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安办传真[2001]第4号 【发布日期】2001-07-01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1年7月1日安办传真〔2001〕第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今年5月份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月28日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5月底至今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全国煤矿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初步遏制了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的势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对应予以关闭的矿井进度迟缓,态度不坚决;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整治方案不落实,隐患的整改不到位;一些乡镇煤矿只停产、不整顿,以停代关,以停代整,存在等待观望、拖延的倾向,矿井安全得不到有效整治,有的甚至明停暗不停,仍在违规生产。贯彻落实《紧急通知》,搞好煤矿安全整治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28”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要求,搞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区人民政府要以贯彻落实《紧急通知》为重点,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力度。要继续深入学习领会《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整治阶段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严防敷衍应付,形式主义等现象的发生。要坚定信心,不折不扣地落实《紧急通知》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抓出成效。
二、认真落实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要求,关闭矿办小井的期限已到。各地政府要组织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查一查是否全部关闭了,是否按关井的标准关闭了。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要按要求抓紧关闭矿办小井的工作进度,确保在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关井任务。
三、认真落实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的要求并抓好停产后的安全整治、限期整改工作。
1、各乡镇煤矿要切实停止生产。各地区要组织检查乡镇煤矿停止生产的情况,发现顶风而上,拒不停产,或明停暗不停,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要对矿主严肃查处。
2、要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和责任。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对乡镇煤矿实施关闭和停产整顿的政策界限和时限要求,对《紧急通知》规定的“四个一律关闭”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落实组织领导和有关方面的责任。
3、要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乡镇煤矿逐一进行检查认定。对应当关闭的,要提出关闭的时限要求,落实关闭措施,限期予以关闭;对应当进行停产整顿的,要提出整顿的内容、标准和时限要求,并督促其认真整改;对限期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实施关闭措施。
4、要制定对乡镇煤矿停产限期整改复产验收办法,对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时间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制定防止死灰复燃的措施。
四、加强对国有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检查,国有煤矿企业要进行安全生产的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治;要对照国有煤矿停产整顿的“八条”标准,对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坚决予以停产整顿,不消除隐患不得恢复生产;要做到整治工作组织、任务、责任三落实。
五、确保煤矿安全整治工作质量。对关闭的矿井要彻底炸毁填平井筒,拆除地面全部设备设施,恢复地貌。对应予以关闭的矿井严禁采用任何变通形式,逃避关井。对关井不彻底或被关闭井死灰复燃的,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者,要依法从重惩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六、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搞好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监察,监督落实《全国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不落实的、违法违章组织生产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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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文库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文库.txt会计说:“你晚点来领工资吧,我这没零钱。”你看得出我擦了粉吗?虽然你身上喷了古龙水,但我还是能隐约闻到一股人渣味儿。既宅又腐,前途未卜。既宅又腐,前途未卜。你被打胎后是怎么从垃圾桶里逃出来的?史上最神秘的部门:有关部门。不可否认,马赛克是这个世纪阻碍人类裸体艺术进步最大的障碍!
和安监煤[2009]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煤管站、各煤炭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
[2009]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煤炭局晋中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5号)精神,根据《二OO九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安监煤[2009]2号)和“5·6和顺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动员会议”具体要求,为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就第三阶段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切实加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郝占明(县安监局、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田会明(县煤炭中心副主任、安监大队大队长)
申光平(县煤炭局副局长)
张瑞清(县煤炭局副局长)
穆秀峰(县煤炭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三个检查组:
第一组:负责义兴镇区域内煤矿专项整治的检查
组长:申光平
副组长:李锐
成员:张海维、李爱军、王维新、张献斌
第二组:负责李阳镇、牛川乡区域内煤矿专项整治的检查
组长:穆秀峰
副组长:赵元堂
成员:孟亚雄、陈胜华、赵贵荣
第三组:负责喂马乡区域内煤矿专项整治的检查
组长:张瑞清
副组长:付和平
成员:陈勇、贾保林、安利庆
二、整治时间
从二○○九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为期六个月。
三、工作目标
在第二阶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煤矿专项整治检查组对我县的3类煤矿实施分类整治,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彻底实施关闭、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同时配合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
四、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对煤矿企业的整治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生产经营列入关闭取缔的煤矿企业不存在,因此不涉及整治。
2、证照不全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分别是:亿容达煤业有限公司、阳煤集团长沟煤矿、永生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座煤矿县煤矿专项整治检查组要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①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煤矿企业,确定为保留矿井,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②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列入正常生产的煤矿企业共28个,县煤矿专项整治检查组要对每个煤矿进行检查诊断(17项检查内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①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
②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由驻矿人员监督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③对已取得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一律列入停产整顿矿井范畴,并报请县有关部门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乡镇煤管站的检查
1、检查内容
(1)是否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的安排部署,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2)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整治步骤与县政府是否保持一致;(3)是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排查摸底;(4)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关闭取缔;(5)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停产或停业整顿;(6)对正常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措施;(7)对“三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登记造册、分类整治,并进行公示;(8)安全工作格局建立情况;(9)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1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签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是否签定;(11)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12)是否落实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13)是否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14)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15)安全生产“八项制度”是否建立;(16)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作需求;(17)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建立、应急预案是否编制、是否进行演练,预案是否向安监部门备案;(18)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
是否建立,提取、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1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进行事前责任追究;(20)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按时限结案。
2、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对专项整治方案不完善、不对路、不具体的,要责令其补充完善,严格把关,重新修订;对宣传发动不充分,人员认识不到位的要重新补课,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2)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消极应付、未建立安全台帐、未落实治理资金的,该停产整顿而未停产整顿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乡镇的责任。
(3)对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要视同事故进行事前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约谈制度执行。
(4)对整治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和人员的责任。
具体检查在检查中,要分别所检查煤矿及分类整改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检查人员、检查组组长签字后存档备案。
对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上报市领导组,并在县有线电视台进行公示。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各检查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对所检查范围全面进行检查,真正查出生产经营单位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2、严格检查,严格把关。确保第二阶段工作任务落在实处。各检查组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帮助指导企业认真整改。对专项整治方案不完善、不对路、不具体的,要责令企业补充完善,严格把关,重新修订;对宣传发动不充分,人员认识不到位的,要重新补课,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对开展自查自整工作不认真,消极应付、未建立安全台帐、未落实治理资金的,该停则停、该罚则罚。对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实施挂牌督办。
3、强化督查,及时上报。各乡镇、归口牵头整治部门每半月对所辖区域、所涉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检查一次,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整治情况,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前以书面上报县安委办。
4、严格责任,事前问责。对存在该取缔而未取缔、该停产整顿而未停产整顿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工作不认识,整治工作走过场的,要视同事故进行事前问责。对有关责任人该约谈要按约谈制度执行。对整治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重点突出,分类整治。重点检查所属区域内非法企业是否关闭取缔;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是否落实整顿措施,落实盯守责任人;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6、搞好总结,整治到位。各检查组检查时,要做到“三个好”做好检查记录、填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写好大检查书面总结,在五月二十一日必须交县安委办,同时各单位要按照整治方案进一步引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知报:市煤炭局、县政府办、韩副县长、郭助理
送:本局领导及有关股室留存共印50份
第三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函〔2006〕57号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2006-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的意见
(安委办函〔2006〕57号)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认真制定了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为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9月至10月开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联合督查的目的 1.检查自今年3月份以来,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2.针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深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相互学习和交流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措施和经验,对好的典型进行总结推广,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各有关部门部署和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实、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宣传发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2.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组织实施、制定措施、宣传动员、自查自纠、企业处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3.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取得的初步成效,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对策措施等。
4.各有关部门所属行业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情况。
5.被抽检的建筑施工企业今年以来伤亡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联合督查的方式和重点
(一)联合督查的方式
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本部门和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进行督查。
1.对有关部门的检查,主要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受检部门和单位按上述有关督查内容要求向督查组作总体介绍,主要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讨问题,交换意见。
2.督查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时以抽查为主。由主管部门提出详细的督查方案,包括拟抽查的地区、线路、施工企业(或项目)名单等,由督查组共同确认后,实地进行检查。
(二)抽查企业(或项目)的重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提高效率。具体要求是:
1.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牵头负责,抽查1~2个今年以来重大事故多发的地区,对典型事故和重点施工企业(或项目)进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牵头负责,在中南或西南地区,特别是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选取一条在建的高速公路,抽查重点项目或标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3.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铁路重点建设工程,选取有较大的隧道和桥梁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4.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抽查重点工区或工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5.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6.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牵头负责,分别选取在建的火电、水电建设项目中有高宽棚架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联合督查组的组成
本次联合督查活动组成六个督查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选派1名同志分别参加各督查组,组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处(室)配合。
组长部门的督查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本次督查可与本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抽查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本部门督查组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督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团结协作,务求实效。
2.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好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督查实施方案,包括督查具体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抽查企业等要求,督查时间不少于6天。请各督查组将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31日之前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督查工作结束后,组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4.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5.联合督查过程中有关问题需要综合协调的事宜,请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韩泓 电话:010-6446400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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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通知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为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
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
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国资监管部门要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在建矿井和各类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将本通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第五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急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 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 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 5 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 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 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