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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宣传稿(精选五篇)

住房公积金业务宣传稿(精选五篇)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业务宣传稿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宣传稿

各位师傅好,感谢大家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为提高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方便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领导的指示,现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情况做一简单介绍。今天的介绍包括四个部分:

1.公司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的情况介绍

2.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手续和银行转存的介绍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单介绍

4.住房公积金及财务工作将来的工作思路

一、我公司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的情况介绍

90年代初,北京市通过向东南亚的新加坡等国家学习,引进了为市民建立购房资金专户这一管理政策。目的是改变过去的住房国家分配方式,而逐步推行住房现金购买方式,96年北京市主管局长苗乐如在一次工作会上曾讲:北京市在先发展住房还是先发展汽车的这一问题上做了战略决策,优先发展住房,北京市的改革核心是房改,房改的核心是建立住房公积金。

我公司根据北京市房改文件的精神,于1994年1月在公司内部为员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至96年1月,公司正式将住房公积金交存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时依据文件中对三资企业的规定,公司选择了可选择范围的上限即10%的比例,事后证明,这一决定使公司员工非常受益。1996年8月开始,公司对所售公房在自愿的原则下两次补收房款,并依据北京市文件为已补交房价款的员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建立初期,购房的员工并不多,随着北京市房改步伐的加快,更多的人意识到购房将成为一种趋势,因此近几年购房的员工人数大幅增加,由于员工一旦购房,即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上年购房的员工本年仍可办理支取,当年新增的购房员工又累加上来,依此类推,符合支取条件的员工不断累加,到现在公司已有一半以上的员工有支取资格,他们可以每年支取1~2次住房公积金,就使得这一工作每年象滚雪球一样不断加大。现在住房公积金月支取额可达100多万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与自然年度不同,是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至第二年6月30日截止。因此每年7月份,公司人力资源科依据上年月平均工资按10%的比例计算出员工新的月交存额(以元为单位),按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出,此数一经确定,至第二年6月底前不能更改,至第二年7月,再重新核算新的月交存额。依据从员工个人工资中扣出的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公司再从管理费提出相同的金额,两项合计作为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月汇交额,也就是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双10%的比例按月上缴,直至员工离开我公司方可停止。依据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企业、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不得以各种方式不提、不缴、扣留、挪用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否则以违反法律论处。目前,我公司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在册人数为5327人,处于正常汇交状态的3907人,余额是1.15亿人民币。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和手续

这也是员工咨询最多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变化也是最频繁的。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现行文件,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是:

(一)部分支取

1、购房:主要指购商品房,员工首次办理时需携带下述资料:本人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这三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因购房支取占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的70%以上,以购商品房为例说明一下各项审核材料的用途:

本人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这三项是文件的要求,其中并未提到产权证。大家可以看到政策的思路,即不是以个人是否拥有产权房这一指标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是以是否发生购房行为、支出现金这一事实作为是否有支取住房公积金资格的评价标准。

工作证:属公司内部要求,由于住房公积金款项与员工号一一对应,为防止误支他人帐户,我们作为重点审核项目。

住房公积金对帐单:目的是为了计算员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而确定本次可支取数额的,是我们建议员工携带的。现在支取数的确认方法是“当前余额-最近月份的汇交额后取整”。如员工事先对余额已查询清楚对帐单可以不带。

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作为员工收取款项使用。

2、员工因购买二级市场房屋(自住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的发票、身份证这四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3、修缮:大修、翻建本人的私产房,应提供:本人产权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明细发票、身份证这三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4、自建住房:一般为农村在宅基地上建房,应提供本人宅基地批复、购买建筑材料的明细发票、身份证这三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主管部门开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号码。

5、交房租:指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以上的部分,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身份证这三项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承租人收入证明、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长城卡或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等银行帐户。租赁期满或满一年方可办理支取。

上述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主买房人或产权人为配偶,根据文件要求,应先到配偶单位办理支取,然后才能凭对方单位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上述要求的资料到我公司办理支取。

前面所说是首次支取,如为再次支取,凡填写过支取记录单的员工只需凭身份证、工作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银行信用卡这四项的原件就可以办理了。若首次支取时未填写支取记录单的,按首次手续办理。

另外,员工在办理上述支取业务时,如已离开公司,需由原部门为其开具身份、工号证明,目的保证员工号的准确性,并告知各部门。

(二)销户支取

1、离退休:人力资源科按月转发我们当月退休审批表。请各单位综合事务组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通知其携带退休证、身份证、银行信用卡到行政保卫科医疗财务组办理清退签字手续。我们办理后将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帐户。另外,对未离退休但男满60岁,女满55岁,凭身份证也可办理销户手续。

2、出国定居:需携带护照、常驻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定居证明(如加拿大的移民纸、美国绿卡)

3、死亡:请各部门协助员工家属携带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员工死亡前帐户号码或继承人公证书、继承人帐户号码、单位证明等材料办理。

4、丧失劳动能力并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由部门代办,目前走病退手续。

(三)已离职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需由员工本人凭身份证、对方单位提供的其新单位所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开户证明及原所在部门综合事务部门开具的身份、工号证明办理。

(四)对于2003年为员工制作的太平洋卡及相关转存银行的一些介绍

2003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加强付款的安全性,改革了住房公积金支取付款的方式,原先的方式是将款项以支票的形式转存到单位帐户上,再由单位发放给员工现金。改革后的付款方式是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过签署协议的银行直接划入到支取人任意指定的银行帐户,2003年9月份首先开展这项业务的是邮政储蓄和交通银行,而当时其他银行是否会开展这项业务、什么时候开展尚不确定。

为此,我公司根据中心通知,于2003年10月前为员工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其目的是为员工开立一个可以转入住房公积金的空存折,以保证在其他他银行开展此业务前,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能够通过交通银行领到现金。到10月底,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8家银行都开立了此项业务,我公司的工资卡也可转存住房公积金,至此,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转存银行完全由员工自行决定,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工作已无意义,即告结束。目前,这八家银行包括: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借记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卡)、邮政储蓄(存折)、招商银行(一卡通)、光大银行(阳光卡)、商业银行(京卡、存折)、华夏银行(华夏卡)、农行(金穗卡),据悉工商银行也将开展这项业务。随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的不断完善,在今明两年,将有可能达到所有银行都能转存住房公积金。

(五)我公司在支取业务业务中的现状

我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观念上一直处于北京市其他单位的前面,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务时,经常有其他单位的经办人提出复印咱们的各种表格,记录一些管理程序和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过去曾多次提出介绍其他单位到我公司进行学习。比如,改变住房公积金的发放方式。在北京市其他单位还处在住房公积金对支取认识模糊时,我们就考虑到成批支取的程序问题,其他单位支取用现金发放时,我们已考虑改变现金发放方式。在其他单位提出这一问题,中心去年统一改以信用卡发放时,我公司住房公积金用定期存单发放方式已经进行两年了。

由于我公司经常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问题和建议,由此使得我们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历任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关系都非常好。目前依据文件各单位为员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带资料要求为原件,由于员工在发生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往往是办理购房手续的后期,各种证件、票据使用频繁,为了方便员工,我们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导协调,出于对我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信任,同意我公司为员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代为审查原件,管理中心只审核复印件,在方庄管理部开户的3000多家单位中得到这种待遇的只有不到10家。因此,在日常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登记时,我们审查各种资料原件是比较严格的。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属员工的个人行为,但由于随着北京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化,老百姓观念的不断更新,关心这一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因此我对此也做一简单介绍,但大家实际购房贷款时,以借款部门的说明和要求为准。由于借款程序比较复杂,我所介绍的只是借款程序中的一些基本知识和观念。

1、办理程序

第一步、借款申请人到贷款部门咨询,根据所要购买的房屋性质咨询相应资料和规定。

第二步、本人携带各种资料到分中心初审及信用评估,填写各种表格 第三步、分中心复审并出具信用评估报告并向担保部门出具通知 第四步、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审核及手续 第五步、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等一系列合同和证明上签字后,等待经办银行通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此时还需依据银行的要求带上相关材料

第六步、银行放款,并返回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贷款不同,银行是自己审查自己放款,遵循的是商业银行的市场行为,目的是赢利。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自己审查,委托银行放款,他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遵循的是国家政策,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更具专业性,优惠性,帮扶性。重要的是,他对将来由于社会的原因使得借款人还不清贷款的处理办法、手段也与银行不同。

2、关于贷款的时间长短和利息率

目前贷款额最大为40万,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对于快退休的员工,以65岁为限。对于提前还款,目前规定是可以办理,但仍按原利率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分为两个档次,5年以下(含5年)年贷款利率为3.6%, 5年以上年贷款利率为4.05%。随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相应浮动。

银行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贷款利率为4.77%, 5年以上年贷款利率为5.04%。

从2004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可以采用等本还款方式。也就是说,可以在等额还款和等本还款之间选择。

3、关于贷款资质的确定及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的概念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上年底引进了这一方法,其本质是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曾下通知要求各单位统计报送个人资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进行此项工作,现在我公司的个人资料已存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算机中,员工贷款时将会作为评价个人信用的基础。对新增员工,各部门综合事务组应在其第一月工资发放之前,通知其到行政保卫科医疗财务组办理开户登记个人资料手续。

信用登记评价的依据是个人学历、职称、职位是否有私房等等因素。目前个人信用等级分为多个档次:如果达到“AAA”或“AA”这种高信用等级,贷款额可上浮10%。但目前尚未听到低信用等级有贷款额下浮的说法。

4、举例说明

以某员工购房办理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贷款20年计算,在等额还款的方式下,贷款利率为4.05%,将来每月还款1217.23元,总计为292135.2元,其中利息为92135.2元。

5、近两年我公司贷款的情况

2002年~2003,我公司贷款购房人数约160多人。

6、关于等额还款和等本还款

这两种还款方式并没有本质区别,利息总额的差别是由贷款人占用银行资金时间长短造成的。

等本还款,贷款人在还款的前期需要支出比较多的现金。等额还款,每月还款数额相等。

虽然两种还款方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对于银行来讲,第一种还款方式保证银行稳定的现金流,同时由于客户借贷的实际时间也长一些,利息收入也多一些。

如果说过去选择等额还款方式的人有什么可以抱怨的,那就是银行没有介绍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对贷款人的影响。

两种还款方式各有长短,对于贷款人来讲,也不要以为利息总额较少而盲目选择等本还款方式,而在还款前期给自己比较大的经济压力。如果要缓解经济压力,那么就选择较长的贷款期限,每月还款额度也小,但是银行必然赚取较多的利息。因此,选择何种还款方式,还是应该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收入,量力而行。

四、关于对将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些想法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一些细节进行完善,比如,由于上年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采用支取住房公积金款项划入员工帐户的程序后,统一印制下发了员工个人银行帐户号码登记表,由于表格过于简单,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我公司这种支取量大且频繁的大公司使用,我们提出由我公司自行制定表格,目前已得到中心主管人员的认可,并认为这也是中心未来将完善的工作。表格的编制正在进行中。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支取量会越来越大,为提高效率,去年我们调整了办公室的格局,今年2月份又重新对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财务档案进行了定制管理。

2、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越来越多,计算机程序的应用问题越来越重要,但此问题一直处于一种两难的尴尬状态,包括联想在内的众多大公司都暂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今后,我们将继续在这方面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高管理水平。

3、年初,科长在《2004年工作要点》中对包括住房公积金、食堂帐户、福利费等等在内的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不断完善日常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提高预测分析能力和反应能力,学会做管理会计,达到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为此,作为行政保卫科的窗口,为提高行政保卫科的品牌形象,达到经理提出的“主动、快捷、到位”的要求,我们今后要变“管理意识”为“服务意识”,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逐步摸索财务分析的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符合财务制度的情况下为一线业务职能人员做好参谋,发挥好财务工作的职能,使工作越做越好。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定稿]

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

一、开户业务

单位开户

即单位在公积金中心开立单位公积金帐户的行为,单位只有先建立单位公积金帐户,才能在单位公积金帐户下建立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进而办理单位公积金缴存等业务。单位户生成后自动产生单位预缴帐户,此帐户只针对日后单位公积金缴交业务。(前台5、6号窗口处取相应材料)准备材料:

《帐户开户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民主决议》 请于公积金办事大厅咨询处领取,并详细阅读有关事项。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公章、财务印章、法人印章。注意事项:

1、一个单位只可以存在一个单位公积金帐户。

2、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单位正常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的缴交时间与成立时间不符,应提供《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民主决议》,并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请在此决议上加盖工会印章。如无职工代表大会的需在决议上加盖公章并全体职工签字通过(50人以上需2/3职工签字)。个人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生成后,即可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登记表》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一个职工只可以设立一个公积金帐户。

2、月汇缴额=缴存基数×(单位比例18%+个人比例14%)其中缴存基数需保留到元位

3、必须填写职工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此业务可在大连任一办事处办理)

预缴 准备材料:《房改资金进帐单》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支票请勿背书。

2、支票到帐后,请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到公积金前台窗口按月办理公积金预缴转汇缴业务。

汇缴

单位为其帐户下所有正常户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支票请勿背书。

2、单位因特殊原因整体欠缴公积金,缴存时请做汇缴业务。

3、如一笔缴存额对应两张及两张以上支票,请将每张支票对应存入预缴户(见预缴业务),到账后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进行预缴转汇缴。

补缴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支票请勿背书。

216155元)×缴存比例×12,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超过最大汇补缴额,在本内该职工无法做正常汇缴。

3、因系统自动控制汇补缴总额,在做补缴业务时,最好咨询前台柜员,能不做不定额补缴的尽量不做不定额补缴,以免发生到末公积金不能缴交的情况。

电汇缴存

此业务为单位缴存公积金时无法提供支票或现金,以银行汇款形式缴存公积金的方式。

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预留印鉴。

注意事项:

1、电汇业务经银行汇出或转账后,请在汇出一周内持准备材料至前台办理业务。

三、个人公积金转移

个人转移为因工作调动职工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单位帐户下的行为 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注意事项:

1、在职职工转移,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办理。

2、在单位帐户下封存或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的职工,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 并加盖预留印鉴办理。同时需持与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调转证明等办理(以上证明需解除、调转日期与最后汇缴月相符),如无上述材料或日期不符,需转移本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亲自办理。

3、托管职工转入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出具新单位介绍信或新签定的劳动合同办理,有托管单的职工需出具公积金托管单。

四、住房公积金帐户变更

住房公积金帐户变更业务分为业务变更和资料变更。业务变更分为基数调整、启封、封存等。资料变更分为单位资料变更与个人资料变更。

基数调整

即对帐户下正常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变动的调整。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2010年7月之后,,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155元,下限为900元。

2、缴存基数保留至元位,请按照缴存基数推算职工月汇缴额。

3、缴存基数的生效时间以启用时间为准,启用时间大于单位公积金缴存的最后汇缴月并小于等于当前月。

4、《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请按正规表格打印数据(报盘格式不变),页数少于等于10页每页均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多于10页第一联、最后一联及侧封口处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启封(此业务可在大连任一办事处办理)

已被单位封存或从外单位转入本单位的职工为其正常缴存公积金前所做的业务。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缴存基数保留至元。

2、启用的时间应大于单位公积金缴存的最后汇缴月并小于等于当前月。

封存(此业务可在大连任一办事处办理)

单位帐户下个别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单位正常工作,为不耽误其他职工正常缴存而将其帐户暂时封闭在单位帐户下的业务。(产假不予以封存)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 加盖预留印鉴。注意事项:

1、提供封存所需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干部调动表等。

2、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请将详细原因打印在A4纸上,并加盖公章。

单位资料变更

单位因故更换单位名称、法人等需到公积金中心重新修改单位信息。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资料变更申请表》 加盖新公章。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或上级编委的任命文件。

个人资料变更

职工本人实际资料与公积金管理系统内的个人信息不符,需变更的业务。准备材料:

《住房公积金资料变更申请表》 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公积金卡(密码)注意事项:

1、同音不同字(限为一个字),《住房公积金资料变更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2、因重错号而更改信息请提供公安系统出具的重错号证明,或在户口本可以体现新旧号码(姓名)变更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五、托管

职工离开单位在其未找到新单位前,原单位将其帐户转入公积金托管帐户下的业务。准备材料:《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 加盖单财务印鉴、法人印鉴。与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变更明细表或失业证。注:

1、因系统改造,新系统只可通过U盘转换数据,请大家携带相应的手续前来办理业务。

2、上述说明中未指明带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

3、从2009年开始职工提取公积金职工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且单位不需加盖预留印鉴。

4、2009年开始,部分业务实行通存通兑。公积金提取、汇补缴、启封、封存都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何一个办事处办理。

5、单位打印好的业务报送表格报送前请仔细核对,不允许在表格上随意增加、删减、涂改等。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96688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 咨询电话:87189728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业务小常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1、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2、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得利息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3、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时,可以申请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4、职工购买、建造、翻修或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5、职工退休时能一次性、连本带息全部提取公积金,这相当于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要求提供一年内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户口簿、土地使用证、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规划部

门出具的规划(建房)证明;

4、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放贷银行提供的当日还款对账单;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

6、离、退休提取,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到外地上学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调动手续或入学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他提取情况,请参见《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申请部分提取,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3、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时,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但账户余额不能为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参加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款的70%。单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购房款的60%(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对有偿还能力,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贷款期限最多延长不超过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3、具有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须有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文件;

4、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

5、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无住房公积金担保;

7、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8、申贷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征迁安置协议》以签订日期为准超过2年的不受理贷款,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不受理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个人要件:

1、身份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联保的需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提供复印件;

4、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和《个人薪资证明》。

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0%以上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新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焦作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房管局出具与原件一致证明);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原件;农村的提供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工程预算原件。另外,采用不同担保方式,需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详情见《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办理标准》。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权属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按照《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缴存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上述单位均须按规定到住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在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其他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为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聘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第一步,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到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填报有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上一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管理中心核定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汇总月缴存额。

第二步,管理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开户手续。

首先,单位核对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个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职工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的缴存额两部分,其中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其次,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核对无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第三步,单位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按照管理中心为其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的数额,在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为其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依据管理中心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为每年7月到第二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的,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结束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每年5、6月份向管理中心报送新的职工月工资总额,由管理中心据此核定下一核算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的,则继续以上一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据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等相关问题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管理中心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工资变化情况,向管理中心填报新的《公积金汇缴清册》,重新核定下一结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员工的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录用(含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新录用和调入的职工,从录用、调

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八、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因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和本人亲笔签名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新对账单百元以上部分,但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

1、购房时支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应提供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单位公房,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户价格表,并在单位办理售房款缴存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房款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交房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1)农村自建住房的,应持农业户口的“户口簿”和村、乡两级出据的建房证明(以配偶名义建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据的婚姻证明);

(2)城镇职工自建、翻建住房的,应持有关的建房批准文件(如城建规划部门出据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的,应持房屋大修合同、房产证明、大修结算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办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上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购房的,在还款期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支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生活困难,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应持单位审核出据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15%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三)职工按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据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1、3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做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2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一项政策性优惠住房贷款。凡在省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近期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的单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具有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偿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项优点,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一项互助性的权益。职工申请购房贷款时,可到省中心领取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购房合同等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职工在本市工作变动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如属调动、原单位辞职后在新单位聘用的,应持调动函、新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转移手续;如属辞职、辞退、解聘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手续。

十二、有关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管理中心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时,其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该职工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该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启封手续,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4)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因经营情况不佳等原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单位将附有该决议的缓缴报告报省房改办批准后,送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5)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6)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7)大修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十三、管理中心各业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工

(1)公积金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解释、新缴存单位的开户、缴存单位的核定、单位及其职工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单位缓缴手续的登记等,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表格的发放。

业务联系电话:87349013;部门负责人电话:87334099

(2)财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核算、对账、账户封存与启封、结息、对账单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的账务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87314946;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7985

(3)资金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的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解释、贷款申请表的发放以及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业务联系电话:87313669 ;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8537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邮编:710003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5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

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

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指针对下岗失业及所在单位破产、解散的职工办理的一项特殊转移业务,经单位(职工)申请后,将职工已不再正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开立的托管账户并予以封存。托管后,职工办理提取、销户、转移、查询等业务均在托管户进行。办理职工账户托管可由职工单位负责办理,也可由职工自行办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托管业务的办理流程:

 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单位)》(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并在表中指定位

置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

 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单位)》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到单位公积金开户办事

处办理托管业务。

 托管业务完成后,中心柜员打印托管回单,托管回单由单位保管。

单位破产、解散托管业务办理流程:

 托管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个人)》(一式二联)(此表可在网上下载),无需盖章。托管职工携带《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个人)》及破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局出具的破产证明

或撤销证明或注销证明材料,到单位公积金开户办事处办理。若单位已经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内的可托管单位名录范围内,则不必提供

 如果单位欠缴,中心柜员须告知职工,职工放弃欠缴公积金,需书面声明。托管业务完成后,中心柜

员打印托管回单,托管回单由单位保管。

注意事项:

 托管职工重新就业需要转移托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由接收单位开具介绍信,并写明单位住房公

积金账号和代办银行。托管职工持介绍信、填写完整准确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到托管帐户所属办事处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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