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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第一篇: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法规名称】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7-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入出国及移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年满十四岁以上之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随身携带护照、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无前项证件者,应携带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第 3 条

外国人持停留签证或以免签证入国者,停留期间自入国翌日起算,并应于停留期限届满以前出国。

外国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停留时,应于停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签证许可停留之期间,其合计停留期间,并不得逾六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仍须延期停留者,应报由主管机关核准。

外国人以免签证入国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致无法于停留期限届满以前出国者,应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其所属分支机构申请停留签证。

第 4 条

外国人持居留签证入国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入国或事实发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期间,自入国或事实发生翌日起算。

在我国出生之外国人,由其父母、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外侨居留证。

外国人经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注销外侨永久居留证,仍具有居留资格者,得申请外侨居留证。

第 5 条

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应备下列文件及最近半身脱帽正面照片二张,送主管机关办理:

一外侨居留证申请书。

二护照及居留签证。

三其他证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申请居留证者,免附前项第二款文件。

第 6 条

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外交人员及其随从人员,指经外交部发给外交官员证、领事官员证、使领馆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之人员;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外国机构、国际机构执行公务者及其随从人员,指经外交部发给外国机构、国际机构官员证、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之人员。

第 7 条

下列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期间依其居留目的定之,最长不得逾三年:

一经依公司法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之负责人或其分公司经理人。

二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在我国投资之外国投资人或外国法人投资人之代表人。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受聘雇在我国工作或执业之外国人。

四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在学校、学术或研究机关(构)研究、指导或教学之人员。

第 8 条

下列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期间依其居留目的定之,最长不得逾一年:

一在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学校或大学附设之国语文中心就学之人员。

二经教育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在我国研习、受训之人员。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员。

第 9 条

外国人在我国依亲生活,申请外侨居留证者,得以其所依亲属之居留期间为居留期间,其所依亲属为我国国民者,外侨居留证有效期间最长不得逾三年。

第 10 条

外国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延期居留时,应于居留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延期。

第 11 条

外国人居留目的变更者,应自者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其所属分支机构重新申请居留签证后,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定其居留期间。

第 12 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备下列文件及最近半身脱帽正面照片,送主管机关办理:

一外侨永久居留申请书。

二护照。

三外侨居留证或合法居住之期间证明。

四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最近三年之纳(免)税证明。

六财产或特殊艺能证明。

七申请人最近五年内之本国及我国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申请人系依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者,免附第一项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之文件。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之检查项目,依行政院卫生署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办理。

第 13 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但书所定之出国,其期间每次最长以二年为限。

第 14 条

外国人于居留期间内,有出国后再入国之必要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出国前向主管

机关申请核发重入国许可。

前项重入国许可分为单次及多次使用二种,并得于申请外侨居留证时同时申请之;其效期,不得逾外侨居留证之效期。

外侨居留证经撤销或注销者,其重入国许可视同撤销或注销。

永久居留之外国人得凭外侨永久居留证及有效护照重入国。

第 15 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三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限令外国人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出国。

第 16 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由其关系人或其本国驻华机构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或由主管机关查明后迳为登记。

主管机关办理前项登记后,应即将登记事项通知其遗产税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税捐稽征机关。

第 17 条

外国人因原发照国家或其他国家拒绝接纳其入国而无法强制驱逐出国者,得在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条件后,核发临时外侨登记证。

前项外国人之查察登记事项,准用外国人居留或永久居留查察登记办法。

第 18 条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设立前,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但书、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及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办理;第三条第二项前段、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及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事项,由外国人居留地警察局办理;第十五条及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事项,由内政部警政署或外国人居留地警察局办理。

第 1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二篇: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申请指引

编号:FIVE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服务指引

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本条件所指年限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基本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提交如实填写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提交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原件复印件;

3、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免交);

4、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免交);

5、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相片5张及《广东省 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6、本人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书。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夫妻团聚人员

(一)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申请材料

提交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亲子团聚人员

(一)申请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具有中国常住户籍或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未满18周岁且未婚;

3、根据我国国籍法审查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

(二)申请材料

提交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结婚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亲属投靠人员

(一)申请条件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

1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一)申请条件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录取高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

品出口企业。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原件复印件;

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连续三年的联合年检证明;

4、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还需提

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上述各类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时,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一)申请条件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2、上述各类人员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以及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上述各类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时,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

具收养公证书。

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一)申请条件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此条件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个人完税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验资报告及连续三年的联合年检证明;

2、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出具];

上述各类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时,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受理机关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出入境、居留管理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2、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证件有效期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证件换发或补发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2、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3、申请换发或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填写《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原则上由原受理机关受理,对长期居留地确已发生变化的,也可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永久居留资格的丧失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1、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4、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其他说明

“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收费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详见收费标准。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解放南路155号六楼

备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外国人入出国境及居留停留规则

【法规名称】 外国人入出国境及居留停留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2-01 【正

文】

外国人入出国境及居留停留规则

第 1 条

外国人入出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境及在境内居留或停留,除条约或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随身携带有效护照、外侨居留证或有关身分证明文件。

第 3 条

外国人在机场、港口入境时,应凭签证随整有效护照,并填写入(出)境登记表,经机场、港口警察机关查验相符,加盖入境验讫戳记后,准许入境。

第 4 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

一未带有效护照或抗不缴验者。

二护照系伪造或变造者。

三冒用或冒领他人护照者。

四护照未经签证或签证失效者。

五曾经拒绝入境、限令出境或驱逐出境者。

六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者。

七有事实足认为精神病患,或经检疫机关认有染疫或染疫之虞者。

八携带违禁物品者。

九有事实足认其在我国境内无力维持生活者。

一○持停留签证而无回程或一目的地之机票、船票,或未办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境签证者。

一一其行为有违反我国法令之虞者。

依前项规定被禁止人境之外国人,载运其来我国之航空器或船舶所属之公司或其代理人应负责以原班次或最近班次之航空器、船舶载运其离境。

第 5 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其出境:

一经司法机关通知限制出境者。

二经财税机关通知限制出境者。

外国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证中,经有关机关请求限制出境者,得禁止其出境。

第 6 条

外国人在机场、港口出境时,应填缴出境登记表,连同护照,经查验相符加盖出境验讫戳记后,始得出境。

第 7 条

机长、船长或其所属航空公司、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于航空器、船舶到达时或离境前,应向查验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进出机场、港口报告单。

二旅客、航空器之机组员、空服人员或船员名单。

三其他必要之资料。

第 8 条

外国人持居留签证入境或入境后改发给居留签证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请外侨居留证,逾期不申请者,限期于十日内补办,逾期不补办者,限期离境。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出生,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于十五日内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请外侨居留证。

外侨居留证由内政部制备,由居留地警察局核发。

第 9 条

下列外国人,免办外侨居留证:

一驻我国使领馆人员,经外交部发给外交官员证、领事官员证、使领馆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者。

二驻我国外国机构人员,经外交部发给外国机构官员证、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者。

三驻我国国际机构人员,经外交部发给国际机构官员证、职员证或外籍随从证者。

前项人员到任、调职、离任或迁移旅行之保护,由外交部通知内政部警政署转知相关警察机关办理。

第 10 条

下列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其居留证有效期间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长不得逾三年:

一经依公司法核准认许之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负责人或其分公司经理人。

二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在我国投资之外国投资人或外国法人投资人之代表人。

三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核准受聘雇在我国工作或执业之外国人。

第 11 条

下列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者,其居留证有效期间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长不得逾一年:

一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准,在我国立(备)案之各级学校、国语文中心就学,或在学术、教育机关研究、指导或教学之人员。

二经教育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在我国立(备)案之各级学校选修或技艺单位学习之人员。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员。

第 12 条

外国人在我国依亲生活,申请外侨居留证,得以其所依亲属之居留期间为居留期间,其所依亲属为我国国民者,居留证有效期间最长不得逾三年。

第 13 条

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之手续如左:

一填缴外侨居留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缴附最近二寸半身脱帽正面照片四张。

三缴验护照及居留签证。

四检附申请居留之证明文件。

第 14 条

外国人居留期间届满而有继续居留必要者,应于居留期满前,申请延长居留。

外国人于居留证有效期间内,居留原因消灭者,居留地警察局得注销其居留证,限期离境。

第 15 条

外国人居留原因变更者,应于十五日内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请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逾期不申请者,限期于十日内补办,逾期不补办者,限期离境。

第 16 条

外侨居留证遗失者,应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请补发,其效期仍以原居留证之效期为准。

第 17 条

外国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辖区域内变更居留住址者,应于十五日内持外侨居留证向居留地警察局办理住址变更登记;迁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辖区域者,应事前持外侨居留证向迁出地警察局办理迁出登记,并于到达迁入地址十五日内,向当地警察局办理迁入登记。不依规定办理登记者,经查明后,得迳为登记。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请外侨居留证:

一丧失我国国籍,尚未取得外国国籍者。

二丧失外国国籍,尚未取得我国国籍者。

三在我国境内出生,尚未取得外国国籍证明者。

前项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亲属或儿童福利机构申请之。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外侨居留证者,准用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

第 19 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由其关系人或其本国驻华机构于十五日内,向居留地警察局办理外侨居留证注销登记,或由居留地警察局查明后迳为登记。

居留地警察局于办理前项登记后,应即将登记事项通知其遗产税主管稽征机关。

第 20 条

外国人持停留签证入境者,应于停留期限内离境。

外国人持可延长停留之签证入境者,因故需延长停留时,应于停留期限届满前向停留地警察局申请,每次延长不得逾原签证许可停留之期限,以二次为限。但合计停留期限不得逾六个月。

外国人停留限期届满,且不得延长者,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须延长停留,应报由内政部警政署核准。

第 21 条

外国人于居留期间内有出境后再入境之必要者,应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请核发重入境许可。

前项重入境许可分为单次及多次使用二种,效期得与外侨居留证相同,外侨居留证经注销者,其重入境许可视同注销。

第一项之重入境许可,得于申请外侨居留证时同时申请。

第 22 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内政部得限令其出境:

一经撤销签证者。

二从事与原签证目的不符之活动者。

三犯罪经我国法院判决确定并执行完毕或经赦免者。

四在我国境内无力维持生活者。

五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者。

六犯罪经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请求协助查缉者。

七其行为有违反我国法令之虞者。

第 23 条

限令外国人出境之期限以七日以内为原则,逾期不出境者,得强制其出境。限期离境者亦同。

外国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得迳行强制其出境。

第 24 条

外国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当地警察局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暂予收容:

一受驱逐出境之处分而尚未办妥出境手续者。

二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

三受限令出境之处分而有藏匿之虞或行为有违反我国法令之虞者。

四其他有事实足认有暂予收容之必要者。

前项收容处所由内政部警政署设置之。

第 25 条

无国籍人入出我国国境及在境内居留或停留,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26 条

外国人申请外侨居留证,应缴纳证书费;其收费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前项证书费之收取,应循预算程序办理。

第 27 条

外侨户口查察实施规定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2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第四篇: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人居留许可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办理地址、电话: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二环路北小街桥东南侧)。咨询电话:840201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7:00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审批同意的,5个工作日办结(周六受理申请,不计为工作日)。办理程序:

一、受理

探望在京直系亲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探望在京的中国公民和在京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以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外籍配偶,提供婚姻证明;

5、外籍父母,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6、外籍子女,提供出生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7、探望在京中国居民的,提供被探望者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8、探望在京常驻的华侨,提供华侨的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9、探望在京常住的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0、探望在京常住的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1、探望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2、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许可,还需提供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18岁上以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人员须本人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限:

需要在京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如因“探亲”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L签证的,按照“外国人签证”事项有关规定办理。投靠在京亲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投靠中国内地公民的,提供被投靠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5、投靠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须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6、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经公证的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

9、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0、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11、首次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许可,还需提供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人员须本人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限:

需要在京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投靠”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如因“投靠”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L签证的,按照“外国人签证”事项有关规定办理。

在京购房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年满60周岁在京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经公证的申请人经济来源证明或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

5、注明申请人产权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

6、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7、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8、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首次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许可,还需提供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18岁上以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人员须本人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限:

需要在京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置房”类或“置房者家属”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如因“置房”或“置房者家属”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L签证的,按照“外国人签证”事项有关规定办理。外籍子女在京寄养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京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外籍子女的出生证明;

5、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境外定居证明;

6、经公证的外籍子女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7、国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8、经公证的儿童寄养保证书(受托书)。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时限:

需在京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如因“寄养”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L签证的,按照“外国人签证”事项有关规定办理。赡养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年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被赡养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北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5、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赡养人国内无子女证明;

6、经公证的申请人的经济来源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人员须本人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限:

需要在京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赡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延期。如因“赡养”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

事由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L签证的,按照“外国人签证”事项有关规定办理。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北京市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国家或北京市经济文化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点专业技术人员;

5、在京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有影响的外籍华人;

7、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任职单位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一类授权单位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信函;

5、交验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外国专家局授权单位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居住证》;

6、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交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7、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8、随行家属提供受聘、任职人员的护照和居留许可或者受聘、任职单位的公函;

9、配偶间提供结婚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10、子女与父母间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居留许可的时限:

可以申请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申请次数不限(不得超过护照的有效期限)。企业中的外籍工作人员

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在京国有、内资、三资企业中任职受聘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任职受聘单位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交验公司本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5、交验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外国专家局授权单位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6、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7、随行家属单独申请时,须提交受聘人员的护照和居留许可以及上述文件;

8、配偶之间还需提交结婚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9、父母和子女之间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10、持“L”(旅游探亲)、“F”(访问)签证入境的三资企业中的投资者、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外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居留许可,还需交验《企业的批准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三资企业需先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外商处办理备案登记,再申请居留许可;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居留许可。

三、申请居留许可的时限:

企业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可申请有效期2年的居留许可;其他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外国驻京记者及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持J-1签证入境的外国驻京记者及其家属。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常驻新闻机构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外交部新闻司颁发的《记者证》;

5、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6、随行家属提供任职记者的居留许可或《记者证》和常驻新闻机构的信函;

7、配偶之间提交结婚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8、父母和子女之间提交亲属关系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9、若是持(J-2)签证入境的临时记者改任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出具外交部新闻司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签证时限:

申请人可以申请有效期1年的居留许可。留学归国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在京任职、受聘的外籍留学归国人员及其随行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任职、受聘单位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

寸正面免冠照片;

4、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供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5、交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也可提交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公函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公函;

6、交验所任职公司本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随行家属交验任职或者就业人员的护照和居留许可;

8、配偶之间提交结婚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9、父母和子女之间提交亲属关系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注: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归国人员的外籍随行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按探亲规定办理L签证,不予办理居留许可。

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居留许可的时限:

可以申请与《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有效期相同时限的居留许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工作人员 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在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任职受聘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外国人就业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5、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6、随行家属单独申请时,须提交任职人员护照和居留许可和所在常驻代表机构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信函及上述材料;

7、配偶之间还需提交结婚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8、父母和子女之间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先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外商处办理备案登记,再申请居留许可;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居留许可。

三、申请居留许可的时限: 可以申请有效期1年的居留许可。外国留学生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在本市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所在院校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来留学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供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5、就读院校出具的办理居留许可时限的信函、《录取通知书》及JW201或JW202表;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签证的时限:

可以申请与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时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时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居留许可的对象:

受聘在京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行家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居留许可的材料: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的印章,贴一张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外国专家局授权单位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

5、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供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6、随行家属单独申请时,须提供任职专家的护照和居留许可和聘任单位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信函以及上述文件;

7、配偶之间还需提供结婚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8、父母和子女之间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除英文外,一律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中文翻译件;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三、申请居留许可的时限: 可以申请有效期1年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不满1年)人 400元 京发改(2005)66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1至3年)人 800元 京发改(2005)66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3至5年)人 1000元 京发改(2005)66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增加携行人(每增加1人)人 400/800/1000元 京发改(2005)66号 外国人居留许可减少携行人 人/次 200元 京发改(2005)66号 居留许可变更 人/次 200元 京发改(2005)66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篇: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材料

、企业中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在京国有、私营、三资企业中任职受聘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随行家属(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在京受聘单位的公章,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交验公司本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交验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外国专家局授权单位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6、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随行家属单独申请时,须提交受聘人员的护照、居留许可和在京受聘单位公函以及上述材料;

8、配偶还须提供结婚证明;

9、父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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