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实践总结中的“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实践总结中的“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对于试点企业,“营改增”能否给企业减税的关键是如何获得足够比重的进项增值税。作为企业管理层,尤其是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相关税务风险的管理?笔者结合相关试点行业的实施情况给予以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与应对宣传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广泛,要求企业的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更高,在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分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相继有新的变化,决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税务会计的事情,需高度重视。
税改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政策制度,多渠道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各级人员,如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与认识,积极配合“营改增”,培养在采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中顺利对接。
二、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甄选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需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的减少本环节征税。在原缴纳营业税前,由于纳税环节不严密,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时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税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行进项税抵扣,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体制将可能使企业出问题。
当然,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在对外收取发票的环节,需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尤其是对大额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格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严格淘汰。在试点地区,应选取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抵税;在非试点地区,开具营业税的服务分包商业可按照销售额直接差额缴税,即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再计算销项税金,这类政策需要充分利用起来,并在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纳税计算、税务申报的各相关环节做好对接,具体的会计核算可参考财政部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具体的纳税申报,则在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中相关项中填报。
三、通盘筹划纳税期间,充分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由于增值税是差额缴税,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难以做到同步,因此,应尽量提前收齐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并认证,合理谨慎确认本期的销售额并开票,保证本期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发票已完全抵税。
四、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以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
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项目,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税额发票,则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税额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则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那么该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于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五、纳税申报表填报,对于个别特殊项填报需引起关注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复杂,相应增加了“营改增”相关项及附表,因此,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不少企业“营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进项税金,但“营改增”后部分进项税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货劳项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营改增”项目。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检查并注意。
(2)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按规定可直接抵减销售额,需登记在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中,以扩大本期进项抵税额。
此外还需特别提醒,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管理应具有一致性,凡涉及相关“营改增”的特殊税务处理,其对应的会计处理也需在账面及时完成,如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税务中虽然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但纳税申报中最总体现为减少销项税金,则对应的会计处理也应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并由此借记来减少本期账面上的应缴增值税。
第二篇: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带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改变和挑战,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税收风险。为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针对当前“营改增”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由于企业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从而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营业税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
第三篇:警惕“营改增”中的三大税务风险
警惕“营改增”中的三大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纳入试点的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管理和核算比营业税复杂,试点纳税人如果不全面了解增值税,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骗税风险
面对“抵扣”税款的巨大诱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屡见不鲜。
“营改增”后,很有可能出现一些企业在新旧政策交替期间乘机钻空,希望通过获取更多增值税发票来抵扣,从而少纳税的情况,如出现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买票”等利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这更需要相关企业高度关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10余种,常见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刑法》中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增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风险
在税收监管方面,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税改以后,假发票、虚假抵扣难以管理,由于存在某些政策性缺陷,可能会出现企业虚开发票的问题。
例如,一般纳税人接收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行税额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简易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税收制度设计相悖,存在增值税征收链条断裂的问题,这样会出现小规模交通企业虚开发票的问题。
上海试点“营改增”后,自2012年1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率为11%,从其他省市取得的货运票抵扣率为7%。因此,试点期间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要注意地点不同而造成的抵扣税额差异,纳税人也要留意货物运输业发票开具和不得抵扣政策,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抵扣的情形有:一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三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了进项税额抵扣的,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四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五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上海试点方案特别强调,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进项税额不准从销项税额抵扣,纳税人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隐瞒销售收入的偷税风险
出于追求盈利的本性,一些企业往往会采取减计或少计收入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缴纳税收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有许多原因。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纳税人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隐瞒销售收入行为,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取不计或少计收入的手段,会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对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构成偷税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另外,不允许企业抵顶进项税额,也是对隐瞒销售收入偷漏税的一种惩罚。樊其国 中国会计报
第四篇:税务会计 营改增
营改增方面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传统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尤其是体现在营业税的征收方面。营业税的征收正日渐的显现出其固有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当然,这次改革有利也有弊。
关键词 :“营改增”政策;利与弊;税收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认为,它也随之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非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 营改增的背景 营改增的国际背景
1954年,法国首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一项税收制度能够很快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是更适应社会生产分工不断细化的货物和劳务类税种,其最初的理论构想者将该税种赞为“改良的所得税”。2 营改增的国内背景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 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 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 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三 我国营改增的现状分析
从上海、北京、江苏和安徽试点运行的效果看,改革有力地带动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了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利用外资,促进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据江苏省财税部门介绍,截至2013年1月,全省纳入企业已经超过15万户,其中80%都是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试点共计减税3.54亿元,全部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
其他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平稳,减税效果同样令人振奋:北京市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超过20万户,累计减税42.4亿元,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33%;广东省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两个申报期,纳入试点企业数14.11万户(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6.32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5.35%。仅广州地铁公司一家企业,试点两个月就减税18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称,从12个“营改增”试点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40%
四 营改增的利弊 “营改增”政策之利端(1)税制环境有效改善
据有关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负责人介绍,“营改增”以后,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转变,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企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一是促进了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一方面,有效激发制造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了制造业的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制造业对相关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也反过来促进了服务业发展。二是跨区域、跨行业抵扣链条的形成,强化了区域内外、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联系,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如,试点以来,江苏、上海、浙江3省(市)合计接受安徽“营改增”专用发票3.3万份、税额2.7亿元,占到安徽开具给外省总份数的50%以上,进一步密切了安徽与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三是促进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接。“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去年,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上海仍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0多家,投资性公司25家,研发中心17家,实际利用外资增长20.5%。(2)企业减负提升管理
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营改增”试点实现了总体减负。据统计,去年共减税426.3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亿元。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此外,增税面不断下降。以上海为例,去年全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税面逐月下降,并于7月实现了全行业减税。在去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这无疑为广大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下了一场“及时雨”。
“营改增”后,企业上下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环环相扣链条,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能够抵扣的税额就越多,还能给下游企业增加抵扣额,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普遍增强。为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企业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如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制造业中的研发与运输服务等,纷纷寻求专业化协作。此外,很多企业主动从商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方面,完善了企业治理机制,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由于设备采购抵扣增加,企业加速资产更新,鼓励科技创新,有力促进了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3)服务业迎多重利好
“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了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提升议价能力四重利好,大大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源向服务业集聚。统计显示,试点以来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如湖北省试点一个月新增试点纳税人3952户,增加最多的是文化创意服务业,占新增户数的29.8%。
“营改增”直接受益的是服务业,但对制造业也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益”,推动着企业将一些服务外包出去,促进自身业务的主辅分离,专注于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数据显示,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服务业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12年,上海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其中第二产业增长3.1%,而第三产业增长达10.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首次突破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营改增”政策之弊端
(1)营改增或致资金链断裂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在北京范围内的一项“营改增”调研显示:就企业来看,中央在京建筑企业、市属大型建筑企业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对税制改革及其带来的影响非常重视,普遍认为“是件大事”。而多数企业仅限于财税专业人员有所耳闻,企业领导相对还处于木讷状态。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的调查显示,北京的几家大型市属建筑企业都曾对增值税(税率11%)做过测算,虽然各家引用的2011年的具体数据不同,但是结论一样:企业税负增加了。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认为,增值税税率若定在11%,按照上述测算,在现有建筑市场整体环境情况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这对微利行业的建筑业造成重大打击。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的报告认为,现在有专家讲,实行增值税后税负肯定能降,因为材料、设备大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实际上,中国税务管理的环境存在不正常的地方,不仅有地方保护主义,争夺税源,还有许多供应商没有进销项税票,根本抵扣不了。如商品混凝土都是免税的。自办混凝土站,反而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这些问题,不是理论上、专家短时间可以解决的。
中建五局一位高层向记者表示,尽管计税基数不一样,但“营改增”不能让企业增加成本。如果增加了成本,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实质的影响。(2)、进一步冲击地方财政
地税去留问题显然和正在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分不开。这项改革已经进入第二个年头,不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其试点行业也要进一步扩大,并会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情况,逐步将其推广至全国。
占省级财政固定收入30%以上,省以下固定财政收入40%以上的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地税的去留不得不成为问题,地方的财力如何保证则是一个更大的难题。
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大,参与税改的企业,更新设备和增加研发投入等,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中央已经明确将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如果企业抓住这一契机,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转为外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利于促进产业链的细化产业,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但“营改增”并非一项普惠政策,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一些试点省份将会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扶持,帮助有关企业平稳转换税制。
参考文献
王信川 钱箐旎
《经济日报》
2013-02-04 盛丽萍
《浙江在线》
2013-01-21
吴丽华
《华夏时报》
2013-01-26 韩洁
《新华网》
2013-02-02 《营改增背景分析》
2012-12-07 肖捷.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J].经济日报, 2012年4月1日
第五篇:“营改增”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
博大昊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刘吉
“营改增”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
“营改增”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减少重复纳税,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而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变动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营改增”带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改变和挑战,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带来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同时,“营改增”对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增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而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另外,发票风险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营改增”后,企业需使用增值税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故“营改增”的试行对企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发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风险及多缴税款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一是关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博大昊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刘吉
企业应特别关注财税部门的相关政策动态,努力学习“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新政策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做好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备案和申请工作,以争取最大程度地享受政策优惠,防范新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税负。
二是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
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营改增”税收知识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营改增”政策的全部内容,掌握“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国家对哪些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企业从事混业经营的,要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作为财务人员也应对财税政策积极理解和掌握,进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帮助企业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新税制带来的优势。三是规范账务处理,防范会计核算风险。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相应变化。企业原为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的计税方式较为简单。试点后,其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计税方式较为复杂。按照增值税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同时相应修改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营改增”后的会计核算工作,降低新税制对企业会计核算的风险。
四是严把发票管理关,降低财税风险。
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同时由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抵扣等对企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试点企业应结合实际,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等程序,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查工作,严禁虚开增值税发票,杜绝虚假发票的取得,努力降低发票带来的财税风险。五是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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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
“营改增”的试行,在给企业带来众多挑战的同时,也给企业投资带来了机遇。例如,由于“营改增”,企业通过购置营运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不仅增加了进项税额,降低了企业税负,而且调整了营运资产结构,更新了营运设备,改善了营运环境,提升了企业的硬件竞争力,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六是科学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应充分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重新审阅现有项目采购、销售合同,修改定价及税负承担等相关条款;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样企业才可以增加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七是强化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保证企业平稳发展。
“营改增”的试行,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定价机制、市场营销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对相关企业而言,让其客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各方了解自身受到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保证他们获知该变化,将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同时,通过积极主动与财税部门沟通,争取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将保证企业的平稳发展。
财税办公论坛 老师: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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