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协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2013-08-09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慈善协会就慈善项目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项目立项
1、立项原则:北京市慈善协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2、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其他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知识普及、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
3、立项程序:①明确募捐的目标和宗旨。②进行立项评估,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时与合作单位联络、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机构。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二条
项目实施
1、接收捐赠或开展合作,由部门主管秘书长牵头,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参与人员职责。
2、援建项目拨款一般分二至三期拨付。首期拨付50%,根据项目进度延后拨付剩余50%。若慈善项目涉及第三方定向捐赠的,需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执行项目拨款工作。
3、涉及物资捐赠的需根据捐赠意向安排发放,如无具体意向,则由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领导或会领导办公会提交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项目监督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向会领导报告,根据会领导意见予以纠正。
社会监督: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度,网站公示、媒体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
审计监督: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 第四条 项目档案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项目资料归档的范围: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预决算报告等文字资料和图片、音像资料。如涉及物资购买,需提供发票、购买合同等相关文件
签订后的项目协议书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由执行部门及财务部存档。
第二篇: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3-08-09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慈善协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慈善协会会计业务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慈善协会财务部负责协会的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捐赠物资明细账登记手续;负责建立各项收入、支出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捐赠物资明细帐等帐簿;定期向协会领导及理事会、监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三)慈善协会财务部根据协会工作计划,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之前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告》、《项目预算方案》,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出上一年《财务决算报告》向协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并经过审议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管理
(一)收入管理:
1、慈善协会的收入来源为公益性募捐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公益性募捐收入只能用于社会救助项目支出;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的管理费支出,利息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救助项目管理费支出、筹资宣传费用支出的不足部分。
公益性募捐收入属于专项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受助对象的,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发放捐赠款;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捐赠款的具体用途或受助对象的,要根据慈善协会制定的《实施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支出捐赠款。
2、凡收到捐赠、义举所得的现金或支票,必须为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及时将支票、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长时间超库存现金额度。
(二)支出管理
慈善协会的支出主要分为管理费费支出、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及筹资费用支出等。
1、管理费支出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收入。主要用于慈善协会工作人员支出、办公费支出及项目管理费支出和宣传活动费支出等。
办公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来源主要是公益性捐赠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内容主要是救助项目支出,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临时性的救助项目支出要根据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执行。紧急救灾项目支出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经驻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财务部设立“救助项目支出明细帐”,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记录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
1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的支出由慈善协会主要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慈善协会驻会领导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执行。
报销程序: 1、1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需由用款部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领支票或现金手续。
2、各项支出报销,必须持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其中购物发票要有品名、数量、单价等。
3、经费支出后,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协会领导签字后报销。出差人员回京后,应在5日内到财务部报销,结清借用的差旅费。
4、各项支出无特殊情况,应在10日内报销,5、车辆停车费、过桥费由乘车人签注姓名、日期及事由后按月报销。
四、实物管理 慈善协会实物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及捐赠物资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2、协会的资产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帐务登记工作,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及时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调拨等处置的审批手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清理工作,与财务部共同配合,每年对本会全部财产进行实地盘点至少一次,核对帐、卡、物是否相符。
3、固定财产的购置须由申购部门提出申请,经协会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购置固定资产后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购入凭单”,登记资产编号,明确使用部门以及保管责任人。
公用财产的说明书、保修单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4、由协会各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证设备不毁损、不丢失。设备保管责任人因岗位调整、离职等工作变动,需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后方能办理调岗和离职手续。
5、用于办公或活动的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册”,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发放领用手续。
(二)捐赠物资管理
1、市慈善协会接收捐赠物资,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保证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或票据确认价值,登记会计账簿。
经确认接收的捐赠物资,市慈善协会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接收的捐赠物资应依据入库单据进行验收。须经仓库实物负责人员、财务负责人员及捐赠者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员三方验收入库。
捐赠物资仓库的出入库单据应由财务部专人负责开具,并据此登记“捐赠物资明细帐”。每季末与办公室责任人逐一进行实物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4、接收捐赠物资的分配和使用,须由承办部门配合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协会领导批准。出库手续由财务部及办公室负责办理。受赠单位需在出库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财务以确认后的出库单登记会计账簿和“捐赠物资明细帐”。
5、市慈善协会接收的暂时不能确认价值的书画、工艺品等需变现的捐赠物资,须经协会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成本后全部计入捐赠收入,作为救助项目资金使用。
第三篇:慈善协会章程
泾阳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泾阳县慈善协会是由在泾阳县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泾阳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泾阳县委员会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 4 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四条
(一)、(四)项的职权;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聘请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九)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6 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慈善专员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 “泾阳县慈善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协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法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并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慈善协会发言
在爱的痕迹·相约和平姜育恒公益演出新闻
发布会上的讲话
和平区慈善协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和平区慈善协会十分感谢各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爱的痕迹·相约和平”姜育恒公益演出新闻发布会。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就这次公益演出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举办这次公益性演出的目的、意义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和平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济发展的势头十分强劲,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和平区的职工收入水平一直处于全市领先位置,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显著提高。为了解决少数困难群众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委、区政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践党的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高度,不断完善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两元三级”长效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 1的加快,居民群众中大、重病患者明显增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有部分群众因患大病、重病和多发慢性疾病,致使家庭负担十分沉重,甚至有的患者难以维持治疗。
据统计,目前和平区困难家庭中患大、重病的人员有300余人,而且每年都以8%左右的比例上升。为了缓解看不起病的问题,从2004年起,区委、区政府和慈善协会多方筹集资金,每年开展两次大、重病人员救助活动,对优抚对象、低保、特困和边缘困难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照病情及治病花费金额每户给予1000-6000元救助。几年来,全区有2312人次受益。他们从中真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对困难群众实施大、重病救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前不久,市委召开了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为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区委、区政府认真进行了学习和研究。区委、区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大、重病救助,仅靠政府的力量还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人人
献出一份爱心。这样做,不是政府把这份责任推向社会,而是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聚集各方力量,营造一个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这次公益性演出的过程,也正是构建社会和谐的过程。
我们组织“爱的痕迹·相约和平”姜育恒公益性演出,是我区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前几年,我区针对困难群众的突出问题和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阳光助学”、“温暖济困”等活动,区慈善协会建立了“阳光助学”和“温暖济困”专项基金,每年都拿出一部分救助困难学生和生活困难的家庭,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这次以姜先生公益性演出为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实施大、重病救助,既是进一步完善我区“两元三级”长效社会救助机制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慈善力量良性互动的具体实践,更是展示爱心单位、企业和个人良好形象的载体和平台。
二、举办公益性演出的具体安排
姜育恒先生对这次公益性演出十分热心,也十分重视,做了充分的准备。具体安排是:9月24日至26日装台,27日进行彩排,9月28日,在天津市人民体育馆正式演出。“爱的痕迹·相约和平”公益性演出原
定演出两场,考虑到姜育恒先生实际情况和和平区当前的任务,只能安排一场。本场公益演出不对外卖票,所有演出票将赠与驻区党政机关、部队、资助企业和姜育恒先生的友人。
三、接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公益性演出所得捐助款基本来自三个渠道:一是有关单位;二是有关企业;三是全区党政机关干部缴纳的特殊党费。对于这些款项将由和平区慈善协会接收并管理使用,纳入和平区“博爱助医”专项基金。重点用于2010年至2013年的大、重病救助项目。每年救助两次,每次救助用款60至70万元。同时,对于平时出现的癌症、尿毒症等大病患者,实施临时救助时也将从这项善款中支出。为保证本次所募善款能够发挥最大效益,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捐赠款项的接收和使用。对捐赠单位所捐的款项由区慈善协会进行登记造册、备案。救助工作的开展将本着“属地管理、以收定支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区慈善协会具体负责困难家庭大、重病救助工作的实施。根据资金的筹集情况,着眼于救助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定救助的病种和救助患者的数量、数额,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此项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2、认真做好捐赠款项的管理工作。接收的捐赠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认真履行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严格使用程序。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审计等部门对捐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3、认真做好捐赠款项使用情况的反馈报告工作。我们将本着对善款负责、对受助对象负责、对捐款单位和捐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待这笔资金使用完后,我们将向捐款单位和个人写出专题报告,详细汇报使用情况,必要时将邀请捐助者走访大、重病患者,自觉接受捐助者的监督。
最后,我再次代表区慈善协会向前来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表示致意。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困难家庭大、重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关心和支持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谢谢大家!
第五篇:慈善捐款管理办法
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慈善捐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今图公司慈善捐款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至少3人。成员由员工推荐的形式产生。
二、管理小组负责善款的管理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对所募集的善款必须建立独立的账目并公开透明,定期对外公示。
三、善款募集方式:
1.经理级别员工每次在财务处领取补助时捐出百元以下零钞。(讨论)
2.副经理级别员工每次在财务处领取补助时捐出五十元以下零钞。
3.一般员工每次在财务处领取补助时捐出二十元以下零钞。4.各项目部将平时收集的可回收废品变卖所得。5.各人依各人意愿随时捐款。
6.以上捐款全部由本人主动投入捐款箱内。
四、捐助对象:
1.公司员工本人或家庭有实际困难需要帮助的。
2.经公司员工推荐社会上需要帮助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3.较大型公益活动需要募捐的。4.贫困山区大、中、小学生及失学儿童经核实需要帮助的。
五、救助方式:
1.现金救助。在在募集资金中取一定数额的现金对救助对象进行一定救助。
2.实物救助。从所募集的资金中去一定数额的现金购置相关的生产、生活、学习必须品对救助对象进行救助。3.其他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其他形式的救助(例如提供工作岗位等)。
六、救助和申请救助流程:
由个人或管理小组成员写救助申请-------管理小组成员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确实需要帮助的确定帮助方式-------公示3天无异议即可获得帮助。
七、本办法经公司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后,将作为公司一项基本制度执行。
八、为更完善本管理办法,管理小组每年将对本制度向全体员工征求合理化建议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