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名称、住所、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5.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第二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 担保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 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6.其他有关文件。7.营业执照原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名称、住所、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如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5.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三篇:20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七)变更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八)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九)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SUBMISSIONS FOR CHANGE REGISTRATION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 Application Enterprise/Application
for for
Registration Registration
of of
Foreign-funded Unincorporated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II Power of attorney for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r jointly entrusted agent;III Resolutions or decisions made pursuant to laws;IV Amendment on Articles or the modified articles signed by legal representative(Modification Agreement of contract, article shall be submitted for the incorporated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V Certificates for change 1.Notice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for Name Modification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issued by registration authority shall be submitted to modify the name;2.Certificate of legal use of domicile shall be submitted to modify the address;3.Removal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letter of appointment and copy of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of the new legal representative shall be submitted to modif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4.Sample of newspapers with Announcement on reduction of capital, debt liquidation report or debt guarantee certifica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reduce the registered capital;5.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document of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State Council shall be submitted to add the registered capital for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isted company in the form of non-public placement of new stock;6.Pre-approval document or certifica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modify the business scope in case the project that needs to be approved before registration based on the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 of State Council is involved in the business scope of application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7.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Announcement of Transfer after the approval of other investors, certificate of main body of equity assignee as well a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for Delivery of Legal Document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shall be submitted to modify the shareholder.Order issued by People’s Court shall be submitted for equity transfer decided by People’s Court;
8.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pproval for the name modification of investors issued by legal registration authority shall be submitted to modify the title or name of investors;9.Modification registration shall be applied meanwhile for the above-mentioned matters involving in the registration of other matters and relevant materials shall be submitted according to corresponding specification of submitting materials;VI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VII Copy of business license.
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其他有关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第五篇: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T-2 公司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的名称涉及行业和经营特点的,应当同时办理主营项目类别变更登记及申报经营范围变动。
申请的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经其登记机关初审后,由申请人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住所变更登记及申报经营场所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变动的,应按《申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提交材料规范》同时申报变动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6两项材料。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认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以股权出资的,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8.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9.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
7.关于变更股东(股权)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9.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办理。
11.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以及外方新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发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发起人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还应提交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以及公司法定代表
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进行查询],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其中,审批机关仅批准分公司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应当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报经营范围变动,并在该项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并按照规范指引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实收资本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加盖公章);
3.加盖公司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股东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非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变动表》;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还应提交依照《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根据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申报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申报分公司变动情况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报事项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适用本规范。变更登记是指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变动申报事项是指公司申报事项发生变化后,需要申报的事项。
2.申请人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feisuxs)下载《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等表格。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