于每年5月和12月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统一考核。
第六条 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在学院课时费基础上,学校每学时另外补助课时费40元。
第七条 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检查或考核,如教学不符合要求,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学校将予解聘,并取消学校补助的课时费。
三、双语教学的实施
第八条 我校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中除使用普通话以外,60%以上的时间使用外国语; 2.须使用外文教材或外文讲义进行教学; 3.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外文教学大纲;
4.编印词汇手册、注释手册等,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
5.实施双语教学过程中,重要定理、概念以及关键词等使用外文进行板书;
6.适量布置外文作业或者用外文命题考试。
第九条 双语教学课程学生成绩评定,按照《西南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四、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立项建设与管理,经过学校专家考核合格,任课教师填写《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立项任务书》,学校予以立项,立项建设期为两年,其建设标准参照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同一教师只能申请立项一门双语教学课程。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双语教学课程,每项学校资助8000元的建设经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批、分阶段划拨各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4月和10月对已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实施过程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资格及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双语教学课程选用的外文原版教材或外文讲义,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购买教材的费用按照学校60%,学院30%,学生10%的标准支付,教材由各学院资料室保存,学生支付的10%作为租用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对双语教学教师在国内外有计划地进行双语教学培训。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各专业双语教学课程平衡发展,对少数专业,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法学、金融等占学院必修课程的比例应达到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双语教学课程只限在我校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设的非外语类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教学课程之列。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西南大学明德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大学“明德奖”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中西部地区及基层教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进一步提高我国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造福中国教育事业,香港知名慈善家钟建国先生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在中国大陆八所师范院校捐赠设立“明德奖”。西南大学为受赠高校之一。为切实做好“明德奖”实施工作,根据《“明德奖”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德奖”的设立旨在奖励和支持在校的德才兼优的师范专业学生和教师,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担负教育兴国重任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明德奖”下设“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两个奖项。“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明德教师奖”两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为一届。评选时间定在每年3月。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明德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相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西南大学“明德奖”评审和颁
奖工作。
第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西南大学“明德奖”的宣传、评审、申报以及与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助学中心主任及教务处副处长任副主任。
第三章 奖励项目
第六条 “明德奖学金”奖项
一、奖励目的
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鼓励获奖学生在学业结束后回到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当地教育事业。
二、奖励对象
2011年9月入学至2024年6月毕业,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免费师范生,家庭经济困难、社会工作表现突出或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乐于助人,勇于奉献,诚实守信。
2.为人正直,作风严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3.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在全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0%。4.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应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县域参评。
第七条 “明德教师奖”奖项
一、奖励目的
旨在提倡崇教之风,奖励具有精湛的教学业务能力、科研能力和良好的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支持他们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后备教师,为教育兴邦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对象
德教双馨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师范教育、向从事基础课教学、向坚持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
三、申报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校师范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实际课堂教学72课时以上。
3.教学效果好,学生、学院及教学督导评价均为“优秀”。4.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教改课题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含二等奖),或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
5.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近三年来,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任意两项: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含
二等奖),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6.注重因材施教,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师范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奖励名额、标准
第八条 “明德奖”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585万元,执行期为2011-2024年。其中,“明德奖学金”每学年每年级提供60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为期十届(2011年9月起至2024 年6 月止),奖励金额共计480万元;“明德教师奖”两学年评选一届,每届提供3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奖励人民币5万元整,为期七届(2011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奖励金额共计105万元。
第五章 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3月学校启动评选工作,4月1日前,学校将参评学生名单、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材料各一份)报“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4月30日前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具体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如下:
一、明德奖学金
(一)评选办法
1.“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助学中心组织评选。2.学校按照1:1.2的比例下发名额至各学院,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3.参评学生成绩以上学年成绩为参评依据(新生以入学后第一学
期成绩为参评依据),经过班级评议后,辅导员或班主任对申报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社会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院出具推荐意见。
4.助学中心组织初评小组审核学生综合表现,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5.品学兼优者,可连续参加评选。
(二)评审程序
1.每年3月1日开始进行评选,分为申请、初评、复审、面试及公示等程序。
2.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各学院向师范生宣传“明德奖学金”的评审办法,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西南大学明德奖学金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3 月上旬提交给所在学院。
3.各学院确定推荐人选,并于3月中旬提交给助学中心。4.助学中心组织初评小组对被推荐人进行初评,于3月下旬将初评结果按推荐意见顺序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在校园网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3月底前确定60名候选人。
5.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上和各校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二、明德教师奖
1.“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组织评选。2.逢“明德教师奖”评选年时,自当年3月初启动评选工作,由教师本人申请,各学院(部)按照评奖条件推荐候选教师(每个学院(部)推荐人选不超过1名),并于3月中旬将候选教师详细资料报教
务处。《评审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应具体生动、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并运用具体事例介绍教师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培养和考核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突出成绩。
3.教务处3月中旬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推选出3名教师候选人,并将名单及评选材料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3月下旬将候选人名单及评选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于4月1日前,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复评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经“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在“明德奖”网站和各校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之前将本“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评选工作总结、上一获奖学生情况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以及上一学年获奖学生、教师领取奖学金、奖金签字表复印件提交“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凡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努力学习。
2.自然成为西南大学特立服务队“明德奖学金”分队志愿者,踊跃参加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为实现“明德奖”之宗旨服务。
3.获奖学生提交上一学年个人自述(含获奖学年中的学习情况,社会工作等综合表现情况总结以及获奖感言,2500字以内)。
第十二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奖励资格:
一、获奖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2.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者; 3.将所得奖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4.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二、获奖教师
凡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奖金监督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捐赠款后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并定期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汇报获奖学金学生情况及奖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捐赠人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明德奖”网站公布当年各校“明德奖学金”、“明德教师奖”的获奖名单。“明德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学校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西南大学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篇: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学校特点的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与校内各单位之间两级管理责任制,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各类专家和下列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拟订、修改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务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相应的法规制度和上级专项检查的要求负责组建招投标委员会、住房管理委员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其他资产类专项检查小组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校办企业和校内单位委派理事、会计等事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学校资产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与管理,对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报校务会审定。
(三)研究制定学校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收支预算、审议学校流动性资产收支计划、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房屋及大宗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项目收支计划以及无形资产和募集资金收支计划等,报校务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纠纷的处理;组织学校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审核校内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报校务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负责学校企业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六)建立完善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学校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信息资料统计上报工作。
(七)建立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绩效管理体系,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八)其他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基建处、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等)代表学校分别对不同形态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性资金等流动资产及财务等的综合管理。
(三)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及企业改制等的综合管理。
(四)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登记、大宗维修改造等的综合管理。
(六)光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光华校区资源利用与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学校在“二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实施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二)按照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产收支预算和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审批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从拨入、购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使用的校级、院处级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账账、账实相符和有效使用。
(四)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发放、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和绩效考评。
(五)落实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办理本单位物资设备的申购、验收、登记发放、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将办公用物资设备落实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地、使用人变更应按规定办理交回、划转等手续。
(六)其他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确需新的资产;
(四)替代已处置资产的需要等。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逐步将学校房屋、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占有使用纳入资产定额配置中,实行标准定额管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拨、划转、调剂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自用的实物资产要建立健全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学校要建立对校誉、校名、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和使用风险。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授权审核报批。
(一)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学校授权分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具备相关 手续,上报审批后执行。其他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有此行为。
(二)学校资产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二十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披露,以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按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竞卖等市场定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的权属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学校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在完备各项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由相关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学校与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校内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的预算、购置、核算、处置全过程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上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情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要建立一支熟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精通业务、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专兼职资产管理队伍,全面进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将校内各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加强各单位资产状况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校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南财经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四篇:电子商务课程双语教学探讨
电子商务课程双语教学探讨
[摘要]电子商务课程开展双语教学,其目的是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相应的外语应用能力。本文总结了教学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双语教学 电子商务 教学实践
引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的发展需要更多懂专业,懂英语的复合型人才。为此,国家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中明确提出本科教育要“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双语教学”。同时国家教育部在2003年提出加强大学本科教学的12项措施,其中要求个高校在三年内开设5%`10%的双语课,并引进原版教材和提高师资水平。加强学生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培养国际型人才,已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必然趋势。
双语教学的界定
双语教学是指在学校使用外语或第二种语言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其目标是以两种语言做教学媒介,使学生在掌握课程内容的同时,还能够学会用两种语言进行思考,增强对课程的理解和应用。在我国,双语教学是指除汉语外,用一门外语(目前绝大部分是英语)作为学科专业课程的主要授课语言进行教学实践。
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复合性学科。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并已经在很多领域取代了传统商务。因此,开设电子商务课程,是非常必要的。
今天,大部分电子商务活动都依赖于Internet这个平台。互联网的international特质使得电子商务自然而然就具备了国际性。而要与世界各地的人群进行商务往来,英语是最普遍应用的沟通媒介。
此外,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电子商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是美国,学习相关知识,自然以选择这些国家的教材为好。
如今,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经由引进和翻译的教材,虽然更容易理解,但时间的滞后是不可弥补的缺陷,而直接应用国外教材,吸收相关知识,更有利于保证所学的先进性。
总之,要学好电子商务课程,并为以后的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开展双语教学是非常适当的。
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的不够清晰。在实践中,有一些老师把双语的电子商务课程当作科技英语课上。这样,讲授的重点就不再是电子商务的知识,而是专业英语的表述了。学生接收到的不是系统的专业知识,而是专业词汇的简单堆积。
2、教师的英文表述能力欠缺。一些教师具有很好的英文阅读能力和专业知识储备,却缺乏良好的口语表述能力,因此大量使用中文或逐句翻译讲解。这样达不到双语教学的目的,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3、学生的接受能力不等。学生们的英语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对双语教学的接受程度不同。一部分学生会把接受专业知识和学习英语完全割离开,很不适应双语教学模式。
4、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学生中很多是“哑巴英语”,而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中充满了大量的案例,需要师生间、学生间经常讨论。这样的矛盾,使得课堂交流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教学实践探讨
1、保证双语教学的师资水平。在双语课的讲授中,教师的英文阅读能力、口语表达能力都非常重要。因此,有过留学经历的专业教师是最佳选择,或者口语表达能力出色的教师在经过有关专家认可后也可任课。
2、课程安排的合理性。双语课比较花费学生精力,学生一方面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一方面还要记忆相应的英文表述。当老师用英文讲述时,在听懂英文的同时,还需要理解整句话的内容,这些都无疑加大了学习难度。因此,在开展电子商务双语教学之前,应该保证学生既有较好的英文水平,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开设时间应在大二之后,并且保证学生已经学习过相关课程。
3、把握好双语的度,突出课程内容的讲授。一般而言,学生整体的英语接受能力有限,并且参差不齐。在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英文所占的比例是需要仔细研究、不断调整的。
在教学实践中,总结出几点经验:首先是对教材的讲解。原文教材给学生的理解带来了一些困难,尤其是专业词汇的理解。而有些理论、现象是已经学过的,却难以将中文与英文表达对应起来。这就需要老师专门针对教材做些额外的讲授,例如挑出一些难以理解的部分,逐字翻译后再进行讲解;也可以在讲课之前,先将要讲到的专业词汇罗列出来,并给出对应中文。
其次,讲课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英文的比例。在开课前,先对班级的整体英文水平做一下摸底是比较有帮助的。如果水平较差,需要适当增加使用中文的比例。对每个章节的讲授,英文所占比例也是不同的。有些内容非常贴近生活,很好理解,或者是学生之前学过,那么多用些英文,既不会对他们的理解造成困难,还有利于学生掌握相应的英文表述。而对于理解困难的内容,较多的使用中文也是不为过的。因为,教师应该明白,课程内容的学习才是最重要的。另外。在上课时还需要不断的关注学生的反应,适时调整,以保证其理解。
4、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记忆,可以采取多媒体等多种教学方式。例如讲授“revenuemodels”时,教师可以找到每一种模式下相应的网站,在课堂上通过幻灯展示给学生,让学生对每种模式的应用领域及大体特征一目了然。
难度较高的学习是很难长久保持兴趣的,需要不断激发学生的兴趣点。电子商务课的实用性很强,有非常多的案例。所以,寻找一些与生活贴近的案例,让学生参与讨论,不仅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锻炼英文表达能力,还可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保证教学效果。
结语
电子商务是一门前沿学科,它的先进性、国际性和发展迅速,决定了用双语进行教学是更为合理的。如何在双语教学中使学生扎实掌握相关知识,并学会专业的英文表述,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与良好英文表达能力的教师,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调整。
中图分类号:G642.42 文献标识码:A
参考文献:
范钛,陈小凡,双语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418―1421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信息学院
第五篇: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办法所指能源主要是电力和自来水。
第三条 凡属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均实行水电节能管理。
第二章
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技改方案、管理制度及各单位(含部门,下同)教学与行政办公用水用电免费定额计划的审批。
第五条 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节能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收费等工作;负责节能技改方案的论证,开展节水、节电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学校节能奖惩制度。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要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八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出现问题及时报修。要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开放自修教室。
第九条 维修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做到随报随修,每周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巡视检查两遍,并保留检查记录。对无法及时修复的水电设施,必须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节能工作处报告。
第三章 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全校教学、行政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学生公寓实行定额用水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全校各单位免费使用水电定额的审批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减免。
第十一条 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安装水电管线等用水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臵,并经节能工作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中央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臵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三)除设备运行需要外,夏季最高气温度低于32℃(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高气温高于10℃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在寒暑假期间,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如确需使用照明灯具,应合理控制灯具开启数量。要尽量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添臵单台用电功率3KW以上的加热和制冷设备(如开水炉、空调等),购臵前需经节能工作处进行节能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水电定额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水电免费定额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各单位用水用电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
1.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和校内单位的生产及加工等用水用电,其水电价格按市政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的价格收费。
2.校外单位及个体承包经营者在校内使用的水电,其电费价格在供电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20%的供电设施损耗费,水费价格在自来水公司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网损耗费,经学校二次增压的自来水需加收10%的二次增压费。
(三)水电费的收缴
1、节能工作处负责全校水电的定期抄表和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用户,由节能工作处开据校内水电费划拨通知书,通知财务处对该用户进行校内银行划拨。
2、校内水电费的收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拖欠或拒缴水电费的承租户,节能工作处通知校内管理单位落实对其停水停电;对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水电费损失的,由校内管理单位承担。
3、校外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本校从事工程或经营项目使用水电,应预交水电费押金,待项目结束后按实际使用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凡因管理失职,造成水电费无法回收,由校内责任单位承担追缴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超额收费,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原则,全面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计划可滚入下一继续使用。
(二)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央空调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二)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计算中心、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对在光照充足(桌面照度高于350LUX)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
(四)因中央空调节能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电力浪费严重,其相应责任管理部门须承担超额用电部分50%的电费。
(五)节能工作处及校内其他水电费抄收部门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成相关责任人负责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工作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八条 处罚金用于全校节能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财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处开具的处罚单,从相应单位的奖福基金中扣除处罚金,对无奖福基金的单位,可从其发展基金或其它经费中扣除。被处罚单位应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节能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