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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

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



第一篇: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

【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00-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优化依法纳税环境,保证税法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按照依法办税程度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纳税人纳税的信誉程度,力求真实地反映纳税质量;

(二)发现纳税人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三)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税务稽查提供依据,杜绝重复、多头稽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合理调配税务稽查人员力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学征管;

(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上等级。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

第二章 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程序和划分标准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分为A、B、C三类,其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等级类别;

(二)征收分局审查;

(三)稽查分局全面恢复复核;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因素考核:

(一)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真实、及时程度;

(二)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

(三)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 第七条 确定纳税信誉等级的标准分别为:

A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好,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帐册凭证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直能依时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评定的信誉等级较高,影响正常申报纳税的消极因素较少,税务部门未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1%以下。

B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好,帐册较健全,依时申报纳税,会计核算较准确。尽管纳税人目前有能力申报纳税,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依期申报纳税的因素。B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纳税人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等)的;

(二)纳税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股权变更的;

(三)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不正常,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80%的;

(四)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等级类别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5%以下,1%以上的。

C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帐册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出现不真实,无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C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纳税意识不强,屡查屡违法的;

(二)纳税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

(三)纳税人曾经采用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纳税的;

(四)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超过5%的。

上述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章 纳税信誉等级的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但发现纳税人有下列问题的,其纳税信誉等级的变更应由征收分局提出,经稽查分局复核、市局审批后,提前降级为C类:

(一)有严重的偷、逃、欠、抗税行为,一个纳税年度内执法机关查补税款占应纳税、费额的40%以上;

(二)由查帐征收户改为“双定”征收户。

第九条 第九条 稽查机关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信誉等级实施不同的稽查频率,但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纳税人被举报、被相关部门要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第十条 稽查机关对纳税信誉A类纳税人,每两年稽查不超过一次,B类纳税人每年稽查不超过一次,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稽查不超过两次。各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C类纳税人不得参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的检查科负责对辖区内的业户进行本年度日常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番禺、花都区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试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案卷交接单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案卷交接单

纳税人名称:案卷编号: 共卷,卷中材料共页,其中:

1、A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审批表共页

2、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共页

3、实施A(B、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共页

4、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记录共页

移交单位:接收单位: 经 手 人:经 手 人: 移交日期:接收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由县局、市区各管理分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局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使用),交接时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第三篇:国税纳税信誉评定办法

附件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税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同时参照有关诚信记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并根据纳税人纳税信誉评定分值从高到低依次设置A、B、C三个等级,据以实施分类管理及提供各有侧重的税收服务。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A级纳税信誉等级实行申报评定制,B、C级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审核评定制。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开始时间为每年5月1日。因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省国税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主要是纳税人连续二年以来(指国税机关开始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24个月)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登记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三)按期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税款入库情况;

(五)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行为的记录;

(六)发票保管与使用及其违反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的记录;

(七)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

(八)纳税人的社会诚信记录。

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定标准和评 定分值为:评定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评定分在60分

(含)以上90分以下,为B级;评定分在60分以下,为C级。

第九条 纳税人在一年内(指国税机关开始评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

(一)一年内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并且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下的;

(二)有偷、骗、逃、抗税行为,且已构成犯罪的;

(三)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记录的;

(四)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已构成犯罪的;

(五)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六)应税收入、应税所得额核算极度混乱,大多数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因在经济上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第十条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评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资格: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涉嫌违反税法行为至申请日仍未结案的;

(二)帐证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的;

(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四)累计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评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分别设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纳税信誉等级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A级纳税信誉等级由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B、C级纳税信誉等级由市或县国税局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具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资格但未申报A级纳税信誉等级,也未被主管国税机关提请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经纳税信誉等级委员会授权,可以直接评定其为B级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申报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发放《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并在纳税人交回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上报市或县国税局。

第十四条 市、县国税局应当在办税场所或本地新闻媒体上公示申报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并通报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纳税人由市或县国税局在

《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国 税局。

自公示或通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可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认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省国税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定。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将符合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清单及《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审批表》和认定依据及时上报市或县国税局,由市或县国税局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或县国税局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决定。

第十七条 对最终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牌匾》。

对被评定为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评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八条 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被评定为A级或B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

当自调整之日起30内向其送达《撤销C级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 知书》。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向下调整到B、C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收回其 《A级纳税信誉等级证书》和《A级纳税信誉等级牌匾》,并由省国税局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信誉等级申报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妥善保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各种原始资料。不得擅自将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结果和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税务登记证验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免检;

(二)免除税务检查(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检查、金

税协查、举报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移交的案源检查等除外);

(三)纳税人按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的申 请,经省国税局核准后可予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办税服务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级纳税信誉等级办税窗口,将A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的所有国税涉税业务均交由该窗口办理,能够限时办理的业务应当限 时办结;

(五)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可购二个月以内用量,普通发票每次可购三个月以内用量。对需要自印发票的,可按规定批准其自印;

(六)对具备出口退税条件的,优先予以办理;

(七)提供其他税收管理上的优惠措施以及个性化的税收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C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列入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稽查;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

(三)申报纳税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外,还应按照 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凭证;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供应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等办法,并不得批准其自印发票;

(五)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在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六)提供办税预警服务和税收业务培训服务。第二十六条 对B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同时加强涉税政策辅导,帮助其改进财务 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

未取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资格的纳税人,比照B级纳税信誉等级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省、市、县国税局应当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的变化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及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有逃避国税机关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监管行为或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对其在三年内实施C级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

匾,由省国税局统一设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日内”除特别说明外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农家乐服务管理,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乐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满12个月之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二、评定项目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进行。满分500分,其中:基本条件20分,经营服务场地70分,接待服务设施250分,公共区域15分,环境保护15分,质量要求65分,服务项目15分,与当地发展的关联度 50分, 加分项目35分。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各等级农家乐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120分;二星级不低于180分;三星级不低于280分;四星级不低于380分;五星级不低于480分。

三、评定机构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委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

(一)评委会

市成立‚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各区、县级市相应成立本地区评委会。四星级以上农家乐由市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定;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由区(县级市)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定。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农业局农村建设指导处。主要由广州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农村建设指导处处长和一名负责同志、市旅游局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高校专家组成。

(二)专家评审组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专家评审组(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参与评定的农家乐企业进行考察和打分,并将评审意见报评委会进行审定。

市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专家库,主要由农业部门专家、旅游部门专家和高校专家三部分成员组成。评审组从专家库中抽取。

四、五星级农家乐的专家评审组由一名旅游部门专家、二名农业部门专家和来自高校的二位专家组成;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的专家评审组由一名旅游部门专家、一名农业部门专家以及来自高校各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地区回避的原则,评审专家不能参与其所在地的农家乐等级评定。

四、申报和评定程序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打分,评委会审定的原则。

(一)申报

农家乐经营户根据各自意愿,向所在地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文件包括:

(一)填报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请表,包括农家乐名称、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等内容;

(二)工商许可、卫生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排污许可、税务等相关执照复印件;

(三)农家乐经营户发展情况简介(包括发展状况、发展特色等有关内容)。

(二)评定

农家乐等级评定各项工作主要由市、区(县级市)两级农家乐评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制进行实施。市、区(县级市)两级农家乐评委会按照申报等级级别组织相应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企业进行考察和评定。市评委会具体负责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区(县级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具体负责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以及本地区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和初查工作,区(县级市)评委会应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情况报市评委会备案,并将初查后符合四星级、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委会。

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农家乐经营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按照《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中的考核标准对参与评定的农家乐进行不记名打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形成评审意见,向评委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建议认定名单。评委会组织召开审定会,讨论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 根据不同级别所要求的分数线,确定各等级名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评审决定。名单将通过广州农业信息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

(一)各区(县级市)评委会在组织实施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和《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市评委会将对各区(县级市)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成其收回标志牌和证书。

(二)已获得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应自觉接受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的监督。获得农家乐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评委会查实后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启动复核程序, 对照评定标准重新审查其等级资格。评委会参照评定程序,复核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质量等级资格,认为其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复核决定应当经评委会多数通过。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市)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市评委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市)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上缴市评委会。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三)全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广州市农家乐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并免费发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评委会报市评委会领取;四星级、五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委会直接发放到农家乐经营户。‚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标识牌‛自颁牌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广州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农家乐企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其等级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等级资格,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五篇:等级评定

记者今天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获悉,根据总部统一部署,全军军事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已全面展开。

今年的军事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贯彻落实胡主席和军委、总部关于大抓军事训练指示精神,着眼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军事训练考核规定》和《军事训练等级评定规定》,在考核对象上突出师旅团部队首长机关,在考核内容上突出信息化知识和指挥谋略,在考核方法上突出部队整体综合演练,检验部队履行训练职责、完成训练任务、取得训练绩效等情况,以考促训、以评促训,推动信息化条件下训练深入发展。

此次训练考评,采取总部直接考评和委托各大单位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变以往协调确定考核单位的做法,于考前1周通过网上抽签确定受考单位,避免部队突击迎考。总部直接考评采取训考分离的形式,四总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具体考核评判工作抽调有关院校专家教授负责。对受考单位训练管理和训练条件的检查,采取现地查看、资料调阅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重点通过对官兵满意度的测评进行比对分析。

考评过程中,各级严格执行考评规定,认真核对受考人员身份,真实采集考核信息,客观评定考核成绩,确保考核成绩真实、客观、公正。考评总结以查找训练和战斗力建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措施办法为主。四总部联合考评组客观、明确地指出受考部队在训练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建议,树立训练考评求真务实的正确导向。

据悉,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此前已专门下发通知,对全军军事训练考评工作的组织方法、考核重点、内容要求等作出部署,并组织了相关集训。(近期,总后 军事 交 通 运输 部 组 织 开 展 的训 练等 级

核 边论 证,论 证 边修 订,合实 际掌 握 第一 手 资 料,边 结 为 完善 训 练考 核及 训 练 等 级评 定 标准 提供 科 学依 据。()四 明确 责任 分 工。课 目多、间短、务 重 的在 时 任 情 况下,队按 时段、位(人)理 区分施 训 试 考课

大 单 个 合 目,明确 责 任分 工,细化 内容 标 准,规定 完 成 时 限。在营 连试 考 试 评 和修 订 标 准 的基 础 上,考 试评 领导 小

试 组 逐 项逐 条 进 行集 体 研 究 论证,照标 准 逐 一 进行 修

对 改。平战转 换 考评 先 采 取 营 连单 课 目进行,队集 中

大 组 织 检验 ; 对指 挥 军 官(教 员)教 练 班 长、兼、中级 士官

和 车 场 值 班 员 的试 考,照 对 象 和课 目,定 2

个 以

按 指 评 定试 点 工 作,是 促 进新 大 纲 全 面落 实 的具 体 体 现,是进一 步 统一 和规 范 训练 与考 核 的实 际举 措。兰州 军 区某 部 司机 卫 生员 训 练大 队 通 过 对 训 练 考 核 标 准 和

训 练 等级 评 定标 准 的初 步学习,总体 感 到 标 准 明 确、内容 全 面,促 进训 练 落 实具 有 很 强 的 指导 意 义。该

对 大 队被 确 定 担 负 汽车 驾驶 员 训 练 机 构 训 练 考 核 与 等

级 评 定 “ 个 标 准 ” 试 点 论 证 任 务,正 规 训 练 秩

两 的 是 序、全 训 练制 度、健 明确训 练 标 准、高 训 练质 量 的有

提力抓 手。()一 搞好 传 达 学习。及 时召 开党 委 会、干部、骨干 会 和军 人 大 会,切 实 把 思 想 统 一 到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新

上 单 位(个 人)责 实 施,止 出 现 粗 训 和 漏 项 问

或 负 防题,保 施 训试 考 的合 理性。试评 工作 主要 以 机关 根

确 据 考 核情 况 进 行评 定,通过 成 绩评 定综 合 检 验 考核 及

评 定 标 准是 否 科 学可 行,保 训 练 考 核及 等 级 评定 标

确 准 的修 订 更 加 符 合 部 队 实 际,更 具 有 操 作 性 和 可 行 性。《 纲》 提 高军 事训 练 质 量 的认 识 上 来。结 合 当前 专

大、业 训 练,认 真 组 织 学习训 练 考 核及 训 练 等 级 评 定 标

准,断进 行 对 照 掌 握,正 把试 考试 评 的 内容 搞 明

不 真 白,把标 准、求 搞 透 彻,实 强 化 使 命 意 识、任 意

要 切 责识 和 紧迫 意识。()立健 全组

织。成 立 以 大 队 主官 牵 头、关

二 建 机()出试 训 重点。紧 紧 围绕 “ 证 训 练等 级 评

五 突 论 定 标 准、验 完 善 训 练 考 核 标 准、用 考 评 管 理 系 统

检 试 和 考核 题 库 ” 3项任 务,照 等级 评定 和 考核 标 准确 定

按 的实 施 方 法 和 步 骤,全 面试 考 试 评 的基 础 上,终

在 始 把 综 合 性 科 目、增 改 课 目、用 性 较 强 的课 目和 重

新 适 难 点课 目作 为 试考 试 评 的重点 内容。在 课 目设 置上,始 终 把平战 转 换训 练 作 为重 中之 重,先 分 解 后综 合,真 正解 决 漏 训 弱训 的问 题。在 训 练对 象 上,挥 军 官

指 各 业 务部 门分 工负 责 的领 导 小组,设 以训 练 处 为 主

下 的计 划 实 施 组 和 考 评 督 导 组,以后 勤、备 处 组 成 的装 综合保 障 组及 各 营军 事 主官 组成 的施 训 试 考 组。在大 队领 导小 组 的统 一 指 导下,照全 面 学习、项 考评、按 逐

对 比论 证、订 完善 的步 骤,学 制定 计 划,确责 任

修 科 明 分工,全程 参 与 督 导,善 处 理 矛 盾,体 科 学 论 证,妥 集

逐 个研 究 攻 关,确保 试 考 试评 工 作 顺 利 展 开 和 圆满 完 成。(教员)通信装备操作使 用、挥作业系统使用、兼 把 指 分 队 运输 组 织 指挥 和 分 队 防卫 战 术 等 内容 作 为重 点 ; 教 练班 长 和 中级士 官 把 现代 汽 车技 术、战 时 驾驶、单 车 防 卫、场 心理 训 练、四会 ” 学法、战 “ 教 电工 学 基 础 和

()三 搞

好 统筹 协调。试 考试 评 工 作 在 时 间 紧、任

务重、试考 试 评 内容 多、项 工 作 冲 突大 的情 况 下,各 应

注 重在 统筹 结 合上 下 功夫。把试 考 试评 工 作 与 正在要 进 行 的专业 训 练 相结 合,坚持 在 抓 专 业施 训 施 考 中论

证 训练 考 核及 训 练 等级 评 定标 准,论 证训 练 考 核 及

在 训 练等 级评 定 标 准 中促 进 训 练落 实、提 高 训 练 质量。把受 考 对象 与 试训 课 目相 结合,分军 官、练 班 长、区 教 机 械 制 图等 新 知识 和 难 点课 目作 为重 点 ; 车场 值 班员

把 战备 行 动 时 的保 障 工作、车 场 突发 情 况 的处 置、计 算 机应 用 技 能等 内容 作 为重 点。切实 把重 难点 课 目在考 核 评 定 中突 出 出来,确保 把 重 点课 目训 强、点 课

难目训 实。

中级 士 官、车场 值 班 员 4个 层 次 ; 不 同课 目论 证 完,把

确 保不 漏 一 项 ; 相 同课 目论 证 全,保 各 层 次 标 准

把 确明确 ; 施 训 与考 评 相 结合,把 坚持 边 施 训 边 考 核,考

边(搞好论证总结。论证综合单位性质、目难

六)课 度、员 素质,人 以适 当 比例 区分好、、3个 等 级,中 差 按 照方 案 逐课 目进 行 施训 试 考论 证。各 营施训 试 考组 对

近期,总后军事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训练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是促进新大纲全面落实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训练与考核的实际举措。兰州军区某部司机卫生员训练大队通过对训练考核标准和训练等级评定标准的初步学习,总体感到标准明确、内容全面,对促进训练落实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该大队被确定担负汽车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考核与等级评定“两

个标准”的试点论证任务,是正规训练秩序、健全训练制度、明确训练标准、提高训练质量的有力抓手。

(一)搞好传达学习。及时召开党委会、干部、骨干会和军人大会,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新《大纲》、提高军事训练质量的认识上来。结合当前专业训练,认真组织学习训练考核及训练等级评定标准,不断进行对照掌握,真正把试考试评的内容搞明白,把标准、要求搞透彻,切实强化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

(二)建立健全组织。成立以大队主官牵头、机关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小组,下设以训练处为主的计划实施组和考评督导组,以后勤、装备处组成的综合保障组及各营军事主官组成的施训试考组。在大队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全面学习、逐项考评、对比论证、修订完善的步骤,科学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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