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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的通知五篇

铁道部关于加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的通知五篇



第一篇:铁道部关于加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加强企业自备货车管理的通知

Http://News.wenzhouglasses.com 2008-9-16 19:59 浏览:204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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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直击: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专项用油消耗定额管理与核销办法》及《铁路专项用油消耗定额(试行)》的通知 作者:铁道部 颁布日期:1999-5-8 执行日期:1999-5-8

目前,全国企业自备货车已达11.7万辆,占全路货车总数的21%。企业自备车的发展,为解决铁路车辆不足,缓解运能紧张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路用货车的增加和运输市场的变化,加之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运输秩序,损害了铁路整体利益。为解决企业自备货车在运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自备货车进行全面清查整顿

1.从5月20日开始,对现有企业自备货车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主要内容为:产权单位、过轨单位、车种、车型、车数、车号、生产工厂、购置日期、价格、发票号码、车辆技术状况等。清查工作由部运输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清查后,无产权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注册过轨,确系国有铁路的车辆予以收回;对超过使用年限和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规定报废;原部批准在各局管内使用的部属货车,一律转入运用车,不得按企业自备车使用。

2.规范企业自备货车收费。为增强铁路运输市场竞争力,整顿企业自备车各种收费。对地方政府批准的自备车管理费要根据现行标准按不同比例下浮,下浮的幅度不得低于20%,并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各局对管理费的下浮幅度报部备案。企业自备车严格按修程检修,严禁提前扣修;检修费用要进行规范,收取标准部另行制定。

3.逐步取消经营性通用企业自备货车。在清查的基础上,对经营性通用企业自备货车进行资产评估和技术鉴定,对符合运用车标准的,由部逐步统一收购。今后一律不再发展通用企业自备货车。

二、加强对企业自备货车的管理

1.企业自备货车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统一由部运输局企业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归口审批,部运输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运输处、各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运输分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调度人员,负责对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进行管理、过轨运输合同的办理与审批、日常运输的调度组织等管理工作。车辆部门负责企业自备车的编码注册、技术检查和检修工作。其它部门不得从事企业自备车的管理及调度工作。

2.对企业需要的特种用途车辆,无论管内管外运输一律报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批准。有关技术条件和图纸一律报铁道部车辆局批准。未经批准,铁道部驻车辆工厂验收员不得验收出厂,各铁路单位不准签定过轨运输合同。

3.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所办车辆必须具备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审批的“产权审核表”和车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出具的合格证明;装运危险货物(汽、煤、柴油除外)的罐车,还应经铁路货运部门安全技术审查。

4.企业自备车运输货物必须纳入铁路月度运输计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要注明“自备车”字样,由自备车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货运计划的单位,在运输“特征栏”用标识符号区别于其它要车计划。货运计划落实后货运计划部门通知同级自备车管理部门。

5.需要利用外局整列返空的企业自备货车组织顺路装车时,必须经铁道部自备车调度批准,顺路装车卸后返空按调度命令向原始装车站组织回送。

6.各级自备车调度要加强整列自备货车装卸、运行、分界口出入等情况的掌握,及时处理企业自备货车运用中发生的问题,准确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7.为正确掌握企业自备货车的自然情况和运用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总结分析运用效果,促进管理工作的改善和效率的提高,各级自备车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备货车各种资料。

8.前发文电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第二篇: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

第三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 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自备车生产

第七条 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第九条 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第十条 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须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涂打。自备车专用检修标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涂打。自备车均须在车辆两侧(墙)适当位置涂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名称和所在铁路局简称标记,如“***公司自备车*局”,标记字体、字号按《铁道车辆标记、文字与文体》(铁标TB/T1.2)规定涂打。

第十一条 自备车的生产由铁道部派驻的车辆验收室按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自备车上的特殊设备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向生产、产权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生产的,验收室不得验收并须立即向铁道部报告。

第十二条 自备车经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单位出具“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附件二)一式两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生产单位自存各一份。

第三章 自备车编码注册

第十三条 自备车编码注册工作是规范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是铁路货车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自备车必须统一编码注册。编码注册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按车辆段所辖范围进行,实行一车一表一号,注册单位必须是自备车的产权单位。

第十四条 自备车(含一次性过轨)的车号由铁道部统一管理和发放。车种车型车号按照《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执行。一次性过轨自备车车号编码为7位数字,前两位为“0”,第3位为一次性过轨自备车企业所在铁路局编码,第4~7位为该车序号。

第十五条 新购自备车由产权单位在申报技术条件时,提出注册申请,由产权单位在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办理注册,填写《自备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和《新购、产权变更自备车车号申请表》(附件六)提出建议车号,并将批准的购车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和驻生产单位车辆验收室,驻生产单位验收室负责将车号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自备车变更产权的,在产权变更后由产权变更双方分别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原注册铁路局车辆处须取消本局注册并出具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一份送接收铁路局车辆处,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注销车号申请。产权接收单位在铁道部准予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后,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办理注册,填写《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和《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附件六)提出建议车号,并将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注册单位的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

第十七条 自备车产权单位更名的,需向铁道部申请变更过轨运输许可证。铁道部批准变更后产权单位应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交《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名称,铁路局车辆处更改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凡未及时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申请的,一年内取消其注册登记,并书面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十八条 产权变更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车号等标记;产权单位更名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标记。现车标记更改须根据铁路局车辆处的通知在车辆段进行。

第十九条 自备车进行技术改造后其车号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自备车及其大型零部件出口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须组织对管内自备车进行注册复核,复核时须逐辆核对产权、车种车型车号、车辆技术状态,做到产权明晰,车表相符,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备车注册登记汇总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自备车注册复核时,对封存暂停使用的,保留注册登记,对不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技术政策、标准的,取消注册登记,对不再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或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报废条件的,须提出销号申请,与自备车自动识别标签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清除车号。自备车未经年审的不得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二十二条 自备车注册登记后,产权单位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内容应包括:自备车所属单位、运行区间期限、运行安全责任及过轨技术检查费用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程、检修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检修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号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及本号码填写,并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管理,以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车辆处每年10月底前须组织有关车辆段和自备车产权单位进行翌年“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及“自备车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自备车检修合同”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统一下达检修计划,于11月15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未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的自备车,不得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五章 自备车检修

第二十五条 自备车的定期检修须在取得自备车维修合格证的单位进行。为满足本企业自备车检修需要形成的检修能力应主要用于检修本企业的自备车。

第二十六条 车辆段检修自备车须本着“属地管理、合同检修”的原则,按照铁路局车辆处下达的检修计划实施,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自备车由于运输生产或安全等特殊原因需非签约检修合同的单位检修时,检修单位与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同一铁路局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下达调度命令;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其他铁路局的,由双方铁路局车辆处协商,检修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根据协商结果下达调度命令,对协商有争议的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裁定。

第二十七条 自备车的检修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自备车须与国铁货车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特殊情况由自备车产权单位向检修合同单位所属铁路局车辆处申报,由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自备罐车的罐体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换装的须报铁道部批准。经技术改造改变型号的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更改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加强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管工作,自备车中液化气体罐车检修时,检修单位须确认自备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最后一次检修的技术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准施修。液化气体罐车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修单位按有关行业标准检修,并应与罐车厂、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有寿命管理要求的配件更换时,应与自备车生产年限一致或接近。

第三十一条 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按国铁货车相应修程的规定填记,统一填记格式和内容。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的保管时间与国铁货车相同。

第三十二条 自备车检修须执行“三检一验”制度,承修自备车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质量检查员,自备车修竣后须经驻在单位车辆验收室按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运用。自备车修竣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施修单位出具“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附件三)一式两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车辆段自存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自备车厂、段修验收时,须核实检修单位提供的对应自备车《企业自备铁路 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的有关内容,核查自备车定检日期;检修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时,还须核对有关调度命令;对超越检修资质检修、扣修条件不符合规定、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无调度命令的不予验收。

第六章 自备车技术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未建立、健全HMIS的不得进行自备车的生产、检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备车生产、检修信息必须按有关要求录入HMIS并逐级上传。定检过期的自备车通过HMIS检索没有检修信息的,签订检修合同的铁路局车辆处须核实是否检修及HMIS录入、上传等情况,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车辆处须将《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件五)以及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计划的自备车车号、修程和检修合同号等内容通过HMIS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七章 自备车运用

第三十七条 自备车的运用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

第三十八条 进入铁路营业线的自备车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含一次性过轨自备车)由部属铁路车辆段进行,其他单位不得办理自备车技术过轨检查。自备车需过轨进入国铁时,自备车单位须向当地车站提出申请,由车站通知所在地铁路局所属的车辆段,由车辆段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过轨自备车的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非铁道部批准定型的车辆,须提供车辆动力学、车辆强度等试验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车辆相关技术条件及批准生产文件。对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自备车由车辆部门出具“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附件四),作为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凭证。自备车办理过轨技 术检查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限界。

2.铁道部颁发的过轨运输许可证。

3.符合自备车编码注册规定的车种车型和车号。

4.有效的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检修合同。

5.驻在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

6.车辆新造后不满25年。

7.寿命管理部件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寿命管理年限。

8.符合在国铁营运线上运用要求。

第四十条 没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的自备车,车站不办理过轨运输。首次过轨的新造自备车,产权单位须向车辆段提供铁道部批准的生产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条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的,车辆段要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四十一条 列检所对列车中的自备车,应与国铁货车同样按规定检查和修理,计算通过修辆数并保证安全。对自备车中的专用货车(如装液化气体、化工产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货车、发电列车等)只对走行、制动、钩缓、底体架通用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其他部件由企业和承担检修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列车中的自备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时,列检所所在车站须在列车到达前,将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货车的车位、车号通知列检所。

第四十三条 自备车长期在铁路营业线固定区段运营而不经过铁路货车列检所时,应由运输部门通知所在车辆段,车辆段列检所可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具体办法由自备车所属或使用单位与所在车辆段协议商定。

第四十四条 各车辆段货车列检所必须严格按检修合同和检修周期扣修自备车,提前扣修的产权单位有权拒付检修费用。自备车产权单位请求提前施修的,须向检修合同车辆段所属铁路局车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车辆处核批,其检修周期和质量保证期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 行。不符合扣修要求的,铁道部将核减提前扣修车辆段所在铁路局相应修程的国铁货车检修任务。自备车定检到期的,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车站。自备车未到定检期发生临修时,不得做定期检修,只许做临修。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列检人员扣修自备车。

第四十六条 自备车在国铁营业线运行时,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局财务处、车辆处须加强车辆段的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自备车检修费用收、支情况,充分发挥调控职能,维护良好的检修生产秩序。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须根据自备车各修程、车种的实际耗费,按全成本项目分别制定检修价格和加装改造、更换配件、过轨技术检查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备案或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价格要素包括:人工成本、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应分摊的间管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设备大修费、工资附加费、验收费等)、税金、利润。

第四十九条 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须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国铁货车检修价格,并根据市场生产资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备车检修价格。

第五十条 车辆段须按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局价格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价格或实际收费不得低于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局价格。

第五十一条 未经检修合同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同意或有争议时未经铁道部运输局裁决,不得检修非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单位的自备车(含企业自做定检的自备车)。

第五十二条 车辆段须单独进行自备车检修成本核算,不得与国铁货车成本混淆,不得挤占国铁货车成本。各车辆段须按规定足额收取检修费用

第三篇: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9 号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刘志军

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

第四条 企业自备货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

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的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

(二)审核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事项;

(三)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

(四)向批准过轨运输的企业颁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五)负责《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工作;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三)拥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敞车过轨运输,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备敞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经由的国家铁路主要干线能力利用率低于80%。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

(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资信证明文件;

(三)国家铁路货车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

(四)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的运输货源及货物流向的证明;

(五)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的证明;

(六)自备货车运输危险品的企业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铁道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铁道部自收到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由铁道部核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于3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办理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一)过轨运输许可证和自备货车车辆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存在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三)自备货车是否检修合格;

(四)是否存在违法运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自检报告;

(二)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三)自备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年检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由铁道部在过轨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铁道部收回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自备货车需终止过轨运输时,在终止过轨运输30个工作日前向铁道部备案,并交回《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因企业自备货车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仍需过轨运输时,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铁道部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过轨运输协议的,在协议期满后需继续办理过轨运输的,应在协议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未办理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再与其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有关文书格式企业自备文书示范

企业自备文书示范

企业登记自备文件示范文本使用须知

一、为帮助公司/企业及其股东/投资人制作合乎法律规范的企业登记所需自备文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制作本企业自备文件的示范文本。

二、因企业自备文件无固定格式,故本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公司/企业及其股东/投资人可以自行制作自备文件,但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内容相同的同一种文件,本示范文本仅以某一种类型公司提供文本样式,其他类型公司亦可参照使用。

四、本示范文本仅涉及与公司/企业登记相关的必要事项,不涉及与公司/企业登记不相关的其他企业内部或外部法律关系。因此,公司/企业及其股东/投资人将按照本示范文本制作的自备文件用于公司/企业登记以外的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企业及其股东/投资人自行承担,与本示范文本的提供者无关。

五、本示范文本中括号内的斜黑体字为说明性文字,非示范文本的内容。[

1、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表示同意的)]

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应到会股东 方,实际到会股东 方,代表100%股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2、3、[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

2、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表示同意的)]

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方,实际到会股东 方(其中,股东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参会股东共代表 %表决权。会议通过的决议情况:

1、2、会议表决情况:

1、对本次股东会第1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2、对本次股东会第2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到会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3、一人有限公司开业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做出如下决定:

1、决定 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 年;

2、决定 担任公司的监事。

(如公司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则应作如下决议:)

1、决定成立公司董事会,决定 等 人为公司董事,任期 年;

2、决定成立公司监事会,决定 等 人为公司监事,任期 年。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4、一人有限公司变更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人于 年 月 日就以下公司事宜作出决定:

1、(1)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名称变更);(2)决定将公司住所变更至(经营场所变更);

(3)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 万元增至 万元,此次增资额为 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为(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4)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5)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经营项目:,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变更);

(6)决定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 年(或永久存续)(营业期限变更);

(7)决定将本人在公司中的 %股权(计 万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股东变更)。

2、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决定免去 执行董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执行董事;免去 监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监事(设执行董事、监事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变更)。(或者:)

3、决定免去 董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董事;免去 监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监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监事变更)。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5、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于 年 月 日做出如下决定:

因 原因,决定解散 有限公司。自即日起成立公司清算组,由 等 人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 担任。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6、一人有限公司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于 年 月 日做出如下决定:

确认清算组 年 月 日的清算报告。责成清算组报送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7、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到会股东共 方(其中,股东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参会股东共代表 %表决权。会议通过的决议情况:

1、2、会议表决情况:

1、对本次股东会第1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2、对本次股东会第2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

8、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董事长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会议已于 年 月 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 人,实际到会董事 人(其中董事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委托董事出席])。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免去 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 为董事长。

2、免去 副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 为副董事长。

3、解聘 经理职务,重新聘任 为经理。

董事签名: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

9、公司监事会决议]

公司监事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监事会主席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会议已于 年 月 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 人,实际到会监事 人(其中,监事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免去 监事会主席职务,重新选举 为监事会主席。

监事签名: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

10、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决定聘任 为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

11、公司减资公告]

公司减资公告

根据 年 月 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 年 月 日

[

12、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 年 月 日在(报纸名称)上发布了减资公告。

至 年 月 日,公司债务清偿和提供担保情况如下:(或者表述如下:)

至 年 月 日,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13、转让股权通知]

关于拟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

(本通知所针对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本人拟将本人所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 万元人民币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中的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人民币 万元(价格)转让给。如你(单位)不同意转让,请于接此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通知载明的转让价格收购本人拟转让的股权。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或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

14、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让方将其持有 公司的股权中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 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置换,即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受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

15、公司注销公告]

注 销 公 告

公司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公司清算组

年 月 日

[

16、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同日成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全体债权人,并于 年 月 日在(报刊名称)上发布了公告。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公司库存资产 万元;

2、公司收回债权 万元;

3、公司偿还债务 万元;

4、公司剩余净资产 万元,其中,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其它 万元。

四、根据各股东协商,对公司剩余净资产分配如下:(各股东分配的资产数额及资产形态)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

(清算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17、公司分立公告] 分立公告

根据 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拟分立为 家公司,公司注销(或继续存续)。原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家公司共同承担。特此公告。

公司

年 月 日

[

18、公司吸收合并公告]

合并公告

根据×××公司与# # #公司的合并协议,两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公司吸收# # #公司;# # #公司解散注销。# # #公司的资产归×××公司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公司承继。请合并各方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合并各方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公司 # # # 公司

年 月 日

[

19、公司新设合并公告] 合并公告

根据×××公司与# # #公司的合并协议,两公司合并,合并方式为:×××公司与# # #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公司与# # #公司均解散注销。两公司的资产归新设立的公司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特此公告。

×××公司 # # # 公司 年 月 日

[20、公司新设合并协议]

合 并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经甲、乙双方股东会决议,甲、乙双方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合并后,新设 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均解散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原甲、乙双方的股东均成为新设立公司的股东。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由合并双方自行约定)

三、甲、乙双方合并后,原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另三份供公司登记使用。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

21、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合 并 协 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经甲、乙双方股东会决议,甲、乙双方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合并,由甲方吸收乙方,乙方解散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原乙方的股东成为甲方的股东。甲方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由合并双方自行约定)

三、甲、乙双方合并后,原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承继。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另三份供公司登记使用。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

22、分公司负责人任免文件]

关于×××公司××分公司经理(负责人)任免的决定

公司决定,解聘(免去)###的×××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负责人)职务,聘用(任命)×××为×××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负责人)。

(公司盖章)年 月 日

[

23、分公司注销决定]

关于×××公司××分公司注销的决定

×××公司决定注销×××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刻制的印章等均由×××公司负责注销、销毁。

(公司盖章)年 月 日

[

24、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免文件]

关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免决定

经研究决定任命(聘用)×××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位名称),同时免去(解聘)×××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位名称)职务。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

2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

关于×××(单位名称)负责人的任免决定

经研究决定,免去×××同志×××(单位名称)的×××(职务名称),任命×××同志担任×××(单位名称)×××(职务名称)。

(企业法人盖章)年 月 日

[

26、注销企业法人决定]

关于注销×××(单位名称)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

注销×××(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

27、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证 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单位名称)的债务已清理完结。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

28、非法人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单位名称)债权债务清理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名称)系本企业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现申请注销。该单位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或者:]由本企业接收,并负责清理)。特此证明

(企业法人盖章)年 月 日

[29营业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单位名称)债权债务清理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名称)系本单位出资设立的营业单位,现申请注销。该单位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或者:]由本单位接收,并负责清理)。特此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30、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公司关于加入×××集团的申请

×××集团: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并按集团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公司盖章)年 月 日

[

31、营业执照遗失公告] 公 告

因保管不善, ×××公司(注册号为×××)遗失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编号为×××)、副本×本(编号分别为×××、×××)。现公告声明作废。

×××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表示同意的)]

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应到会股东 方,实际到会股东 方,代表100%股权。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2、3、[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2、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非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表示同意的)]

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方,实际到会股东 方(其中,股东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参会股东共代表 %表决权。会议通过的决议情况:

1、2、会议表决情况:

1、对本次股东会第1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2、对本次股东会第2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到会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建湖县福鑫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开业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做出如下决定:

1、决定 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 年;

2、决定 担任公司的监事。

(如公司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则应作如下决议:)

1、决定成立公司董事会,决定 等 人为公司董事,任期 年;

2、决定成立公司监事会,决定 等 人为公司监事,任期 年。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4、一人有限公司变更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委托 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人于 年 月 日就以下公司事宜作出决定:

1、(1)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名称变更);(2)决定将公司住所变更至(经营场所变更);

(3)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 万元增至 万元,此次增资额为 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为(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4)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5)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经营项目:,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变更);

(6)决定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 年(或永久存续)(营业期限变更);

(7)决定将本人在公司中的 %股权(计 万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新股东(股东变更)。

2、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决定免去 执行董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执行董事;免去 监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监事(设执行董事、监事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变更)。(或者:)

3、决定免去 董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董事;免去 监事职务,重新任命 为监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监事变更)。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5、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于 年 月 日做出如下决定: 因 原因,决定解散 有限公司。自即日起成立公司清算组,由 等 人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 担任。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6、一人有限公司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决定]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于 年 月 日做出如下决定:

确认清算组 年 月 日的清算报告。责成清算组报送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

7、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录)]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录)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会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到会股东共 方(其中,股东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参会股东共代表 %表决权。会议通过的决议情况:

1、2、会议表决情况:

1、对本次股东会第1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2、对本次股东会第2项决议内容表决: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不同意; 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

8、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董事长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会议已于 年 月 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 人,实际到会董事 人(其中董事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委托董事出席])。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免去 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 为董事长。

2、免去 副董事长职务,重新选举 为副董事长。

3、解聘 经理职务,重新聘任 为经理。

董事签名: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

9、公司监事会决议]

公司监事会决议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非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的,应在此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监事会主席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会议已于 年 月 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 人,实际到会监事 人(其中,监事 委托 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免去 监事会主席职务,重新选举 为监事会主席。

监事签名: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

10、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决定聘任 为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

11、公司减资公告]

公司减资公告

根据 年 月 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万元减至 万元,现予以公 公司

年 月 日

[

12、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

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 年 月 日在(报纸名称)上发布了减资公告。

至 年 月 日,公司债务清偿和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或者表述如下:)

至 年 月 日,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公司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13、转让股权通知]

关于拟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本通知所针对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本人拟将本人所持有的 有限公司的 万元人民币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中的 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人民币 万元(价格)转让给。如你(单位)不同意转让,请于接此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本通知载明的转让价格收购本人拟转让的股权。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或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

14、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受让方: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出让方将其持有 公司的股权中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在 公司的股东身份发生置换,即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受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

15、公司注销公告]

注 销 公 告

公司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 编:

公司清算组

年 月 日

[

16、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同日成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全体债权人,并于 年 月 日在(报刊名称)上发布了公告。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公司库存资产 万元;

2、公司收回债权 万元;

3、公司偿还债务 万元;

4、公司剩余净资产 万元,其中,货币它 万元。

四、根据各股东协商,对公司剩余净资产分配如下:(各股东分配的资产数额及资产形态)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清算完毕。

(清算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万元,实物 万元,其

第五篇: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监会、工商行政总局和华北电网公司印发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一章 企业自备电厂性质的审定

第一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企业建设自备电厂(机组,以下同)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热电联产”条件,并按审批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第二条 根据原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利用本企业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中煤、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电厂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内经贸资源发[2003]60号文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建设热电联产电厂应符合原国家发改委、经贸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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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热定电”原则,以供热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坚持“自发自用"原则(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发电装机总容量不应超过本企业内部电力需求的30%,单机容量一般不得低于2.5兆瓦(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如果需要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第四条 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该企业(集团)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自备电厂与用电企业“同为一个企业集团、同在一个工业园区、同在一个生产厂区、同为工业生产用电”(以下简称“四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项目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其自备电厂的性质应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电网企业等部门共同审定,并定期监督检查。当电厂性质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上述“四同条件”时,则认定该电厂为公用电厂,电网企业与电厂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六条 坚决杜绝借热电联产之名行纯凝汽运行之实、借综合利用之名行浪费能源资源之实的行为,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自备电厂,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运(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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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章 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审查

第七条 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应在自备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公司就并网容量、上网电量和系统备用费等达成意向性协议,并邀请电网公司和当地供电部门参加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自备电厂及接入系统的设计、建设、调试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开放电网。企业自备电厂如果需要接入电网运行,应该向电网企业提出自备电厂并网的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并网运行的复函。

第九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商得电网公司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勘察设计院进行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并由电网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审查。

第十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审查意见,与电网公司协商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升压站以外的接入电力系统相关输变电工程,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质检和验收,保证自备电厂及时接入电网。

第十一条 对符合并网标准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接受其入网,并签订《并网协议》。在系统向自备电厂反受电以前的6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负责审定自备电厂反受电启动方案。自备电厂应根据审定的启动方案和调度指令,启动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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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和机组并网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自备电厂新机组在试运行结束转入商业化运行前,必须向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和自查报告,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和自查报告的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机组方能转入商业化运行。

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化运行的老机组,将由内蒙古电网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并网安全性评价。对于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机组,必须与电网解列,经整改后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三章 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的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自备电厂是企业的动力车间或者是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所发电量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

上述厂区是指该企业(集团)在同一个工业园区内所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加工区,与其他企业的厂区有明显界限。在该厂区内同时建有发电、变电和生产加工区,厂区内配电线路不与供电企业的公用配电线路和其他企业配电设施交叉或跨越供电。在该区域内,自备电厂可以向符合“四同条件”的本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供电。

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批准和电网公司同意,企业自备电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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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立供电营业区(见原电力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建设“网中网”,不得对居民生活、商业和厂区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四章 自备电厂上网规则和电价的确定

第十五条 所有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都是电网的组成部分。自备电厂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规程、规范,接受电力行业、电网公司的技术监督和检查。在享有电网效益的同时,应与电网公司共同承担起维护电网“安全、优质、经济、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电量,按照《并网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次年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建议计划,其中购网电量不能低于企业总用电量的20%。

电网公司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发电量、售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电网的电力需求预测,并按照“以热定电”和低于网内同类型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原则(见华北电营[1997]27号文),协商确定企业自备电厂年合同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并于12月底以前签订次《购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自备电厂应根据电网公司下达的发电量、购电量、机组检修计划,提出季度发电生产和机组检修建议计划,并按要求向电网公司提供自备机组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自用电量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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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内,企业自备电厂应保证完成购网电量。当每月实际购网电量达不到年合同购电量的十二分之一时,电网公司应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电网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差价。如遇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按市场需求下滑比例相应调减已核定的企业自备电厂年合同上网电量(见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文)。

第十九条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根据电网需求、电网输送能力通过竞价向电网销售。在电网未实行竞价以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内发改价字[2005]754号文规定,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按下述办法确定:

1、新投机组试运行期间,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试运行电价。

2、机组投入商业化运行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在未核定上网电价以前执行试运行电价。

3、自备电厂也可以按照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兼顾电厂、电网企业利益的原则,经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上网电价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4、当电力市场发生较大滑坡时,电网企业应与企业自备电厂协商,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实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联动下浮,共同承担起培育电力市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自备电厂要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汇报机组运行情况和可靠性指标,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 第 6 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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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检修计划,并根据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含修改)向电网销售电能,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见原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431号文和原自治区经贸委和电管局内电生[1994]31号文),其中燃煤机组调峰容量应不少于30%(见华北电营[2001]31号文)。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电网经济运行,根据自治区工业办《关于加强蒙西电网内电力用户无功补偿管理的批复》(内工办[2004]164号),企业在电网用电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若自备机组向电网吸收无功功率,则按每千乏时收取0.01元无功电费(见原自治区电管局内电用[1995]11号文);若企业购网电力的实际功率因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备电厂发电量、厂用电量、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应分别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多功能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按月分别结算上网电费和购网电费,上网电量和购网电量不得互抵(见原自治区经贸委和电管局内电生[1994]31号文),并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以当月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自备电厂电量计费系统远传到电网企业电量计费系统主站的电量为依据。电网企业根据远传电量和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相关条款对自备电厂进行考核结果,准确计算出月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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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电量和上网电费:

上网电费=(实际上网有功电量-当月违约电量)×结算电价 - 机组吸收电网无功电量×无功电价

第五章 自备电厂支付系统备用费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内政字[2005]170号文件规定,按照自备电厂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4元;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包括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含中煤)发电等,以及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按照自发自供电量每千瓦时收取0.02元,其中年发电量在50亿千瓦时或总装机90万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按0.01元收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49号文件规定和自治区现行目录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企业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三峡基金4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厘等政府基金和附加,并按月随电费一并发行与结算。当企业自备电厂取得当地政府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后,电网企业可根据批复文件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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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纠纷处理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备电厂和电网企业应严格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运行各自管辖的发供电设备,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稳定。若违反上述协议(合同)规定,则按协议(合同)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要实时进行电力供需平衡,严格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考核自备电厂低谷上网或高峰购网电力,实际发电功率超过《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电网企业按超差累计电量的3倍处罚(见华北电营[1997]13号文),其他时段按超差累计电量的1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自备电厂不得违反《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擅自超越“四同条件”对其他用户供电。否则电网公司有权终止履行《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下令电网与自备电厂解列,停止给予自备电厂接入电力系统支持。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第432号令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五章规定,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规处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五章其他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第432号令颁发的《电力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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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做出裁决。在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未组建派出机构前,可由自治区政府主管电力部门进行协调,并根据并网协议(合同)确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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