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811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规范
XH/GL-GF-08-11-2011-B-0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及规范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发布:2011年12月30日
实施:2011年12月30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程序及规范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公司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管理工作,提高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效率,保证办证的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包括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至发证以及复评的全过程内容。1.3.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工作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办理,一般是在其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主管部门是计量处。
1.4.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石家庄市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办理,主管部门是综合处。
1.5.办理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验一般是委托河北省计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计量院)进行检验,负责检验的部门是环保室。
2.部门职责
2.1.技术副总裁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总体工作,重点做好与质监部门的外部协调工作。领导制订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核各产品单项认证工作的项目计划及预算;
负责在所有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工作中与质监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认证工作按计划完成;
负责产品首次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领导工作,指定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领导产品首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组织、资源协调、困难解决,确保认证工作按计划完成。
2.2.产品技术总监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中公司内部的总体协调工作;
负责复审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所有办理领导工作,指定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领导复审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组织、资源协调、困难解决,确保认证工作按计划完成;
负责领导复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测试工作,确保测试按期通过; 协助产品首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产品准备,搭建认证环境;
根据公司特殊需要,临时承担认证中的重要工作。2.3.项目负责人
根据指令,负责单项产品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办证工作计划及项目预算、人员安排、产品准备、测试方案制订及评审、组织自检及测试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的实施工作;
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管理与工作评估;就产品认证工作保持与河北省计量院的技术交流,及时解决产品技术问题及修订测试规范,提高产品性能的可靠性,确保指标测试合格;
负责汇总办证中技术问题及对应技改措施,确保各技改措施(技术规范)归档、受控及落实,致力于公司产品质量的提升。
2.4.科研管理部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及已获认证产品的有效期监控记录,制订年度认证规划;
根据规划编制单项产品环保认证申请,报公司审批后,督导相关负责人实施; 在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期间,与质监部门和省计量院沟通联系,辅助项目负责人完成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负责指导各部门准备现场考核的各种文本资料,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准备的资料进行预审查;
负责支付检测费用、组织安排质监部门来公司抽样及考察的接待工作、组织安排省计量院来公司做检测的接待工作、领取检测报告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等事务性工作。
2.5.企管中心
负责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工作计划的执行跟踪及执行结果的考核评估组织工作,定期向总裁回报进度与风险点;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测报告和证书的管理工作。2.6.研发中心
按科研管理部认证要求编制申请办证产品技术资料并参与审核申请材料;负责产品首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中人员调配、产品准备,参与测试的方案制订及评审;
负责首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内部自检及测试,确保办证通过; 负责产品复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测试期间全面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参与质监部门到公司现场考察期间的接待与技术交流工作。2.7.检验部
负责对被检仪器按照企业标准进行自测试、现场考核中检验工作的准备,负责非自研产品首次申办许可证检验工作及许可证换证时计量院检验期间的整体检验工作。
参与测试方案的编制工作;对被检仪器按照测试方案进行自测试;
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完成现场考核中检验各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工厂检查通过;
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完成不合格品控制环节相关工作的准备,确保工厂检查通过;
根据项目计划安排,提供资源,保障复审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测试工作的通过。2.8.技术服务部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场考核中的技术服务环节的工作准备。2.9.生产部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产品及配件准备、参与测试工作及现场考核中生产过程环节的准备工作。
2.10.采购部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场考核中采购环节的工作准备。2.11.库房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场考核工作中标志、铭牌、包装、搬运和储存工作、产品抽样工作。
2.12.质量管理部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场考核工作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2.13.后勤管理部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场考核时专家及现场人员的接送及运输被检仪器工作。2.14.人力资源部
负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场考核中与人员、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等相关的准备工作。
2.15.各部门在负责办理环保认证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产品技术总监汇报,如需与质监部门沟通时,由产品技术总监向技术副总裁汇报。
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申请与受理
3.1.科研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环保认证规划,对需要办理型式批准的产品,与省质量局计量处进行沟通,编制《产品办证情况报告》,提交总裁审批后,准备向省质量局计量处提交型式批准办理申请。
3.2.科研管理部将审批后的《产品认证情况报告》交于技术副总,指定该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3.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型式批准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形成《型式批准项目计划书》,科研管理部辅助项目负责人制订计划及费用预算。
3.4.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对《型式批准项目计划书》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技术副总裁签发后实施。
3.5.各相关部门按《型式批准项目计划书》做型式批准的相关准备,同时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成员与检验部编制产品测试方案,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3.6.测试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公司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后方可实施;实施中严格按照测试方案进行测试,确保产品性能得到充分的验证。
3.7.测试方案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检验部公司内部测试。测试要求: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内部测试,测试需覆盖总站测试的全过程,其中水质类产品测试实际水样不低于5种水样,所有产品均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三个月的无故障运行。
3.8.项目负责人将审批后的《型式批准项目计划书》提交企管中心存档,企管中心按照计划,跟踪型式批准的每个环节,督促按照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在计划发生调整时须报企管中心备案。
3.9.科研管理部依据型式批准申请要求向省质监局行政大厅递交申请,产品总监负责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协助,申请材料见3.10,申请流程见3.12。
3.10.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样机照片;
(四)使用说明书;
(五)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六)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七)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由科研管理部负责申请,研发中心产品总监负责安排技术人员协助提供技术资料。
3.11.提交申请文件后,确认是否需要补交材料,若材料不齐全,则在2日内补齐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省质监局下发的型式批准申请受理文件。
3.12.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办理流程:
(一)科研管理部向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
(二)科研管理部持续跟踪省质监局对申请资料的审核,一般为当场审核,材料不全,行政大厅不接受(2个工作日);
(三)型式评价检测是省质监局委托省计量院进行的,资料提交后,科研管理部及时与省计量院联系做产品检测的工作,需准备向省计量院提供被检测的样机和全部技术材料,研发中心(非自研产品检验部)负责在递交办理型式批准申请时准备好做检验的样机(三台/套),生产部协助研发中心进行仪器及相关配件的准备;
(四)在委托省计量院进行检验前,科研管理部需向省计量院缴纳检验费;
(五)研发中心(非自研产品检验部)在省计量院进行检测时,负责配合省计量院进行检测工作,在省计量院做完检测工作后,科研管理部及时与省计量院联系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六)在省计量院出具型式评价报告后,科研管理部与省质监局计量处联系型式批准证书的审批工作;
(七)科研管理部在省质监局出具型式批准证书后办理领取证书的工作。
3.13.在省计量院做检测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办证的计划安排组织召集相关部门严格按照JJF 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进行现场考核准备,各部门应负责部门相应的考核准备工作,详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分工。
3.14.项目负责人按照JJF 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对考核准备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连同申请考核书一起提交至区质监局。
4.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与受理
4.1.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科研管理部立即向区质监局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考核书。
4.2.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一式两份、电子版;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检定员证书和产品标准的复印件各一份。
4.3.科研管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续与区质监局进行沟通,确认提交的材料是否需要补正,若需要补正,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提交。
4.4.材料齐全后,科研管理部应及时与区质监局联系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
5.核准与发证
5.1.科研管理部应及时与沟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并确定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告知项目负责人,通知相关部门做好考核准备。
5.2.考核组按照JJF 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一般分为“考核合格”、“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考核不合格”三种。
考核结果为“考核合格”时,考核组直接向区质监局提交现场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为“考核不合格”时,考核组直接向区质监局提交现场考核报告,公司需重新准备现场考核,再次提交考核申请。
考核结论为“考核基本合格,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不符合项报告》所提出的问题,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考核组。
考核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在《不符合项报告》上填写整改情况确认记录,必要时应当安排考评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经过确认符合要求的,考核报告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材料经考核组长签字后,由科研管理部向区质监局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5.3.考核结果应有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首次认证的公司签字人应为技术副总裁,如技术副总裁不在,应由产品技术总监签字,非首次认证的公司签字人应为产品技术总监。
5.4.提交考核报告后,科研管理部及时与区质监局联系出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作。
5.5.科研管理部在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缴纳证书费。一般是一个产品一种型号收费是800元(目前的缴费标准)。
6.增项或变更
6.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制造项目时,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6.2.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因制造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6.3.产品型式应与该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批准的型式保持一致。如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应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如果型式试验结果表明因上述改进而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手续。
7.复审
7.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
科研管理部每年应做年度总计划,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区质监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7.2.申请复查换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一式两份;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旧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检定员证书和产品标准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河北省计量器具检验报告》两份。
7.3.复查换证工作也是在区质监局综合处办理,办理的流程为:(一)(二)科研管理部向区质监局递交复审办理申请;
科研管理部与区质监局联系来公司进行检验产品抽样,在向区质监局提交办理申请时,项目负责人组织生产了准备好抽样的产品,并组织检验部负责对准备的样品进行内部测试;
(三)在区质监局抽样后,一般委托省计量院进行复审检验,科研管理部及时与省计量院联系做复审检验的工作;
(四)(五)科研管理部向省计量院缴纳检验费;
科研管理部应在三个月内联系省计量院完成对抽样产品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在省计量院进行检测期间,检验部负责配合计量院完成检测工作;
(六)合处;
(七)准备许可证现场考核工作,复审考核工作流程与首次办理流程一致,参考科研管理部领取检验报告后连同考核申请等相关资料一起递交区质监局综“第五章 考核与发证”环节准备相关工作;
(八)考核通过后,科研管理部负责办理后期整改、缴纳证书费及领取证书工作。
7.4.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考核程序与首次考核基本相同。
8.证书和标志
8.1.科研管理部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应交于企管中心存档。8.2.当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科研管理部应当向区质监部门申请补办。8.3.科研管理部将认证标志的电子版发至研发中心产品总监,由产品总监安排相关的技术人员对产品铭牌、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修改,并将修改过的技术文件按照公司技术文件的下发要求下发至公司相关部门。
9.办理流程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范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
件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新办产品);
4、行政许可申请书(复检产品);
5、JJF 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及其附表;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分工。
第二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一、总项目名称:
分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实施机关:
(一)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内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申请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4、检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6、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7、部分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产品扩项、到期复查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部分考核)。
8、免于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企业变更、产品扩项及近二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免于考核)。
(二)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2、市局同意企业(或产品)更名免于型式评价函;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4、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第三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申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申请)
* 审批事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申请)
* 事项编码: 003591483A03010*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质检量[200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基本条件:(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材料:
1、所申请项目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如生产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场所不一致时,需提供生产场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3、生产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
A、生产场地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和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B、生产场地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场地所有者产权证明和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4、出厂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5、自查情况表及企业承诺;各1份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开始->受理->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过程图释: 受理 →专家评审→ 处室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结束办理期限: 2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发改价格[2005]711号)考核费——每个型号150元,每个系列1500元,证书费10元。受理部门: 省质监局 计量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147号15楼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冬季)/15:00至18:00(夏季)
联系方式: 059187841832联系人: 林勇
监督投诉: 059187840344
第四篇: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一)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30kg及以下)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5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10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多工位装配作业线;
2、电路板清洗设备(采用免洗焊剂的除外);
3、焊接设备;
4、整机老化设备(整机老化试验要求连续通电72小时以上);
5、整机测试区域要有空调。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2)示波器;
(3)调压器;
(4)泄漏电流测试仪;
(5)绝缘强度测试仪;
(6)绝缘电阻测试仪;
2、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等)老化与检测装置;
3、电路板组件检验装置;
4、标准砝码:准确度等级M1级以上、量程覆盖最大称量的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片砝码多个;
5、高低温性能试验箱(-20℃—50℃);
6、恒温恒湿箱;
7、耐久性试验设备;
8、外购称重传感器的,要有传感器检测装置;
9、键盘耐久性检测设备。
(二)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10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2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焊接设备;
2、起吊设备;
3、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
4、整机检验平台(场地);
5、剪板机或自动、半自动切割设备;
6、表面涂漆场地。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调压器;
(2)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3)泄漏电流测试仪;
(4)绝缘强度测试仪;
(5)绝缘电阻测试仪;
(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
2、标准码砝:最大称量在100t以下的,应具有不少于最大称量的M1级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砝码多个。
(三)弹簧度盘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弹簧度盘秤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6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20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金属件加工设备:
(1)80吨以上冲床;
(2)40吨以上冲床;
(3)剪板机;
(4)攻丝机;
(5)台钻;
(6)车床;
(7)铣床;
(8)硬度试验机。
2、塑料件力口工设备(可外协):
(1)注塑机;
(2)丝网印刷设备;
(3)烘干箱。
3、计量弹簧加工设备(如能出具弹簧性能和疲劳试验检测报告,可外协):
(1)绕簧机;
(2)手捣机;
(3)拉丝机;
(4)定型炉。
4、整机组装及试验设备:
(1)高低温性能试验室(箱);
(2)多工位装配作业线;
(3)疲劳试验机;
(4)跌落试验装置;
(5)标准砝码。
(四)电子皮带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皮带秤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厂房面积:500m2以上。
三、生产设施
1、焊接设备;
2、起吊设备;
3、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
4、仪表老化设备。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2)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2%);
(3)调压器;
(4)绝缘强度测试仪;
(5)绝缘电阻测试仪;
(6)泄漏电流测试仪;
(7)频率计;
2、检定用标准砝码(挂码、链码);
3、动态性能检测装置。
(五)电子吊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吊秤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厂房面积:500m2以上。
三、生产设施
1、仪表老化设备;
2、焊接设备;
3、电路板清洗设备(采用免洗焊剂的除外);
4、起吊设备。
四、检测设备
1、调压器;
2、泄漏电流测试仪;
3、绝缘电阻测试仪;
4、绝缘强度测试仪; 5、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
7、恒温恒湿箱;
8、示波器;
9、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等)老化与检测装置;
10、电路板组件检验装置;
11、整机准确度检测设备(标准砝码或测力机);
12、误码检测装置(无线吊秤必备)。
注:应提供疲劳、过载安全试验报告。
(六)机械案秤、台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机械案秤、台秤(500kg及以下)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10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
(1)案秤:10000台以上;
(2)台秤:6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加工设备:
(1)杠杆钻铰机床(或专用钻模);
(2)长、短杠杆钻铰机床;
(3)底座四孔专用机床;
(4)底座八孔专用机床;
(5)普通车床;
(6)无心磨床;
(7)刀子专用铣床;
(8)立式铣床;
(9)冲床。
2、检测设备:
(1)杠杆孔距量具;
(2)长、短杠杆孔距量具;
(3)杠杆孔位量具;
(4)长、短杠杆孔位量具;
(5)底座孔距量具与平度量具;
(6)标准砝码;
(7)硬度计。
(七)称重传感器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阻应变式称重传感器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5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
(1)最大称量≤50kg,年生产能力10000只以上;
(2)50kg<最大称量≤10t,年生产能力5000只以上;
(3)最大称量>l0t,年生产能力2000只以上。
三、生产设施
1、加工中心或数控机床;
2、零点温度误差测量及补偿设备;
3、弹性体清洗设备;
4、贴片用净化台(室);
5、固化温箱;
6、贴片表面处理装置;
7、贴片固化夹具。
四、检测设备
1、测力机(带高低温性能试验箱)并置于空调房间或20kg以下可用标准砝码(带高低温性能试验箱); 2、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3、绝缘电阻测试仪;
4、恒温恒湿箱;
5、直流稳压源(准确度优于0.01%)。
(八)称重显示控制器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称重显示控制器(称重仪表)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1、厂房面积:500m2以上;
2、年生产能力:2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
1、整机老化设备(整机老化试验要求连续通电72小时以上)
2、多工位装配作业线;
3、焊接设备;
4、电路板清洗设备(采用免洗焊剂的除外);
5、整机测试区域要有空调。
四、检测设备
1、调压器;
2、泄漏电流测试仪;
3、绝缘电阻测试仪;
4、绝缘强度测试仪; 5、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
7、恒温恒湿箱;
8、示波器;
9、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等)老化与检测装置;
10、电路板组件检验装置;
11、高低温性能试验箱(-20℃~+50℃);
12、键盘耐久性检测设备。
(九)电子台秤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台秤(1000kg及以下)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
厂房面积:500m2以上。
三、生产设施
1、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
2、起吊设备;
3、成形设备;
4、剪板机。
四、检测设备
1、通用电气仪表:
(1)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
(2)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
(3)调压器;
(4)泄漏电流测试仪;
(5)绝缘强度测试仪;
(6)绝缘电阻测试仪;
2、标准砝码:准确度等级M1级、量程覆盖最大称量的标准砝码及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片砝码多个。
第五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实施机关:
1、列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如下),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1)电能表、(2)水表、(3)煤气表、(4)衡器(不含杆秤)、(5)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6)出租汽车计价器、(7)热能表、(8)粉尘测量仪、(9)甲烷测定器(瓦斯计)。
2、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省工商局注册的以及注册性质为外资的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3、除以上情况以外,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市级每个型号80元,每个系列800元,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证书费每证10元。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书;
3、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复印件(新申请不提供);
5、外购外协件委托加工合同和协议复印件;
6、采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格式进行自查的报告;
7、检定员证书复印件。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