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本站推荐)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申请材料: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余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二篇: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精选)
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商务部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四、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第三篇: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许可内容
1、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2、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3、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由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石化集团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二、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巿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
4、《浙江省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浙经贸市场[2004]430号);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浙江省“十五”期间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行业建设发展规划;
2、就地改(扩)建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布点原则;
3、新(迁)建加油站(点)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凡是申请审批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定点审批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迁建,申请企业附上原址处理意见,并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9)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二)、凡是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验收报告;(2)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
(3)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地市级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纪要和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
(4)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5)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6)提供电气和建筑工程等质量验收合格依据,包括安全评价、环保评价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计量机具检定证书;
(7)成品油仓储设施全景照一张;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9)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三)、凡是申请新(迁)建加油站(点)和原地改(扩)建加油站(点)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加油站(点)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或《加油站(点)原地改(扩)建项目申报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迁建,申请企业附上原址处理意见,并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8)新(迁)建项目的定点与左右邻舍的相关加油站间距图;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10)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四)、凡是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验收报告;
(2)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函;
(3)填写《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附地市级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纪要和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
(4)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5)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6)提供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依据,包括安全评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计量机具检定证书等;
(7)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签订加盟或供油协议;(8)加油站(点)全景照一张;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10)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五、许可程序及期限
1、企业将申请材料报至所在地县(市)经贸局;
2、县(市)经贸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经委),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审批或申领相关证书;
3、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正式批复或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商业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216
第四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许可的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2007-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9号
关于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许可的公告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赋予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中化国际石油广东有限公司、中化国际石油江苏有限公司、中化国际石油浙江有限公司、四川陆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二环石油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赋予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注销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总结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XX市商务局《XX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0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曲商2008]26号)要求,我局成立了200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发了《XX区关于开展200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区油清整办2008]1号),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安排,按规定程序、要求完成了辖区内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按照曲商2008]26号文件要求,经过认真细致的检审核实,XX区辖区内共有加油站55座,其中按隶属关系划分:中石化曲靖分公司20座,中石油曲靖公司6座,中石化特许加盟1座,社会加油站28座,按区域划分:市区21座,高速公路1座,省、国道10座,县、乡道17座,乡(镇)6座。2007年共有52座加油站(点)参加检查,3座加油站未参加。辖区内加油站(点)库容总量5584立方米,共有加油机数量217台。2007零售总量110338.6吨(单站年销售量,社会加油站年销售量附后)。辖区内销售量最大的六座加油站分别是:中石化XX曲靖分公司环东加油站,中石化XX分公司黄泥堡加油站,中石油XX销售分公司曲靖东源加油站,中石油XX销售分公司曲靖乐维加油站,曲靖福运有限公司加油站,XX市XX区越州新发加油站。
二、主要工作
今年,在审核工作中,认真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XX市商务局《XX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0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曲商2008]26号)要求,一是下发了《XX区关于开展200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区油清整办〔2008〕1号),规定了检查的要求和内容;二是于2008年2月26日至3月28日开展了XX区辖区55座加油站的年检材料收集,并认真检查核对,对材料不齐和装订不规范的,耐心指导加油站补齐或帮助整理装订成册,通过严格审核,提出了初审意见;三是3月28日经XX市商务局复审,全区55座加油站,47座加油站完全复审合格,其中XX区麒麟加油站、XX区鑫丰加油站、XX区东山新村加油站等八座建油站未通过复审,按照市商务局要求,就八座加油站提出了我局的初审意见。
三、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我区辖区内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规范化操作较好,一年来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为本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存在不足之处。
(一)由于公路交通事业迅猛发展,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使部分加油站面临搬迁或拆除。
(二)部分加油站(点),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责任意识不足,法律、法规、政策意识淡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由于公路改道,部分加油站经营受到影响,有少数加油站提出搬迁申请。
(四)部分社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供油渠道不稳定,在油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经营中明显处于弱势,难于确保正常经营。
(五)单一体制的成品油批发环节,使社会加油站油源供给不足,难于保证市场成品油需求,一旦市场波动,将直接影响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加油站(点)布局不合理。
四、整改措施
按照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石油、成品油清整办严加监管,积极协调,狠抓规范,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机构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成品油清整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切实加强对“清整”工作的领导。
二是克服成品油供应偏紧的困难,及时下发文件,制定措施,积极主动协调中石化、中石油加大成品油市场供应量,巩固近几年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取得的成果。
三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加油站(点)检查、整治工作,在石油成品油供应紧缺、油价上调的情况下,积极协调,确保生产用油,维护市场稳定。
四是对各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区整顿办领导专门批示,办公室认真督办,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加油站(点),由消防大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过检查,增强了加油站(点)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下步工作目标
(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的要求,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对成品油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坚持长抓不懈。
(二)按照区域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各加油站(点)的规划、发展建设,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监管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完善好加油站(点)的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工作,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
(三)及时申报办理因公路改扩建需要搬迁、拆除、重建加油站(点)的申报审批事宜。
(四)按区域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编制调整区域内加油站(点)规划。
(五)加强对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做到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对检查不合格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避免出现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事件的发生。
(六)树立安全发展观,加强对各加油站(点)消防安全设施、制度和措施的检查,树立安全经营意识,责任意识,使安全经营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