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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洪水事故指导意见(合集5篇)

国家预防洪水事故指导意见(合集5篇)



第一篇:国家预防洪水事故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煤矿因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了多起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析原因,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一些煤矿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未能及时进行隔水、填平等彻底治理;一些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充实填死;一些煤矿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煤柱;一些煤矿的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部分煤矿井田范围或井田附近地面河道被挤占,泄洪不畅,河岸决口。为有效预防因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的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预防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雨季“三 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加强雨季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计划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工作到位。

2.煤矿企业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3.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煤矿企业在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4.建立及时撤人制度。煤矿企业都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的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没有全部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雨季必须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 2 井下作业。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煤矿企业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6.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煤矿企业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井下水仓、水沟及地面水沟彻底清挖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

8.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确保雨季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9.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地表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10.煤矿企业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 3 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面积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11.煤矿企业对地面采空区搬缝、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2.煤矿企业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通向各个作业地点,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三、认真开展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3.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采煤塌陷坑的矿井积水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水隔离保护煤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闭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

14.煤矿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

15.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四、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的应急救援体系

16.煤矿企业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救灾演练。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17.煤矿企业发生因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8.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大型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五、加强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的监督监察

19.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 5 矿事故灾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建立暴雨洪水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通知到煤矿企业。

20.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可能导致暴雨洪水自然灾害的重大隐患建立档案,督促企业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及时消除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的隐患。

2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的日常监管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领导机构,落实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灾害所需物资和救援队伍,跟踪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对企业上报的有关重大隐患,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完成整治工作。

22.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雨季期间落实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措施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对在雨季期间未落实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措施、存在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淹井事故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应当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3.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工作,督促其达到关闭标准要求,整理相关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及时归档备查。

2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没有开展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依法查处,6 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各种证照,停产整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5.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将预防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雨季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部署预防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6.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发生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发淹井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导、协调各部门和企业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27.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篇: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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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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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6.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煤矿企业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井下水仓、水沟及地面水沟彻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对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

8.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确保雨季时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9.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10.煤矿企业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11.煤矿企业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2.煤矿企业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可靠有效,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三、认真开展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3.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的重点: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保护煤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煤矿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14.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并在当地汛期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一并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的应急救援体系

15.煤矿企业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救灾演练。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16.煤矿企业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7.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大型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切实发挥作用。

五、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监督监察

1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建立暴雨洪水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通知到煤矿企业。

19.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建立档案,督促企业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及时消除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的各类隐患。

20.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暴雨洪水的日常监管、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预防暴雨洪水领导机构,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物资和救援队伍,跟踪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对企业上报的有关重大隐患,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完成整治工作。

21.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雨季期间落实预防暴雨洪水措施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对雨季期间未落实预防暴雨洪水措施、存在暴雨洪水引发淹井事故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工作,督促其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23.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没有开展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将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雨季前,要认真研究部署预防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5.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发生暴雨洪水引发淹井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指导、协调各部门和企业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26.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抄送有关部门。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监察,把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三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2008〕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煤矿因暴雨洪水引发多起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析原因,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一些煤矿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未能及时进行隔水、填平等彻底治理;一些关闭废弃矿井的井筒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充实填死;一些煤矿违法违规开采防水保护煤柱;一些煤矿的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部分煤矿井田范围或井田附近地面河道被挤占,泄洪不畅,河岸决口。为有效预防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的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加强雨季期间调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领导到位,隐患治理计划到位,信息接收与值班工作到位。

2.煤矿企业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3.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煤矿企业在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4.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煤矿企业都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的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以及撤人的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没有全部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雨季必须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5.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煤矿企业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6.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煤矿企业在雨季来临之前,要组织力量对井下水仓、水沟及地面水沟彻底清挖疏通一遍,保证有足够的蓄水能力和水路的畅通。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对井口、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矿井。

8.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确保雨季时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

9.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10.煤矿企业要准确、及时地将矿井的采、掘工程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11.煤矿企业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2.煤矿企业应当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系统。保障通讯系统畅通、使用可靠,保障压风自救系统、防尘系统可靠有效,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

三、认真开展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3.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的重点: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保护煤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煤矿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14.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安全预案,并在当地汛期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一并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的应急救援体系

15.煤矿企业应当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救灾演练。加强对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

16.煤矿企业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17.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大型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切实发挥作用。

五、加强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监督监察

1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建立暴雨洪水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可能引发洪水的情况通知到煤矿企业。

19.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建立档案,督促企业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及时消除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的各类隐患。

20.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预防暴雨洪水的日常监管、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成立预防暴雨洪水领导机构,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物资和救援队伍,跟踪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对企业上报的有关重大隐患,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完成整治工作。

21.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雨季期间落实预防暴雨洪水措施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对雨季期间未落实预防暴雨洪水措施、存在暴雨洪水引发淹井事故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工作,督促其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23.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没有开展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方面隐患排查治理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将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雨季前,要认真研究部署预防暴雨洪水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5.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发生暴雨洪水引发淹井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指导、协调各部门和企业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26.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抄送有关部门。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监察,把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四篇:洪水期长江走船指导意见

x月x日起,连续罕见特大暴雨侵袭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等省,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洪水发生之早、水位之高均为多年来少见。东北、华北和华南以及东南等地也可能发生大洪水。

洪水期水位上涨,礁石岸滩被淹,流速增大,漂浮物满江满河的漂流,助航标志易漂失、移位,给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如果在洪水期还是按照平时方法航行,内河船舶可能会发生一些例如触坡、扫岸的事故。洪水期行船究竟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介绍一些实用性强的行船知识。

按规定靠泊抛锚

船舶在洪水期要及时检查锚、锚链等锚泊设备,锚泊时应选择水流平缓、水深适宜的水域,抛足锚链,必要时可抛双锚。同时应加强值班,防止发生丢锚断链事故或走锚险情。

船舶靠泊作业,首先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港口、码头单位有关要求和规定,准确把握抵港靠泊时间,并提前制定有足够安全余地的稳妥的靠泊计划。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用陆标判定和GPS验证做到准确把握船势,注意船舶冲程和水流流压影响,控制船舶速度和靠泊角度。因为水流流向原因,为防止船舶在码头附近掉头操作复杂性可能致使安全余地不足,船长应树立强烈的“选用最佳方案意识”,先行安全掉头,再缓速驶靠码头。为防止靠泊角度过大挤压设施,船长应随时把握船舶横移速度,及时控制锚链、车、舵,修小驶靠角度,做到精细操作防止触碰码头和设施,确保靠泊安全。

船舶靠泊和锚泊期间应保持正常值班,按照要求显示信号、标志,确保船舶停泊安全。靠泊时注意加固系泊缆绳,锚泊时抛足锚链,防止水流冲击导致断缆、走锚事故发生,防止被他船碰撞。锚泊作业下水锚链长度(包括单、双锚的选择)应根据水位、水深、锚地底质、水流流速、气象、本船受载情况和船型及其可能表现的偏荡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船舶离泊作业要及时备妥机电等动力设备并由船长确认。操作中要注意留妥首缆,待尾缆(包括尾倒缆)解清收妥后再行松解首缆和绞锚离泊。

上水航行不求快

上行船舶不可过分深入回流区,以防在驶出回流时造成打张倒头。驾引人员要防止单纯求快而过度靠浮、靠边,造成“贪旺走扣”。行经“警戒区”、过河段及遇前方船舶可能横驶情况时,要充分注意横驶船舶大幅转向可能致其航速明显下降的情况发生,及时采取慢车、转向等有效措施避让,防止他船困压本船。船舶上水航行须追越他船时,驾引人员要注意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防止发生船吸事故。

下水航行防追尾

通过单向控制的狭窄航道,要及早控制车速,防止发生追尾事故。船舶因故需要掉头操作时,船长要注意留有足够的旋回纵距,防止困压船舶和触碰设施。

洪水期岸坪被淹没,应行驶于航标标示的航道内,不可因贪缓流而过分靠近堤岸行驶,以免发生搁浅、触礁等事故。

禁止船舶淌航。洪水期水流流速大,淌航易造成船舶失控而发生事故。

船舶要注意洪水期江面漂流的浮木、渣草等,以防浮木打损车叶,渣草堵塞船底阀门。

按时收听天气预报

按时收听并记录专业电台有关信息,参考当地广播电台天气和高温报告,获取相关信息和水位情况。

船长、驾驶员要充分重视:洪水期下江流速增大;弯曲航段扫湾水和叉河下口横流影响船位;部分航段出现漫坪和江面可能出现碍航漂浮物;逆流船航速明显降低等特点,按时认真收听和记录安全信息播发台站的即时广播,及时标识和相互知会漫坪水域情况。

船长要根据开航时间和最近的天气、水位报告,引导驾引人员确立“选用最佳方案”意识,航前布置驾驶员明确操作重点。值班驾驶员则根据船长的航前布置,明确本工班即将行走的航段情况,理清操作思路和要点。

弯曲河段调整航向

行经弯曲河段,要及时调整航向,随时控制并确认船位与凹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落湾。

遇弯段通航密度大,应尽早在弯段的上方提前减速,以留有行经弯段用车转向和保持良好船位的余地。船舶在经过水流流速与航道夹角较大的水域时,要谨慎驾驶,不可出角过大,避免发生船舶倒头事故。

航经横流区应挂高船位,遇泡漩等坏水应尽量绕避。

避免船员疲劳驾驶

船舶应配备足够合格船员。船员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落实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和人身安全。值班人员应注意充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非船员及船员家属未经水上专业技能培训,水上求生能力较弱,尽量不要让其随船。

定期检查船舶防暑降温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在保证安全和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和调整船员露天和机舱内高温工作时间,发现值班和操作船员有中暑前兆,应立即将其撤离岗位现场和采取物理降温等应急措施。

要教育船员及时关闭与航行和停泊作业无关的大功率电器具。船员离开房间时,做到随手关闭电灯、电风扇、空调等舱室用电器具。严禁船员私拉电线和使用“热得快”、“电熨斗”等。

严禁船员下江河游泳。

通过桥区保持距离

船舶经过桥区水域、施工水域时,要注意与桥墩和施工设施保持一定的横距,避免因横流影响而发生触碰事故。通过大桥等控制水域时,要根据主管机关规定及时控制速度,防止发生追尾事故。

船舶在通过大桥、架空电缆等跨江建筑和设施时,要提前精确计算本船水线以上高度与跨江建筑物净空高度的关系,确保船舶顺利通过而不发生触碰事故。

评估机电设备状况

高温伴随着多雨的洪水期,机电设备运行条件变差,增加了环境湿度, 增加了负荷,增加了货物浸水可能性。应坚持每个航次评估机电设备完好情况、环境状况、货舱适货状况,尤其是要检查机电(通讯导航)设备的运行环境、绝缘状况和货舱的风雨(水)密性能及尾倒缆完好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报船务部及时安排重点抢修,确保设备完好率。

加强了望谨慎操作

船舶航行时要保持正规了望,谨慎操作,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洪水期间,船舶操纵性能相对较差、货物装载重心较高,小型重载船舶应选择在白天能见度良好时通过弯曲、水流复杂、桥区等重点水域,真正做到“看水走船”。

航经不正常流态水域时,应注意观察,仔细辨别水流特征,充分考虑不正常流态对船舶的不利影响,上行船舶要防止航向不稳、倒头、失控;下行船舶要防止落弯,在不违反航行规定的前提下,应及早绕开行驶,及早联系过往船舶,避免在不正常流态水域处会船,必要时等候他船通过,尽量不要在不正常流态水域追越他船(尤其是一条龙船队)。

船长、驾引人员应注意洪水期船舶下水航行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季节,操作中要随时保持“正规了望”,及时判明航段航标是否正常,发现航标异常要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最有利于安全通过航区的措施。发现航道中有碍航的漂浮物,要及时避让,防止触碰船体,严防触碰螺旋桨。

特别注意:

1.通过南京大桥、芜湖大桥、尹公洲、福南水道、苏通大桥等控制水域时,要根据主管机关规定及时控制速度,防止发生追尾事故。在南京以上水域航行和遇其他情况须横驶过河时,操作前要充分估计上游水域下驶船舶船速,并留有足够的余地,必要时应慢车等候下行船通过后再行横驶过河。

2.上水航行遇过浮后应大幅度向近浮一侧转向时,驾引人员要注意适当提高船位后再行转向,防止流压致发生船舶挤压浮标。

3.重载上水经长江99号浮驶往100号浮时,驾引人员要充分注意丹徒北水道下口横流(尤其是高洪水位时)影响致船位向南漂移量,及时根据船速、船位调整航向以保持良好船位。4.通常,南京水位涨达5米时,船舶在镇江附近及以上区域应考虑单锚锚泊时放链长度不小于5倍水深。南京水位涨达5.5米及以上时,船舶在镇江附近及以上区域应考虑抛双锚,需防止锚链互缠。

第五篇:预防洪水事故和井下水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预防洪水事故和井下水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

预防洪水事故和井下水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组织措施

为了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永生煤矿决定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具体事宜如下:

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树生

副组长:徐继文 王立平邱元军 袁长海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采掘队长

二、雨季“三防”工作目标

1、不发生淹井事故。

2、不发生人员伤亡。

3、不发生渗透事故。

4、不影响安全生产,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三、安全技术措施

本矿井下无含水层地层发育,主要受地表水通过构造裂隙、塌陷裂隙、老塘积水大量渗入井下构成水害威胁。在老窑采空区中,积水量无法查明,估计为几百立方米,对我矿现生产水平采掘作业构成一定威胁,采掘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探放水工作。工业广场地势有足够的自然排洪能力,主、风井口不会受到洪水积水的威胁,矿区范围也无大的河流。针对我矿生产技术条条件,达到雨季“三防”工作目标,特编制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防雷电措施

(1)地面炸药库、变压器等重要设施,装设的避雷器需请气象部门来矿进行鉴定。

(2)从主斜井铺设的提升铁轨和水管在井口处要有不少于2处的良好集中接地和绝缘装备。

(3)通信线路、瓦斯监控线路必须在井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防雷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

(4)雨季前应对所有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不合格要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2、防洪措施

(1)在雨季来临前,由防洪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对地面矿区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塌陷、裂缝要进行充填夯实,必要时挖设引洪拦洪水沟以避开裂缝,塌陷等低洼处可挖设排洪水沟,以防大量积水,对现有的防洪水沟进行清理,发现裂缝及时修补,以确保防洪水沟畅通和不渗漏。

(2)防洪领导小组成员要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巡查防洪水沟及矿区地面范围一次,发现新的裂缝或塌陷,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充填夯实,雨天每两小时应巡查一次。

(3)备足防洪用具和材料,如雨衣、手电、铁铲、沙袋、水泥等。(4)防洪领导小组成员每天必须到矿办公室报到,大雨或暴雨天要做到随叫随到,以防突发事件。(5)地面低洼地处应挖设有足够排除积水能力水沟,预防积水大量渗入井下,威胁矿井安全。

(6)、老矿部后面山洪排水沟堤坝加高加厚,防止山洪爆发损坏旁边旱地和作物;

3、防治水措施(1)水灾预兆

a、煤层发潮变暗,这是由于积水的渗透而带来变化,如掘进一段仍是这样,说明附近有积水。

b、煤壁“挂汗”、“挂红”。积水透过微孔裂隙凝聚于江壁表面而呈水珠,称“挂汗”。当积水中有金属氧化物时,水珠成红色,称“挂红“。

c、空气变泠,发生雾气。因为积水温度较低,巷道临近时空气变冷,而巷道进风温度相对要高,因而产生雾气。

d、顶板淋水加大,出现压力水流,这是距积水区已经很近的现象。

e、水叫声、水吼声或空洞漏水声、这是积水流动时产生的,属于险期征兆。

谁发现这些征兆,要立即向带班矿长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告矿长、技术员,以便采取措施。

(2)汛期应特别加强主、副井以及其它巷道的检查和维护,发与断梁折柱应及时更换,发现一架更换一架。

(3)必须安装三台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能力不足时,两台或三台同时启用,电工应加强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以确保三台水泵处于良好状态。并且每个水仓配备同等功率的备用水泵。

(4)电工应加强自备发电机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停电时能立即发电,确保井上、井下的不间断供电,后勤矿长应负责自备发电机有足够两天连续发电的柴油库存。

(5)汛期由于地表水的渗入,井下涌水量增大,应经常性的清理井下排水沟,以保持水沟通畅。

(6)在雨季来临以前分别对主副水仓进行淤泥清理,清理后的淤泥应拉至地面矸石山,并加强水仓的维护工作。淤泥应经常清理,以保持水仓有一定的容量。

(7)井下工作面,要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如发现迎头、两帮有挂红、滴水、雾气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向带班矿长汇报,带班矿长察看现场后,首先应考虑超前探放水工作,在进行探放水时应严格执行《超前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8)各班带班矿长、安全员、技术员必须对井下各工作地点、以及所经过的路线巷道,进行认真细致的观察,是否出现新的涌水点和原涌不点涌水量明显增大。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矿长、技术员报告,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9)下井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记发生水灾时的避灾路线,发生水灾时的撤离路线是往灾害点以上,通往安全出口的巷道迅速撤离直至地面。(10)我矿正常涌水量m3/h,最大涌水量发生在雨季为m3/h,水平安设“三泵二管”排水设备往地面抽水,排水能力为50 m3/h,完全有能力排出井下积水。

(11)水泵司机应24小时值班,不得空班、离岗。如观察水位变化抽水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进行抢修,抢修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12)在掘进工作中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超前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水灾,防洪抢险指挥部应立即进入抢险作战。

1、当班带班矿长应立即命令灾区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沿水害避灾路线迅速而有秩序的撤离。发生水灾时的撤离路线是往所处位置往上部通往安全出口的巷道撤离。

2、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应立即向矿高度室汇报,当班高度员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矿长报告,带班矿长、安全员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应及时清点人员,切断通往灾区除抽水电源外的其它电源。

3、如有人员被困,当班矿长应设法采取抢救措施,积极抢救被困人员。

4、电话员应立即通知防洪抢险指挥部所有人员及抢险队伍人员迅速赶到高度室待命。

5、矿长在迅速了解情况后,应立即启动灾害处理应急预案,决定是否需要立即启动备用水仓水泵抽水。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应向救护队请求抢险救援。

6、向上级报告。

7、严禁与抢险工作无关的人员下井,并对下井抢险人员和上井人员进行登记。

8、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9、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伤员的救治准备工作,准备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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