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昭
通
市
财
政 局
第1号
《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已于2008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昭通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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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及《昭通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关于启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05〕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驻昭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生育保险统筹,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费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的,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中列支,未参加公务员补助统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生育医疗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按医疗项目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自负。支付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
1、顺产单胞胎2000元;
2、剖腹产单胞胎和顺产双胞胎3000元;
3、剖腹产双胞胎4000元;
4、双胞胎以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500元;
2、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700元;
3、皮埋术150元;
4、放(取)置入宫内节育环80元;
5、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450元;
6、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
第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向医院支付,报销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持《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引(流)产、节育等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生育包干医疗费。
第七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八条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从辞退、除名或实施开除之日起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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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昭通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关于启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05〕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驻昭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医疗费,所在单位参加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的,在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中列支,未参加公务员补助统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支付。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工伤医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职工因工发生工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范围、程序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第六条 首次负伤及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实报实销,治疗其他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第七条 治疗工伤期间的用药范围,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的范围,超过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伤住院按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报销费用。工伤病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复苏室
ICU、CCU等)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缓解,生命指征及监护、监测稳定24小时,符合离室条件者,应当转入普通病房。凡未按规定住超标准病房的,超标准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因工伤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由医治医院签署办法,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工伤抢救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可先检查、治疗,再补办手续。
第十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再进行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旧伤复发诊断,医疗机构和医生签署意见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同时治疗非公伤疾病的,非公伤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另行列报明细清单,不能列为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伤残辅助器具费的报销。工伤职工治疗终结后须安置假肢、假眼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市以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按国内普通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接逐级转院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治医院填写《职工工伤转诊、赴外地医疗申报表》签署意见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方可转诊转院。未经备案,擅自赴外地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的,工伤统筹金不再支付,医疗费赔偿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附件二)医疗、工伤、生育费用报销材料
医疗、工伤、生育报销时提供材料
一、医疗:
1、急诊门诊:
①门诊小病志(附急诊证明)
②复写处方或打印明细
③门诊专用收费票据
④医保卡
2、住院
①病历首页复印件2份(工伤报销者1份)
②医嘱单复印件1份
③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
④住院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住院各项费用明细打印单
⑥非定点医院就医转外审批单(急诊住院的需提供急诊证明)⑦医保卡(工伤报销者提供工伤证及工伤认定表)
⑧领款人身份证
二、工伤:
①病历首页复印件1份
②医嘱单复印件1份
③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
④住院专用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住院各项费用明细打印单
⑥非定点医院就医转外审批单(急诊住院的需提供急诊证明)⑦工伤证及工伤认定表
⑧领款人身份证
三、生育
1、女工生育费用报销
①生育医疗费用收据专用收费票据原件;
②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即:一胎生育指标证明);
③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医嘱单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打印单原件。
⑤诊断书;
⑥经办人身份证。
2、围产保健医疗费用报销
①围产保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票据原件(仅限一家医院); ②费用明细打印单原件
③围产保健医疗费与生育医疗费同时报销
3、男员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报销
①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
◆提供失业证的(要求失业登记日期在报销费用发生的日期之前); ◆若未办理失业证的,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管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 明,并注明失业时间;
◆ 女方系农村户口的,要求提供户口原件及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 明;
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审批表》
③生育医疗费用收据专用收费票据原件;
④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即:一胎生育指标证明);
⑤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医嘱单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打印单原件;
⑦转非定点医院生育的,需提供已经审批的转院报告。
⑧经办人身份证。
4、计划生育手术(含男员工配偶无工作)报销
①计划生育医疗费专用收费票据原件;
②计划生育医学证明(即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手术的:
③门诊费用明细打印单、④记载费用明细门诊病志; 住院手术的:
⑤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医嘱单复印件1份、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打印单原件。
⑥领款人身份证。
四、报销时间:
1.自出院日起始一个月内;
2.每月10-25日(节假日除外)
3.跨不予报销。
五、报销地点:
一汽医保代办处(128栋1楼103室)
电话:85904786
1份、
第三篇: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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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㈡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已婚未育的流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㈡已婚已育的流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㈢引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引产”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引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㈣顺产或剖宫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省、市、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分娩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四、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间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五、注意事项
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原社会生育保险且符合领取原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㈡属于党政机关、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编内人员,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管理的通知》(中卫〔1999〕75号)有关规定执行;在2010年7月1日后生育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㈢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到其参保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分局前台办理申请手续,经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自行异地生育,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非定点医院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
符合规定的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专管员填写《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两份),携带《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二胎《准生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异地就医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于每月10日前持下列有效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报销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资料:
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门诊票据、费用明细、有关检查报告单、引产者提供B超检查单。
2.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需携带资料:
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汇总单(盖医院章)、诊断证明(盖专用章)、《唐山市生育保险急诊登记表》或《唐山市生育保险转院申请单》或《唐山市生育保险异地居住人员转院申请单》或《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备案表》以及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接生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等。
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的报销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时由男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携带以下资料:
①住院(门诊)医疗费收据;②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盖医院章);④住院病历首页、手术记录、接生记录复印件复印件(盖医院章)/门诊提供有关检查报告单,引产者提供B超检查单;⑤《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二胎《准生证》者及时到医保局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⑥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⑦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⑧男职工医保卡;⑨结婚证及复印件;⑩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第五篇: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就是产前门诊的费用报销)
注:生育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报销津贴不是一回事呦!
这个是朝阳区的报销流程(其他区县的仅供参考,详细的情况请各位准妈咨询所在区县的医保中心)
一、申报人群: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人员
二、申报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丢失票据申报时间:次年4月1日至30日
三、申报流程:
(一)材料准备
产前检查费用(正常情况是按这个流程来报销的)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
4、原始收据
5、医疗费用明细单
6、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的分娩当次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般住院都是走医保实报实销,就不能再报生育医疗费用了)
1、原始收据
2、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5、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二)单据粘贴
1.《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粘在首页。
2.诊疗费。
3.以每张收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各整理为一组,分别以各张收据为首页对应粘在一起。
4.按收据日期先后顺序粘贴。
(三)报送医保中心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将单据交到医保中心130大厅,领取《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7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单到130大厅领取医保报销审批表及结算支付明细表。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申报前应先确认职工是否有生育保险及生育保险是否足额缴费。
2、用人单位在申报参保人员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须按要求准确,详细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请注明有效联系电话,以便特殊情况告之。
4、请将产前检查费用一次申报完毕,如有遗漏责任自负。
5、如有丢失票据,申报医院出具的核对证明的单据请和其它的原始单据放在一起申报,绝对不能单独申报。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是在产后3个月内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