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营业执照年检要求
一、年检的范围、时间
(一)年检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应参加2011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2011年度企业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书面申请,经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批准可以延期30日。一、一般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公章 6、201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制表、损益表)
7、公司座机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8、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房合同复印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含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含评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连锁门市超过10个的商业零售企业;企业名称中包含“连锁”、“集团”字样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请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公章 7、201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制表、损益表)
8、2011年度现金流量表 9、2011年12月31日止的银行对账单
10、公司座机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11、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房合同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请提供以下材料:
1、已参加过2011年度企业年检的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总公司公章)
2、已参加过2011年度代码证年检的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总公司公章)
4、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分公司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6、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座机号码及分公司负责人手机号码
8、分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房合同复印件
9、分公司公章
内资企业年检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4、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
6、上一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年 检 须 知
为简化年检程序,贯彻便民利民原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云南省工商系统今年起全力推行网上年检。为便于企业顺利通过年检,请务必认真阅读并熟知以下相关要求:
一、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书面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范围:前一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在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网上年检的基本程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各地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按要求填写申报年检数据。工商局审核企业网络报送的年检数据后,以网络方式及时回复审核意见。企业在获准年检审核后,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在10日内带齐符合要求的、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到工商部门一次性办理完成年检手续。
四、年检缴费和贴花:企业申报网上年检经审查通过后,应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到工商部门办理完成年检:(企业应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填写书式材料时,应用钢笔正楷填写,并留好联系人电话。)
1、打印网上审查通过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
2、下载网上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合法有效的许可(资质)证复印件或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提交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2011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特殊企业应提交材料目录:除提交第四部分规定的材料外,以下企业还须提交审计报告原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第二篇:营业执照年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公示报告的公告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报告制度将正式取代以往的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公示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10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向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向市场主体开放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申报、查询服务。
一、报告范围、时间
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企业。应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报送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的企业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报告。2013报告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报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吉林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报告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报告方法和步骤
企业自行通过网络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报告,申报步骤如下:
1、信息公示系统身份认证: 企业联络员身份认证。企业应当到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窗口,办理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完成联络员身份认证。联络员备案后3 日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信息联络员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联络员备案的表格可登录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feisuxs)。
三、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上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企业发现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四、报告咨询窗口地址及电话
1、报告咨询窗口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4楼(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2、咨询电话:0431-82752044、82752046、82752047、85279132。
特此公告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doc
第三篇:营业执照年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应当参加检验。
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所属法人企业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企业申报年检材料—>
受理—>
审核年检材料加盖年检印章—>
加贴年检标识—>
发还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0元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清算企业只需提交上述第1、2项所列材料及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备案书。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外资分支机构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
根据《企业检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在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或申请报告(以下简称年报)。逾期未接受年检或办理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feisuxs),也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或《报告书》申报、办理年检或年报手续。
1.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知; ②年检报告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满一个会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文本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非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知; ②年检报告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④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2009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代表机构年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报告书;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版本); ③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提示:通过年报的代表机构请及时更换为新《登记证》
第四篇:营业执照年检
营业执照年检
工商局的年检时间是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2012年企业、公司、内资企业年检、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年检流程
一、企业网上申报年检流程
企业具备上网条件,采取网上申报年检的方式,流程是:
1、企业登陆“北京市企业网上年检系统”网址:www.feisuxs;
2、企业按照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网上申报;
3、企业网上提交成功后,5日后查看年检结果,如果初审通过年检,按照提示打印相关材料,并按照提示带相关材料7日内到相关工商所报送年检材料,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年检结束。
二、企业手工申报年检流程
企业不具备上网条件,采取手工申报年检的方式,流程是:
1、企业到管片工商所领取年检报告书;
2、企业填写年检报告书;
3、企业按照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向管片工商所报送;
4、工商所审查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5、企业年检结束。
内资企业年检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
4、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
6、上一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五篇:营业执照年检
一、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预审通过后的年检报告书;
2、网上年检预审结果通知书;
3、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副本)、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法人(含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单位盖章);
7、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的要求,下列类型企业年检时应提交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
3)小额贷款的有限公司以及电子商务,投资担保的私营有限公司;
4)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行为的有
限公司。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2009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社会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1、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工商局年检办公室联系电话:82569541 地址:建设路85号济南市工商局三楼服务大厅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