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景泰县青年创业协会章程[五篇模版]

景泰县青年创业协会章程[五篇模版]



第一篇:景泰县青年创业协会章程

景泰县青年创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景泰县青年创业促进会。中文简称为:县青创会。

第二条本会是全县性的创业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景泰县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创业青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要求,立足景泰经济建设,致力于培养和树立一批青年创业典型,为创业青年的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和带动更多青年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为全县“双创”建设和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景泰县科技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景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龙合路73号1幢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景泰县青年创业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培养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组织会员针对创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三)开展培训活动,帮助会员提高创业意识、创业能力,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发掘、表彰、宣传优秀青年创业典型,促进青年创业者队伍的成长;

(五)举办经济洽谈等活动,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信息,促进会员之间进行经济协作;

(六)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七)组织会员与其他省市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创业团体和创业青年的合作交流;

(八)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指导青年创业促进会会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中小企业、合作社,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均可申请成为县青年创业促进会单位会员,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可申请作为青年创业促进会的团体会员。

(四)凡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年龄在45周岁以下,自主创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驻景创业青年,均可申请入会,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作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

(四)会员年龄超过45岁即自动退会,愿意继续保留会籍的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荣誉会员。

(五)景泰县青年创业促进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书,向会员颁发。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请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讨论、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

(六)优先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参加协会重大会议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促进会活动,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带头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

(五)积极承担促进会委托的各项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六)协助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负责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三)负责促进会活动的策划与落实。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负责促进会内外联络、协调工作;

(七)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领导机构 ;

(八)负责发展新会员、会费收取、会员登记管理、会员证书印制核发管理。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促进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两年,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或理事代表会议。第十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会员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处罚等事项;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副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促进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每两个月轮值一名。

轮值会长负责召集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议,讨论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交流、学习、研讨、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九条理事、副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副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副会长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和活动,又事先未经会长批准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设在景泰青创汇·众创空间),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员大会的筹备和召集;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实施工作计划;

(四)整理汇编本会各类资料;

(五)与会员经常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六)办理接纳新会员和退会手续;

(七)管理协会的经费收支、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办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景泰县青年创业促进会经费设独立账号,专款专用。

(一)促进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1.会员会费;2.企业、社会团体赞助;3.本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4.兴办经济实体收入;5.其他正当方式筹款。

(二)经费支出:

1.办公费用;2.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费用;3.出版会刊;4.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每届会费一次性收取。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平和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章程

平和县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平和县青年创新创业协会。英文名称:Pinghe County Youth Innovate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CYI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为平和籍或在平和县自主创业的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创新、服务、共享、共赢。通过服务会员单位,搭建青年创业交流平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平和县青年创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共青团平和县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和主要活动地域:平和县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青年创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 1(修)定有关青年创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青年创业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青年创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青年创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青年创业学术交流;推动创新创业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青年创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以资源整合为主题、诚实守信为基础,合作双赢为目标,积极开展企业资源对接和产业提升,组织或参与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我县中小企业的新技术;

(五)指导企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青年创业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互联网+”创新创业,推进优秀企业、平台、团队和个人的典型案例;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青年创业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青年创业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资源对接、咨询培训、中介服务、技术交流、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活动原则:

(一)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在平和自主创业的青年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三)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四)履行社会义务,关心企业职工,加强个人修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

(五)自愿参加,能够按照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可以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培训,经协会选派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三)参与我县向上向善好青年、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评选;并有权参与协会与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评选、表彰、宣传我县优秀青年创业者的相关活动;

(四)通过协会反映个人意愿、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五)通过协会的联络沟通,加强与行业间和行业外兄弟单位、各行业协会、各青年组织等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实现共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平和县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青创事业;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协会遵守10 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平和县青年创业发展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平和县青年创新创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共青团平和县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社会团体章程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章 程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2014年4月8日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英文名:The Shangluo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商洛市创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共青团商洛市委主管的公益性青年创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商洛籍在外创业青年人、商洛市境内创业的青年人和渴望创业而未就业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弘扬创业精神,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商洛市青年创业水准的提高、带动更多优秀青年人创办企业。通过协会平台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为青年创业者传授创业经验,通过协会资源的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发现优秀创业项目的能力、创业投资能力、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能力,助力商洛市创业型城市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由共青团商洛市委主管的公益性青年创业组织,本协会在商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商洛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范围:

促进商洛市创业企业/个人创业水准的提高、带动更多年轻人创办企业、展示商洛本土创业精神。

(一)广泛联系更多的创业者,让他们明白如何创业、让敢创业者更准确的创业、让创业成功者带动更多有梦想的创业者!

(二)积极促进各个企业与团市委、人社局、扶贫局、中小企业局、妇联、教育局、商务局、工商联等党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为企业的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四)通过协会平台组建一支创业导师团队,为大学生创业者传授创业经验;

(五)通过协会资源的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发现优秀创业项目的能力、创业投资能力、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商洛籍青年创业者;

(四)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有志于服务社会、热心社会创业事业,并在各自界别、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六)本会会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七)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申请登记表。

(二)秘书处审核之后提交到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成员进行面试考察,满足要求者可以加入协会。

(四)缴纳会费,发放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会员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

(七)会员有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取创业政策帮助的权利;

(八)会员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三)会员有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协助并积极配合理事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定每年定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会员有宣传协会优势、吸引更优秀的青年创业者加入协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长、荣誉顾问、指导老师若干名,副会长8名,理事21名,个人会员300人,企业会员100名。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协会下设秘书处、审计处、宣传处、活动处四个部门。秘书处、审计处、宣传处、活动处根据理事会具体分工进行事务处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八)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理事;

(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拔款;

(二)企业家捐助;

(三)活动赞助;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2014年4月8日

第四篇:创业协会章程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创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大学生创业协会旨在高校内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鼓励大学生在自身能力的基础上经营具有文化品位和科技含量的消费市场。同时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提升创业素质和能力;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锻炼团队协作能力;促进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并使大学生创业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使大学生在进入市场、接受市场的检验以前,得到有效、先进的创业培训,实现大学生和社会之间的互动、知识的实用性转移。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创业协会有意将大学生创业的良好氛围在学院作为一项优良传统保留下来,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努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素质,发展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促进校园知识成果的市场化转型。为迎接未来挑战提升各项技能,培养团队精神。应时所需,适时之求。

一、协会名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创业协会

二、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在校学生自发组织的,在校团委领导下的学术类的公益性校级学生社团。

三、协会宗旨与协会口号

协会宗旨: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创业精神

协会口号:励志改变人生创业成就未来

四、办会目的、通过开展创业知识讲座、组织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创业经验交流会、访谈创业成功人士、创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逐渐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丰富大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课余生活。、通过社会调查,进行小规模创业实践活动,锻炼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大学生走向社会做好过渡。、以此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能力。、充实学生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并要求会员系统的参与,担任各自角色,培养会员策划、组织能力、协调指挥和领导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共同公关能力。5、通过积极联合同类组织的其它院校,构筑经验与信息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大家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社团同时也将努力为社团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社团成员在社团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社团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各种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到激烈的竞争中增强战斗力。7、与学校的教学理念保持一致,有利于树立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培养大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念。、为学校社团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努力建设好创业协会,为学校的荣誉争光。

第一章 组织机构

一:职责分工

荣誉会长:挂名,有权利知晓协会的发展,可以参与重大事项讨论,对协会的发展起到

积极引导作用、提出良好建议

会长:向理事会负责,对各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安排,对外代表创协面对学校领导、地方相关人事机构、工商行政机构、各大企业商家及其他学校及学校团体。

副 会长:

1、负责对外职能的副总经理是协会的对外形象,协助总经理处理对外关系,直接面对赞助商、各大合作企业商家等,负责协会的对外工作。

2、负责对内职能的副总经理对协会内部人员进行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

日常事物的开展,并负责和各部门间人手的协调工作。定期主持举办管理层

会议。

3、负责内部事务的副总经理掌管和监督创协各部门的工作,各部门直接向其

负责

部长: 按实际工作需要,负责不定期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各项日常工作计

划;每三周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商议协会重大决议和活动的安排.办 公 室: 1.管理协会所有文挡资料,定时向各部会议记录员索取会议记录;

2.每次活动后向各部门索取活动策划书、工作计划和各类协议书,随时向有

需要者提供查询;

3.及时快速的向校内外媒体递送协会重大活动信息;

4.负责管理协会物品;

5.负责汇总、起草协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

落实;

6.制定具体考核制度,协助会长,副会长对各部进行考核,负责对各部门日

常、学期、学年的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财 务 部:负责内部资金的运营与周转,掌握现金流出和留入,做学期预算和节余,良好

管理创协资产,记录各种物资的买入、借出和归还。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

宣 传 部:1.制定宣传海报、横幅,制作展报;

2.宣传协会及一些规章制度写宣传稿件等;

3.协助协会各部门做好每一项活动;

4.负责大小活动中的宣传活动的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横幅、海报、传单、问

卷调查、会员证的设计。

市 场 部:1.负责协会一切公关活动及与与社会各社团和企业联系,扩大影响力,提高社

团形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2.开拓和维持与校内外各媒体,校内各部系、社团、其他学校及赞助商和相关

部门的联系;

3.承接营销方案的具体策划和推广实施,联系选择更多的营销推广任务;

4.策划与招聘企业之间进行的活动(例如我们帮招聘企业策划宣传方案,策划

各项与企业单位建立友好合作的活动,提升协会的知名度)。

培 训 部:1.在了解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需要的基础上, 分别制定各类创业培训计划;

2.具体安排各种培训课程或活动。

第三章会员制度

第一条入会要求(1)有责任心,具有团队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不怕苦不怕累;

(2)对创业及课题研究有浓厚兴趣;

第二条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在负责人处报名;

(2)填写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创业协会入会表格;

(3)参加入会面试、笔试;

(4)入会者需每人缴纳20元作为会费。

第三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一般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监督权利和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参加协会重大会议的权利,对协会重大决策有建

议权和投票权。

第四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社团理论培训、比赛和实践活动;

(二)会员有协助理事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四)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五)会员有发展新会员和扩大本协会影响力的义务;

(六)会员需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本人职责,认真思考并出谋划策,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

第五条会员准则

(一)SEA行为准则: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理由。

(二)SEA评价准则:行动比语言更有力。

(三)SEA思想准则:不轻易选择,选择不轻易后悔。

(四)SEA机遇准则:强者创造机会,弱者抱怨处境。

(五)SEA生存准则:胜需再接再厉,败更越挫越勇。

(六)SEA合作准则:团队至高,共赢至上。

(七)SEA思维准则:放眼未来,脚踏实地。

(八)SEA竞争准则:良性竞争,友好循环发展。

第六条会员退会与除名

1.会员退会毕业生自动退会。学生休学期间视为退会。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中止会员资格。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

2.会员除名: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会章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1)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学校勒令退学或劝其退学的;

(3)行为严重违背协会宗旨或恶意损害协会名誉的;

(4)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篇收支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2)整体性原则;(3)针对性原则;(4)适应性原则;(5)经济性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原则,财务部门专职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 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本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有:

 自筹经费;

 协会会员的会费;

 协会所做项目提成;

 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支持和学校相关部门的资助。

第二篇财务报销制制度

1.支出是指协会开展大赛、宣传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对于对创业项目的支持投资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财务部须做好各项支出的记账工作。

2.协会要加强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协会各项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的指标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用之有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列支。

3.报账使用报销单,报销票据合乎规范,内容要齐全真实。报销单要填写以下内容:(一)填写部门名称;(二)填制日期;(三)业务内容、金额;(四)经办人员(至少两名)及证明人(所属部门上级领导)的签名

注:1.报销单要附有相应原始票据,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规范真实有效,票据上要有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记载的要有单价和数量,并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要相符。

2.发票背面必须按下面格式填写:

XX活动XX用途

经办人: XXX(为此发票的第一支出人)

XXX(为此发票的第二支出人)

证明人:XXX(为各部门部长级)

4.借款及报销程序

(一)在活动前,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活动负责人需要先报备财务部室本次活动费用预算,预算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不用报购买物资数量等明细内容,预算在50元以上的需列出购买物资的具体明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费用预算通过后方能报销,经费原则上先行垫付,若需求经费较大且会长团讨论通过,可事前借取部分经费,借款单要有活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方可支出。

(二)对一般经费支出,当次报销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报销单要有活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支出。

(三)对较大的经费支出,当次报销金额在100元以上,报销单要有经办人、活动负责人、签字并得到会长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支出。

(四)办公室财务人员应根据职业判断对与社团无关的事项不予报销,超过正常范围的金额应予以询问,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销

5.报销审批程序出纳凭据报销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文档的整理和归类的工作由协会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

起草或审核各类文件并负责各种资料、文件的收集,分类存档;

会议记录管理,作好会议记录和考勤记录,以备用于会员考核工作;

做好会员的注册工作和人力资源的调配,协会成员的考核等都要整理备案; 文档管理一般需要书面资料备案和电子档备案,以防文件丢失。

第六章考核制度

第一篇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条:考核内容

(一)出勤率方面

总体要求:凡由协会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相关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二)工作态度及质量方面

总体要求:相关负责人积极、认真、负责地履行相关职责,踏实地做好所分配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得因个人原因导致会议、活动等不能如期举行;活动进行时,相关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场;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总结和相关材料;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维护会场秩序,以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三)参与活动的次数和获奖次数方面

总体要求:协会成员要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做好规划和筹备工作。对于在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成员,应优先考虑评优名额。

(四)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方面

总体要求:协会成员在认真对待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应留心协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协会本身制度等的不完善,勇于创新积极主动的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五)与协会成员的团结合作方面

总体要求:协会成员应注重与其他成员间交流和合作,加强内部的团结,从集体中汲取工作经验,建设强有力的内部管理层;与同事融洽相处、通力合作,做好协会工作;服从协会安排,协助相关负责人做好工作。

第七章协会发展规划、奠基阶段:规范协会管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扩大协会影响力。、发展阶段:完善协会制度,培养一批创业型人才,千方百计求发展。、壮大阶段:构筑协会特色,打造王牌协会。、协会发展人数:80人(初定)

第八章相关活动内容

协会通过举办多样化的活动,普及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创业精神,主张在协会中让每个成员学能有所用,用有所长。

(一)开办创业、就业培训班,举办“创业之星”大讲堂,在广大同学中宣传普及创业、就业知识,培养知识型人才

(二)举办创业计划大赛等提高参赛者创业能力、团队精神、职业能力;

(三)与公司、企业洽谈项目,鼓励会员参与项目实践,为公司、企业输送合格人才

(四)对评估合格创业项目予以支持和帮助,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协会简称:文理创协。

第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创业者协会理事会对该章程有修改,完善的权力

第四条 创业者协会对该章程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五条 协会在以下情况下才予以解散:1.协会资金完全供应不上,债务繁重;2.完全招不到会员;3.协会的主干完全不负责任,组织结构涣散,下一届的主干成员也未培养起来等

第五篇:湖北青年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协会章程

湖北青年职业学院锐博大学生创业实践协会

简介

湖北青年职业学院大学生锐博创业实践协会是一个职业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性社团,是一个有组织、有原则、有纪律的大学生社团,协会成立于2009年11月。挂靠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由青少年工作与管理袁亮、龚然等同学发起,本着“发掘自我潜能、展示自我价值、全面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原则,以实际行动促进大学生能力的提高,增强其对社会的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锻炼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其知行合一、报效祖国的精神,是湖北青年职业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协会长期肩负的历史使命。”“有创业的激情,有创业的梦想,汗水加智慧就等于成功。”这就是青职人坚定的信念,一群热血沸腾有理想抱负的青年荟萃一堂,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激情满怀,壮志凌云。

记住我们的创协口号是“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以年轻的姿态积极进取,尽情在大学的舞台上挥洒青春的智慧。“励志点亮人生,创业改变命运”集中有思想有深度的年轻人干一番事业,多么美好的规划,多么激励人的目标!

湖北青年职业学院锐博大学生创业实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定名为湖北青年职业学院锐博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协会(简称:

创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经院团委批准的,在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下,由具有就来创

业意识的在校学生自愿参加的校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协会为依托,能过内部交流与外部沟通,搭建学生与学院就业指导服

务中、学生与企业之间交流的平台;通过组织就业创业相关活动以及实施“青年阳光雨露计划”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就业技能、创业意识和社会实践与适应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机构成员

1、指导老师1名,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相关老师担任,指导协会各项工作。2、会长1名,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直接对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

3、副会长2名,协助会长负责分管工作。

4、由会长、副会长、办会室、职能部门部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研究和安排

协会的日常工作。

5、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干事若干名。

6、协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实践部、财务部,每个部门都由部长、副部长、干

事组成,各部必须严格遵协会章程,遵守各自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职能部门

一、会长: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协会全局工作决策。

2、领导和协调协会的整体运作,做好协会干部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促进干部工作能力提高,增加协会内部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3、做好与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学生活动的发展。

4、负责向院团委的老师请示及汇报本协会工作,争取学校有关部门对本协会开

展的活动的最大的理解和支持,使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负责召集协会全体成员例会,向协会各部门部署工作,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开

展工作和活动。

二、副会长:

1、日常管理:调动协会中各个成员,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在时,暂时

代理会长。

2、对外交流:指导并参与学长组工作并听从参与创业指导部工作。

3、对内活动:指导宣传部工作。

三、办公室:主要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财务管理,协会资料,文件,档案的保管和整理,以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在校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如校内的各类招聘会、用人单位来校招聘的组织工作、就业指导讲座及相关活动的组

织,服务工作。

四、宣传部:负责对外的日常宣传工作,搞好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以及会刊的编写、刊出。

五、外联部:负责与校外企业的交流沟通,邀请用人单位来校讲学,校友座谈、讲座以及相

关公关接待工作。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外联工作,通过正规的渠道,为协会筹

备运作资金。做好与兄弟院校相关团体组织的联谊活动。

六、实践部:主要负责讲座、会员学习等各类活动的策划、安排组织学生的创业设计活动和

比赛以及职业生涯规划、求职技能等相关比赛;以及在校大学生节假日兼职工

作统一服务和管理。会员就业、创业素质的提高和培训。开展暑期调查服务。机构设置

开展就业、创业实践活动。

七、财务部:负责预算、核对及监督各项活动的费用收入和支出。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在湖北青年职业学院在校注册学生,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者,均可

申请参加。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协会工作,向本协会提出建议。

(四)参加经本协会实践部与招聘机构共同实施“青年阳光雨露”计划,在校大学生

节假日兼职工作。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部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协会声誉并积极为协会献计献策;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协会宗旨或损害本协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

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协会级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公司、招聘单位赞助;

(三)协会活动收入。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协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优秀会员的奖励。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经费。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社团

联合会审查,批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协会如因各种原国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联合会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及社团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

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

用于学生创业协会有关事项。

第七章协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策划举办职业生涯设计大赛就业讲座模拟招聘会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与学院各系优秀毕业生进行联络和交流;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组织会员学习职业生涯设计规划的相关理论;

第二十五条 协助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人才测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助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就业指导活动和协助开展招聘会;

第二十七条 开展相关的就业信息调查及报告的撰写;

第二十八条 搞好在校大学生节假日有薪社会实践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积极对外沟通联系,为本协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施好“青年阳光雨露计

划”。

第八章纪律

第三十条 每次例会如无课必须按时到场,迟到需接受处分;

第三十一条 若有事不能来开会,须跟部长请假,事假超过五次视自动退会;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成员,先给予警告,若连续三次不听,则开除本协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解释权归湖此青年职业学院锐博大学生创业实践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拥有对理事会人员的任免权。

第三十六条 每次大型活动结束后由协会会长及时对活动成果进行总结备案存档并向理事会

提交活动总结及时在大会上总结经验教训使活动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开销由经手人持有效发票或收据经会长签字由财务人员报销如果没有发

票或收据则由证明人签字证明会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国家法律不得组织有损湖北青年职业

学院〈省团校〉形象和荣誉及不利于社会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联理事会批准通过)。本章程有待进

一步完善,本章程自社团联合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1/2113755.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