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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申办说明

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申办说明



第一篇: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申办说明

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申办说明

机械式立体车库属于起重机械范畴,生产机械式立体车库需要办理两个许可证: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制造资质A级:申办代办价格:45000人民币/个(类)。

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预计,2011年全国对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求超过个30万个泊位。2012年将超过40万个,今后几年会以30%的速度增长。

3、申办条件:

1、厂房租用 生产面积3000㎡

2、注册资金 1500万

3、人员 高级工程师1名;

机械工程师13名;

电气工程师8名;

检验人员8名(其中3名是工程师),电工8名,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书。其他生产人员

4、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

2、焊接设备

3、剪板、折弯设备

4、表面涂装设备、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5、工艺装备主要有:装备平台、起吊设备、试验场地。

5、检验检测仪器

1、无损探伤设备

2、声级计

3、绝缘电阻表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万用表

6、经纬仪

7、水准仪

8、照度计等。

为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初次取证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本指南由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执行。

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要点见《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评审机构应根据《许可规则》和《评审细则》,制定现场评审记录表格供现场评审使用。

鉴定评审的约请

申请单位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的受理批复通知并在型式试验认定合格后,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转并可提供相关的见证性材料)已达到要求时,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附件1)报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正本);

2、型式试验报告;

3、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完整文本),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的目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法人条码证书复印件。

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收到《约请函》及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由2名以上(含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机械式立体车库行业归口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在这个协会注册的生产立体车库的厂商 2010年大约有108家,还有一些未注册的或准备注册的,但有一定规模跟实力的不多,也就三四十家吧

申请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许可证要求:

1、机械式停车设备标准:(1)《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2)《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3)《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10-1999)(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

2、图纸: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生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纸制造。

3、工艺文件: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的工艺流程。

4、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机械式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2、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3、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5、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1、技术资料

样机主要技术参数应当与产品的设计总图、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相符;样机安全装置及重要零部件应当与设计相符

2、标牌

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当有: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厂标、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3、安全标志

在设备明显可见处,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示、提示标志)

4、承载金属结构的要求

焊缝 :

焊缝不应当有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同一焊缝应当均匀一致。

探伤 :

对主要受力构件,如立柱、横梁等构件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当不低于GB/T3323-1987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应当不低于JB4730-1994中规定的Ⅰ级

连接件: 各连接件的连接应当正确牢固。

5、载车结构及运行轨道

材质及结构:

车位载车结构应当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造,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载车板、车位应当能防止滴漏。

运行轨道 :

运行轨道接头处应当保持平滑过渡,运行速度达到60m/min以上时,轨道接头宜焊接并将焊缝打磨光滑;运行轨道在特定的部位如需设置防火分隔的,允许设置不大于50mm的导轨接头间隙,同时,行走轨道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行走轮在间隙部位产生震动。

6、钢丝绳要求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安全圈 :

将上层载车板降至底层,卷筒上至少应当保留两圈钢丝绳。

防脱装置 : 各滑轮上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钢丝绳不能脱出。

排列与固定 : 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端有防松或自紧装置,严禁接长使用。

7、链条要求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防脱装置:

提升链链轮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链条不能脱出

润滑 :

所有链条、链轮应当便于润滑。

8、制动器要求

型式:

应当为常闭式。

制动力矩 :

不小于1.5倍额定载荷产生的力矩。

补偿能力 :

制动摩擦垫片的磨损间隙应当有补偿能力。

9、液压系统要求

安全系数:

应当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过压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工作压力达到1.25倍额定压力时,能自动动作。

安全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液压系统失压时,载车板不能坠落

10、总断路器

专用馈电线端应当设总断路器,其出线端不应当与其他设备相连。

11、总线路接触器

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当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停车设备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12、控制电路

应当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13、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停车设备应当立即停止工作。

14、电线电缆

室外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当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室内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当有防护措施。

管口应当有防磨电线的护口,各导线和电缆线端部应当有标记。

15、电动机的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缺相保护。应当采用非自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当能切断电机的所有供电电源。

16、电气设备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当有防雨雪、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17、电气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过流、缺相、错相、零位、欠压、过压保护。

18、接地

当采用移动电缆时,应当备专用接地线。

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保护层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可靠接地;零线和地线应当分别设置,严禁用零线代替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当大于4Ω。现场检查接地情况;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接地电阻值。

19、信号

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态的信号及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20、紧急停止开关

应当设有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切断动力及控制电源,但不应当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电路的电源。

21、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应当安装防止车辆尺寸超限装置,当超过适停车辆尺寸时,机械不动作或报警。

22、缓冲装置

应当在升降台的底部、水平方向的两端部设置缓冲装置,并能有效承受其冲击。

23、阻车装置

沿车的行进方向,在载车板上应当设置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若有其他有效措施阻车时,可不设阻车装置。

24、出入口门、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

应当设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车位出入口的门或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25、自动门防夹装置

为防止汽车出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时自动门将汽车意外夹坏,自动门上应当设置防夹装置。

26、警示装置

设备运行时应当有必要的警示信号(声或光),在明显可见处应当装设适停车辆尺寸与重量标识牌。

27、操作装置

设备的操作盘(箱)应当设置在可直接(或通过*********)观察到人及车辆进出和设备运行的地方。

28、运转限制

非载人运行设备:当人员未退出设备时,设备应当有安全装置限制运行。

关门运行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装置,确保设备关门后运行,并在达到正确位置后开。

第二篇: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代办

武汉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

立体车库属于起重机械,需要有两个许可证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据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预计,2011年全国对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求将达到甚至超过30万个泊位。

立体式停车设备制造资质A级:代办价格:45000人民币/个

1、厂房租用 生产面积3000㎡

2、注册资金 1500万

3、人员 高级工程师1名;

机械工程师13名;

电气工程师8名;

检验人员8名(其中3名是工程师),电工8名,电焊工40名以上均有资格证书。其他生产人员

4、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1、型钢校直、钢板校平设备

2、焊接设备

3、剪板、折弯设备

4、表面涂装设备、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

5、工艺装备主要有:装备平台、起吊设备、试验场地

5、检验检测仪器

1、无损探伤设备

2、声级计

3、绝缘电阻表

4、接地电阻测量仪

5、万用表

6、经纬仪

7、水准仪

8、照度计等

为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初次取证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供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使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本指南实施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本指南由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执行。

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承担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

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资格许可条件鉴定评审要点见《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评审机构应根据《许可规则》和《评审细则》,制定现场评审记录表格供现场评审使用。

鉴定评审的约请

申请单位收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的受理批复通知并在型式试验认定合格后,认为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已正常运转并可提供相关的见证性材料)已达到要求时,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附件1)报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各1份: 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正本);

型式试验报告;

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完整文本),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的目录;

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条码证书复印件。

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收到《约请函》及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和评审组成员。评审组由2名以上(含2名)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立体车库行业归口于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在这个协会注册的 生产立体车库的厂商 大约有108家,还有一些未注册的或准备注册的,但有一定规模跟实力的不多,也就三四十家吧

申请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许可证要求:

机械式停车设备(1)《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2)《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3)《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10-1999)(4)《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

图纸 所有申请取得制造许可的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图纸完整、正确、齐全、统一,符合有关标准,套(份)数满足生产要求,图纸签字齐全,并核对所提样机是否按图纸制造。

工艺文件 关键工艺、焊接、主要机加工件、装配、涂装、检验等的工艺文件正确完整,符合工厂的工艺流程。

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防撞装置(缓冲器)。

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立体车库制造许可证哪里办理、需要多少钱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立体车库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

机械式停车设备(立体车库)生产许可证办理相关标准: F0010 JB/T8713-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11 JB/T8909-1999 简易升降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2 JB/T8910-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3 JB/T9018-1999 升降横移类 机械式停车设备 F0014 JB/T9229.1-1999 剪叉式升降台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1 GB17907-1999 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 F002 JB/T2960-1999 巷道堆垛起重机 型式与基本参数 F003 JB/T5319.1-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术语 F004 JB5319.2-1991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安全规范 F005 JB5320.4-1991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F006 JB/T5323-1992 立体仓库焊接式结构货架技术条件 F007 JB/T6130-1992 工业称重式充填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8 JB/T6133-1992 码包机 型式和基本参数 F009 JB/T7016-1993 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技术条件

1。技术资料 样机主要技术参数应当与产品的设计总图、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相符;样机安全装置及重要零部件应当与设计相符

2。标牌 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当有: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厂标、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3。安全标志 在设备明显可见处,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包括禁止、警示、提示标志)

4。承载金属结构 焊缝 焊缝不应当有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同一焊缝应当均匀一致

探伤 对主要受力构件,如立柱、横梁等构件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当不低于GB/T3323-1987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应当不低于JB4730-1994中规定的Ⅰ级

连接件 各连接件的连接应当正确牢固

5。载车结构及运行轨道 材质及结构 车位载车结构应当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造,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载车板、车位应当能防止滴漏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接头处应当保持平滑过渡,运行速度达到60m/min以上时,轨道接头宜焊接并将焊缝打磨光滑;运行轨道在特定的部位如需设置防火分隔的,允许设置不大于50mm的导轨接头间隙,同时,行走轨道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行走轮在间隙部位产生震动

6。钢丝绳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安全圈 将上层载车板降至底层,卷筒上至少应当保留两圈钢丝绳

防脱装置 各滑轮上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钢丝绳不能脱出

排列与固定 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端有防松或自紧装置,严禁接长使用

7。链条 安全系数 准无人方式:≥7 防脱装置 提升链链轮应当有防脱装置,保证链条不能脱出

润滑 所有链条、链轮应当便于润滑 8。制动器 型式 应当为常闭式

制动力矩 不小于1.5倍额定载荷产生的力矩 补偿能力 制动摩擦垫片的磨损间隙应当有补偿能力 9。液压系统 安全系数 应当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过压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工作压力达到1.25倍额定压力时,能自动动作

安全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当液压系统失压时,载车板不能坠落

10。总断路器 专用馈电线端应当设总断路器,其出线端不应当与其他设备相连

11。总线路接触器 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当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停车设备上已设总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

12。控制电路 应当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虚假回路

13。遥控电路及

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停车设备应当立即停止工作

14。电线电缆 室外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当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室内工作的停车设备,其电线应当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当有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

管口应当有防磨电线的护口,各导线和电缆线端部应当有标记 现场检查

15。电动机的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缺相保护。应当采用非自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当能切断电机的所有供电电源

16。电气设备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当有防雨雪、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17。电气保护 应当设置短路、过流、缺相、错相、零位、欠压、过压保护

18。接地 当采用移动电缆时,应当备专用接地线

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保护层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可靠接地;零线和地线应当分别设置,严禁用零线代替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当大于4Ω 现场检查接地情况;用接地电阻仪测量接地电阻值

19。信号 应当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态的信号及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20。紧急停止开关 应当设有非自动复位的急停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切断动力及控制电源,但不应当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电路的电源

21。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应当安装防止车辆尺寸超限装置,当超过适停车辆尺寸时,机械不动作或报警

22。缓冲装置 应当在升降台的底部、水平方向的两端部设置缓冲装置,并能有效承受其冲击

23。阻车装置 沿车的行进方向,在载车板上应当设置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若有其他有效措施阻车时,可不设阻车装置

24。出入口门、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 应当设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车位出入口的门或围栏等不能开启;当门或围栏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25。自动门防夹装置 为防止汽车出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时自动门将汽车意外夹坏,自动门上应当设置防夹装置

26。警示装置 设备运行时应当有必要的警示信号(声或光),在明显可见处应当装设适停车辆尺寸与重量标识牌

27。操作装置 设备的操作盘(箱)应当设置在可直接(或通过*********)观察到人及车辆进出和设备运行的地方

28。运转限制 非载人运行设备:当人员未退出设备时,设备应当有安全装置限制运行

关门运行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装置,确保设备关门后运行,并在达到正确位置后开

第三篇:白酒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说明

白酒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说明

1、企业直接到省局申请办理相关白酒生产许可证事宜(申证、换证、变更、委托等)。

2、办理所有许可证相关工作,企业必需带齐所有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机构代码和生产许可证的正、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3、白酒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与其它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同(原来的细则、材料、表格作废)。

4、“白酒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应按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填写(份数是国家发证3份、省级发证2份),特别是《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应按审查细则顺序分类填写;《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按审查细则中的必备设备填写,试剂、玻璃器皿等不用填写。

5、办理白酒生产许可证(主要是换证)必需有两个证明:

(1)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局出具证明:说明企业是1999年9月1日前成立至今,以及获证以来名称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

(2)当地质监局出具证明:企业生产场地(注明具体地点)和生产条件不变证明。

6、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经贸委出具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情况:

(1)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2)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5)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有以上情况,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申报,由市(州、地)经贸委(局)出具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7、质量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质量管理文件按以下内容重写:

(1)按顺序编写目录;

(2)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其中质量目标中应有出厂合格率100%。

(3)《不合格管理制度》应是对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合格行为的识别和纠正,与《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有区别。

(4)《卫生管理制度》;

(5)《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6)《文件管理制度》;

(7)《采购控制管理制度》中要对合格供应商评价、验证所需证明材料及验证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8)《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9)《生产工艺中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程序或操作规程》要按照配料、发酵、贮存、勾兑分开制定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控制参数细化;

(10)《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要有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批次的规定及检验人员职责等内容;

(11)《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2)《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13)如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应制定《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制度》。

第四篇:重庆市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说明

重庆市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须知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符合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经营Ⅱ类医疗器械应具有中专及相当学历;

2、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销售人员应具有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经专业培训后上岗;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以上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销售员、库管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具有专业知识;

4、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质检场地,经营场地(含仓库)应整洁、明亮、环境无污染,设在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同意房屋改变用途的证明;

5、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售后服务部门,并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检验、维修设备;

6、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应具有适宜的经营场所和验配检查室,具备相应的验配能力及适合的设备、仪器;

7、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有必要的消防、通风和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的设施、设备。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有专门的仓位和储存条件。具体面积要求详见《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8、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应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产权的商务用房;

9、第二类医疗器械专卖店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门市房,设医疗器械零售专柜应由所在商场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0、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

六、申请经营Ⅲ类医疗器械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资格)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质量检验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任免决定;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具体人员学历及专业要求详见《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框图

6、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岗位、职务等)

7、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场地设在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管公司同意房屋改变用途的证明),场地面积应符合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

8、拟申请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产品注册证及对方单位经营或生产资格证明加盖对方单位鲜章复印件)和售后服务的证明

9、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二)

10、拟办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1、各种资料应提供原件审查

七、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用档案袋装好报送

八、申请经营Ⅲ类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营Ⅱ类医疗器械向所在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申请)

受理地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6881053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否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对拟办企业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再申请现场复核,逾期未申请的按退件处理。

决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依法需要听证、现场检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可以做出中止审批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电话:68811126)

投诉:市监察局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6881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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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软硬件准备:

1.人员至少工程师2人,助工5人

2.具备X射线探伤室,金属材料化验室、物理性能实验室、焊条储藏室、档案室和不低于1000平米的压力容器生产车间等等。

3.设备:焊条烘干箱、射线探伤机、黑度仪、观片灯、冲击试验机、拉伸试验机、埋弧自动焊机、直流焊机、交流焊机(带输出电流、电压表)、车床、刨床、铣床、压力机、天车、卷管机、剪板机等等。

4.软件:a.质保手册、管理手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税务登记证等等。b.焊接工艺评定、工艺卡、审图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文件。c相应的标准、法规等等。

5.压力容器成品1件、半成品1件(相应等级)及其相应的跟踪记录和检验记录。

6.提前一年报市级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有该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初验,提出改进意见(很多)并批准生产压力容器成品半成品各一件。

提前半年报省级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该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验收的具体日期。验收后由验收组(省压力容器协会)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带回省厅。7日内,申请验收部门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写出修改方案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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