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2-27 【生效日期】2008-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及办公厅其他有关工作规则、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例会制度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碰头会议(以下称省政府例会)是省政府会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规章;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省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三)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参会范围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和省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省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近期省政府会议活动初步安排;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四)在规范省政府例会制度的同时,完善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副省长、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一般应制发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加强会前协调
(一)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和市(州)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对部门和市(州)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对其中意见不一致的,必须进行会前协调,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站在省政府全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争取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副省长、副秘书长对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要进行认真研究和把关,对意见不一致的,要听取各方意见或论证,及时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同时提出优选方案。
(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常务副省长协调。凡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以请示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附上汇报材料、有关单位会商意见等内容。汇报材料要主题鲜明,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拟订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请示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批。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同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相关处室填写议题登记表(见附件1),连同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有关材料,交总值班室汇总。
(三)所有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省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省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填报省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四)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前3天,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排会议议题。每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总值班室编排议题后,填报会议审批单(见附件2、3、4),报请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其他议题。各位副省长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严明会议纪律
(一)参加省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省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副职和1名助手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按时上报与会人员名单。因参加国家有关会议、陪同省部级以上领导在鄂考察、参加省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省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与会者,必须在会前1天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与会。
(二)一次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
(三)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必须是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和发言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直陈观点,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会议期间,除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会场实行无线信号屏蔽,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通信工具。
五、提高办会水平
(一)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会议审批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及时报告省长、副省长、秘书长,通知列席人员和各参会单位。会议通知一般采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省长、副省长、秘书长。
(二)议题确定上会后,主办部门要根据协调情况明确主汇报单位,汇报材料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省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负责按统一要求印制。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采用国际标准A4型白色再生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5)。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问题。
(三)省政府例会一般在省政府办公大楼三楼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在主席台左右两侧就座,省政府组成人员或相关市(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台对面第一排就座,主汇报单位负责人在主汇报席就座。
(四)会议期间,由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安排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等,省政府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有关会议服务工作。
六、强化督办落实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要求外,均制发《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经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会议纪要应做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采取条文式写法,只写议定事项,一般不对汇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对与会人员按照“出席”、“列席”范围分别表述。
(三)省政府例会议定的事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2个月内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政务督查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草拟《政府情况通报》,报省政府秘书长签发。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及时报道,新闻稿报请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发通稿。
附件:
1?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略)
2? 省政府例会审批单(略)
3? 拟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略)
4? 待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略)
5? 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统一格式(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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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提高办文质量的意见》和《关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68号 【发布日期】2001-05-29 【生效日期】2001-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
提高办文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
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68号2001年5月29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切实提高办文质量的意见》、《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工作,是政府机关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反映机关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办文、办会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确保政府工作优质高效运转。
关于切实提高办文质量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针对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进一步规范报送公文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4号)已翻印分发到各地各部门。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这些规定亦适用我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今后,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即将出台的《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
二、二、严格公文呈批程序。按照公文处理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根据工作实际,各地各部门可以越级汇报反映情况,但不得越级请示。凡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三、加强公文的拟办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要认真负责地提出处理意见。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和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直接报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呈报部门亦应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否则视为失职。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前期工作,提出的拟办意见力求准确,及时报批。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四、四、实行办文限时制。省政府各主管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文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若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省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办公厅转办时特别规定了答复时限,有关部门又不能按期答复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五、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需要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省政府领导签发之前,办公厅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呈批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凡不合有关规定的公文文稿均不得送省政府领导审签。要大力压缩文件,做到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要短,努力实现今年文件在去年基础上压缩50%的目标。正式公文和领导讲话的印制,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协调把关,格式、名称统一,切实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张国光省长关于抓好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提高省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议题要明确。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是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省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能由分管省长研究解决或副省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议题,不提交省长办公会;能由省长办公会研究解决的,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各地方、部门需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的问题,应向省政府正式行文请示: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省长或秘书长提出,办公厅秘书一处汇总、审核并按规定办理会议审批手续,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
二、二、会前要协调。凡要求列入省政府会议的议题,汇报单位应事先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意见基本一致;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各分管处室要严格把关,对协调情况要有书面意见。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不予安排会议研究。
三、三、严格参会人员。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组成。为保证绝大多数省长能够出席会议,应提前一周发会议通知。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必须是省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除出国或在省外开会外,必须参加会议,不能与会必须事前请假。省长办公会与会部门负责同志也不得带助手。
四、四、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提前报送。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一般不超过3000字),汇报内容要有针对性,所提意见明确具体,依据充分,背景清楚,并有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各部门汇报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报省政府办公厅,各分管处室对汇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提交书面意见,不合要求的退回重报。对经过办公厅审核的非涉密会议材料,汇报单位要提前分发各相关部门,以利有关部门准备意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五、严格控制全省性会议。按照“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精减一半”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全省性会议严格把关,认真落实。省政府将把各部门,压缩会议情况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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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97号 【发布日期】2007-09-15 【生效日期】2007-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家质检总局与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促进湖北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促进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对出口商品以质取胜战略的认识。产品质量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企业的信誉,关系国家形象。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行开放先导战略,对外贸易有了较快增长,一批产品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不断扩大。要保持这种良好的势头,坚持以质取胜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大质量监管力度,创造更多的质量过得硬的名牌产品,不断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促进我省外贸进出口工作持继、健康、快速发展。
二、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产品必须坚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出口商品严格实施检验检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完善责任体制,协调解决进出口产品质量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尤其是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产品,确保进出口商品和食品安全。
三、加强进口监管,确保国门安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依法施检,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进口查验制度,建立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口岸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体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境内,防止有害生物入侵。要突出抓好进口成套设备、棉花、旧机电、废物原料、医疗器械、钢材等大宗敏感商品的检验监管工作,防范欺诈和风险。对进口食品要实施批批检验,并规范进口食品后续监管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能源、原材料的进口,促进我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四、制定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评价体系。建立对进出口产业整体质量状况分析评估、通报制度、进出口商品后续质量跟踪调查及质量信息反馈处理机制,为企业、行业协会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支持我省企业培育、创建世界名牌产品。对自主出口品牌、科技含量高、特色优势产品、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给予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加强地理标记保护工作。广泛宣传普惠制规则,引导企业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五、推进检验检疫通关创新。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推进合格评定模式改革,扩大电子监管范围,完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检验检疫信息政策透明度。实行分类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与长三角、珠三角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保证我省主要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进出境货物通报通签业务,在重点进出口企业推行无纸化报检试点,在口岸办事处实行“5+2”工作制和全天候24小时无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
六、健全认证认可制度。引导和鼓励进出口企业推行ISO9000、ISO14000、GAP等质量体系认证,加快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计量体系和检测体系。全面推进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对良好企业名单在媒体网络上予以公示。对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全面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在诚信评估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严格企业分类管理,使诚信守法企业得到最大的通关便利。
七、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扶持和服务力度。积极实施扶优扶强的方针。按照科学分类和等级评估原则,将出口数量大、企业信誉好、生产规模大、产品质量优的进出口企业作为“重点工程”给予重点扶持。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重点企业通报政策法规。加快研究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开发区进出口企业的服务措施,为东风、武钢、富士康、中芯国际等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重点进出口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和实施出口免验。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创建武汉国际卫生机场的各项工作,提升我省对外开放形象和质量。
八、协同作战,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进出口商品政策规定严,质量要求高,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主动与商务、海关、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工作体系,完善重点出口产品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重点出口产品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九、整合技术资源,积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和技术优势,对我省主要目标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对进口国技术标准分析等风险预警通报机制,指导企业应用好技术性贸易措施。根据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欧盟食品及饮料安全管理法规》、《欧盟化学品备案管理》等技术措施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检测方法。针对涉外环境,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加快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定中心、工业品检测中心和农产品安全卫生监控中心的建设步伐,为我省主要出口产品出口提供技术支撑。
十、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执法。各级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高度责任感和责任意识,规范执法体系,扩大行政管辖的覆盖面和深度,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素养,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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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驻外机构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2001-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省政府驻外机构建设的意见
(冀政办函〔2001〕13号2001年4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驻外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驻外机构(简称驻外机构)在建设经济强省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驻外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充分认识新时期驻外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努力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现代科学的广泛运用,省政府驻外机构建设遇到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观念、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经营模式等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时期,驻外机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驻外机构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驻外机构要按照优势互补、突出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围绕驻地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潜力,做好驻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咨询、调研工作,为省内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促进我省与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驻外机构在外引内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驻外机构大多设在大都市及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或内陆中心城市。这些城市和地区有着先进的思想观念、改革理念、管理模式、发展经验以及信息、人才、技术、设备、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优势,需要驻外机构发挥其驻地优势,广泛深入地开展外引内联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三)驻外机构在政务往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区域经济、知识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需要省际之间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的广泛合作,实行思路沟通,规划衔接,及时开展协调服务。驻外机构在这些活动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能。
综上所述,省政府驻外机构是我省对内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开展省际间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桥梁,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行市场、技术、管理、结构调整对接的纽带,是为建设经济强省引进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先进生产要素的基地。驻外机构要自觉地肩负起这一重要的历史责任。在新的形势下,驻外机构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大有作为。它的存在与发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广泛交流与合作的需要,适应了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的需要。驻外机构要适应新形势,不断调整思路,转变职能,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努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做出贡献。
二、二、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明确驻外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驻外机构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为工作目标,招商引资引智,促进省(市)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友好往来,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主要任务是: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接待服务、当好窗口、经营创收。
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做好政务往来、招商引资引智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驻地政府、经济组织、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国外使领馆、外国商社、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的联系,将我省的经济优势同国内外经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围绕我省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下大力为我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负责或参与我省在驻地举办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
(二)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努力做好信息工作。驻外机构要充分利用驻地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科研院校等信息机构的联系,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收集反映驻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新政策、新举措、新做法等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学习、参考和借鉴意义的重要信息,以及国际国内的最新经济、科技、市场、文化等方面的信息。要经常研究省情,了解省领导的信息需求,做到有的放矢,讲求时效,提高效率。
(三)加强对驻地市场需求的调研,努力为河北产品开拓市场服务。积极探寻驻地市场与河北市场的结合点,宣传河北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旅游优势,扩大河北在驻地的影响,扩大河北产品在驻地市场的占有率,推动区域间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为省领导、省直部门、各市县及省内企事业单位在驻地开展政务、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提供优质的接待服务。
(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拓宽业务渠道,办好经济实体,搞好经营创收,不断壮大驻外机构的经济实力。
(六)加强与驻地本省其他驻外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交流信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
三、三、加强驻外机构自身建设,把驻外机构工作提出高到一个新水平
驻外机构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抓好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使驻外机构成为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有凝聚力、有经济实力、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工作机构。
(一)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注重理论学习。要坚持学习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学习。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驻外机构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着眼于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和整体素质。二是讲团结。驻外机构要十分珍视和维护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的团结。每个同志都要顾全大局,在原则问题上讲正气,在非原则问题上讲风格,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一把手要做维护团结的模范。三是加强对驻外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考核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省政府办公厅每年要对办公厅系统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认真考核,一把手要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驻外机构要自觉主动地接受驻地党组织和厅直机关党委的领导。切实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干部职工廉洁奉公、勤奋敬业,多做奉献,不断激发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积极性,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引导到热爱办事处、关心办事处、建设办事处上来。同时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热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驻外机构的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对驻外机构的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1、实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建立竞争择优的选拔任用机制。驻外机构除主任、副主任由省委或厅党组任命外,其余岗位负责人都要实行竞争上岗,坚持能者上,庸者下。对干部实绩实行目标管理,年初制订岗位目标,年终严格进行考核验收,兑现奖惩。
2、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破除终身制、铁饭碗和论资排辈的旧观念。根据目前各驻外机构普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今后三年内,一般不再调入干部。确实需要的干部,要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要抓好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知识素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要加强对干部“德、能、勤、绩”的严格考核,做到优胜劣汰,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机制。
3、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控制增加人员。确需的技术人员和职工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今后不再办理调入手段和转合同制手续。驻外机构要鼓励一部分人员走向市场,按政策给予必要支持,使他们靠自己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态和发展。
4、改革现行工资奖金分配制度。使分配与效益挂钩,与职工实绩挂钩,鼓励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切实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5、积极落实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驻外机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干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尽快使全员纳入社会劳动、医疗保障体系。
(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财务、固定资产管理。驻外机构要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安全保卫、接待服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驻外机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按程序办事,逐步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自觉接受省政府办公厅和授权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项经费开支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统筹安排,精打细算,节约使用。本单位经营财务状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凡基建和投资项目,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金额较大的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实施基建项目和采购数额较大的物品,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驻外机构每年都要对本单位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或财务审计,法人代表调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其保值增值。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目,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的购买、验收、保管、领取、调拨、报损和报废,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省政府批准,驻外机构无权转让、变卖或出售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
(六)努力增强驻外机构的经济实力。驻外机构要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拓意识,立足自力更生谋求发展,破除“等、靠、要”的思想,充分利用现有的固定资产,不断提高自身聚财、生财的能力。要培养一批能经营、会管理的人才,采取承包制、责任制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把经济搞活,不断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要加强管理,拓宽经营门路,完善经营机制,赢得经济效益。经营实体要依法经营,完善管理制约机制,严防重大失误和经济犯罪等问题的发生。
四、四、切实加强领导,促进驻外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要切实加强对驻外机构的领导和管理。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每年要对驻外机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分管领导要加强检查指导。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可根据需要通知驻外机构派人参加。
驻外机构要主动接受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请示汇报。每年年终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书面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成员要作书面述职。要主动取得省直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支持,及时向他们了解和通报我省及外省市经济建设情况和经济协作意向,加强业务联系。
本《意见》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直接管理的驻外机构,省政府其他驻外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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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0]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人口大省,也是流动人口大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省以务工经商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达850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4%。大量流动人口,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目前,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和利益诉求发生较大变化,“80后”成为流动人口主体,占到总量的60%以上,在流入地结婚、生育的比例日益增加,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同时,流动人口举家迁移、长期居留趋势更加明显,怀孕、生育的数量将不断增加,非婚生育、非意愿妊娠时有发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全省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有利于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事关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推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
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统一部署,积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管理一体化。
(一)强化统筹管理。统筹管理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人口计生党政领导线、相关部门线、人口计生部门线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纳入农民工联席会议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内容,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促进政策衔接,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推行服务均等。服务均等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空巢家庭、留守儿童的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途径和措施,为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累经验。
(三)实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各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两个全覆盖”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人口计生、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去向、婚育情况。
(四)加强区域协作。区域协作是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积极推动省际、市际、县际间“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不断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协调配
合,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管理。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召开区域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形成区域协作长效工作机制。
(五)坚持双向考核。双向考核是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着眼于制度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考核方式方法。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
三、切实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实施部门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国资委、经信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村(居)民计划生育工作分类指导,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注重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依托企业建协会、选聘法人当会长、围绕服务强管理,加强管理促融合”的机制,引导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整合部门政策资源,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由户
籍人口延伸到流动人口,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社会经济政策。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对流动独生子女特困户、贫困女孩、奖励扶助人群中的特困户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救济,切实帮助解决流动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各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合力。
(二)加大投入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人均管理200—300套出租屋或300—500人的标准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要确保经费投入到位,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对各地各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违法生育反弹。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