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2008-1-11 来源: 点击率:587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www.feisuxs),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
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
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
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
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第二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注意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4.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5.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9.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10.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11.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12.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社保缴费凭证。
13.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其他公司代缴吗?
答:内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须由本企业缴纳。外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外资企业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缴纳。
14.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但可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下资格。
15.企业有1名员工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时可以算作两人吗?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的,只能计算为一人。
16.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吗? 答: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不需提供中级职称证书证明。
17.资质标准中要求申报近三年的业绩材料,近三年如何计算?
答: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距资格申报日期计算。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则企业申报的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1月1日。
18.先做完工程招标代理后补签代理合同的业绩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三项业绩材料应有先后的逻辑顺序,即先签代理合同,再完成代理工作,最后由招标人出具评价意见。
19.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该项目是否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单独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招标代理项目。
20.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才能认可吗?
答: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规定,2007年9月30日以后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出具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需加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章,方予认可。
21.企业由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代理工程业绩的投资额是否受限制? 答: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的招标代理业绩,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1亿元。
22.企业的部分项目属于保密工程,不能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这些材料,这类项目怎么申报?
答:属保密工程的,可不提交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但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密级评定证明材料;委托方为涉密单位(如军队、外交等)的,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涉密证明材料。
23.企业可以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后,再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变更吗?
答:不可以。企业需先期完成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变更)手续,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后,方能取得资格。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事项由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4.企业原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因资格延续未达标被核定为乙级资格,是否需要满3年才能申请晋升甲级资格?
答:不需要。企业达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标准后,可随时申请。
25.企业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可以分立为两个甲级招标机构吗?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但应当符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如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6.企业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备案?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人员还需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第六条“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八)项。
27.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分支机构不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仍应由其总部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28.持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可以跨省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各级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9.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可以。
3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企业具有自有专家库的,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中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即可。企业没有自有专家库的,可不填写表七,须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出具证明。
31.目前仅注册造价师可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均可以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
答:不可以。
32.具有建筑经济专业的职称人员可否认定为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
答:不可以。会计师、经济师(包含建筑经济专业)、政工师、高校讲师、统计师等非工程建设类职称均不予认定。
33.哪些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申报无效?
答: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地质勘查项目以及非法定主体监督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三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常见问题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金如何考核?
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准。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第四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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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
二、提交材料
(一)初始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级),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4)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5)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
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或乙级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原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
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1)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
见应有管理部门备案章);
(12)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三)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
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4)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
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5)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经历证明;
(6)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 应有管理部门备案章);
(7)市建委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乙级(含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接件;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验原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4、市建委审查并公示;
5、市建委审批并公告;
6、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出件。
(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接件;
2、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验原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4、市建委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6、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补充完善材料时间除外)。
(二)乙级(含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补充完善材料
以及公示、公告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2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6
六、承办机构
市建委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一丰商务团队内部下设工商注册服务、财务税务服务、行政许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法律维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及其它商业服务八个咨询代理部门,另外设立了三家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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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09〕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直各有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校对:招投标处 高云鹏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选择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选择确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招标人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参加选择确定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组。
第四条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标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省重点、大型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到场监督,选择确定活动无效。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投标人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系数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系数为无效报价。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
(三)召开评审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投标文件;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五)履约担保格式;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为扩大发布范围,也可在其他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六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2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系数;
(五)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设备、类似项目业绩;
(六)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作周期、保 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审、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审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对评审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一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评价;
(二)推荐的中标人;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二个工作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未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报告。
选择确定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投标文件记录情况;
(四)评审采用的标准;
(五)在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选择确定活动: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选择确定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责令改正,其代理结果无效。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接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内代理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内代理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三)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确定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