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监会: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
证监会: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
来源: 发布时间: 2006-10-18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涉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指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规
范运营。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二)具有健全的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应当是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或具有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风险
管理经验;
(四)拥有至少1名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经验的交易人员,该交易人员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权部门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期货业务,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到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企业套期保值申请资料,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不超过该企业现货购销规模的套期保值头寸,由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审批。具有自营会员资格的国有涉棉企业,可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第八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将期货交易所批准的实际额度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制度。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应当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开户合同。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企业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
第十一条 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授权;涉及交易资金调拨的授权还应经
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同意。
第十三条 授权书签发后,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各方。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被授权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期货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发生变动的,企业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主管期货业务的副总经理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签发授权书的权力。
第十六条 企业的套期保值人员发生变动的,企业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套期保值人员自变动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七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制度。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人员应定期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报告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状况,以及市场信息等
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人员应向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定期书面报告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等。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须签阅报告并返还风险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应通报风险管理人
员及企业期货业务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计划、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本企业的保密制度,并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书。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套保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对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计算机系统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人员因岗位
变动或调离,应及时更改密码。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内部风险报告制度、风险处理程序等。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把从事交易、风险管理及结算(资金划拨)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专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部门,资金调拨和财务风险控制由企业财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设置独立于交易、结算业务之外的风险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企业套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
(三)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四)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五)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严格控制期货头寸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在数量及时间
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国有涉棉企业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期货交易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企业现货、期货及财务分管领导应定期研究讨论套期保值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批准机构应不定期地对国有涉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金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所在的期货经纪公司应积极协助批准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五章 套期保值计划和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根据企业现货业务量及交易时间,由企业现货部门和期货业务部门联合制定。
企业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经期货业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月份和持仓部位,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或
财务支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套期保值品种标的物应与企业现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相一致;
(二)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应与保值的现货拥有时间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 国有涉棉企业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按程序批准后,需在现货部门和期货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国有涉棉企业根据套期保值方案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开设期货交易企业法人帐户,指定具体交易指令人和资
金调拨人,将所需保证金划入交易帐户。
第三十六条 国有涉棉企业应在期货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
持仓方向和数量等。
第三十八条 结束套期保值计划的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三十七条 成交确认后,交易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成交时间、成交价位、成交量、
第二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txt用快乐去奔跑,用心去倾听,用思维去发展,用努力去奋斗,用目标去衡量,用爱去生活。钱多钱少,常有就好!人老人少,健康就好!家贫家富,和睦就好。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六条 交易所在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批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八条 在某一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第九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调整后的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或者客户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五条 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逾期未申请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六条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第三篇:期货铝套期保值—案例分析
期货铝套期保值—案例分析
期铝市场套期保值实证案例分析
套期保值的类型最基本的又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两种。买入套期保值是指通过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的行为;卖出套期保值则指通过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下跌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一、买入套期保值例子
某一有色金属加工企业每月需要600吨铝锭作为原料,该厂为了更好地控制生产成本,有利于实现其经营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决定进入期货市场保值,为此它们要经过如下的运作步骤:
(1)选择一家运作规范、信誉卓著、服务质量高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其代理机构,通过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确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期货经纪公司为其开设交易帐户和申请交易编码及套期保值头寸。
(2)结合自己的生产规模和资金情况,在期货经纪公司为其开设的资金帐户上打入交易保证金。
1999年5月,该企业结合自己的订单或经营状况,认为13800元/吨的价格对其生产经营有利,为了避免9月份购买铝锭时,价格上涨,造成原材料成本上升,决定在此价位附近分批买入600吨9月份到期的铝锭合约,为此动用的资金最少为
13800元/吨*600吨*8%=662400元
为了避免价格下跌造成追加资金的麻烦和支付交易手续费,决定打入其代理的期货公司8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分批买入期货合约:
该企业打算在进入9月份之前完成买入600吨9月15日到期的铝锭合约的计划,分批以13800元/吨买入20O吨铝锭,以13900元/吨买入100吨铝锭,以13600元/吨买入300吨铝锭,这样,该企业动用的资金情况为:
13800*200*8%+13900*100*8%+13600*300*8%=658400
在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要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其中,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由期货公司代收,假设期货公司向该企业收取成交合约总金额的万分八作为手续费(已含代收的交易所的费用),这样,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为
13800*200*0.0008+13900*100*0.0008+13600*300*0.0008=6520元
这样,该企业交易帐户上剩余的资金为:
800000-658400(占用的交易保证金)-6250(交易手续费)=135080
(4)根据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逐步追加资金,以维持持有合约数额。
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铜、铝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10%,进入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15%,(如果是利用套期保值的头寸运作,可以在13日之前维持8%的保证金,)期货公司为了避免出现风险,保证履约,一般都规定在进入交割月的13日,就将交易保证金提高到100%,这样,企业在进入交割月后必须不断的追加资金,以保证继续持有合约的头寸。
如:上述9月期的铝锭合约的总价值为
13800*200+13900*100+13600*300=8230000元
当交易保证金提高到10%时,该企业占用的保证金为823000元,而此时该客户只有80万元减去6520元的手续费后只剩下793480元,必须在9月1日左右再打入资金29520元,以后如此类推。
(5)根据市场情况平仓或者 者进行实物交割:
<一>:平仓
假设到了1999年9月12-14日,铝锭的价格果然上涨,9月15日到期的 9月期铝价格涨至14200元/吨,而此时该用铝企业当地的现货市场铝锭亦在14100-14200元/吨左右,该企业考虑到自己的厂址离交割仓库较远,如果交割的话不仅比现货价格高,而且还承担运费,决定不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提货,而在附近的现货市场上买入600吨铝锭,同时下达交易指令,将原先买进的600吨铝锭期货合约以每吨14200元卖掉;这样,该企业的盈利状况为(卖出价一买入价)*吨数一平仓手续费
(14200-13800)*200十(14200-13900)*100+(14200-13600)*300-14200元/吨*600*0.0008=290000(平仓赢利)-6816(交易手续费)=283184元
这样,该企业在期贷保值交易中实现利润283184元,用以弥补在现货市场上购买铝锭比按照前几个月的现货价格购买多支付的成本费用;从而实现了将价格固定在13800元/吨左右的采购成本计划.<二>:进行实物交割及其有关费用:
假如该企业经过成本核算,认为去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提货的成本比在当地现货市场采购铝锭合算,或者在当地的现货市场购买不到铝锭,决定进行实物交割。这样,该企业除了给运输部门承担运费及相关费用之外,还得承担该仓库的出库费和迟延提货的仓储费及给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支付交割费。具体费用和过程大体如下:
A: 在9月13日将100%的货款资金打入期货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
B:交易所交割配对结束后(一般是16-17日,遇节假日顺延),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将仓单从交易所领回并负责交给用 户,为此期货公司和交易所要向用户收取交割费,一般是10元/吨,一般在最后交易日以平仓的方式收取。
C:进入交割月17-20日,期货公司把从交易所拿到的仓单交给企业,企业根据仓单上指明的提货仓库去仓库提货,企业需要给仓库支付出库费,各个交割仓库的出库费不一样,大体在11元/吨左右。(包括装车费、过磅费及手续费)
D:如果用户在交割月的20日以后才去仓库提货,必须负担仓储费,仓储费为0.3元/天。
F:用户也可以不提货,继续将所拥有的铝锭放在交割仓库内,这时要支付仓储费;或者作为卖出方,作为自己在远期期货合约上的卖出头寸的交割货物,此时企业变成了卖方,为此要承担过户费3元/吨。
另外,企业也可以将仓单抵押给银行,将仓单价值的70-80%的价值套现。
注:提货和交货的最小交割数量为25吨;数量必须是25吨的倍数,即交割量为25、50、75吨等,依此类推。
二、卖出套期保值案例
(一)对冲式的卖出保值
客户如果拥有高价买进的铝锭库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担心日后铝锭的市场价格下跌,企业可以通过卖期保值达到回避价格下跌的风险,比如,某一铝锭加工厂的仓库拥有300吨铝锭,库存三个月以后才动用,为了回避日后价格下跌的风险,他可以通过卖出3个月的铝锭期货合约,如果三个月后铝价下跌,该企业可在期货市场上实现赢利,用以弥补价格下跌的风险,有关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手续费的支出计算过程同买入保值一样,只不过一个先买入期货合的后卖出期货合约平仓,而卖出保值则是先卖出某一期货合约,然后再买入合约平仓,退出期货市场。
(二)交割式的卖出保值
先卖出期货合约,到期前将铝锭放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交割,拿到标准仓单然后交给交易所,交割期内或稍晚几天拿到货款,既实现了保值的目的,又可使卖方稳妥的拿到货款,解决了现货交易中的三角债问题。或者利用手中拥有的仓单进行抵押套取现金周转或进行有关资本运作,操作步骤和相关费用如下:
1:卖出方和所代理的期货公司签署经纪合同后,填好《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
(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及其他保值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以及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材料,由期货公司代为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2:根据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销售目标向本企业的代理机构期货公司下达以某一价格水平卖出一定数量的某月份到期的期货合约的命令,为此必须负担交易保证金和支付交易手续费,保证金为合约总价值的8%,手续费为合约总价值的万分之八,在这里,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套期保值头寸在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3:在进入合约的交割月份后积极准备好必备单证,国产产品须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进口商品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及检验情况通知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单》<海关代征增殖税税缴款单>并经上海期交所审定合格为有效,并填写《交割预报表》,由期货公司代为申报,交易所给卖方出具《入库通知单》由卖方填写。
4:卖方通知交割仓库收货:
交货方在跟运输部门办好托运手续后及时用传真或电报将车卡、卡号、单号、货物名称、规格、件(捆、块)数、重量、托运人、发出日期、经办人和联系电话、预计到站日期等事项通知交割仓库,每个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不完全一致。(详细收费标准请看交割仓库的具体规定,但进库费一般都相同,包括卸车费、过磅费、转运费和分堆费),一般为11-12元/吨,车站的有关费用由货主自行负担。
5:指定交割仓库对货物及有关凭证验收合格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三份,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各执一份),并签发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经货主盖章后,由期货公司盖章后转交给交易所,标准仓单必须在交割月的16日之前交到上海期货交易所手中。
6:标准仓单填写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或代理的期货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签发手续,在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要向卖方收取的交割费用约10元/吨.7:铝锭的交割期为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卖方必须支付从仓库出具标准仓单之日起到本月20日为止的仓储费用,仓储费为0.30元/吨,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卖方要在16-18日给期货公司开具增殖税发票,一般来讲,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8日-20日)下午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所代理的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将在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卖方的货款划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从而完成一次交割式的套期保值交易。
宏源期货—陈亮—摘自《多智教育》
电话:***
第四篇: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附件2:
制定 成交 交易 过程 资金 风险
审核 批准 交易 归档
方案 确认 核算 监控 调拨 评估
总经理 ★ ★ ★ ★期货管理 ★ ★ ★ ★部经理
交易员 ★ ★ ★ 风险监督员 ★ ★ ★
资金调拨员 ★ ★ 交易确认员 ★
会计核算员 ★
档案管理员 ★
期 货 管理 职能 图
附件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
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合 约 买 □ 卖 □ 申请数量(手)拟建仓期限
董事长(或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经过何种授权 书面授权 □ 电话授权□ 网络授权 □
电话纪录人签字: 网络授权见证人签字:注:若为书面授权,申请表后需附董事长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副本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建立健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通过外汇远期、外汇期权业务等规避和防范外汇资产或负债汇率风险的交易。
外汇远期,是指外汇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未来交易的外汇币种、数额、汇率和交割时间,在约定的交割日或交割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割。
外汇期权,是指合约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获得的在未来约定的交割日或交割期内,按照约定汇率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应基于正常的、具体的实际经营业务,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或超过批准额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具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笔或全年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25%的须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全年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50%的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授权,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对具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批。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层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基于上一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对下一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预测,(在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下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规模等事项的议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规模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同事项时止。
第四章 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策略、计划及交易方案。
(三)听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外汇市场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解决方案。
(二)拟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策略、计划及交易方案。
(三)测算、确定外汇风险敞口,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形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分析报告,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五)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沟通。
(六)负责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台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七)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资料、文件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对外汇收款或外汇付款的收付时间和金额进行预测,并及时向财务部提供或更新预测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情况,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搜集各金融机构和权威研究机构关于外汇市场的报告或分析,并实时关注可能对外汇市场形成重大影响的国内外政治经济事件的变化和进展,汇总形成外汇市场分析报告。
(二)财务部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外汇收付情况及相关外币贷款进行预测,测算、确定风险敞口,并根据业务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更新预测。
(三)财务部根据上述相关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明确合作金融机构及交易金额、交易价格、交割时间或期限等事项,并向总经理汇报,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并对金融机构反馈的交易资料文件进行审核和确认,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清单、交易成交通知书等,逐笔登记交易的合作金融机构、交易类别、交易金额、交易价格、交割时间或期限等重要信息。
(六)财务部随时跟踪交易状态,结合金融机构的交割提示或通知,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七)财务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分析报告,向总经理汇报,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及相关规定,及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财务处理,准确反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
第六章 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以及由此衍生的外币贷款。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或其自然平衡后的差额,交割时间或期间应与预测的收款或付款时间相匹配,或与对应的外币贷款的偿还时间相匹配。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应相互独立,强化审核和监督机制,不得由一人负责应分离的工作职能。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外汇市场的变化,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时,应即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应对方案,降低公司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持续优化外汇收款或外汇付款的收付时间和金额的预测方法,加强预测的准确性;在业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前期预测结果时,应即时向财务部更新预测。
第七章 业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内容与前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