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黑龙江东方学院聘请专家讲座支付劳务费的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
规定》的通知
各部、处、室、中心、图书馆:
为营造多元大学文化环境,做好养正大讲堂等专家讲座活动,学院决定给予讲座专家一定报酬。现将《黑龙江东方学院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16年6月29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
为拓宽全院师生视野,营造多元的大学文化环境,学院决定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学术讲座。现将专家讲座劳务费支付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请条件
1.高校或科研单位专家,并且在其学术研究领域内拥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建树,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
2.大中小微型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校友,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引领企业及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担任大型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技术职务。(大中小微型企业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3.国外知名专家学者。
二、支付标准
1.高校或科研单位的专家以职称作为基本支付标准(税后):(1)一级教授(包含院士)标准为2000元/次;(2)二级教授标准为1500元/次;(3)三级教授标准为1000元/次;(4)四级教授标准为500元/次;(5)中级职称标准为300元/次。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标准(税后):
(1)大中型企业总经理以上任职标准为1000元/次;(2)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标准为500元/次;(3)小微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校友标准为300元/次。3.聘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如需特殊付费,须经院长审批。
三、支付方式
1.校内人员采取职工银行卡支付方式; 2.校外人员采取非本校职工工资支付方式;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财务处和教务处。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协商解决。
第二篇:公司支付临时聘请人员劳务费涉税事项
公司支付临时聘请人员劳务费涉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说“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但税务局也同时遵从其它限制: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企业因雇佣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准予按规定扣除。并且其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三费”的基数。
2.实际操作的要求:
A.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临时工也要签合同;
B.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要求,必须“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本公司员工工资薪金也请参阅“国税函【2009】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1-08-09 17:19:5
5提问:我公司聘请10个研究生进行项目研究(未签订聘用合同,未交五险一金),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共支付8个月,计80000元。
请问:
1.此项费用是作为工资薪金费用还是作为劳务费支出?
2.若作为工资薪金费用,是否直接使用工资报销单即可?若作为劳务费支出,计划至税务部分代开发票,需分别提供什么资料(是否
需要十个人的身份证?),我公司需交纳什么税?
3.若代开劳务费发票时,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负担,是否按(1000-800)*20%*10人*8月=3200元交纳,我公司是否可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个人向非任职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清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务提供方(即收款方)全称、提供劳务具体内容、价款结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金额、时间。付款方为个人的,由当事人签章;付款方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4)收款方有效证明(收款方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单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企业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2010-10-11 16:17 广西地税
【问题】请问行政单位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专家取得的劳务费如何纳税?
【解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另,个人取得劳务收入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地税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2005-10-1
4咨询内容:
我公司因要聘请专家来评审,那付给专家的评审费,我们公司要到税务局开发票,请问这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回复内容: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代开劳务发票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税率城市7%、县城或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水利基金等税费。
如何计算外聘劳务费发票的含税金额?
2011-11-18
问:
1、企业聘请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合同规定为税后3000元,其他税费由企业承担,请问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要开具多少的含税金额?
2、如果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授课劳务费,可否开具劳务费发票在职工教育费列支?含税的金额如何计算?
答:
1、关于取得税后所得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
20%)]÷[1-税率×(1-20%)]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聘请外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合同规定为税后3000元,应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在允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假设税前收入为X,则税后收入为3000元,根据下式:
X-X×5.5%-[(X-X×5.5%-800)×20%]=3000(元);得出X=3756.61(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756.61×5.5%=206.6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756.613756.61×5.5%)-800×20%=550(元);
企业按约定可以替其负担营业税,发票金额应为3756.61元。当然,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将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若未达到起征点不涉及营业税及附加。
2、《营业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
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
(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提醒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对不含税级距、税率及扣除数有修改。
因此,职工取得授课劳务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其支出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不涉及营业税问题,含税金额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计算。
第三篇: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备案资料
劳务费结算
支
付
制
度
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则
(一)适用范围
对承接的所有项目凡进行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资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劳务费支付程序
1、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总师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综合办。
3、综合办负责审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5、综合办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6、项目部每月月末向综合办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支付情况。
7、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定于每月3号—5号。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经营部负责对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部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公司劳务费预留账户;负责劳务费预留账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司综合办负责对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五)公司综合办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篇: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鄂招标办〔2010〕24号
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 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提高招投标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招投标项目评审行为,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从省评标专家总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资格预审、评标及标书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劳务费计发。
二、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经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验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即时发放。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详见附表。在计算专家劳务费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评审所需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并通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聘请异地专家或评审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须提供评审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审期间的食宿费。
五、因故延期评审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一趟往返的交通费补偿。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评标专家库中专家劳务费的计发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评标专家 劳务费 标准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附表
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 单位:元/人次 资格预审及评标 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第一天 第二天及以上(每天)
T≤2小时 300 200 2小时<T≤4小时 500 400 4小时<T≤6小时 600 500 6小时<T≤8小时 700 600 T>8小时 900 800
标书审查 招投标项目类型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劳务费标准 300 500
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无 发文:2011
类别:武汉市有关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第十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三)资深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由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从常备专家库中遴选;
3、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在某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4、特长专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5、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含),且曾参加重大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经济造价的组织实施、研究论证或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须填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方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一条要求随时增补。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服务机构制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接收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
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四)曾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组长),该负责人一般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也可由招标人确定,或随机选定。
该负责人(组长)负责填写评标报告;在统计汇总时,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评委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但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该负责人(组长)享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其评标劳动报酬可适当高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第二十条 对招标人拟选派的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招标人评委代表实行身份确认制度。招标人对其选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选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也不得推荐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二十一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评委抽取按有关文件执行。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资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或招标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可参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选方式进行抽选。第二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据实填写《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开标前,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核准《抽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后,按照核准的评标专家的类别和人数,在评标专家抽取室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三)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人确定之前应当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应急专家库中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
1、被抽中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前20分钟请假或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的;
3、在同一单位抽中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或已开始评标的评标专家被中途取消评标资格的;
5、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选评标专家,其评标报酬应高于常备专家和应急专家:
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
2、重特大项目的评标;
3、处理有关投诉的技术问题、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的抽查时。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和行为考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并按要求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不无故迟到或者无故拒绝参加评标;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不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并将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存放在专家存包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将投标文书擅自带离评标区进行评审;不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在评标结束后,不复印或者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按照要求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第二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一)日常管理详细记录出勤情况、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几个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定期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
1、根据日常量化考核情况,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评分、排名;
2、对于第一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3、对于在任期内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退出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包括《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及有关备案证明材料;
(二)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评记录以及考核、任期考核结论;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专家资格复核情况。
第六章 评标专家资格终止、警告
第二十八条 实行评标专家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资格退出机制。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4、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任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被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自被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若三年后重新申请专家评委资格,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且暂停6个月的评标专家抽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退出评标专家库:
1、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而未主动提出的;
2、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6、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本次评标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意见,及时安排应急评标专家替换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在武汉建设网、武汉建设信息网发布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信息。
评标专家对发布的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如有疑问,可在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考核内容 扣分/次 备注 评 标 出
勤 不接听评标通知电话 2(5)常备专家扣2分; 应急专家扣5分。拒绝参加评标 3(5)常备专家扣3分; 应急专家扣5分。迟到 1-2(3-5)常备专家迟到时间少于10分钟扣1分;10—30分钟扣2分;30分钟及以上视为缺席。应急专家迟到10分钟扣3分、20分钟扣5分、2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
请假 1-5 专家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上请假扣1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内请假扣3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20分钟以内请假扣5分。缺席 10(15)常备专家缺席扣10分; 应急专家缺席扣15分。
早退 10 评标委员会的全部评标工作没有结束时退出评标视为早退。
回避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回避条件的而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 10 每次发现一次扣10分,并终止其该项目的评标资格或将其评分结果作废。
履行义务 不参加评标专家培训 5 个人信息变化未及时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5 评标
纪律 在评标过程中有偏袒或贬低特定投标人的言行 10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五)款有关规定的 10 每发现一次扣10分。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0 每发现一处10分。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 10 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影响、干预其他专家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不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不提交个人独立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评标质量 评标专家委员会因严重失误导致重新开评标的 20 每个评标专家扣20分。
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及以上的且无正当理由 15 每发现一处扣10分。
说明:(1)每名评标专家的基础分为100分;
(2)评标出勤情况记录以交易中心电脑记录为准,“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等情况将按项目记录确认;(3)每年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分进行汇总、排名;
(4)评标专家如对所得分数有疑义,可书面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要求。
第五篇:黑龙江东方学院管理学部运动会比赛规程(本站推荐)
黑龙江东方学院 管理学部运动会比赛规程
一、竞赛目的
为贯彻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青少年体质,增强青少年健康,进一步深化“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有效地发扬团队精神,促进全学部师生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故我学部召开本次盛会!同时,本次运动会还能够推动全校田径运动的开展,促使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能够丰富学校的课余生活,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振奋精神,加强团结,使学校教育朝气蓬勃,奋发向上。
二、竞赛日期及地点
时间:2011年04月26日08:00
地点:体育场
三、比赛队员
全体管理学部在校学生及教师
四、竞赛项目(分组)
(本次竞赛将分:男子组、女子组)
1、学生男子组
100米、200米、400米、1500米、3000米、4x100米、4x400米、铅球、跳高、跳远、三级跳、足球颠球、篮球运球接力、袋鼠跳、摸石头过河、多人多足跑、滚雪球及万米异程接力
2、学生女子组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4x100米、4x400米、铅球、跳高、跳远、三级跳、足球颠球、篮球运球接力、袋鼠跳、摸石头过河、多人多足跑、滚雪球及万米异程接力
3、教师男子组
50米托球跑、草地保龄球、铅球、垒球投准
4、教师女子组
50米托球跑、草地保龄球、铅球、垒球投准
五、运动员资格
只允许本班学生参赛,外请队员一经发现一律视该班级违纪处理,并且取消该班级本届运动会所有既得成绩!
六、参加办法
1、每班参赛队员不限所报项目,但各项项目(趣味项目及集体项目除外)仅限2人参加。
2、各班级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如有运动员因伤病、事不能参加,须及时上报至管理学部办公室,并经裁判长同意后,方可更换队员。
3、各班级报名时,经检查确认身体可以参加竞赛时,方可行事。
4、各班级必须于2011年4月12日16时之前,将“报名表”上交至管理学部学生会办公室。
七、比赛方法
1、本次比赛执行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2002》和2004年-2009年田径竞赛规则修改部分执行。
2、单项项目在200米或200米以上及接力赛采取一次性预决赛制。
3、铅球、跳高、跳远、三级跳分初赛和预决赛两轮。
4、团体项目需全部参加(除特殊情况外)。
5、比赛检录时,运动员必须出示有影印照片的卡式证件(如图书证、考试证、身份证),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6、运动员比赛号码布由管理学部学生会体育部统一发放。
7、运动员比赛时,前胸及后背必须佩带号码布,否则不予参赛。
8、比赛时,随机分组。
9、比赛使用经中国田径协会审定通过和国际田联认证、批准的器材,田赛器材由大会统一提供。
10、本会设置的初衷即为团结各班,所以,赛程中请以友谊第一的原则进行。
【附:积分原则】
单项竞赛,依名次得分:10 8 6 5 4 3 2 1 分
团体竞赛,依名次得分:20 16 14 12 10 8 6 5 4 分
八、奖项设置
1、单项奖 ①参赛名单超过三人每一项取前三名代表学部参加
校运会。
② 单项比赛取1、2、名为单项奖的第一名,3、4、5名为第二名,6、7、8名为第三名,其余为鼓励奖。
③单项项目不足三名者设第一、二、三等奖,且代表学部到校里参赛
2、团体奖 设“团体优秀奖”三名及“体育道德风尚奖”一名。
3、无论何种赛事项目,破纪录者将得到学部亲发证书。
4、运动会竞赛之后,将举行颁奖仪式。
九、注意事项
1、运动员必须提前五分钟到检录台检录。并携带学生证,严禁 替人比赛,若发现按学校纪律处分。
2、各代表队(班级)及运动员应妥善保管旗帜、队牌及号码布运动会结束送至办公室,如遗失按价赔偿。
3、各组裁判员应妥善安置好赛后的体育器材,遗失则按价赔偿。
4、各班主任及体育委员赛前应详细了解运动员身体情况,慎重处理比赛中突发事件。
5、如遇阴雨天气,比赛时间顺延。
十、人员安排
1、主席台:单凤云、乔士辉、葛成菊、车丕智、牟晓
一、丛丽、徐广杰、王涛、王海亮、林峰
2、主持人:主席团
3、检录台;学生会外联部
4、后勤及秩序维护:学生会纪检部
5、计时:学生会干部培训部
6、计分(单项);学生会宣传部、学生会体育部
7、计分(团体):学生会舍务部、学生会体育部
8、发令员:学生会生活部
9、统计到场人数:学生会学习部
10、赛中文艺表演:学生会文艺部
11、记录处(大会来搞、召集):学生会办公室
12、大会总协调:学生会体育部
13、大会总负责:管理学部学生会
备注:如有其他安排,另行通知
十一、集体项目及趣味项目比赛规则
(一)、袋鼠跳 一)场地器材
1.比赛在田径场主跑道上进行,比赛距离为50米。2.麻袋规格:长约1至1.2米,宽约60至70厘米。二)比赛方法
1.开赛前,于各自赛道起点线后站立,将双脚套入麻袋,双脚蹬至麻袋底部,双手紧握袋口两侧并上提至齐腰部位。
2.开赛后,在保持身体平衡的状态下,充分利用双腿的屈伸蹬地动作连续向前跳跃(如袋鼠跳跃状),直至到达终点。三)比赛规则
1.运动员必须双手在齐腰部位紧握袋口,前行过程中若出现双手滑脱(麻袋口离开双手)或任何一脚离袋触地等情况,均视违例。
2.在手未滑脱(可一手持袋),脚未离袋的情况下,若因跃跳重心不稳而致跌倒(在未影响邻道的情况下),可从跌倒处立起继续前行。
3.行进中,若出现步入他道、踩踏分道线或摔倒至邻道,在影响邻道的情况下,属犯规
(二)摸石头过河 一)场地器材:
1.比赛在田径场主跑道上进行,道宽2.44米。比赛距离为30米。
2.长24cm,宽12cm,高5cm长方体木块,每赛道3块。二)竞赛方法:
1.赛前,运动员在各自赛道的起点线后,手持一木块,两脚分别站在起跑线后的两块木块上;
2.开赛后,运动员先将手中木块放置在前方适当位置并移动一只脚踩在其上,然后拿起身后空出的木块再放置在身前适当位置,依次反复前进直至终点。
3.以运动员通过终点线捡起终点线内的最后一块木块瞬间,终止计时。三)竞赛规则:
1.比赛过程中,参赛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及地面,否则视为违规。
2.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双脚均须各踩一块木块才能去捡身后的木块,否则视为违规。
3.比赛过程中,参赛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赛道上完成比赛,否则视为违规。
(三)多人多足跑
场地器材:足球场,布条若干。比赛方法和规则:
1、以班级为单位参加比赛,每队20人,男、女比例不限。
2、所有参赛队员只能穿运动鞋,不得穿钉鞋。
3、发令前,每队20人按横排立于起点线后,分别将相邻队员的左右腿用布条套在一起(套在踝关节附近)。
4、所有队员以站立方式起跑,听到发令后,20人同时走或跑向终点(终点处放有海绵垫子),以最后一名队员通过终点线为计时终止。用时少者名次列前(取前十名进入决赛)。
5、行进中所有相邻队员两腿自始至终要用绑腿套套在一起,如遇脱落,需在原地重新套好后才可继续行进,否则成绩无效。如中途有队员摔倒,待整理好后可继续行进。
(四)滚雪球
以班级为单位参赛,每班一支队伍,5男5女。比赛方法:
1、比赛开始后第一名队员于起点处起动,跑至折返点后返回,并与起点处拉起第二名队员的手,继续按原路线折返点跑动,第二次至起点后,再拉起一名队员重复上述动作,如此反复,直至最后一名队员加入,比赛方可终止。
2、起点距折返点20米,均设置折返标志,按最终用时排名。
3、比赛过程中如果相持手松脱,须立即握持,并在最终成绩上增加2秒/人
十二、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次运动会本着团结同学为宗旨,提升各班级凝聚力为目的,所以,请同学们务必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参与!
十四、关于本次运动会的预算
1、奖牌:第一、第二、第三名及体育道德风尚奖
预计320元
2、奖品:单项竞技各奖励第一、第二、第三名洗衣粉、肥皂、浴花 预计81*2=162元
3、宣传部出板:购买颜料(15种颜色,每色一盒)、画笔(毛笔、笔刷、铅笔、彩笔、记号笔、白板笔)、卡纸(6张以上)、双面胶、透明胶、涂料固定剂、壁纸刀、调色盘、大卡尺、新锁头、小喷壶
预计:187元
4、药品:舍务部负责 预计 50 元
5、学生会服装:统一t-shirt 预计800 元
6、管理大旗: 预计 60元
7、管理条幅: 预计 80 元
8、学生会水费:预计 100元
合计:1759 元
黑龙江东方院管理学部学生会
2011年4月2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 管理学部运动会
比赛规程
管理学部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