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必须
进行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入库机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由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入库机构数量、相关资质要求,以及具体招标建库事宜:
(一)政府采购代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二)工程咨询:由区发改局负责;
(三)工程造价及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
(四)资产评估:包括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等,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工程测绘、设计、勘察、监理:由区开发建设局负责;
(六)其他类别的中介服务,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并有良好业绩;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八条 选用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中介机构。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为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选择服务。同时配套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区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库内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应通过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被抽中的,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条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如有重合,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采购单位或各行业主管部
门书面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中自行选用中介机构:
(一)因项目连续性或特殊性要求,必须由原服务中介机构继续服务的;
(二)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遇有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一经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填写《协议供货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30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前应报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检查验收、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业绩
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工,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指导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实施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单项服务合同期满的业绩考核,实行综合打分测评,得分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录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反馈,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当年考核情况,向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黑名单”退出机制。中介机构库使用年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重新招标,考核情况作为下次投标重要参考条件。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今后不得再次入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
介机构的;
(五)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使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从中介机构库内抽取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财政资金及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二篇: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XXX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和《XX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6]18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XX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属于区级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照《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以下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的XX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负责,必要时可征询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的意见。中介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章 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包括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
其中工程咨询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
(四)区中介办向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备用机构发出抽选结果的通知;
(五)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区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六条 抽选过程由区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区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托事项,否则视为拒绝接受。
因故无法接受委托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或者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介机构的,应在选定或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区中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的费用,在入库机构承诺书确定的标准和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评审,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中介办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中介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中介办每年年终对入库机构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资质和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一)发现其入选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发现其入选后有新的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资质变化后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我区委托的业务中有违法舞弊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四)无故拒绝接受业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规或者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在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
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与评审结果偏差超过20%的,给予警告,并扣减20%的费用;偏差超过30%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并扣减50%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给予警告,并扣减1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2年内累计被警告2次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玉高开委发〔2010〕93号
关于印发《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投资(担保)公司,外派机构,园区相关企业: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管理及促进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
4、申请投资且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经双方协商洽谈达成一致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需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资金投放计划、工程进度安排、竣工投产时间、投资效益情况等具体内容。正式签约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按国家项目核准、备案制要求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或按要求转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服务
5、用地准入⑴符合玉溪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达到玉溪生态城市环保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园区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全程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手续。⑵实行用地价格优惠。经批准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基准价格按收储成本确定。⑶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三项指标值越高,就业人员达到要求的,园区将按云南省、玉溪市相关政策规定,对所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奖励和补助优惠。
6、税费优惠。⑴各项规费。入区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高新区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省、市权限范围收费由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争取减免。⑵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新办生产性项目建成达产后,凡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规定要求以上的,自投产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后二年减半奖
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视项目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一次性给予0.5—1%的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
8、跟踪监督。高新区管委会对进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配套优质服务,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实行挂牌保护,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项目用地要求
9、高新区土地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或本地优先发展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用地承诺书,项目用地的规模,视其投资规模、强度、技术水平、产后效益、辐射带动作用等重点因素确定。
10、严格执行集约用地要求,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在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独立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对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尽量建设多层厂房。
11、高新区工业用地按净用地挂牌出让(即红线用地标准),基础设施配套(水、电、路、通讯、绿化、污水排放)红线以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完成,红线以内由项目企业自行负责完成。如项目需要独立配备供电、供水、供气等专用线路的,其专用线路建设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方自行承担,高新区管委会视情况给予
划,积极组织施工,并将进度计划及时报招商局备案。同时项目方应向相关统计部门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报表。
18、项目建设应做到程序规范、资质具备,安全施工。项目开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方应严格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规范建好工地围墙,按要求处理好材料堆放、“三废”排放,运送土、沙、石料需办理《准运证》,不得污染路面及周边环境。项目建设需增开交通出口的,应事先向高新区有关部门申请。
六、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19、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高新区招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玉溪高新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规定,对照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到位和建设竣工综合验收,转入正常生产营运。
七、项目撤消及退出
20、未达到项目投资协议和高新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内容要求的项目,项目方须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则按国家相关法规,及投资项目协议条款,对项目用地面积、土地价格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相应的处理。
21、已经部分实施,但仍不能完成项目全部投资计划内容,无法继续达能达产的项目,高新区管委会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需主动配合,尽快清理,高新区将收回部分空臵土地使用权,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篇:绍兴县涉及企业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小文档网整理)
绍兴县涉及企业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结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住申请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并经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审核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县中介管理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从事绍兴县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
第五条中介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后,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需及时将中介机构入驻情况抄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县行
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入驻情况,执行县委办[2013]84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第六条入驻绍兴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服从县中介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从业标准。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入驻中介机构的具体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给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财税、物价等部门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八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严禁中介机构及执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管理上实行“三个统一”,统一服务承诺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
统一服务承诺时间。按照服务项目分类制定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时间标准,确保我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的中介服务承诺时间控制在县委办[2013]84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内。
统一规范收费标准。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由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涉企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区间,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现象。
统一服务标准。进入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要全面执行我县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信用情况汇总并审核后,统一予以发布,供社会查询,并作为项目业主选择中介服务对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对入驻绍兴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各类中介机构,根据县委办[2013]84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
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出现连续两次或两年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绍兴县中介服务市场,一年内不得进入。如中介机构在服务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间上出现超期办结或严重违反《绍兴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清退出绍兴县中介服务市场,二年内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入驻条件的,则重新办理入驻的相关手续;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则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使用和库项目
第八讲 使用模板和库项目
在Dreamweaver中,利用模板和库项目能够创建具有统一风格的网页,利用这一功能还有助于简化对网站的维护,你可以在短时间内重新设计自己的网站并对数以百计的网页做出修改。
一、模板的应用 1.模板概述
模板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网页,可以通过模板页面产生许多形式相似的页面,和CSS样式表相区别的是,CSS样式表主要是对文字、超级链接等网页元素进行规范统一设置,而模板是对整个页面来说的,包括图片、表格、文字等等。由模板产生的页面和模板有着附属关系,模板的改变会导致由模板产生的页面发生变化。
模板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制作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网页、而且页面布局比较相近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模板。因为如果一页一页地制作,不仅浪费时间,还容易出错;在多人分工的情况下,如果不使用模板,每人制作的页面会有很大差别,而调用同样的模板,能够制作出一致效果的页面。
所谓模板,就是指一个文档,可以将该文档用作其它要创建的文档的基础。在创建模板的时候,可以指定哪些元素保持不变(也就是不可编辑),哪些元素可以进行修改。举例说,如果准备发布在线杂志,报头应该是不会再发生什么变化了,但是每一期的标题和特写故事的内容肯定是要有变化的。为了指定特写故事的风格和位置,可以使用占位符文本,并将其定义为可编辑区域。当要添加新的特写时,只要选取占位符文本,并输入文
8-1 章取而代之即可。
即使模板已经被用来创建文档了,也是可以修改的。这样,在更新应用模板的文档时,文档中不可编辑的区域就会进行更新,继续同模板保持一致。
2.创建模板
可以利用现有的HTML文档进行必要的修改制作出符合需要的模板,当然也可以从空白文档开始创建模板。
创建的模板会自动存放在位于本地机器上的站点的根目录中的模板文件夹Templates中,扩展名为.dwt。如果该文件夹还不存在,Dreamweaver会在保存新模板的时候自动创建。不要任意更改移动该文件夹,也不要更改模板文件的扩展名。
⑴将现有的文档保存为模板
当网站中存在布局和样式的设计都比较满意的网页时,可以将这样的网页保存为模板,使其他页面的设计和修改都与此页保持同样的风格。
①选择【文件】→【打开】,打开选定的文档。②选择【文件】→【另存为模板】。
③在随后出现的对话框中,选取站点,并在另存为对话框中输入模板的名字。
④点击保存。⑵创建新模板
①选择【窗口】→【资源】→【模板】。②在模板面板上,执行操作:
8-2 点击面板右下区域的新模板图标。③输入模板的名字。3.编辑模板
①选择【窗口】→【资源】→【模板】。②在模板面板上,双击模板名字。③在文档窗编辑模板。
当修改了模板后,系统将提示是否立即更新所有使用该模板的文挡。如要手动更新,有以下两种途径:
更新当前文挡:打开要更新的文挡,选择【修改】→【模板】→【更新当前页】命令;
更新所有使用该模板的文挡:选择【修改】→【模板】→【更新页面】,打开【更新页面】对话框,如下图。
在“查看”中选择要更新的站点,在右侧的列表框中选中要使用的模板,在“更新”选项组中选择“模板”复选框,最后按“开始”按钮。
⑴模板页面属性设置
除了标题之外利用模板所创建的文档会继承模板所有的页面属性。如
8-3 果文档使用了模板,你可以对页面标题进行修改,但是却无法对其它的页面属性进行任何的修改。
模板页面属性的定义是使用【修改】→【页面属性】命令进行的。如果在使用完模板之后你又需要对文档的页面属性进行修改,就必须先对模板的页面属性进行符合需要的修改,然后再使用模板对文档进行更新。定义模板的页面属性:
①打开模板,然后选择【修改】→【页面属性】。②定义页面所需的选项,点击确定按钮。⑵定义模板的可编辑区域
在模板当中,可编辑区域就是指可以发生变化的部分。例如,一篇通讯文章。被所定(不可编辑)区域是指不同页面保持一致的部分,如报头或者公司标志等。
一般情况下,在保存模板的时候模板所有的区域都会被标注上锁定字样;要想使模板变得可以被使用,就必须将一些区域变成为可编辑区域。
当在编辑模板的时候,可以改变可编辑区域和不可编辑区域。但是,一旦模板被用于文档的制作,你就只能修改可编辑区域部分了;文档的不可编辑区域是不能够被修改的。
注意:在命名一个区域的时候,可以使用下列符号:单双引号(' “),尖括号(< >),和(&)。
如何将模板的现有内容定义为可编辑区域: ①选取模板中想定义为可编辑部分的单元格。②右击鼠标,选择【模板】→【新建可编辑区域】。
8-4 ③在新建可编辑区域对话框中输入该区域的名字。⑶删除模板的可编辑区域
①单击可编辑区域左上角的标签以选中它。
②选择菜单【修改】→【模板】→【删除模板标记】命令。⑷从模板分离文档
若要更改基于模板的文档的锁定区域,必须将该文档从模板分离。将文档分离之后,整个文档都将变为可编辑的。若要从模板分离文档,请执行以下操作: ①打开想要分离的基于模板的文档。
②选择”修改“>”模板“>”从模板中分离"。
文档被从模板分离,所有模板代码都被删除。4.使用模板
打开一个有内容的页面→打开资源面板→点击模板按钮→选择一个模板→点击应用按钮,模板应用就成功了。
或使用模板创建新文档,方法是在“新建文档”对话框选择“模板”,然后在可编辑区域中填写相应的内容即可。
二、“库”项目的应用 1.“库”项目概述
在网页制作过程中,有时要把一些网页元素应用在数十个甚至数百个页面上。当要修改这些重复使用的页面元素时,如果要逐页修改,那是相当费时费力的。使用Dreamweaver的库项目可以大大减轻这种重复劳动,省却许多麻烦。
8-5 Dreamweaver允许把网站中需要重复使用或需要经常更新的页面元素存入库(library)中,页面元素可以是文本、图像、表格或其它对象。存入库中的元素称为库项目(library item)。在需要时,只要把库项目拖放到文档中就可以了。相对模板而言,库项目只是页面中的部分内容。同样,改变库项目,引用该项目的所有页面也都发生相应的改变。
库是一种特殊的 Dreamweaver 文件,其中包含已创建以便放在网页上的单独的“资源”或资源拷贝的集合。库项目是可以在多个页面中重复使用的存储页面元素;每当更改某个库项目的内容时,都可以更新所有使用该项目的页面。
使用库项目时,Dreamweaver不是在网页中插入库项目,而是向库项目中插入一个链接。如果以后需要更改库项目,例如更改某些文本或图像,则更新库项目时将自动在任何已经插入该库项目的页面中更新库的实例。2.创建库项目
这是一个“洪恩在线”的logo图标,在网页制作过程中会经常使用,这时就可以把它存到库中。
选择文档的一部分并另存为库项目,可执行下列操作之一:
选择【窗口】→【资源】→【库】,并将选定内容拖动到“资源”面板的“库”类别中。
单击“资源”面板底部的“新建库项目”按钮(在“库”类别中)。 选择【修改】→【库】→【增加对象到库】。
输入新的库项目的名称。
8-6 每个库项目都在站点本地根文件夹的“Library”文件夹中保存为一个单独的文件(文件扩展名为.lbi)。3.在文档中插入库项目
当向页面添加库项目时,将把实际内容以及对该库项目的引用一起插入到文档中。
在文档中插入库项目:
⑴将插入点放在“文档”窗口中。
⑵选择【窗口】→【资源】→【库】,出现“资源”面板,显示“库”类别。⑶从“资源”面板向“文档”窗口拖动一个库项目,或者选择一个项目并单击“插入”按钮。
若要在文档中插入库项目的内容而不包括对该项目的引用,请在从“资源”面板的“库”类别中向外拖动项目时按Ctrl键。如果用这种方法插入项目,则可以在文档中编辑该项目,但当更新使用该库项目的页面时,文档不会随之更新。4.库项目的修改
在库面板中选中要修改的库项目,双击,Dreamweaver为编辑库项目打开一个新的窗口。注意,此时的窗口标题已经改为<<库项目>>,窗口背景为灰色,以区别于文档窗口。选择此图形,双击,可以选择编辑好的新图形。关闭此窗口后,系统弹出对话框,询问是否对本地站点中使用了刚修改过的库项目的文档进行更新,选择“是”,这些文档就被更新了。
如果不想现在就更新,可以选择“否”,文档中的库元素就没就更新。以后需要时,可以进行更新,方法是:单击【修改】菜单,选择【库】下
8-7 的【更新当前页】命令,就可以对当前页中用到库元素进行更新,如果选【更新页面】,就可以对整个站点或使用的指定库项目的页面进行更新。5.在“资源”面板中重命名库项目
单击一次该库项目的名称以将其选中。稍作暂停之后,再次单击。当名称变为可编辑时,输入一个新名称。
备注: 这种重命名方法与在 Windows 资源管理器 中重命名文件的方法一样。对于 Windows 资源管理器,请确保在前后两次单击之间稍作暂停。不要双击名称;那样将打开库项目进行编辑。单击别处或者按 Enter 键。
Dreamweaver 将询问是否要更新使用该项目的文档。
若要更新站点中所有使用该项目的文档,请单击“更新”。若要避免更新任何使用该项目的文档,请单击“不更新”。6.从库中删除库项目
在“资源”面板的“库”类别中选择该项目。单击“删除”按钮并确认想要删除该项目。
请务必小心;删除一个库项目后,将无法使用“撤消”来找回它。但可以重新创建它。
删除库项目时将从库中删除该项,但不会更改任何使用该项的文档的内容。
7.使文档中的库项目可编辑
如果已经向文档中添加了库项目,并想专门针对该页编辑此项目,则必须断开文档中的项目和库之间的链接。在使库项目的实例可编辑之后,8-8 如果库项目发生更改,该实例将无法更新。
在当前文档中选择库项目。在属性检查器中单击“从源文件中分离”。所选的库项目实例将不再高亮显示(如果已使其高亮显示),并且当原始库项目更改时,它也不会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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