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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租赁合同(修改1)

酒店租赁合同(修改1)



第一篇:酒店租赁合同(修改1)

酒店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河池市华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原酒店经营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原君御酒店)3楼至8楼出租给乙方使用;其中八楼有两间801号房和802号房是黄建锋使用, 乙方不能使用。

2、甲方将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现代花园二区一楼第一间铺面(靠近酒店)面积为4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原乙方莫雅利与甲方河池市华震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所签订的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经甲方验证后复印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自2015年___月___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不能在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所经营车辆销售以及车辆保险业务,不能从事车辆银行按揭业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铺面及出租屋。

4、乙方不得在租用场所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以上两处出租屋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0000.00 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签订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金总额即:14500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元整)。

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间,如甲方不按时交租金给业主,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全责。

第六条 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1)乙方使用的水表、电表由乙方自已申请开户,单独立户,不能和甲方共用,开户及安装费、材料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自行将原酒店法人转为乙方营业权法人,各项证件的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应按时缴纳自行负担的水电、宽带、闭路、物业费用。(4)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电梯维修费用、消防设施维修费及所有需要的年检费用等。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2、乙方在不改变房屋的内部主体结构情况下,可自行进行局部二次装修,二次装修须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房屋的装修及装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依附于房屋的装修租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能将该承租场所转让第三方,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如乙方有违反这项规定,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按原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3、电梯归业主所有,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应保证电梯的完好运行状态交还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甲方不退回乙方已交的租金。

(1)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酒店1楼场地及大门归属甲方使用。

2、甲方提供一楼大厅步梯旁 38平方米给乙方使用,(详见附件1:一楼大厅平面图)两个区域使用隔离装置,由乙方设计制作但必须经甲方许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3、酒店门前停车位场地归属乙方使用,乙方须交纳政府收取的占道费及其他费用。

5、乙方本人及乙方顾客进出应从乙方开的大门及一楼大厅步梯进出,不能从一楼电梯上下,只能从二楼电梯上下(注:一楼大厅电梯及甲方接待室在甲方不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提供给乙方使用,但甲方需要使用或者甲方规定乙方不能使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

6、酒店现有屋内设施用品经甲乙双方共同盘点签字确认后归乙方所有。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公章: 承租方(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第二篇:租赁合同(修改)

租赁合同

甲方: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大有电子玩具有限公司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将柜台租给乙方经营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1.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88号上海海洋水族馆有限公司一楼零售部03柜台协商以柜台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经营活动之服务场所;具体位臵及经营品项、服务项目须由甲方最终确定。甲方如基于统一经营管理、或其他事实需要而必须更改租赁区域位臵、增减乙方经营面积的,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同乙方进行协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调整。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11年05 月 20 日起至 2012 年 05月 19 日止(以下简称合约期)。合约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就合同待续进行协商,并与本合约期满前15天内签订新的合同。若双方无意续签合同,须提前15天以上书面通知对方。

2.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要解除合同,也须提前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过渡,过渡期限由甲方决定.配合期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如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撤离造成甲方一定程度损失,甲方除可要求乙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外,还可按乙方撤离前一个月租金的100%从代收款中扣除作为补偿。

第三条结算方式

1.乙方经营销售的营业款项由甲方代收代付。

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双方于次月 15 日对帐,对帐后 6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甲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货款,晚一天支付需支付乙方该付款的5%的费用。3.乙方从本合同租期开始之日起同意每月支付当月销售额的60%作为租金,该租金可由甲方在代付的营业款中自行扣除。

4.乙方的水电费及电话使用费乙方须支付200元/月。

5.乙方负责交纳自身经营所承担的各类税费。

6.乙方在甲方场地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销货凭证及包装袋,甲方将在每次付款时扣除所有包装袋及收据成本费(此费用在甲方每月向乙方代付之货款中扣除)。

7.在本合同租期届满最后一次货款结算时,乙方须预留叁仟元人民币在甲方处,作为乙方商品的质量保

证金。若出现质量投诉而导致甲方承担了责任的,甲方可以该质量保证金进行处理,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租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无商品质量投诉问题,甲方应将该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但若因乙方所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在该六个月后承担了责任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营业项目及方针

1.乙方销售之商品种类以承租意向书所商议内容为限,商品须一律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后方可陈列销

售,且其经营业种不得任意变更,新增之营业项目亦须先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2.乙方应接受甲方之信用卡、会员卡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和优惠券。

3.顾客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应按甲方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商品管理

1.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陈列销售之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

理规定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政府规定的与经营商品有关的各种有效证件之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近期质检报告等,进口商品还应提交经销或代理的有效证件、进口完税证明和商检证书等。

2.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销售的商品应经甲方质量检验和核价后陈列出售。

3.乙方商品档次应符合甲方要求,如乙方商品之品质、内容、价格等与甲方要求明显不符,乙方应按甲方

之催告及时予以调整。

4.乙方不得陈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权利等,不得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

行为。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应立即停止陈列销售,并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甲方的商誉损失以及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之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陈列销售之商品,如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乙方租赁甲方场地销售之商品及提供之服务,如发生顾客投诉,由甲方先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和

服从。

第六条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两 名具备推销该项商品专长和技能的服务人员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场地内,提供商品销

售的相关服务。乙方应事先将该些人员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等造册送交甲方列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人员。

2.乙方派驻人员应穿戴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和标识牌,其服装费由乙方负担。

3.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制订的租赁商派驻人员管理规则和商店服务规范,文明经商。如有违纪行为,甲

方可对其进行处罚(违纪罚款由该人员自行承担,如该人员拒绝缴付,乙方应代付予甲方)。重大违纪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撤换该人员。如有因此影响到甲方商誉、权益的行为,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服务人员进入商场,除经甲方同意之物品外,不得携入任何私人物品,凡私物应存放甲方指定之储物

箱内。

5.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七条商场管理

1.乙方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合理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乙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及使用区域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

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5.乙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7.甲方应保证商场正常营业,其各项设备设施均应运转正常,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如因甲方管理不善

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8.乙方对其专柜内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储存危险品或违禁品。乙方之销售商品和装潢如因乙方人员之

过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之过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无法证明的,则该商品及装潢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在营业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甲方认为乙方销售行为有妨碍他人营业之虞,甲方有权予以

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10.乙方对承租区域内之装潢及各项设备如需变更、整修、增设或移动时,应附装潢平面图、电路图等,并事

先书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认可后才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完工时需经甲方检验认可后方可营业。日后如因合约届满或终止撤出承租区域时,乙方对其自费装臵或委托甲方代为设计施工之装潢设备不得拆除或提出任何补偿之要求,其所有权归甲方,但如果在甲方同意或要求下,乙方可以或必须拆除装潢设备。

11.甲方商场所包含之设备,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等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商场或其它承租方损失的,乙方应付完全之损害赔偿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此等事件所引起的一切对抗行为、诉讼之影响以及因此而发生之一切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之代理人、受雇人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

2.乙方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乙方,乙方对其派驻人员之聘用、劳工保险、福利及工作日规定等事项,均

应遵守劳动法之规定,如有违反,其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3.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名称、标志或涉及其它甲方相关事务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

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向甲方支付一定费用,否则以侵权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4.基于本合同履行中的实际需要,乙方承诺:为维护甲方对联销商的规范管理,乙方自愿签署《上海海洋水

族馆零售联销商规范行为承诺》及类似文件,经乙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署之《上海海洋水族馆零售联销商规范行为承诺》及类似文件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需严格遵守和执行,一旦违反,视为违约处理,甲方可依据具体文件约定或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及时付清乙方所有代收货款,但本合同第三条7的约定除外。如乙方有对甲方未偿

之欠款,甲方有权自行从该代收货款中扣除,若货款少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的,乙方仍应承担清偿责任。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撤离承租区域。乙方如拖延履行,甲方有权自行腾空该区域或依甲

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倘因此造成乙方商品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将销售所得的货款,送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不得私自收受货款、外币或擅自变更货

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销售凭证,如有违者,乙方除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外,并应按乙方漏开或短开金额的二十倍作为罚款支付给甲方,合同即行终止。

2.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对方书面警告仍未改正者,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任何一条款之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此之前签署任何协议均自动失效。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地点:乙方:青岛大有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地点:

第三篇:酒店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号码:0传真号码:0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楼房的租赁辣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概况

甲方将位于的办公大楼一层部分房间及二至六层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经营旅馆业(快捷酒店等)使用。甲方保证有权合法出租上述租赁物,且甲方保证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行为合法有效。租赁物的具体概况如下:

1、大楼概况:大楼位于围墙内,大楼共六层,乙方租赁二至

六层和一层门厅的左侧方和正后方各一间房间。面积为1203平方,大楼为框架钢混结构。

2、甲方保证对租赁标的物拥有完全、合法的产权和使用权,保证该产权、使用权不存在其他限制,争议或纠纷。

3、租赁标的物的产权为甲方所有,在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楼层的使用

权,管理权归乙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交付时间

1、租赁期限为叁年,自2012年02月15日起至2015年02月14日止。

2、租赁物交付时间为2012年02月15日,届时由双方人员进行现场交

接,并签订《租赁标的物交接清单》。

3、免租期:自2012年02月15日至2012年04月30日。

4、实际计租时间自2012年05月01日起开始。

第三条、租赁方式与用途

1、经双方商定,甲方将“”围墙内的办公大楼二至六层和一层门厅的左侧方和正后方各一间房间以现状出租给乙方。

2、租赁物的用途为旅馆业(快捷酒店等),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出租或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投资与使用办法

1、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形成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出资对租赁场所进行内部改造和装修,装修所用的材料

要符合安全标准。乙方在装修和改造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内部改造和装修并承租修复和赔偿责任,直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要对水电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水电系统的改造标准为:供水系统要达到单独管网、单独水表、单独总阀;供电系统要达到单独线路、单独电表、单独开关。水电改造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由于乙方经营的实际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在合适部位安装一部电梯。安装前,乙方要向甲方提供一份详细的电梯安装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可以按照旅馆业的标准进行排水、排污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但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水泥地面的破坏。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对破坏部分负有修复责任。

5、甲方向乙提供楼顶平台的免费使用,但仅供晾晒衣服、棉被、床单等,不得堆班其他物品,楼顶平台的卫生保洁工作由乙方负责.6、广告的制作和悬挂方案要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指定的位臵进行悬挂。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拆除。

7、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三个小车停车位,超出规定数量的小车和各种大型车辆一律按甲方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所有停放车辆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条、租金、其他费用的缴纳方式

1、租金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和“一季度一结算”的结算方式,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清第一租赁季度的租金。以后季度的租金均应提前五天交清。

2、租金标准为:

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10元整。

第一租赁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壹萬贰仟零叁拾元整(人民币:12030元整)。

每季度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叁萬陆仟零玖拾元整(人民币:36090元整)。

3、双方签订合同的当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伍萬元整(人民币:50000元整),甲方出具收款赁证,保证金在甲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4、租金以“现金”的形式按照租金缴纳期限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不含税费,乙方若要求甲方提供税务发票,税费部分由乙方承担。

5、水、电费:甲方按乙方水电实际使用量,根据福州市马尾区水、电管理部门核定的水、电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若因乙方未按时缴纳水电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水、电费若因政府行为进行的价格调整,则乙方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6、其它税费、管理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每月须承担保安费200元整。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拥有本租赁合同项下的楼房的产权,合同期内,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楼房的使用权和管理义务。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要遵循这一事实和规律,做到互相尊重、和谐相处。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将租赁物以现状交付给乙方,届时,双方签订《租赁标的物交接清单》。

3、甲方提供租赁场地内正常的水、电使用方便,合同履行期间的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需要扩大供水、电而需增设或改造相应设施,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若乙方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天按拖欠租金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租金逾期达三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讨被拖欠租金等的经济损失。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自行办理各种证照,做到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由于办理证照等原因影响了乙方自身的经营活动,乙方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6、因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7、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做好租赁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公共(治安)安全等工作,维护租赁物范围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

8、在租赁期内,涉及甲方投资建设的楼房发生结构性的质量问题并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除此之外的修缮与日常维护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在租赁物内按照甲方指定的位臵依法进行广告制作并自行承担费用。

10、租赁期届满后,可移动物归乙方所有;不可移动物或拆除后影响建筑物完整性的设备、设施和电梯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事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

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甲方将租赁物另行租赁给第三方,或租赁期内未通报乙方而进行的抵押、质押,并且因此造成乙方经营困难的;

2、由于甲方自身的债权、债务问题,造成楼房被拍卖、冻结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且经济受到损失的;

3、租赁期内,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的。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事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

回租赁标的物,并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乙方擅自讲租赁标的物等进行抵押;

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履行的;

3、乙方在使用租赁楼房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可能导致楼房损毁而无法修复的;

4、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超过三十天的;

5、乙方利用租赁楼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等一切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被有关部门查处而无法继续经营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并责令停业的;

7、乙方在租赁楼房内存放危险物品,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虽未造

成重大事故,但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且经甲方提出纠正而乙方不予纠正的。

(三)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1、任何一方出现以上违约行为的,均要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经济赔偿。

2、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经济赔偿无法弥补实际的经济损失,通过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政府行为的拆迁征用等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租赁物的归还

1、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将租赁的楼房和设施、设备等,在完好的状态下交还给甲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但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2、甲方或指定代理人应协助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需要甲方提供的本企业名称的相关证明等,供乙方办理有关各种证照的申报和注册手续,申报和注册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其他

1、因办理相关证照的需要,本合同可进行复印使用。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甲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2: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3: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4:《租赁标的物交接清单》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四篇:酒店租赁合同样本

房屋租赁合同(酒店包租)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项目号楼层至层,共计户,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3 租赁条件:甲方提供租赁的物业可以满足乙方需要的相应配套的水、电(含增容动力、照明、配电)消防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排水、排污、排烟等由乙方确认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设备。

1-4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需在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酒店使用,遵守相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增幅 4-1 甲、乙双方约定,基础租金按(税前)元/㎡,月租金元(大写:)。4-2 租金每年递增元/㎡。

五、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于每月月首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符合当地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求的租赁费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租金交付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六、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6-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如因乙方违约或按本合同约定而扣除的租赁保证金部分,由乙方在下次交付租金时补足。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份无息归还乙方。6-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宽带上网费用由乙方支付。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乙方怠于通知甲方,造成甲方维修成本增加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差额部分。该部分在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7-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7-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7-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8-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未能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8-2 乙方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九、转租、转让和交换

9-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9-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处登记备案。

9-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9-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十、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0-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签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10-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或经甲方提醒后未能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恢复原使用用途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7)如果乙方不遵守本合同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经甲方书面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

8)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它侵权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相当于个月以上租金的。

十一、违约责任

11-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租金条款。

11-2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租赁保证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1-5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租赁保证金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二、其他条款

12-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向房屋所在地区、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登记备案手续。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乙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现状均已全面知晓;对使用该物业所应遵守的甲方或其他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均全面知悉,并同意遵守;对其附属设施及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在补充条款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办法和性能均已全面知悉并保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并合理使用。

12-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12-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或因其他原因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天之内搬离租赁房屋并交付于甲方,视为乙方遗弃物的,甲方可自行处置。12-7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12-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酒店租赁合同

出租商:

地 址:

承租人:

联系电话:

本商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制订,租约条款如下:

一、酒店将位于酒店内大堂二楼的商场(约90平方米)租给租户营业使用,租期壹年,从2002年3月18日至2003年3月17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其中租金已包括空调费和电费。

二、经营范围:

古今字书、四大名绣、宜兴紫砂、金石雕刻、文房四宝、景德陶瓷、翡翠玉器、木刻雕件、字书装裱及各种工艺美术品

三、租户不得超出以上经营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商品有抵触,若违反,酒店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酒店有义务保障租户的经营不受侵犯。

四、承租人向酒店承诺以下各项:

1、租户需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一次性付给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将收取3%的滞纳金。

2、如客人用信用卡结算,则由酒店代收,酒店向承租人收取卡面额5%的手续费。

3、营业时间在早上7:00至晚上12:00之间。

4、如承租人要求安装酒店分机电话,酒店则按电信局标准收费。

5、租户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或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酒店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6、承租人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费用。

7、承租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酒店的管理,不得将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带入酒店。

8、租户任何时间都不得在承租范围内制造噪音(包括公共广播、电视机、收音机)。

9、租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

10、租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酒店相关管理人员的协调管理。

11、该承租范围不得分租或转租。

12、如非因酒店有关人员的人为疏忽而造成租户任何财物损坏或损失,概由租户自行承担。

五、酒店向租户承诺以下各项:

1、酒店为酒店大楼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提供承租范围内持续电力服务。

2、租户每月可在本酒店购买饭票解决员工的膳食问题,饭票价格按每日10元/人执行。

3、酒店可提供制服洗涤服务给租户,收费按酒店对外价格的七折执行。

六、押金:

在该合同签订后的七天内承租人应付给酒店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作为租用押金,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友好协商提前终止时,如租户已付清所有租金,并遵守合同的规定,酒店将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押金不可以用作租金交付。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网www.feisuxs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七、违约责任:

承租人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酒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从押金中扣除损失费用。

八、合同终止:

1、租户如逾期十天不交租金,酒店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租户所负责的一切经济责任。

2、如酒店或租户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此租约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终止方需负责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续约:

1、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续约权,但租户应于租约届满时提前三个月向酒店发出续约的书面通知。

2、租户如不续签租约,本合同至2003年3月17日即终止,届时租户必须搬出酒店,逾期不搬届时将按酒店酌情制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场租,并需赔偿酒店一切有关损失。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商: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盖 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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