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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精选5篇)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精选5篇)



第一篇: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

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将“严重未遂事故报告”上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3轻伤事故 3.1报告程序

3.1.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事故单位领导或专职安全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委托人)和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若事故单位是公司直属单位,要同时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报告公司安监部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3.1.2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要用最快的方式(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报告内容同上。

3.2一级项目部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3.2.1由事故单位领导主持,项目部安全部门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事故单位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公司安监部。

3.2.2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安监部门根据事故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的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部。

3.3二、三、四级项目部对轻伤事故调查、处理

3.3.1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主持,专职安全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报表,收集相关材料报公司安监部

3.3.2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部根据项目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3.4轻伤事故需要向公司安监部呈报的表格和材料有: a.《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包头市职工工伤报告表》(一式三份)c.市级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原件)

d.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签字后捺手印(原件)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经事故单位领导审批并在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由所在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盖安监部章,于事故发生后七日内连同上述材料报送公司安监部门,项目部、事故单位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3.6公司安监部对轻伤事故调查、处理

3.6.1事故单位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上报公司安监部后,安监部应对事故进行核查,是否属于因工负伤。

3.6.2对负伤者伤情做初步认定,是否属于轻伤范围。3.6.3公司安监部门收到呈报的报表和材料后,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3.6.4经劳动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确认后,下发“包头市职工工伤确认通知书“,交事故单位一份,公司一份。由公司安监部门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原件)、负伤者、旁人证明材料各一份及“包头市职工工伤通知书”汇总后交档案室存档。

4重伤事故 4.1报告程序:

4.1.1重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现场委托人)和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项目部、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保留事故现场。若事故单位是公司直属单位,还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公司安监部。

4.1.2项目部经理和安监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用快速方法(电话或传真)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公司经理和公司安监部,安监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时),报告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4.1.3重伤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和事故简要经过。

4.2一级项目部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由项目部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安监部派人参加,进行调查、分析,项目部安监部门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4.2.2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分析、调查,由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

调查报告书(初稿)报送公司安监部审核。

4.2.3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部根据项目部提出的处理意见,按照公司规定对事责任者故进行处理。

4.3二、三、四级项目部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3.1由公司领导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公司安监部配合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4.3.2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者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由公司安监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4.4公司安监部对重伤事故调查、处理。

4.4.1公司安监部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并向经理和各有关部门报告后,还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填报“包头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

4.4.2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结果和“企业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安监部按照公司规定,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

4.4.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监部审核后,向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汇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安监部负责报送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复。批复结案后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书”,由公司安监部交给项目部、事故单位各一份,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一份,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5死亡事故

5.1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5.1.1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经理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并保留事故现场,若事故单位是公司直属单位,要同时报告公司经理和公司安监部。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及公司安监部,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

5.1.2接到报告后,公司安监部以最快的方法,立即向公安局、劳动局、包头市建委安全监管理站、工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分别向劳动行政部门、包头填报“包头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5.2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2.1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组,会同上级主管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公安局、工会等有关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5.2.2公司安监部配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负责编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项目部、事故单位领导及各级安全员积极配合安监部,做好公安局、劳动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5.2.3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及事故单位积极配合。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待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下达后,汇总成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一卷负责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5.2.4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由安监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6发生交通、消防、保卫、抢险救灾等事故的规定上报程序(通用)

6.1发生交通事故的上报程序。

6.1.1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各项目部、专业公司负责人或机械部门、安监部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公司工程部、安监部。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提供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和工程部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6.1.2因公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工程部要求填报,由项目部、专业公司会同安监部门上报公司工程部、安监部。由工程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监部统一汇总交公司档案室。

6.2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上报程序。6.2.1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由项目部、专业公司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安监部门2日内(重伤及以上事故不超过4小时)报公司保卫部、安监部或公司领导。保卫部应向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提供受伤依据,保卫部应做出对事故的认定意见。

6.2.2发生消防、保卫、抢险救灾因公致伤的事故报告书的填报,要按照保卫部门要求填报。由项目部、专业公司、保卫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上报公司保卫部、安监部,由保卫部签署意见后报安监部统一汇总后交公司档案室。

7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工发生轻伤、重伤负伤者伤残鉴定工作,对死亡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记录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记录事故报告程序记录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班组长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上报公司安监部存档事故现场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

严重未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严重未遂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委托负责人)和专(兼)安全员主管经理主持,安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调查处理。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项目部安监部门审核报告,主管领导批准签字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存档24小时内报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写出简要经过事故后三日内保送公司安监部审核“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安监部存档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五日内公司报管局

轻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轻伤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24小时内报公司安监部轻伤事故调查程序一级项目部调二级项目部调查程序查程序事故单位领导主持,事故单位领导主持,安全部门参加调查处安全部门参加调查处理。事故单位安全员理。事故单位安全员填写“事故报表”收填写“事故报表”收集相关材料集相关材料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项目部安监部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门对事故单位提出处措施,项目部安监部理意见,对责任者进门对事故单位提出处行处理理意见公司安监部对事故材公司安监部责任者进料核查确认行处理事故发生15日内公司安监部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司安监部汇总行政部门下发的工伤确认书及其他材料事故单位存档职工工伤确认公司存档书

重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重伤事故调查程序重伤事故报告程序一级项目部调查程序二级项目部调查程序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项目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安监部参加调查处理。项目部安监部门填写报告书,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取证公司领导主持成立调查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参加调查处理。公司安监部填写报告书,配合取证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4小时内报公司安监部15日内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材料审核,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24小时内报公司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公司经理批准公司安监部汇总行政部门下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主管部门/公司档案室存档事故单位/项目部存档

死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死亡事故报告程序死亡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公司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会同上级主管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公安局等进行调查分析。安监部填写“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项目部及事故单位配合项目部安监部、直属单位保护现场并拍照安监部立即报公司和劳动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安监部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经理批准“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经理批准一个月内安监部将报告书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公司安监部汇总行政部门下发的报告书和公安局结案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二篇:2021年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2021年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环保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正确及时恰当地处理每起事故,教育和处罚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使公司广大干部员工能从中吸取教训,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处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划分责任。

第三条事故性质及程度的划分按国家有关工伤事故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四条“三违”和习惯性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三违”和习惯性违章:①违反劳动纪律,脱岗、睡岗、岗上干私活者;②违反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巡检者、交接班不清者、遗留安全隐患者;③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④非常规作业未按规定执行者;⑤违章指挥作业者;⑥单井罐加温后没有把天然气管头拿出加温口者、排油时炉膛内火未熄灭者;⑦不遵守现场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⑧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⑨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者;⑩吊臂下行走逗留者。

(一)给予“三违”和习惯性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___人及以下轻伤,或者___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六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___人以上___人及以下轻伤,或者___人重伤,或者___万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七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___人以上___人及以下轻伤,或者___人重伤,或者___万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___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___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八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造成___人以上轻伤,或者___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___人及以上,或者___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___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九条对消防安全违章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消防安全违章:①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消防安全重点要害岗位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作业的;②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职责的;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⑤谎报、拖延报告火灾以及发生火灾的单位不报告的;⑥___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的;⑦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在室外动火不采取防范措施的;⑧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或对该设施管理不善的;⑨擅自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的;⑩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不执行,没有整改的。

(一)给予消防安全违章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通报,并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条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为,造成___人及以下轻伤,或者___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火灾事故,按照较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较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为,造成___人以上___人及以下轻伤,或者___人重伤,或者___万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___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火灾事故,按照重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重大火灾事故为,造成___人以上___人及以下轻伤,或者___人重伤,或者___万元及以上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主管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公司安全承包责任人罚款___元;

(五)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___元;

(六)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一个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火灾事故,按照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特大火灾事故为,造成___人以上轻伤,或者___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___人及以上,或者___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二)给予责任单位主管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___元;

(三)给予安全承包责任人免职处理,并罚款___元;

(四)给予公司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罚款___元;

(五)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全年各项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三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适用于公司班组长以上领导干部。

三、各部门、区队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人员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四、下列事故由公司配合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公司安检科、调度室、综合办公室、企管科、劳资科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参加:

1、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

2、死亡事故。

五、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瓦斯严重超限,矿井火灾,井下透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大型机电运输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六、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和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公司安检科、业务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参加,调查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八、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

九、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性质严重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长撤职处分,跟班副队长降职处分。

十、发生轻伤事故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组长、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支书在早上碰头会做书面检查。

十一、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1人次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组长、副队长、安全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支部书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业务部门主管副职警告处分,正职在碰头会上做书面检查。

十二、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1人以上重伤事故,事故责任人、跟班班组长辞退;给予当班跟班副队长、支部书记、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副职撤职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降职使用。

十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公司研究决定,综合办公室下发处分意见,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篇:校园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文档

校园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规定

校园内出现反动传单、游行、示威等属突发事件。凡发生火灾、群体性疾病、食物中毒、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等均属安全事故。为有效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如下:

1、校园内发生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员工,尤其是辅导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参与组织、指挥、调度现场,做好稳定、抢险、救助工作。

2、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3、为了预防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

4、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1 / 10

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涉及火灾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况下)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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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有关的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破环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进行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十四条 事故类别主要包括: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集装箱损、货损、机械车损、交通、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和其它等伤害。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轻伤6人以上,或重伤3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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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如下:

(一)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均作为上报事故等级的分类基础和对责任者经济处罚的依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责任应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有公司安委办或授权指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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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组长由公司安委办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全力配合。

事故发生部门、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设施设备生产厂商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安委办批准,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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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的类别、原因和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安委办审批后,由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存档。

第三十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公司安委办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定部门或负责人自收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复或决定;特大事故应在15日内做出批复或决定,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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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部门、个人及相关单位,应接受公司安委办或安全技术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批复或决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事故发生部门、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撤职等。对事故责任人或部门、班组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由公司高层领导讨论确定。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故的处理。

一般事故为,一次轻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100%;

(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50%;

(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30%;

(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一次,并处以经济罚款500-1000元;

(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300元。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500元。

(七)责任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按照较大事故经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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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较大事故的处理。

一次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70%;

(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40%;

(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20%;

(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记过处分一次,并处以经济罚款1000-2000元;

(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500元。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800元。

(七)责任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经济罚款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处理。

一次轻伤6人以上,或重伤3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40%;

(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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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10%;

(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留用察看一年,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

(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的班组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800元。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处以经济罚款1000元。

(七)责任人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按照特大事故经济罚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特大事故的处理。

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20%;

(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10%;

(三)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承担事故所产生全部损失费用的5%;

(四)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

(五)给予责任人所在班组的负责人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并给于撤职处理。

(六)给予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扣除上一月度绩效工资,并给于降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年年终奖的30%至5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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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条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当遵从当地政府或执法部门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召开不同形式的事故现场分析会或事故分析会,及时查找原因,警示职工,接受教训,制定完善的防范措施并贯彻执行。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在XXXXXXX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8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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