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基坑设计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1〕1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提供场地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滞水、潜水、裂隙水以及承压水等的有关参数,包括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土层的渗流特性以及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等。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三章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是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一级深基坑设计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和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对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包括:城区内的商业闹市区、居民建筑密集区、城市交通主次干道附近及地下管网情况复杂等区域的深基坑),其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包括深基坑位置、深基坑形状、深基坑面积和深基坑的长宽深、深基坑支护形式、深基坑安全等级等。对主体建筑工程的上部结构层数、结构体系、基础型式、地下层数、±0.000和基底标高的说明。
2.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应注明土的分层和参数,施工图应将反映深基坑地质条件的地层剖面按比例画在剖面图上。
3.场地及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的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基础深度、周边建筑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对雨污水管(包括废弃的)和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应特别予以说明。对施工工序以及深基坑周边堆载应明确要求。
4.深基坑必须采用动态设计的方法、措施和相关要求。应提出深基坑监测项目的要求和深基坑及周边环境预警值。
5、设计使用期限。
6.应提供深基坑支护计算书以及设计方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7、关于深基坑开挖、支护、回填监测等施工工序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应按一级深基坑设计。
1、深基坑坡顶与既有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1.5倍以内的深基坑;
2、深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在相邻基底高差1.5倍以内的深基坑;
3、距深基坑坡顶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控制沉降、变形的地面环境和设施的深基坑;
4、基坑深度大于等于10米且无法采取自然放坡的土质边坡;
5、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且以岩质边坡为主或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5米的岩质边坡。
第十四条 深基坑设计参数选择时,土的粘聚力(c)设计取值,应根据现场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深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一级深基坑土的粘聚力c应乘以不大于0.85的系数。
第十五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包括锚杆、土钉)不应超越场地红线。但若基坑周边无相邻建筑物及重要的地下管线时,在征得相邻场地产权单位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越红线。第十六条 安全等级为一级深基坑以及因周边环境不明而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深基坑应优先采用内支撑的支护形式,不得采用土钉墙和复合土钉墙支护。
第十七条 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一般取2~3倍深基坑深度),应要求进行变形监测。
第十八条 深基坑的坡顶应要求硬化防水,不宜留截水沟,应采取可靠止水、降排水措施。
坡顶允许的附加荷载应明确,均布荷载不得小于20KN/m2。
第十九条 预应力锚杆应采取二次高压注浆施工工艺,土层锚杆、土钉不应采用清水钻进成孔,设计文件对此应提出明确的要求。
对预应力锚杆应提出抗拔试验要求。
第二十条 如果对深基坑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应在深基坑开挖前完成。
如果深基坑加固需要采用注浆的方法,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注浆对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实际需要基坑工程开挖需加深或改变支护形式时,需进行设计变更,并调整设计计算书,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深基坑严禁擅自加深。
第二十二条 在大面积基坑中局部加深开挖的基坑(“坑中坑”)支护设计应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同时完成。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场地环境和地质水文条件,考虑季节性因素后,重新复核验算原基坑设计施工图,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应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第四章 深基坑支护专项审查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应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图设计作为强制性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岩土、结构、地基基础方面专业注册资格,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监测
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深基坑监测。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监测单位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变形观测;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内力监测。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监测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报表、报告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成果应真实、准确,应采用文字阐述和绘制变化曲线(图形)相结合的表达形式。监测成果(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应附相应施工工况,及时送达委托方签收。如出现异常,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条 深基坑监测项目应按下表执行。监测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
☆
☆
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
☆
☆
深层水平位移
☆
☆
△
内支撑竖向位移
☆
△
支撑内力
△
○
立柱内力
△
○
锚杆内力
☆
△
○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
☆
△
周边建筑、地表裂缝
☆
☆
☆
周边管线变形
☆
☆ ☆
周边建筑
竖向位移
☆
☆
☆
水平位移
☆
△
○
倾斜
☆
△
○
(注:☆:应测;
△:宜测;○:可测)
第三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依据设计预警值提出分阶段施工的预警值,监测单位应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监测,对监测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章 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单位不执行施工图审查意见或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暂行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技术方面的监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六条 《规定》与我委原印发的有关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相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篇: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___米(含___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达到___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区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工作。并且应当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评审资料、专家意见、修改内容、日常技术支持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进行跟踪服务。
第五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机构是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技术指导评估部门。负责管理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和调解深基坑工程技术纠纷,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
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并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城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抽查相关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城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的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各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方式,发现危险立即采取措施,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职责范围内承担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建筑深基坑工程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前,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申请组织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邀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检)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有关单位意见;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约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个相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检)测单位,分别对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对支护体系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肢解发包。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后进行施工。
第三章
勘察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以上资质,并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执业。勘察成果应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为设计、施工提供勘察依据。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制定的勘察方案,应当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行勘察工作。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可包含在主体工程勘察中进行。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复杂不能满足基坑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应当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以及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应当提出明确建议。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成果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与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当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作业要求时,应及时进行补勘。
第四章
设计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门论证,论证应当体现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根据场地、地质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后选取最佳方案。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经专家论证审核合格后出具施工图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风雨、岩土、地下水等自然因素,以及周边动静荷载、基础施工、基坑使用期限等因素对基坑安全的影响。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降水系统,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落实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五条
设计图纸及文件应当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对深基坑施工作业程序、土方开挖与回填、地下水控制、应急预案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的论证。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筑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设计单位应当主动参与研究、处理,并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后,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第五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独承接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业经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深基坑设计文件等资料,结合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业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巡查监控,配合监(检)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施工单位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混凝土质量必须进行检验。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严禁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土方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发现现场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相符,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重新修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专家论证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程序,方可按新方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___倍距离范围内,应避免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确需搭设塔吊、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施工单位对深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时,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在地下结构工程完成后及时回填。深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安全。
第三十五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完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各验收单位应当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出具书面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验收合格意见应当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深基坑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部位和施工环节,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开挖条件及相应资料。对需要修改并已完善的方案,应当确认并签字;在具备开挖条件、资料齐全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当依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监理方案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并做好沟通工作;
(三)检查现场作业中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四)及时掌握各项观察监测情况;
(五)实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各项检验、检测项目,做好日常监理记录;
(六)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深基坑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七)审查工程质保资料,做好各项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
监(检)测单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监(检)测资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检)测单位,不得与承接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十条
监(检)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和基坑周边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当与专项施工方案同步论证,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监(检)测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全过程监(检)测工作。当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并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结束后,监(检)测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监(检)测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数量,对建筑深基坑工程作业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发现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专家论证程序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专业类别建立建筑深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和专家数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并及时更新数据。
第四十四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在施工前,对建筑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参加论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组人员不少于___名(单数)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不少于___名岩土工程专业专家。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参加专家论证的,应提交相关资料。
设计方案论证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文件或附件(包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图);
(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地质资料;
(四)基坑深度___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别、分布情况和结构层次、基础形式和埋深等相关数据情况描述;
(五)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设计说明。
施工、监测方案论证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论证审核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及设计说明;
(二)周边环境示意图(含规划红线,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图、地下障碍物等);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专项施工方案;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第四十六条
召开论证会___日前,召集部门应当向参会单位和专家发出邀请;___日前,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递交论证资料,以便组织专家现场踏勘。
第四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建筑深基坑工程论证报告,专家应当对论证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或监测方案修改完善后,专家组组长应当审阅签字;经建设、施工、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资料应当及时备案。专家意见、修改结果、日常技术支持等应当形成完整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专家论证会报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归档,另一份交由建设单位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论证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论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论证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三篇: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___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___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___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___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___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 监理监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_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四篇: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 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 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 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 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 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 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审核制度。
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开挖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对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本基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预警值,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监测记录应当规范。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达到预警值或出现险情时,监测单位应先口头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该工程必须立即停工,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三条 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结构至±0.00和基坑与地下结构外墙间的空隙回填完毕。若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发生变形,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应当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四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 督。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深基坑施工质量。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五篇:地铁深基坑降水设计
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深基坑降水施工方案
目录
● 文字部分
1、工程概况.........................................................................................................2
2、方案设计的编制依据......................................................................................3
3、场区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概述................................................................4
4、基坑降水设计...............................................................................................10
5、降水水位预测及降水动态控制.....................................................................16
6、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预测及评价......................................................18
7、施工要求.......................................................................................................20
8、施工监测与降水维护....................................................................................22
● 图表部分
附图
(一)降水井平面布置图 附图
(二)降水井结构示意图 附图
(三)基坑地质纵断面图
● 其它
附件一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技术性)意见表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深基坑降水施工方案
1、工程概况
1.1 地理位置
新河街站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与新河街交叉路口南侧,车站南北向设置于友谊大道下方。车站西侧为内沙湖公园。
1.2 基坑规模及开挖、支护方式
车站沿友谊大道东侧自北向南分别是新生路泵站、武汉供电公司、阳光水岸住宅小区及地下车库、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均紧贴规划友谊大道红线;车站沿友谊大道西侧为内沙湖公园。车站大里程端头垂直于友谊大道有一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红线宽30m。规划路以南为加油站、金盛国际家居广场及在建高层建筑。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以及现场调查,场地范围内已有燃气、电力、通信及给排水管线已迁移到施工影响范围以外。
新河街站车站主体结构采用明挖法施工,主体基坑长度341.63m,标准段基坑宽度为21.3m,盾构外扩段宽度为26.1m;基坑平面呈长方形,主体基坑开挖深度标准段约为18.03m,盾构下沉段约为19.84m。基坑面积约6881m2。基坑所在位置现状为友谊大道,根据车站地质勘察报告,综合考虑车站站址环境及周边规划情况,主体围护结构采用1000mm厚的地下连续墙,墙顶设冠梁,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和钢支撑作为支撑体系使用。
车站主体围护地连墙墙底标高-15.3~-17.80m,墙底端置于20b-1强风化泥质粉砂岩或20b-2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中。
1.3 基坑开挖降水方式
基坑降水方式为“封闭式”减压降水,拟采用中深管井取水。设计降水目标为基坑底以下1.0m。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深基坑降水施工方案
2、方案设计的编制依据
2.1《武汉市轨道交通七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标段(设计06标)新河街站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13年10月20日)(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2.2 本车站基坑设计文件;
2.3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2.4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 2.5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
2.6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 2.7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8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2.9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2012); 2.10地方标准《基坑管井降水工程技术规程》(DB42/T830-2012); 2.11轨道交通7号线邻近车站深基坑降水设计、施工经验及有关技术资料。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深基坑降水施工方案
3、场区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概述
3.1 地形地貌
拟建新河街站位于武昌区友谊大道与新河街交汇处附近,毗邻内沙湖公园,本车站呈南北向分布于友谊大道上,起于武汉供电公司友谊路110KV变电站,止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附近。场地地面标高在20.68~21.64m之间(以孔口标高计),地势较为平坦,地貌单元属长江冲积Ⅰ级阶地。
3.2 地基土分层
根据地勘报告,场地主要岩土层分布如下:
(一)填土(Qml)层 ①杂填土(地层代号(1-1)):
杂色,湿~饱和,高压缩性,由粘性土与砖块、碎石、块石、片石、炉渣等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混合而成(局部地表有15~50cm厚的沥青砼地坪)。该层土结构不均、土质松散,层厚0.80~5.00m,普遍分布于场地表层,堆积年限一般大于10年。②素填土(地层代号(1-2)):
灰褐~灰色,以粉质粘土为主,软~可塑状态,湿~饱和,高压缩性,局部夹植物根系及小碎石,埋深0.80~2.70m,层厚0.70~3.30m,场地沿线局部分布,堆积年限一般大于10年。③淤泥(Ql)(地层代号(1-3)):
灰褐~灰黑色,饱和,流塑状态,高压缩性,富含有机质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深基坑降水施工方案
生活垃圾,具流变性,具腐臭味,无摇振反应,干强度中等,韧性中等。局部地段零星分布,埋深2.40~3.50m,其厚度0.70~2.40m。
(二)第四系全新统冲积(Q4al)层 ①淤泥质黏土(地层代号(3-4)):
灰~褐灰色,饱和,流~软塑状态,高压缩性,含少量高岭土,无摇振反应,干强度高,韧性高。沿线局部分布,埋深2.50~5.40m,其厚度10.30~17.20m。②粉质黏土(地层代号(3-4a)):
灰褐~黄褐色,饱和,软~可塑状态,压缩性中偏高,含氧化铁,铁锰质结核及少量高岭土,局部地段夹粉土、粉砂,无摇振反应,干强度高,韧性高。主要分布于场地(3-4)层淤泥质黏土下,埋深14.00~20.00m,其厚度2.60~6.70m。③粉土、粉砂夹粉质黏土(地层代号(3-5)):
灰色,饱和,稍密、松散夹流塑状态,压缩性中偏高,矿物成分以石英、长石为主,局部夹粉质粘土,粉土、粉砂层厚比约4:6。场地大部分地段分布,埋深18.60~25.00m,其厚度0.90~7.40m。
④粉砂夹粉土(地层代号(4-1)):
灰色,饱和,稍密状态,矿物成分主要为石英、长石,含白云母,局部夹稍密状粉土,沿线部分地段分布。埋深19.00~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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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m,其厚度1.90~6.30m。⑤粉细砂(地层代号(4-2)):
灰色,饱和,中密状态,矿物成分主要为石英、长石,含白云母,主要分布友谊大道新河街~螃蟹甲一带。埋深21.5~31.3m,其厚度3.70~14.80m。
⑥含砾中细砂(地层代号(4-3)):
灰色,饱和,中密偏密实状态,矿物成分主要为石英、长石,含白云母,局部含砾石,粒径一般在1~3.0mm间,局部达5.0mm,呈次棱角状~亚圆状,含量约5%~15%,沿线局部分布。埋深33.00~36.20m,其厚度0.20~1.90m。
(三)下伏基岩
志留系(S)粉砂质泥岩及泥质粉砂岩: ①强风化粉砂质泥岩(地层代号(20a-1)):
浅灰色~青灰色~褐灰色,岩芯大部分风化成土状,泥质胶结,手捏易散,局部夹未完全风化岩块,粉砂~泥质结构,块状构造,倾角在45-70°左右,采取率为90-95%,属于极软岩,岩体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埋深33.50~37.50m。②中风化粉砂质泥岩(地层代号(20a-2)):
浅灰~褐灰色,主要矿物成份为粘土矿物,泥质结构和粉砂质结构,泥质胶结,层状构造,裂隙发育,裂隙面光滑,岩芯呈碎块状和短柱状,锤击声哑,易碎,局部出现砂岩、泥岩互层现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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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具软硬不均特征,倾角在45-70°左右,采取率为85-90%,属于极软岩,岩体破碎~较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揭露该层厚度36.30~48.00m。
③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地层代号(20b-1))
灰色~褐灰色,岩芯呈土柱状,偶见未完全风化岩块,泥质~粉砂状结构,块状构造,节理、裂隙较发育,倾角在45-70°左右,采取率为65-75%,属于极软岩,岩体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部分勘探孔揭露该层,埋深34.60~35.00m。④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地层代号(20b-2))
灰色~褐灰色,岩芯呈块状或柱状,泥质~粉砂状结构,块状构造,节理、裂隙较发育,倾角在50-70°左右,采取率为65-75%,属于软岩,岩体较破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类,部分勘探孔揭露该层,埋深35.50~37.80m。
3.3 水文地质概况
3.3.1地表水
新河街站范围内的地表水系主要为附近沙湖水系,主要接受大气降水补给,与长江水力联系受人为因素控制。
2012年3月28日地勘实测新河街站附近沙湖内水面标高为18.98m,水深一般0.2~2.4m,湖底淤泥厚一般1.6~5.0m。据相关水文资料,沙湖历史最高水位为19.65m,正常水位为19.15m。3.3.2地下水类型及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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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场区原始地形条件及地层的水理性质、赋水性能及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等分析判断,在勘探深度范围内拟建场地地下水类型主要分为上层滞水、孔隙承压水两种类型。
1、上层滞水
上层滞水主要赋存于(1)层人工填土层中,接受大气降水及周边居民生活用水渗透垂直下渗补给,无统一自由水面,水位及水量随大气降水及周边生活排水量的大小而波动,勘察期间测得场地上层滞水初见水位在地面下1.20~2.50m之间,静止水位在地面下1.00~2.00m。
2、孔隙承压水
孔隙承压水主要赋存于(3-5)层及(4)单元层粉土、砂土中,其上覆(3-4)层、(3-4a)层淤泥质黏土及一般粘性土可视为其隔水顶板,下卧(20)单元层粉砂质泥岩可视为隔水底板。孔隙承压水水量丰富,与长江有较密切的水力联系,其水位变化幅度受长江水位涨落影响,据现场抽水试验结果,勘察期间实测承压水位埋深在5.80m,相当于标高15.19m左右。建议施工前设置水文地质观测孔进行长期观测,观测承压水位的动态变化。
3.4 含水层组成及特点
场地上层滞水含水层薄、水量不大,在基坑支护设计时已采取处理措施,本降水设计将不予考虑。
场地孔隙承压水主要赋存于(3-5)层粉土、粉砂夹粉质粘土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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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4)单元层粉土、粉砂层中,其含水层厚度不大、压力水头高、水量丰富,与沙湖水体和长江水系均有水力联系。地下水补给条件好,且水量丰富,处理难度大,是深基坑降水工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基岩裂隙水水量很小,流通性差,就本基坑而言可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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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坑降水设计
4.1 基坑特点分析
新河街站车站主体结构采用明挖法施工,主体基坑长度341.63m,标准段基坑宽度为21.3m,盾构外扩段宽度为26.1m;基坑平面呈长方形,主体基坑开挖深度标准段约为18.03m,盾构下沉段约为19.84m。基坑面积约6881m2。基坑所在位置现状为友谊大道,根据车站地质勘察报告,综合考虑车站站址环境及周边规划情况,主体围护结构采用1000mm厚的地下连续墙,墙顶设冠梁,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和钢支撑作为支撑体系使用。主体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
车站主体围护地连墙墙底标高-15.3~-17.80m,墙底端置于20b-1强风化泥质粉砂岩或20b-2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中,为落底方案。
4.2 设计思路
根据地勘报告和设计文件,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坑底座落于3-4a粉质粘土层中,基坑围护结构落底,基坑降水属于封闭式减压降水,降水目标水位取坑底下1.0m。
首先,根据地勘资料及抽水试验结果,确定降水设计相关的水文地质参数,估算开放式降水时基坑总涌水量,为降水井数量的确定提供参照依据。
其次,结合地层结构、基坑开挖深度及地连墙深度因素进行降水井结构设计;依据基坑立体展布(狭长矩形)、坑内土体性质和分布、地连墙、内撑杆件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降水井平面布置。
最后,于地连墙异型槽段处布设观察井(兼做备用降水井),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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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位增设少量观察井。
现场抽水试验确定单井出水量,确定渗透性,优化调整降水设计。观测不同时间水位降深情况,通过信息化施工指导基坑土方开挖并确定开启合理的降水井数量。
4.3 水文地质参数选取
4.3.1渗透系数K
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勘察与抽水试验结果,K值取定为16.5m/d。4.3.2影响半径R
根据抽水试验结果,影响半径R取值278m。4.3.3基坑概化半径(等效半径r0)
采用“大井法”,狭长矩形基坑,其概化半径参照下式计算:
r0ab4
-------------系数,b/a=0.076,取1.065;
a-------------基坑长度,341.63m;
b--------------基坑宽度,26.1m。
概化半径:r0=98.0m 综合考虑,取r0=(98.0+341.63/2)/2=106.5≈135m 4.4 深井降水井设计
4.4.1基坑出水量估算
依据《基坑管井降水工程技术规程》(DB42/T830-2012),基坑涌水量计算按均质含水层承压水完整井井流模型,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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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3KMSRr0lgr0
式中:K—含水层平均渗透系数;
M—承压含水层厚度,含水层埋深0.0~-15.0m; S—基坑水位降深,综合考虑内沙湖常年水位和本站点地勘实测承压水位,取定基坑降水水头高度为19.0m;估算时取基坑坑底标高1.0m,控制水位为0.0m,则S=19.0m;
R—影响半径; r0—基坑等效半径;
K=16.5m/d、M=15.0m、S=19.0m、R=278m、r0=135m,据上式求得Q =26436m3/d。
考虑到本基坑围护落底,属封闭式疏干降水,基坑涌水受围护地连墙施工状况控制,暂按四折对基坑总涌水量预估。
4.4.2降水井数量
干扰井群单井出水量按每口井600m3/d考虑,则需降水井数量为:
n’=26436*0.4/600≈18口
鉴于本基坑外形不规则,则于异形槽段外侧布置观测井6口。
4.4.3深井降水结构设计
降水井井身结构系依据降水地段地质岩性构成、水文地质条件、钻孔工艺、施工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设计。
降水井深度应根据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地下水类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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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及降水期间地下水位动态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HwHw1Hw2Hw3Hw4Hw5Hw6
式中:Hw——降水井深度(m);
Hw1——基坑深度(m);
Hw2——降水水位距离基坑底要求的深度(m);Hw3——i、r0,i为水力梯度,r0为降水井分布的等效半径(m);Hw4——降水期间地下水位的变幅(m);Hw5——降水井过滤器工作长度(m);Hw6——降水井沉淀管的长度(m);其孔径和井管管径则按反滤层厚度、排水含砂量要求及安泵深度、泵型决定,综合考虑坑底加固区范围、封井及上述因素,降水井及观测井同等规格,其结构设计参数如下:
a、降水井钻探孔径600mm,以井深定长35.0m控制,其中底部2.0m预留沉淀管;
b、井管直径Φ290,井管采用钢质焊缝井管,壁厚4mm,实管长度21.0m;
c、滤管采用钢管,直径Φ290,穿孔垫筋包网(60目)结构,虑管长度12.0m;
d、滤料:0~20m环填粘土球,20~35m环填ф1~3mm圆砾; 以钻孔QQJc06-Ⅲ13-01为例,降水井结构设计详见附图
(二)。4.4.4降水井布置
降水井平面布置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井数一定时,降水效果最优化,保证坑内任一点的降深均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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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基坑开挖要求;
◆ 避开各种建筑物、承台、内撑杆件的位置,适当预留施工便道;
◆ 考虑降水运行期间井的维护,降水井尽量靠近基坑边线布置;
◆ 尽量减少降水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基坑四周降水井宜布置在地连墙异型槽段处(兼做观测井),其它井布设于基坑内总体兼顾均匀布置;
◆观测井布置于基坑异形槽段外侧。
综合考虑以上要求进行布井,降水井总体呈两排梅花型、均匀布置在坑内,共18口,点间距35.0~45.0m,观测井6口均布置在坑外,其平面布置详附图
(一)。4.6 封井措施
降水结束后,根据“以砂还砂、以土还土”的原则,在井管内填入相应的止水材料并焊封井口。4.7 几点建议 4.7.1单井抽水试验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于基坑降水设计,必须首先进行抽水试验,以验证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具体为在正式降水施工前先进行3口降水井试验,分别设置1口抽水井和2口观测井,进行抽水试验。4.7.2联网群井抽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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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井全部建成后、凿井设备退场前,应进行联动降水试运行,检验降水效果,同时验证系统的供电、排水能力,确保基坑开挖万无一失。4.7.3降水运行信息化
当基坑开挖某部位某深度时可提前3~5天开动某几口井,随着开挖的全面展开,开启井群的组合应不断调整。在保证基坑施工安全的同时,兼顾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同时可节省电能。
4.7.4供电
在保证网电连续供电的同时,为防止万一停电不能抽水的影响,必须备用发电机组,保证停电半小时内,发电机启用,确保连续供电、降水。4.7.5排水
严禁100m以内排水回渗而降低降水效果,同时严格控制降水井出砂含量,严禁因降水井含砂超标堵塞市政排水系统。4.7.6观测井
本次基坑降水利用靠近基坑四周的降水井兼作观测井,其结构设计与降水井一致,具有高灵敏度、便于土方开挖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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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降水水位预测及降水动态控制
5.1 降水水位预测
因本基坑围护结构落底、坑底中风化粉砂岩完整程度较好,则坑内与坑外土体之间将无水力联系,降水水位和降幅预测将无实际意义。
5.2降水动态控制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为降低降水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需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开挖期间长江水位及场地地下水渗流情况对降水井运行动态控制,务必做到按需降水。
基坑降水运行时开启的抽水井数量和抽水量大小,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相应的承压水头埋深进行控制。降水运行时,随开挖深度的逐渐加大,逐步降低承压水头,以尽量减少减压降水引起的相邻地面沉降。
1、启动时间
降水井井群抽水需在地下连续墙及旋喷加固施工完毕、基坑开挖前3~5天开启,最先启动基坑中线附近降水井,尽量采用对称、均匀交错的方式开启。
2、降水井运行控制
根据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土方开挖及结构施工的总体安排,考虑不同的施工工况,将降水运行分为若干(n个)施工段,具体运行方案如下:
(1)第一阶段开挖,土方开挖深度在0.0~6.8m(绝对标高21.2~14.4m),根据信息化施工管理,该工况可开启基坑中轴线附近少部分降水井,将地下水位控制在开挖深度以下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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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阶段开挖,土方开挖深度在6.8~11.8m(绝对标高14.4~9.4m)范围内,控制地下水位埋深在12.8m(绝对标高8.4m)以下,根据实测水位动态决定开启的降水井井群数量,必要时开启备用井进行地下水抽排;
…
(n-1)当基坑开挖至设计底标高、站台层标准段及盾构井底板结构施工时,车站进入结构底板浇筑阶段,需开启全部降水井并控制地下水水位;
(n)基坑底板施工完毕并达到一定强度后,为减小降水井井管对结构施工造成影响,以及减弱长期抽水对周边产生的沉降,根据施工季节的地下水位,在充分考虑底板混凝土强度并满足抗浮设计的基础上,合理调配开启井群的数量,待结构自身压重与承压水的顶托力平衡后才可逐步、对称地停止深井降水。
需开启的降水井数量需由设计代表会同现场技术负责人计算确定,以确保降水经济运行且有助于保护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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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预测及评价
地层固结沉降可以根据水位变幅范围内各地层厚度、压缩模量及距离基坑边缘不同距离点水位降深引起的土体应力变化等参数进行估算。
本工程降水属于疏干降水,而坑外承压水位是否下降、降幅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坑外沉降不具备预测的边界条件;如若地连墙及旋喷墙施工质量有保证,达到设计指标,则坑外土体因降水引起的沉降量接近于零。
以下公式仅适用于承压水位下降引起的坑内地面沉降预测:
SwMswii1nhiEsi
式中:
Sw——水位下降引起的地面沉降(mm);
MS——经验系数(M1×M2,素填土、粘性土M1取0.5,粉细砂M1取0.7;M2取0.9);wi——水位下降引起的各计算分层有效应力增量(kPa);hi——受降水影响地层的分层厚度(cm);n——计算分层数;
ESi——各分层的压缩模量(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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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两点由于承压水水位下降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的斜率为:
S12uI
式中:
u—为承压水水位比降值,uSwS
I—为承压水位流网的水力坡度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因降水引起沉降或避免差异沉降,本场站基坑做了多方面的处理:一采用连续墙围护、墙体入基岩一定深度,二加固墙体范围地基土,三降水井全布置在坑内。
为安全起见,在降水运行前,应在地面和建(构)筑物布置沉降观测点,在降水运行期间加强沉降监测,及时反馈沉降信息,采取预防应急措施,以确保建(构)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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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要求
7.1 降水井施工要求
按《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7.1.1钻
探
7.1.1.1 钻机安装平稳,确保钻孔圆正、垂直、孔斜不得超过1°。7.2.1.2为提高钻探进尺和成孔质量,钻探采用清水冲击钻成孔工艺,保证孔壁的稳定;减少孔底沉渣厚度。
7.1.2井管安装
井管安装前,应根据井管的结构设计,进行配管;检查井管质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下管前,测量孔深,使井管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为减少井管安装时间,应先在附近地面将每节井过滤器包扎好,在孔口再次焊接入孔时,应采取防护烧伤措施。
为确保井管在入孔后位于钻孔中心,使井管与孔壁间的环形间距厚度均匀,井管每间隔12m设置导中器。
7.1.3填砾与管外封闭
井管安装后,及时进行填砾,填砾前选用砾料粒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备好填料运输工具,尽可能缩短填筑时间,填砾时,砾料应沿井管四周均匀连续填入,随填随测。
7.2 洗井与试验性抽水要求
7.2.1当井管安装与填筑砾料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洗井。洗井的目的是清除井内泥浆,破坏井壁附着的泥皮、钻探渗入含水层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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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泥浆和细小颗粒,使过滤器周围形成一个良好的透水人工过滤层,以增加井的出水量和透水性。
7.2.2洗井可视孔内泥浆稠度,含水层特性与成井时间,先采用化学方法洗井,后可采用机械方法(如活塞、空压机等)洗井,最后可采用水泵抽水洗井,洗井至水清砂净,出水量满足设计要求为止,洗井时应同步进行降水井与水位观测井的水位观测。
7.2.3洗井结束后,应测量管内沉淀物厚度,当沉淀物过多时,应采用小抽筒或泵吸法捞取。
7.2.4单井洗井结束后,进行单井试验性抽水,以初步确定单井出水量及动水位深度,为施工降水的运行提供监控依据。7.2.5全部水井施工结束后,正式降水运行前,进行群井抽水试验,验证降水效果,并检验供电排水系统的负荷能力。
7.3 排水含砂量要求
降水运行期间,抽排水的含砂量应符JGJ/T111-98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小于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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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监测与降水维护
8.1 监测内容
包括降水和建(构)筑物(含地面)变形监测两个部分。8.1.1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和沉降变形监测以及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由监测单位负责进行。
8.1.2 降水井排水流量、水位、排水含砂量及水位观测井水位监测,由降水单位负责进行。
8.2 监测要求
8.2.1基坑开挖前须做好监测方案和观测点的布置,具体位置和数量由监测单位实施。采用精密水准仪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观测。
8.2.2观测基准点为2个,设在开挖影响范围外。
8.2.3在降水阶段和开挖卸荷急剧时,应加密观测。观测资料要及时整理出累计变形量及沉降速率等。8.2.4观测精度及闭合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8.3 降水监测细则
8.3.1 降水运行前应全部测量一次井内水位和各井出水量。8.3.2 抽水开始后,在水位未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以前,每天观测三次水位、水量。
8.3.3当水位已达到设计降水深度,且趋于稳定时,可每天观测一次。8.3.4如遇降雨,观测次数宜每日2~3次。8.3.5水位、水量观测精度要求符合规范规定。
8.3.6对水位、水量监测记录应及时整理,绘制水量Q与时间t和水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新河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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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降深值S与时间t过程曲线图,分析水位水量下降趋势,预测设计降水深度要求所需时间。
8.3.7根据水位、水量观测记录,查明降水过程中的不正常状况及其产生的原因,及时提出调整补充措施,确保达到降水深度。
8.4降水维护
8.4.1降水期间应对抽水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维护检查,每天检查不应少于3次,并应观测记录水泵的工作压力、电流、电压、出水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抽水设备始终处在正常运行状态。
8.4.2抽水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如水泵出现故障,应及时更换。8.4.3经常检查排水管、沟,防止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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