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
在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汽车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原则与目标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认真解决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在规划的指导下,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坚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规划、设计、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安全隐患;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和管理政策;坚持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和停车价格调控,降低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坚持高新技术引领原则,推广应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
各地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近期着力解决停车设施供应不足、挪用停车设施和停车管理滞后的问题。争取用2-3年时间,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形成高效协调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机制;完善法规体系,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订相应的地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推动立体化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停车价格形成机制,理顺路内停车与路外停车、室外停车与室内停车之间的价格关系;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大力发展停车换乘系统;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基本建立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停车管理体系。
三、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进行制定。在摸清停车矛盾现状、科学预测停车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差别设施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时序和对策。要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大、中以上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停车换乘体系,引导人们转变出行方式,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
100万城市人口及以上城市应在2010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100万城市人口以下城市应在2011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四、加快制订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从源头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配置。结合城市自身的发展条件和趋势,兼顾当前、立足长远、因地制宜地组织研究制订地方性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停车需求,以及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交通变化情况,对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五、科学合理建设城市停车设施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时,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按照停车配建标准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的协调,不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对既有小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优化小区绿化模式,推广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方法和技术。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要完善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用地供给、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保障机制及措施,其建设应列入政府年度计划。各地要加大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地下停车场建设,以及立体停车和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各地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路外公共停车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各城市应结合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在城市中心区外围规划建设与公共交通枢纽相匹配的停车设施,形成完善的停车换乘系统,引导驾车者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减少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压力。鼓励社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周边居民提供停车服务。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六、切实加强占用道路停车管理
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矛盾,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位。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
要依法加强对占用道路停车位设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七、完善公共停车场停车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要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控需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完善公共停车场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停车价格定价和调整办法,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鼓励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对于同一地区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应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
八、规范城市停车行业管理
各地要对城市专业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引导建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服务评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城市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要加强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所经营的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
九、大力推动停车设施新技术应用
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给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加大停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按照方便使用、注重引导、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加快建设完善的城市停车设施标识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给合数字化城管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建设城市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资源。大力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等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推广停车预约服务和电子缴费技术,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
十、加强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根据《坡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交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撤销、改建停车场的建议。
要从促进城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地要从深化改革、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篇: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一条 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第二条 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 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 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
第三条 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四条 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五条 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
第六条 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二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一条 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第二条 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
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章 建设面积指标
第一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床、26m/床、27 m/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条 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绿化面积达到60%。
第四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一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条 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
第三条 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
22乙类标准。
第五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第六条 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七条 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
第八条 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九条 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
第十条 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十一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十二条 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
第二条 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条 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条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五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第六条 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第七条 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第八条 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一条 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
第二条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三条 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第四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第五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六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七条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第八条 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九条 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第十条 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二条 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
规模小、服务功能单
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条 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篇:南京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意见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意见
关于印发《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7〕25号
各区(园区)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任务以及全市交通秩序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现将《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停车秩序整治的工作部署,围绕一条主线,推进两项整治,实现三个提升。即以落实交通秩序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为主线,扎实推进停车秩序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整治,解决好主要地段、重点片区的停车乱、停车难问题,努力提高停车设施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具体工作目标:一是不断深化停车秩序整治,巩固道路停车示范点创建成果,开展停车管理示范街区创建工作。二是以“三纵三横”为重点,确保主要路段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三是加强信息技术在停车设施管理中的运用,推进以自助缴费、自助停车为重点的智慧停车系统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四是加强公共停车场监管,建立完善公共停车场运行评估制度。
2017年主要工作:
一、深化停车秩序整治,努力改善停车环境。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提升,三年全面巩固”的总体要求,2017年的停车秩序整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从难点片区入手,解决停车乱问题。深入做好停车难点片区的梳理排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行强化执法、定岗巡查、疏堵结合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使难点片区停车环境有明显改善。二是抓好问题整改,提高整治成效。关注群众身边的停车管理问题,加强居民区、老旧小区周边的停车管理,建立完善街道层面的停车议事会制度,整合停车资源,形成路内和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互为补充,缓解停车难的矛盾。三是突出精品打造,创建停车管理示范街区。进一步巩固道路停车示范点创建成果,将示范点创建从路段拓展到街区,切实加强收费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强化监管,严格考核,着力从整体上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明年主城6区各创建2个以上、5个郊区各创建1个停车管理示范街区。
二、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快智能停车系统建设。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将突出抓好信息化技术运用,完善全市智能停车系统建设,将停车管理智能化与为民办实事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建设自助缴费系统。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主城区将投放停车自助缴费机300台,在收费方式上更加灵活方便,实现收费方式多样化,方便市民快捷缴费。在自助缴费机设计和投放过程中,融合城市环境、人文环境以及群众需求,使自助缴费机成为服务市民的又一亮点。使用自助缴费系统后,车主可进行自助取车离场、服务评价等多项功能选择,从而有效监督停车收费工作,同时也解决取车等候、停车场无主值守、计价等问题。二是开发运用停车诱导系统。逐步将全市停车资源纳入统一的信息化系统,依托“我的南京”APP平台,让市民通过手机客户端实时查询停车网点位置和泊位使用情况,了解场点资费信息,减少车辆绕行、等待时间。三是实现停车场信息实时更新。将停车普查数据录入智慧城管系统,建立全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数据,为停车管理提供基础条件。2017年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意见
三、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打造一批样板道路。重点围绕市交通秩序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确定的“三纵三横”,即北京东西路、珠江路广州路、中山东路汉中路和中山路中山南路、洪武路洪武北路、太平南北路,开展非机动车整治工作,将网约单车作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加快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按照《南京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泊位间距、尺寸,有效施划非机动车停放泊位,设置停车标识。二是各区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细化管理要求、措施、目标,分时段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车辆违停,引导规范有序停车。三是协调社会力量实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各项制度,督促沿街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车辆停放落实有效管理。四是强化非机动车违停执法,及时清理无序占道的停放车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集中连续整治,确保停车秩序得到持续改善。2017年,开展非机动车停放示范点创建工作。主城区各区创建示范点不少于50个,郊区不少于20个。
四、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提高停车设施管理成效。各区要落实公共停车场管理技术规范,加强公共停车场备案、监管等工作,按季度对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评估体系,推进公共停车场监督检查制度化,着力解决停车场改变用途、侵占公共停车设施等问题。依托停车行业协会,开展星级停车场评选活动,督促停车场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文明服务。积极探索停车社会化管理的新途径,建立停车管理与市民互动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卡、志愿者活动等,营造良好氛围,引导规范文明停车。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停车管理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12345、12319等城管热线办理工作,解决好市民的停车诉求和实际问题。
第四篇: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本站推荐)
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基本功能需要,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是政府投资建设敬老院设施的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敬老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其他主体投资的敬老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敬老院的设施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文件或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敬老院设施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预测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老龄化趋势,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本意见是从一般意义上对我国敬老院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东、中、西部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及老龄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建设敬老院设施。经济发达、老龄化程度高的东部地区可适当增加床位,加强老年人精神慰藉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敬老院设施建设,对现有敬老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环境、交通等因素,遵循资源共享,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选址和布局。不同身体状况老年人的生活区宜分区设置,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七条 规模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当地五保户的数量和五保户入住敬老院的意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建设内容需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的基本需要,具备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五项基本功能。
第八条
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九条 敬老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没有敬老院的乡镇且五保老人多于200人的地方,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新建敬老院。五保老人少于200人的地方,应与邻近的乡镇共同建设中心敬老院。
(二)在现有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要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扩建敬老院。
(三)在现有敬老院设施条件较差、功能单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改建敬老院。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为敬老院配备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 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 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第十三条 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 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十五条 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章 建设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床、26m/床、27 m/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2 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绿化面积达到60%。2第七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
第二十八条 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
第三十条 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一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八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九章 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第四十二条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四十三条 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第四十四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第四十五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第四十七条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第四十八条 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
第五十条 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第五十二条 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规模小、服务功能单
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十三条 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敬老院持续运行。
(一)敬老院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树立“以老年人为本”的理念。要把敬老院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五保老人之家”,形成工作围绕老年人开展的机制。
(二)优化人员队伍。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三)各地要根据敬老院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敬老院的持续运行。
(四)加大县、乡政府在运营经费投入上的责任。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五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建城[2015]1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局)、交通委、市政委:
目前,城市停车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问题突出,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停车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为切实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规范停车秩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从标准、规范入手,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全过程、全周期的行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开展综合整治,营造宜居有序的停车环境。力争在3-5年内,通过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不断改善停车环境,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一)强化规划编制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机制,推动停车设施合理布局。近期,应结合实际,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问题特别突出的地区,尽快组织编制区域或片区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划编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二)严格建设管理
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设施建成后的使用监管,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配建停车设施应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要求。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场建设比例,探索新型停车设施建设模式。
三、加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
(一)推行专业化经营
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将已经建成的停车设施项目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设施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停车管理企业。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市停车设施经营。鼓励城市停车管理企业连锁经营、规模化经营,提升服务,壮大规模,创立品牌。
(二)加强运营服务监管
加快研究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明确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确定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准入方面,原则上应降低停车设施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消除社会参与障碍。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结、交流国内外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提高行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四、促进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
要尽快组织开展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建立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和停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建立停车设施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动态更新。
(二)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
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向驾驶员提供停车设施使用状况等,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并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近期,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中央商务区、重点商业地区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试点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并逐步推广。
促进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等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以及进行付费。
五、严格路内停车泊位管理
(一)合理施划
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矛盾,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明确临时路内停车服务对象和设置时限。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
将路内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二)完善收费政策
路内停车原则上实施收费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要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形成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严重地区高于普通地区的需求调控格局。
六、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
(一)明确居住区停车管理责任
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提高居民在居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度。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设施的管理,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二)改善居住区停车秩序
加快完善居住区停车泊位的标线施划,设置停车指引标志,配备收费、计时、监控、诱导装置等管理设施,引导居民规范有序停车,维护居住区停车秩序。居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管理设施进行维护。
规范居住区停车收费行为,委托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收费的,收费价格严格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鼓励错时共享停车
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实行错时停车的,双方应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共享协议,公示泊位数量、停放区域、管理措施等信息。允许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七、开展重点地区停车综合治理
(一)把握综合治理的重点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开展停车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以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人居环境为指导思想,针对城市停车的主要问题,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明确治理目标和具体措施。
近期,各地应尽快组织开展路内停车和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
(二)违法停车综合治理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合力,以停车入位为目标,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对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停车行为组织专项治理,将违法、违章停车情况突出的区域、路段列为治理重点,努力维护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对道路停车拒付费、超出规定时间停车等行为进行纠正。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入场停车的意识,做到依法停车、合规停车,自觉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研究实施违法停车取证权外判制度,赋予特许经营者等取证权利,利用多方力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三)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
以整顿停车秩序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开展居住区停车治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停车等现象,切实维护停车秩序。居住区停车综合治理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区有机更新,同步进行。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停车管理与规划建设的统筹。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保障城市停车管理的规范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