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且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二、农民确因住房紧张需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由需要建设住宅的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张榜公布20天无异议,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的村民或者代表同意的,可到镇(街)国土所领取《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逐级上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下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复》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超标建房。每户用地面积平原不超过80平方米,使用荒山不超过120平方米。凡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又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有旧宅基地的农户,原则上应利用旧宅基地就地翻修或改建;如旧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或法定原因不能就地翻修或改建的,方可申请退还旧宅基地另批新宅基地,但旧房应按期拆除,旧宅基地应退交集体。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农村村民的住宅安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新宅基地审批须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严格审批,新的宅基地审批程序按本通告第二条办理。
五、严禁非法占用自留地或者承包地建设农村住宅,未经批准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六、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七日
第二篇: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为了满足本身基本的生活居住的需要所占有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加强管理农村宅基用地1.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合理的村庄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要真正地把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
2.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严控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于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被概括为“一户一宅”原则,要将“一户一宅”原则细化。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应当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分户条件,一是宅基地面积与人口住房满足的标准。对于分户条件应当规定多子女户的成年子女可以依据当地习惯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分户,但只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得再分户;独子女不得与父母分户。对于面积标准应当以现有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容积率和人口的住房面积计算,在我国,因历史沿革,大多数宅基地都早已形成院落,其面积也大小不等,有一些面积比较大的宅基地能容纳三代同堂在一起居住,所以每户宅基地的面积必须要规定一定的标准,对于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分户,不能给予新批宅基地,面积不够分户标准的,不能容纳居住人口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宅基地。
3.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
(1)由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宅基地的取得应当是无偿取得。因为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经国家批准后由集体分配给农民的,因此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成员,只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就可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通过房屋继承或者买受取得。农民的房屋是农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应当允许所有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在所有人死亡后也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因此集体成员为了满足其居住需要购买了本集体成员的房屋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就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非集体成员因买受或者继承房屋取得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因此,就不应当允许其通过转让或者继承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成员非出于满足基本居住目的买受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也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因此,也不应当允许其以买受或者继承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制定符合我国农村实情的宅基地退出和流转的法律制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存量。《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放弃已取得的宅基地,理应无条件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再分配或复垦耕种。可是农民应有的房屋宅基地权益得不到合理补偿,导致宅基地闲置、空置。基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当前要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建立农村宅基地土地市场,进一步明晰农民住宅产权制度,规范和改革宅基地与其上面的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这种矛盾情况,加强和放宽农民对宅基地的处置权,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维护农民住宅的合法权益。
4.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我们都知道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内部成员建造住宅等无偿划拨的土地,在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方面一定要做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的,一定要在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让群众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乡(镇)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要在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对土地性质、地类、面积等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的公平公正。
5.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样既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掌握农村宅基地动态变化情况,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变更登记工作,审批一宗,登记一宗,对农宅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档案建设,推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落到实处。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6.打击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在宅基地使用中存在占用耕地、未批或少批多占、一户多宅、非法倒卖等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土地执法部门深入开展土地法律宣传唤醒农民对宅基地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意识,对违法现象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特别是对侵占耕地,恶意圈地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篇: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
前卫镇地处江川中部,距县城5km,位于东经102゜37′44″-102゜46′45″、北纬24゜17′58″-24゜25′00″之间,东临星云湖、南邻大街镇,西与九溪镇、玉溪市、安化乡接壤,北与江城镇毗邻,总面积8947.22公顷。全镇共辖杨家咀、业家山、渔村、前卫、庄子、石河、后卫、周官、小街、赵官、柏池古11个村民委员会,51个自然村,70个村民小组。2012年底全镇总人口48565人,其中农业人口43235人,总户数17295户,其中农业户13902户。
一、前卫镇土地利用的特点:
1、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化,差异明显
前卫镇中部为平坝,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灌溉条件好,是前卫镇粮、菜的主要产区,也是工商企业聚集地带;西部为山区,面积较大,其他土地面积多,利用类型多样化。
2、耕地质量不高,后备资源不足
西部大部分耕地土层薄,保水保肥能力差,产量低且不稳定。其他土地虽然面积大,但多为裸岩地及田坎隙地,很难开发为耕地,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二、在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非农业建设用地无序扩大,土地利用率低
前卫镇的企业用地主要集中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用地盲目扩张,耕地不断被占用,部分村庄建设存在占新不拆旧,形成空心村,土地利用率低,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建设用地需求旺盛,补充耕地压力大
前卫镇交通方便,近些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大增,建设占地较多,但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占补平衡压力大,供需矛盾突出。
三、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少数村组干部,工作不深入,覆职不到位,法规政策不学习、不宣传,导致自己变为法盲干部,致使非法拍卖、非法罚款的现象存在,影响管理工作。
2、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权属不清,总认为承包田就是自己的,加之我们的干部不敢说、不敢管,及时违法占地就在身边,也不制止和管理,总认为是国土分局、镇政府的事情,导致违法占地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置。
3、监察力度不够,发现问题较为缓慢,问题一出现就是难度加大,没有处理在萌芽状态。
4、下村干部对土地问题重视不够,及时知道违法占地也不报也不制止,怕得罪人的思想依然存在。
5、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管理的矛盾交织在一切。(97年以前集体非法买卖的和96年以前县政府审批的,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扰乱了管理的秩序。
6、拆除重建后,村庄规划管理跟不上,出现超占行为,影响通行、排水、采光,墙体关系、开门等引发的纠纷多。
7、农村的厕所窝、烤房、畜槛等用地改变用途难于管理,导致农村
违法占地无法监管。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环节存在的问题:
1、审批宅基地要求过高,村组没有能力做到符合两个规划(土地利用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最难是土地的调整和收回工作。
2、要测量地形图、做规划、做地勘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且需要大量资金,村组根本没有纸各能力解决。
3、除旧建新资金跟不上,批新交旧难度大。
三、关于审批的下一步建议:
1、简化审批手续,因地制宜开展审批。
2、批新交旧的政策及措施要跟上,力度要大。
3、进一步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镇现有耕地面积23249亩,人均0.52亩,低于全国、全县平均水平,其特点是旱地多,水田少,坡地多,平田少,人均耕地不足,产出率不高,有林地少,不利于持续发展战略。各级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国家,特别是耕地少,后备资源不足,中央才提出要用世界上最严格的手段管理土地和资源,因此,土地管理从规划、用途、地籍到审批,都有严格的法律政策规定,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而我们一些领导,对此不认识,不遵循规划、不按法律政策规定,乱占乱围,行使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任意改变用途等都必须纠正。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土地、矿产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着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就要用价值规律来管理。而且这个资产是国家的、全民的、不属于某一个人的,因此,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土地管理的重要性,所做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只有这样,我们的土地才会管好用活,用地与发展的关系才会得以正确处理。
3、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村组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会议、标语等形式,进一步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土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适应法规、政策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好我们的资产-----土地。
4、加快地籍调查发证工作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国家确定土地权属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也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实现城乡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一是解决多年的历史问题;二是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土地使用方式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建立地籍档案,科学管理土地,对土地权属依法监督,树立人人珍惜土地的自觉性。
5、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配备和执行好城乡规划法。
第四篇: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doc.deflate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在包括中打“√”或“×”)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
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
6、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
7、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8、农村村民原宅基地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9、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10、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可以申请宅基的。
(√)
1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
1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3、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
14、在审批宅基地时,可以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15、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计划。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用地不属农村宅基地的是
(C)A、住房用地
B、附属用房用地
C、专业晒谷场用地
D、小庭院用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A)宅基地。A、一处、B二处、C三处、D四处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B)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A、县级国土资源局
B、县级人民政府
C、市级国土资源局
D、市级人民政府
4、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B)平方米。
A、一百二十
B、一百三十
C、一百五十
D、一百八十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D)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国土资源局
C、县级人民政府
D、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
6、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B)平方米。
A、二百
B、二百一十
C、一百八十
D、二百三十
7、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荒山荒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B)平方米。
A、一百七十
B、一百八十
C、二百
D、一百三十
8、农村村民使用(A)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A、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
B、耕地
C、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
D、林地
9、下列哪一种情形,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A)
A、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B、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C、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D、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10、下列哪一种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A)A、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B、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C、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D、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11、农村村民建住房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的费用是(C)A、耕地占用税
B、代办服务费
C、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2、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是否可以批准。(A)
A、不予批准。
B、可以批准。
13、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再申请宅基地是否可以批准(A)A、不予批准。
B、可以批准。
14、农村村民在城镇规划区外占用荒山荒地建住宅,必须提供的材料是(B)
A、林业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
B、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15、下列表述错误的一项是(D)
A、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B、宅基地审批时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C、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D、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用地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是(ABCD)
A、住房用地
B、附属用房用地
C、沼气池用地
D、小庭院用地
2、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有(ABCD)A、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B、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C、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D、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有(ABCD)A、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B、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C、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D、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农村村民占用荒山荒地建住房需申报的材料,其中包括(ABD)
A、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B、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C、林业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
D、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
5、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三到场”是指(BCD)
A、到现场进行执法巡查。
B、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C、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D、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6、农村村民申请在城镇规划区外占用耕地建住房需申报的材料,其中包括(ABD)
A、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B、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自行开垦耕地经县以上相关部门验收的确认书,或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的开垦耕地协议。
7、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D)
A、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C、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D、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8、农村村民在城镇规划区外占用林地建住房需申报的材料,其中包括(CD)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开垦耕地验收确认书。C、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D、林业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
9、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规定,下列正确的有(BD)
A、使用耕地不超过150㎡。B、使用耕地不超过130㎡。C、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80㎡。D、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
10、农村村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占用空闲地建住房需申报的材料,其中包括(ABD)
A、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林业部门同意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D、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
11、农村村民申请在城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建住房需申报的材料,其中包括(ABCD)A、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B、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自行开垦耕地经县以上相关部门验收的确认书,或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签订的开垦耕地协议。
12、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C)
A、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B、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C、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50平方米。D、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3、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其中包括(ABD)
A、村民提出书面申请。B、乡(镇)人民政府审核。C、国土资原部门执法巡查。D、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4、下列用地不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是(BC)
A、村民住房用地。
B、专业养殖场用地。C、村民办的企业用地。
D、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15、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作了时限规定,下列表述中时限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是(ABC)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D、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案例分析题
1、A乡甲村村民袁有民现有宅基地面积18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2个小孩均未达18周岁。袁有民以人口多,住房拥挤为由,向A乡国土资源所提交申请,申请使用空闲地180平方米建住房。A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经实地踏勘后,向袁有民发放有关表格,同意给他再批准一宗宅基地。请问A乡国土资源所的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BC)
请将下列关于“决定”的正误代码、相应理由代码填写在括号内。A、A乡国土资源所的决定是正确的。B、A乡国土资源所的决定是错误的。
C、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袁有民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村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村准,即使用除耕地、荒山荒地之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同时,其2个小孩均未满18周岁,不具备结婚分户建房的条件。因此,不能再给袁有民批准一宗宅基地。
D、因袁有民有2个小孩,成家分户是迟早的事,现再给他批准一宗宅基地,只是时间上提前几年而已。因此,应给他批准一宗宅基地。
2、村民粟兴平有住房一栋,宅基地面积190㎡,他将整栋住房出租给他人办理小型加工企业,然后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申请占用荒山荒地210平方米建住房。请问是否可以批准?说明理由(AD)
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入括号中
A、不能批准。
B、可以批准。
C、因为粟兴平将原住房出租后,确实没有住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村民刘兵有2个儿子,共4口人,宅基地435平方米,住房2栋,其中大儿子刘小华已结婚成家,小儿子未满18周岁,经全家协商,原宅基地由刘兵及其小儿子继续使用,其大儿子分家另申请宅基地。其后,刘小华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申请,要求占用210平方米荒山建住房。请问是否可以给刘小华批准宅基地,并说明理由。(BC)
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入括号中
A、可以批准。
B、不能批准。
C、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点: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刘兵现有住房和宅基地状况,能够解决刘兵与其大儿子刘小华分户的需要,所以不能批准。
D、刘小华已与其父亲刘兵分户,可以不考虑其父亲的宅基地情况,所以可以给刘小华批准宅基地。
4、村民李某的宅基地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需要搬迁。李某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占用空闲地170平方米建房,请你给李某提供一份宅基地报批应提交的资料目录(A)A、1、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
4、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保证(承诺)书。
6、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对地灾签定意见。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B、1、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用地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3、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
4、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保证(承诺)书。
6、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对地灾签定意见。
5、吴永明系甲村村民,申请使用乙村集体土地建住房。请问应如何办理手续,并说明理由。(AC)
A、应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B、按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住房的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C、《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D、因吴永明是村民,有其户口簿佐证。
第五篇: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第十二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满,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用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文件及宗地图;
(五)有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请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六)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依法缴清有关税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镇国土资源所按批准范围打桩放线、核实土地面积。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由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验收,核查实际用地面积。经核查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韶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