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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第一篇: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4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各交警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结合本省(区、市)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执法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

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依规选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选用测速取证设备。新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定期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功能完好。未经认定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二、科学合理设置测速取证设备。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三)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四)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三)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四)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三、完善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程序。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交警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应用平台”)“电子监控设备管理”模块录入设备类型、品牌、型号、地点、所在地道路类型、限速值、检测有效起止日期、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各交警总队要组织本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全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相关情况录入综合应用平台。未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四、严格执行证据标准。使用测速取证设备记录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的规定。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清晰地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包含不少于两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叠加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五、规范违法行为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调查、比对交通违法证据资料,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等信息,依法实施处罚。对违法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处罚当事人。处理中型以上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93号)要求,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六、科学合理设定和调整道路限速值。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

(一)道路设计速度;

(二)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

(三)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第85%位速度);

(四)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

(五)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上述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道路限速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对同一地点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对道路限速值的投诉意见多的,应当及时调研论证,需要调整道路限速值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调整。涉及其他部门设定的道路限速值需要调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相应建议,并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前,暂不进行测速。

第二篇:厂内机动车行驶限速规定

厂内机动车行驶限速规定

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

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1)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掉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km/h。(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0km/h。

(3)进出厂房、仓库、车间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5km/h。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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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平安出行

为什么交通事故频发,我从下面几个方面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一)酒之祸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精对驾驶员的操作能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酒精状态下,驾驶员的操作反应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

(一)酒之祸根据实验论证,当喝酒的驾驶员发现前方危险情况后,当酒精浓度达到100 毫克时,反应时间延迟了35%,达到150 毫克时延迟了50%,做出的错误反应增加了70.4%。对于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处理,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酿成惨重的悲剧。

(二)超速行驶的危害 有专家对大量交通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后发现,与车速有关的交通事故大约占到交通事故总数的80%。所以俗语说“十次事故九次快”,是有一定道理的。交警提示:超速行驶影响驾驶人观察、判断的准确性;减少了驾驶人的反应时间;使驾驶人的空间认知能力减退;使驾驶人对空间距离的判断产生误差;使驾驶人对速度判断产生误差;使驾驶人容易疲劳等。车辆超速,一旦肇事,往往还要加大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因为超速在发生碰撞时,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就越高

(三)疲劳驾驶的危害长时间驾驶机动车、长途行车前睡眠不好或患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时开车易引发疲劳,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交警提示: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当驾驶员感到疲劳时就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适时的减轻疲劳程度,恢复清醒。根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的,将被处以处警告或者2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四)安全带的由来及作用安全带作为汽车发生碰撞过程中保护驾乘人员的基本防护装置,它的诞生早于汽车,早在1885 年,安全带出现并使用在马车上,目的是防止乘客从马车上摔下去。目前,世界上安全带的标准形式是尼尔斯发明的三点式安全带。汽车安全带的作用就是在车辆发生碰撞或使用紧急制动,预紧装置就会瞬间收束,绷紧佩带时松弛的安全带,将乘员牢牢地拴在座椅上,防止发生二次碰撞。交警提示:汽车事故调查表明,在发生正面撞车时,如果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44%,翻车时可减少80%。我国使用安全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养成“遵守信号,文明礼让”的好习惯道路交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动,共建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职责,日常出行中,应养成遵守“信号,文明礼让”的好习惯,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

第三篇:江苏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江苏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电视监控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测速、摄(录)像、照相等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设备。

监控信息资料是指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通过控制、检测和成像等技术手段,自动或者人工获取的记录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加强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高道路管控效能。

第二章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 下列方式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应当作为监控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一)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二)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三)执勤民警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当场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四)交通指挥中心监控系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第八条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予以记录和处理:

(一)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五)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六)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七)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八)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它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十一)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十二)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十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十四)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十五)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十六)机动车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十八)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九)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二十)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十二)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

(二十四)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五)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反映违法车辆的牌照号码、车辆外观、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等。

人工记录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在车辆前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第三章 监控信息资料的核准和告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读取监控信息资料。使用有传输功能的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及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含人工记录)道路交

通违法信息的,应当每天读取;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无传输功能的,每周至少读取一次。

读取监控信息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第十一条 核准监控信息资料时,应当辨别确认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外观,交通信号,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相关信息,并与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比对,确认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发现有假牌假证、挪用牌证、冒领牌证、盗抢车辆等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通知路面执勤民警查扣。

第十二条 已核准的监控信息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属于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可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至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监控信息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并通过邮寄告知单、发送短信或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告知。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达3次以上的,应当在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递的,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监控信息资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

第四章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在处理窗口公开处理程序、依据和服务内容,设置查询设备,提供必要的查询服务,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验机动车行驶证。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查验该驾驶人的驾驶证,在处罚后按规定予以记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处理。

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但应当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违法行为已处理的监控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递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执勤民警指挥通过的;

(二)信号灯发生故障的;

(三)告知的车辆与实际车辆不符的;

(四)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五)因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六)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七)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距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1个月前,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十)已接受过现场处罚的;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不处罚或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与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超越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应当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4)、《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A/T514-2004)、《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4)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须按技术标准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检验。测速仪等计量设备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检测机构的检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保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第二十四条 运用自动控制技术实现自动拍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设备,要按照一机一档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编号、类型、管线图、感应线位置、投入使用时间、维修、移机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区域、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提示标志牌或在媒体上公布,提醒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查处动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

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工作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流程如下:

一、查处机动车无牌违法行为操作程序

(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民警至驾驶员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请出示驾驶证和车辆合法证明。”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

因此类违法行为涉及“两抢一盗”等重大犯罪行为,如遇到不停车、强行逃窜的,民警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或上级领导车辆基本情况和行驶方向,指挥中心应立即布控,并研判其可能逃窜路线组织警力实施拦截,前方民警可以利用灯控信号或查停其他正常行驶中的车辆以封堵其逃跑路线等方法实施拦截。

(二)经查验,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和相关手续。应依法给予处罚后,并责令其到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放行。

(三)经查验,驾驶人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按照 “扣留

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通过交警队信息平台和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与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进行核对,属于被盗抢的,应当控制驾驶人,及时移交辖区刑侦部门调查处理。

(四)经查验,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提供相关投保资料。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项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给予放行。

二、查处无证驾驶、伪造、变造驾驶证等违法行为操作程序

(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民警至驾驶员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必要时可以检查当事人身份证,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和车辆的相关证件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55条的规定,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处理。

(三)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扣

留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

(四)经查证,发现当事人持伪造、变造驾驶证。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规定进行处罚,收缴其伪造、变造驾驶证。

(五)经查证,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2款,扣留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3款,第99条第1款、第2款,对驾车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六)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57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

三、查处污损、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操作程序

(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执勤民警至驾驶人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

(二)固定证据、排除盗抢嫌疑。民警应当迅速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排除盗抢嫌疑。

(三)依法严格处罚。确认违法行为后按照简易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第90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所为,给予警告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四、查处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违法行为操作程序

(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民警至驾驶员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

因此类违法行为涉及“两抢一盗”等重大犯罪行为,如遇到不停车、强行逃窜的,民警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或上级领导车辆基本情况和行驶方向,指挥中心应立即布控,并研判其可能逃窜路线组织警力实施拦截。前方民警可以利用灯控型号或查停其他正常行驶中的车辆以封堵其逃跑路线等方法实施拦截。

(二)对嫌疑车辆进行搜查。民警在检相关证件手续的同时对车辆后备箱、车内易于隐藏号牌的地方进行搜查,检查其是否携带其他伪造、变造号牌、其他车辆号牌或刀枪武器等,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缴,并及时移交辖区治安、刑侦部门调查处理。

(三)固定证据、排除车辆盗抢嫌疑。民警在基本确认其违法行为后,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并通过交警队信息平台和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排除盗抢嫌疑。

(四)依法扣留车辆,严格处罚。确认违法行为后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收缴、销毁其伪造、变造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对使用可开启式、锁式号牌架、旧固封装置等情形的,责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到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新固封装置。

五、查处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操作程序

(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民警至驾驶人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

(二)对车辆进行搜查。查验相关证件手续的同时对车辆后备箱、车内易于隐藏号牌的地方进行搜查,检查其是否携带其他 5

伪造、变造号牌、其他车辆号牌或刀枪武器等,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缴,并及时移交辖区治安、刑侦部门调查处理。

(三)固定证据、排除车辆盗抢嫌疑。民警在基本确认其违法行为后,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同时通过交警队信息平台和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排除盗抢嫌疑。

(四)依法扣留车辆,严格处罚。确认违法行为后按照“扣留车辆”规定的程序,制作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机动车,对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予以收缴,并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第96条第1款规定进行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对使用可开启式、锁式号牌架、旧固封装置等情形的,责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到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新固封装置。

六、查处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操作程序

(一)拦截、查停嫌疑车辆。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民警至驾驶人车门侧,敬礼!规范用语:“你好,我们是***交警大队值勤民警,这是我的工作证件(出示证件)。请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双手接过证件后,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以及交通违法信息,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发动

机号、车架号等内容对车辆进行核对。

(二)经查验,确认无违法行为。立即放行:“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谢谢合作。”发还证件,敬礼!放行。

(三)经查验,确认为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按照《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6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4项的规定,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罚款。

第五篇:修订规范“村规民约”指导意见

附件2

修订规范“村规民约”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推动“三治融合”实施方案在基层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村、社区根据各自财力状况,量化细化奖惩标准,抓好贯彻落实。

1、将遵纪守法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制意识,践行法治精神,杜绝搞封建迷信、参加邪教组织、聚众赌博、拉帮结派、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加黑恶组织犯罪等不法行为。

2、将培育集体观念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村民主法制建设,树立集体意识、大局观念,坚持防止出现不执行村、社区集体决议,甚至故意刁难阻止等现象,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

3、将维护公义良俗纳入村规民约。禁止虐待、遗弃老人,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法规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4、将移风易俗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规定红白喜事酒席标准、宴请范围,狠刹农村大操大办、人情攀比、高价彩礼、薄养厚葬等突出问题,拒绝铺张浪费。

5、将营造向上向善氛围纳入村规民约。一次性分类别奖励村有“考取985、211

大学、考取大学一本、二本、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各类竞赛前

名等学生,部队立功受奖、因工致残、荣获各级‘见义勇为’、荣获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情形人员,着力解决内生动力不足、向上向善氛围不浓等突出问题。

6、将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环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着力解决农村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修乱建、乱砍乱伐、不执行土地政策,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突出问题。

7、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着力解决农村欠钱欠物逾期不还、不按期付息、拖账赖账、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突出问题。

8、将爱护环境卫生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着力解决随意焚烧秸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等突出问题。

9、将约束机制引入村规民约中。对违反村规民约的经村、社区委员会、道德评议委员会核实后,一律在曝光台予以公示(公示期即纠正期,由村民自行约定),纠正期内,该户不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及村社区提供的服务,取消该家庭当年县、镇、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选资格。纠正满后,经集体评议合格后,取消曝光,恢复正常。

10、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合法、民主、实用、双向制约”

及“少而精,适用性、操作性、针对性兼备”等原则,力戒千篇一律,照抄照搬。“头条号:公务员圈子,QQ287627102”

镇党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以民政、妇联等为主体的审核小组,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核指导,严格落实修订工作流程,确保修订程序和内容的双重合法性。各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村事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镇农村社区民主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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