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学生毕业户口回迁农村原籍是否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学生毕业户口回迁农村原籍是否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根据上述规定,大学生不具备法定的交回承包土地的条件,村委会也无权要求提前收回所包土地。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大学生仍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况下村委有权收回土地:(1)举家外迁出地级市以外的地方(并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2)承包人死亡,按照继承法无法继承的。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其个体为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条例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五)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发包承包、征收征用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依据此条规定第五款,大学生户口迁至高等院校在校读书期间,其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规定第二款大学生毕业户口迁回其所在村委会,其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父母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2012年《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来看,对于大学生因读书户口迁至学校期间以及毕业后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内,均确认了其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权,以户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篇: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农村妇女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张某系刘大,刘二的母亲,三人均为威海市某村村民。1999年,某村进行土地承包,张某、刘大、刘二各取得承包地1.5亩,但是双方未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刘大、刘二随母亲张某一起从本村迁走,迁入另一村。三人未在重新迁入的村里获得新的承包地。2004年,国建实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原村委未对三人承包的土地进行确权,原村委而是将上述土地确认到本村另一村民名下。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村委,希望能将上述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但未果。后张某、刘大、刘二起诉至法院,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案情简单,关键就是农村妇女户口从本村迁出后,还是否有权获得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携子刘大、刘二改嫁他村,但并未重新获得土地,因此,律师认为,原来村委会应当将土地确认到张某及其孩子名下。虽然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恒宝虽然是以户为单位,但每户承包的份额却以人数为标准,因此妇女也是承包人之一。《民法通则》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相对于农村集体中的其他经营户而言,独立享有承担相
应民事权利义务,并不影响承包经营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到本案,张某和刘大、刘二从村里承包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承包年限是30年,则承包期限应当至2029年。而且,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只是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或者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的处置作出了规定,对于迁入外村的情形并未明确约定,自然也不在村委可以将承包土地收回的情形之内。所以,本村村民委员会的作法实属违反法律规定。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原居住地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前提之一是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原居住地发包方就必然能够将土地收回。显然,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携子到外村后,并未获得新的承包地,所以原居住地的村委会是不可以将他们的土地收回去的。
当然,律师在查阅相关资料时,也有看到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角度去论述。律师认为也是很有必要的,但律师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首要要有好的法律构建,其次是将好的法律落实到实处。
第三篇:土地承包经营权私自互换是否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私自互换是否合法?
【案例】
2003年9月,汤阴县伏道镇某村村民李某,因自己的两块承包地间隔太远,便将自己的6亩承包地与本村王某的5.5亩承包地进行了互换,后双方自愿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一直耕种该土地,双方未出现任何争议。2011年,因修建公路需要,该县依法征用了李某从王某家互换来的5.5亩承包地中的4亩土地,并给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王某以当时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换回土地。李某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矛盾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后李某起诉至汤阴县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4亩耕地的征用补偿款。
【说法】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在我国农村地区,为方便耕种,村民之间互换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备,很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李某、王某双方当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及签订的互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4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应由谁来领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该条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李某和王某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无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只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即可,但并未规定土地互换行为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则土地互换行为即为有效。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且已经耕种8年,应认定该土地互换行为合法有效,4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应由李某来领取。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互换土地协议期限的问题,在双方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互换的期限,那么互换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收回土地呢?该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根据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原则以及合同的诚实履行原则,互换期限应为整个承包期内的互换。笔者认为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在互换土地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互换一方是无权主张收回土地的。
第四篇: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原告阿琴和被告阿彪因感情破裂,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承包地的耕作权。
那么,夫妻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呢?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司家宏)
第五篇:大学生毕业户口迁回原籍流程
一,毕业回迁户口(从学校迁回)
1, 到学校政工部门办理 “户口迁移证”,“报到证”,2, 持“报到证”回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
3, 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到原籍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当场可以落户.(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
4, 原身份证如果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二, 毕业回迁户口(从人才中心迁回)
1, 到人才中心办理“户籍证明”, “解除关系证明”或“失业待业证明”
2, 持 “报到证”到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
3, 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到原籍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三星期左右)如果在本省内,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则省略第4点 4, 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明”,到寄档案的人才市场开“户口迁移证”,拿回原籍办理落户.(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
5, 原身份证如果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