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第一篇:案例

案例一: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案例二:乙公司向甲公司求购元钢,甲说明元钢有锈蚀,乙未表示异议。乙派人验货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供给乙方钢(锈)20吨,每吨单价2500元,总价款为50000元;甲负责运输至乙指定的工地,乙在货到3日内付款,乙方代表在元钢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甲于同日将货物送至乙指定的工地,工地以钢材严重锈蚀为由,拒绝卸货;乙方代表将元钢拉出工地并以个人名义存放于某仓库。后甲多次索要货款,乙以元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无效为由一直未付。甲遂诉至法院。

试问:甲乙双方所订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案例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00年3月10日,建筑公司催款时,房地产公司称,为还款正准备将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两幢楼价值约1500万元。同年4月18日,房地产公司与某商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以900万元价格卖给商场。5月份,某房地产公司又租用已卖给商场的办公楼,租期两年。建筑公司了解到房地产公司所付的租金很低,认为房产公司与商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后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与商场恶意串通,宣告该合同无效。试问:(1)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为什么?

(2)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

案例四: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有40万元货款未付。现甲公司决定将其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另处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庚。甲公司与庚公司达成债务分配协议,约定丁公司的债务由庚公司承担。请问: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争得乙的同意?为什么?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什么?甲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争的丙的同意?为什么?

(3)丁的债权如何主张最为有利?为什么?

(4)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 案例五: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六:未投保工程的索赔问题 【背景】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如何处理? 案例七:施工方的履约管理 背景:

某中外合资项目,项目法人代表为外籍人监理单位为中方甲级监理公司,承包商为中国一级大型施工企业。工程根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参照国际惯例,工程开工准备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监理业务的开展也比较好,但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监理方进入现场后已按规定报送了项目监理班子人员名单,人员分工等内容齐全。时过半年之后,业主代表检查某现场,没有看到监理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即函告监理方总监,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详细分工名单(说明监理方已报送的人员名单没有变动),并注明上午干什么?下午干什么?室内工作几小时?室外工作几小时? 2.项目在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基础插筋移位出现质量事故,监理方发现后通知承建商承担,监理方将此事故的出现及处理情况向业主做了报告,而业主代表向监理方行文讲“XX项目基础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作为监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现通知你们扣1%的监理费”

3.为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业主代表行文要求各承建商将项目多余土方运到指定地点(合同规定),若发现承建商任意卸土,卸一车罚款1万元(合同无此规定),某承建商违背了这一指令任意卸土15车。当月业主代表从月结算中扣款15万元。承建商申述不同意扣款。4.某单项工程屋面已封顶,屋面排水面积为65000平方米,属内排水雨水管已全部安装完毕。总图雨水主干管也已施工完毕,但由于工程项目较大,设计单位分工细,加之出图程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该车间雨水支管没有设计,屋面雨水排不出去。为了应急,监理方与承建商在征得设计院的同意后,确定了施工方案,在没有设计资料的情况下就施工完了,此事已在周例会上向业主做了报告,有会议记录备案。时过两年工程结算时才发现仍然正式的设计资料,监理方进行了签证,业主代表称此变更违背了设计变更程序,也没有支付费用。承建商无奈,向监理方报告,认为此变更没按程序办理,而且时间拖的太长,属于工作失误,若业主代表继续拒绝支付,施工方将拆除车间的全部雨水支管。

5.在回填土时,承建商份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夯实也不够认真。但承建商报送的干容重资料均符合设计要求。但监理方不予认可,要求承建商按监理方批准的取样方案进行干容重复检。承建商接受了监理方这一指令,但业主代表不相信承建商的试验报告,要求监理方自行组织检测回填土干容重。监理方为了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编制了一个干容重检测费预算共2.5万元报送给业主,业主代表批准后,建立方将组织检测。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有关内容为合同的履约管理,从案例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施工方较好地进行了履约管理,但其中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案出现的第一个问题中,该建立方拒绝报送“„„名单”,但应该在维护自己信誉的前提下,有理有节地回答了业主代表,如,可用备忘录的形式回复,参考内容如下:

“你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及分工情况的备忘录已收到,我提醒XX先生,这份名单我已于XX年XX月XX日报送,问号为XX,假如你查找不到,我可提供复印件,至于你要求增加每个工程师上午干什么?下午干什么?室内工作几小时?室外工作几小时?纯属建立方内部事务,作为业主代表不宜干预。至于你检查某现场时没有看到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因为工地太大这时难免的,我方在工作中尚未出现失误,我不能满足你的要求,请谅解。” 在第二个问题中,业主代表向监理方提出的要求监理方不能接受。因承建商的质量事故,不时执行建立方的错误指令形成的。监理方没有过失,因而扣1%的监理费不能接受。

第三,业主要求扣15万元的做法是不应该的,因为它不符合合同规定,在承建商处理完乱卸的土以后,在工程结算时应该向承建商支付这15万元。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问题,监理方应向业主报告,监理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设计补充资料尽管迟到了两年,但纯属工作失误,责任在设计院,业主方也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监理方处理该技术问题的过程有文字记载(附XX会议纪要),但设计院没能及时处理,责任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作为承建商提出‘不支付费用就拆支管’的申报是不理智的,但我们已要求他们改变态度,承建商已接受。为了履行合同条款,请你认可设计变更,并批准监理方已审定的预算。

关于本案中提及的最后一个问题,监理方的这种方法是对的。因为这是监理合同的规定,业主若不支付费用,监理方不承担“检测”方面的业务。案例八:汉江喜河水电站EPC建设模式初探 汉江是长江的最大支流,它发源于秦岭南麓的陕西省宁强县境内,在陕西境内干流河长709公里,流域面积5.9万平方公里,自西向东贯穿陕南地区,自黄金峡至白河段全长448公里,落差295米。作为哺育陕南人民的母亲河,汉江的开发一直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陕西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汉江规划有黄金峡、石泉、喜河、安康、旬阳、蜀河、白河七级电站,规划装机容量221.7万千瓦。二十世纪七十、九十年代初期,石泉、安康两座水电站分别建成。此后,由于经济指标相对较差,电站建成后上网电价缺乏竞争力,其余5个梯级电站迟迟无法启动,十几年来,汉江开发裹足不前。2002年1月21日,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正式在西安注册成立,股本结构为:陕西电力发电有限公司50%、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10%、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5%、安康市国有资本经营公司2%、石泉县水电公司2%、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汉江公司从成立之初,就肩负着省委、省政府和省电力公司的重托,以汉江梯级开发为己任,以造福陕南人民、带动陕南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为各股东方带来丰厚利润为目的,从公司的发展战略研究入手,通盘考虑汉江梯级开发建设。位于石泉和安康水电站之间的喜河水电站由于规划成熟、各方条件优越,成为汉江公司的首选项目。即便这样,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总投资为13.78亿元,建成后上网电价0.361元/千瓦时,远高于全国电网的平均购电成本0.25元/千瓦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汉江公司,如何降低成本、推动喜河工程建设?如何实现公司的有效发展与汉江梯级开发相结合?如何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目标相统一?这些问题摆在了汉江公司决策者们的面前。EPC的提出——市场的选择

他们先通过倒推法计算出喜河水电站合理的可能造价,即从0.25元/千瓦时出发,推算出喜河电站的工程总投资应为10个亿,然后由结果搜索可能的办法。根据以往水电站项目建设的经验,从立项到建成,都是分步进行,由不同的单位来完成。如项目设计侧重于设计的技术指标要求,往往导致设计方案中技术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投资成本。并且,由于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采购由不相属的单位分步进行,终会因利益驱动而导致费用滚动上升,工程费用常常突破总投资额的预算。另一方面,由于项目建设分部进行,设计和施工在衔接和技术配合上可能出现断层,以致影响施工进度。是否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些传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经过与设计院同行的交流、切磋,他们终于寻找到一个最佳方案——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所谓EPC,就是将经过反复测算,符合要求的市场决策方案按照技术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直至建设完工交付使用,一体化地由工程设计单位总承包。总承包的投资额即工程总资金投入,以总承包方式的模式确定。有关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选型、采购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其设计、施工、设备到货、安装调试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协调解决。EPC模式虽然是国际通行的建设管理模式,但在我国大中型水电建设中尚未使用过,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这个思路用于喜河水电站到底可行不可行?经过大量的调研、论证,他们决定在喜河水电站建设中尝试EPC模式,这是我国大中型水电站建设中的首例,也是汉江公司站在市场经济潮头、追求生存发展壮大做出的必然选择。2002年3月24日,汉江公司第二次股东会暨一届二次董事会在西安召开,各股东方代表一致同意喜河项目采用EPC模式进行建设管理的建议。4月28日,在省公司副总经理吕云仑主持的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签字仪式上,汉江公司与国家

电力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签署了EPC框架协议,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周大兵、顾问何王景,陕西省计委副主任高仰修,省公司总经理赵杰臣参加了签字仪式。由于EPC总承包的投资额即工程资金总投入,是以总承包形式确定的,汉江公司与承包方在合同标的的确定上均经过了大量的测算,采取了科学慎重的态度,经过往复39次之多的艰苦谈判,2002年10月21日,汉江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在石泉水电厂正式签订了喜河水电站EPC合同,总投资降到8.7亿元,比预算降低近2亿元。陕西省代省长贾治邦出席了签字仪式,并现场视察了喜河工地,对国内第一个采用EPC模式的水电站工程的进展速度给予了高度肯定。EPC的实践——优势分析和体会

汉江公司提出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后,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他们紧紧抓住这个机遇,科学决策,努力实践,探索喜河特色的EPC模式。EPC模式在喜河电站建设中已取得初步成果:从2002年5月18日喜河工程正式进点,一号公路、供水工程、建设营地、沙石料生产系统、砼生产系统等前期准备工程已陆续开工。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喜河EPC建设管理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充分调动了设计单位的积极性。总承包单位在喜河现场道路、办公、生活等条件极为艰苦的情况下,同公司一起进驻工地,开展工作,为5月18日工程进点开工创造了条件。为争取工程早日开工,总承包单位的设计人员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赶图纸,并积极配合汉江公司实施沙石料及砼生产系统、建设营地、施工电源等施工准备工程招标工作,这在以往常规建设管理模式是不可思议的。

2.大幅度降低了工程造价。EPC模式通过发挥设计优势,设计施工为同一家单位,克服了以往由于设计、施工为不相属的部门分步进行而导致的设计和施工在衔接和技术配合上可能出现的断层,影响施工进度,使设计更加合理,施工更加高效,从而使工程投资较概算有大幅度降低。

3.简化了工程管理,促进了开发汉江的进程。EPC模式使业主从大量的工程事物管理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抓大事、抓发展,抓后续水电站旬阳和蜀河的库区移民调查、地质勘探、预可研报告编制及立项工作。

EPC模式是国际惯例,国际上有成套严格的法规,投资、设计、施工等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为此,汉江公司在尽可能地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完善,以下是汉江公司一年来的工作体会: 1.做好EPC的基础是项目。实施EPC模式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项目开发是否合理,工程前景如何,技术经济论证必须为项目提供科学的、经济的依据。同时还应注意风险性,及时规避风险。2.对承包单位除要求其技术过硬、经济实力强、信用度高外,管理水平的考核亦尤为重要。选择好的承包单位,才能在技术上、管理程序上、管理方法上真正按EPC模式进行。3.在EPC合同未签订之前,项目经营风险和利益均是业主单方的,合同一旦签订,风险随之成为总承包方和业主共同承担,利益也随之转化为业主与总承包方之间的共同利益,为此,业主应与承包方多沟通、多理解。4.工程实行总承包后,对业主来讲,不能"一包了事""以包代管",相反,要树立业主在总承包后仍然是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加大对质量和

监督检查力度。5.健全现场质检系统,增加现场质量站工作人员及配套检测设施、设备,监督监理、施工严格按照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作,实现“质量优良、安全第一、工期先进、竞价有力”的工程目标。喜河EPC建设模式是基于两个双赢意义上的尝试:一个是工程建成后,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业主和承包方都有效益的双赢;一个是喜河工程投产后,既为政府解忧、为人民造福,又为各股东方带来效益的双赢。当然,现在的尝试才仅仅开了个头,梯级开发中的汉江将不断探索,汉江公司将不遗余力地记录下来,奉献给同行。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案例九:延长工期是一种权利——兼析万龙联营体延长工期索赔

工程施工是与大自然做斗争的工作,尤其是大型工程施工,工期长、环境恶劣,常常导致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从而造成工期延误。FDIC条款第44.1条规定: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在以FDIC条款为合同依据的国际工程承包中,这个条款是保护承包商利益的核心条款。和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第42条);颁发图纸和指示的延误(第6条);不利的自然阻碍或条件(第12条);暂时停工(第40条);额外的工作(第51条)或者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第20和65条)连用,不但可以避免承包商由于工期延误而可能受到的罚款,进而还可以获得由于工期延长而增加的各种费用。可以说,正确使用这个条款是承包商获取利益的最好武器。一些知名国际承包商非常善于使用合同保护自己。他们惯常的做法是以较有竞争力的报价中标,然后通过合理的合同手段索赔以获取利润。国际承包商在我国的二滩、小浪底和万家寨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都是这样做的。本文将介绍万家寨工程延长工期索赔的一些情况,同时也涉及一些其他工程的情况。万家寨工程简介

本文所说的万家寨工程是指山西引黄工程(南干线)国际II、III标。这项工程由意大利英波吉诺公司(IGL)、CMC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组成的万龙联营体中标承建。作为世行贷款项目,该工程的招投标及中标后的施工管理均严格按照FIDIC条款进行。引黄工程的业主为山西引黄总公司,设计方为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监理工程师为北京水利水电咨询公司。(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过几次更替,此处所指工程师是业主在世行的要求下最终雇用的独立监理工程师)。万龙联营体于1997年8月28日与业主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成为引黄工程国际II、III标的承包商。合同工程主要是挖掘及完成支护(预制混凝土管片内衬)总长为88.9公里的隧洞,在合同中分别称为T4、T5、T6(II标)和T7(III标)。II标隧洞开挖断面为4.82米,III标隧洞开挖断面为4.92米。隧洞的挖掘及支护由洞掘机(TBM)一次性完成。1997年9月1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合同规定工期为48个月。即2001年8月31日为合同完工日期。若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业主将向承包商收取每天3万美金的违约金。索赔案例

作为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IGL在索赔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依据合同条款,有理有据地拿出材料支持自己的索赔要求。万龙联营体在桩号71+917处的延长工期索赔是一个典型的案例。1999年5月28日,在T7N运行的TBM,因机头前方塌方造成机头被卡而不能继续

运行,这一事故造成TBM在T7N桩号71+917处被困,窝工时间长达3个多月。万龙联营体合同部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立即起草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TBM所遇到的情况,同时报告业主。并在同一封函件中指出,该段地质条件与标书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属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承包商保留其相应的合同权利。显然,承包商从事故发生时开始,就准备使用FIDIC合同第12.2条,即: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对于联营体内部,合同部要求在现场施工的人员作好现场记录。在洞内塌方后,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清渣,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准备。每天的清渣量、所投入的人力资源、设备、工具以及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都被一一记录清楚,并且将所有记录的内容都提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这些原始记录成为承包商日后索赔和索赔计算的第一手证据。在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很快拿出了处理事故的施工方案,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而且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也都予以详细记录,成为索赔所必需的数据资料。在TBM发生事故不久,承包商就从欧洲请来了地质专家考察发生事故的地段。地质专家一方面是为承包商的解决方案出主意,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为该次事故的原因出具报告。地质专家的报告分析证明,在该地段出现这样大面积的塌方事故,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各项已获知的数据资料不可预见的。地质专家的这一结论在以后承包商的索赔过程中成为一个有力的论据。在TBM的整个停工过程中,承包商不断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表明索赔意向的信件和附有索赔证据的信函。用当时承包商聘请的合同顾问的话来说就是:让这些信件象雪片似地飞向工程师,让他们应接不暇。在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多次来函中,监理工程师始终坚持此处所遇到的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完全可以预见到的;而承包商却坚持是“不可预见的”。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后将争端提交DRB(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DRB最后的推荐意见是:该处所遇到的恶劣地质条件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有获得赔偿和工期延长的权利。最终,在这一事件中承包商共获得85天的工期延长和1726542美元的合同赔偿。索赔程序

1.贯串全过程、涉及全方位。工程开工以后,万龙联营体就开始为延长工期索赔做准备,现场发生的所有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都及时向工程师发函,表明索赔意向。1999年3月,在工程开始近一年半时,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提交了第一阶段(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的延长工期要求。在这一次工期延长的索赔中,承包商向业主分别要求II标259个工作日和III标202个工作日的工期延长。2000年8月,承包商又向业主提交了第二阶段(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的延长工期要求,在这一工期延长的报告中,承包商向业主分别要求II标243个工作日和III标245个工作日的延长工期。以后这一阶段的工期延长要求顺延至2000年12月底.而在工程后期,承包商又提交了有关第三阶段(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底)的工期延长的要求。2.证据充分、资料详实。在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几乎运用了FIDIC有关工期条款中的所有内容。如: 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工程刚开工,主要设备TBM还未进场,所有工程均是围绕前期的准备工作开展的。因此,承包商工期延长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施工场地/施工图纸移交的延

误(条款6和条款42)。加之在工程开工后,工程师曾多次修改管片及止水条的设计和技术指标,“变更(条款65)”也成为要求延长工期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二阶段:TBM于1998年11月开始掘进,工程已全面铺开。这一时期延长工期索赔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地质条件的变化上(条款12)。另外,在1999年3月时工程师曾下达停工令,这一段停工的时间也成为索赔的一个重点(条款40)。作为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熟悉合同规范,合理利用合同条款也可以取得不少成绩。例如,TBM掘进到T7N某桩号处时,监理工程师下达了超前钻的指令。按照合同18.1的规定,“如工程师下达超前钻的指令,这项指令应被认作为是一个变更,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应的合同权利。”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命令后,承包商立即明确回函将执行工程师指令。同时,在这封信函中,承包商申明保留其相应的合同权利。在将超前钻设备运进现场的时候,承包商就开始进行详细的现场记录。这一记录中包括详细的设备进退场时间、执行超前钻的设备、执行超前钻的操作人员(包括这些人员的工号、级别等信息)。根据所获得的现场记录,承包商统计出了超前钻和进退场所花费的时间,据此承包商向工程师要求延长工期5天。3.正确使用合同程序一一争端解决机制。按照业主与承包商所签署的合同,争端的解决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首先可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争端做出“决定”;如果某一方对结果有异议可提交DRB(争端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对于DRB结果有异议则可提交“仲裁”,按合同要求,仲裁所在地为斯德哥尔摩的国际仲裁庭。如对于仲裁结果仍有异议,可在工程所在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在发生合同争端后,承包商严格遵循这一解决程序。一般说来,合同纠纷大多是通过友好方式解决的,如采纳DRB的建议。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承包商和业主才会采用提交仲裁解决的方法。而且,即使在向仲裁庭提出了申请,也可以撤回要求。因此,有时“提交仲裁”实际上仍然是寻求友好解决合同争端的手段。延长工期的分析

工期延误分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对工期延误进行分析之前,应首先了解清楚如下几个概念: 1.延误的定义 在工期索赔中,延误的概念一般是指这样两种不同却相关的情况:一是在某段时间里,施工项目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情况而使工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二是对某一具体活动的执行造成影响的事件。这里所指的事件既可能是由于承包商的内部管理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各方造成的.由承包商内部管理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应由承包商自己负责,由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则是延误分析的重点。2.延误的分类 首先,延误可以分为无理由的延误(nonexcusable)和有理由的延误(excusable)两类,而只有有理由的延误才可以获得工期延长。对于有理由的延误又可进一步分类为可要求补偿的延误(compensable)和不可要求补偿的延误(noncompensable)。其次,延误还可以分为在关键路径上的延误和在非关键路径上的延误。(这一分类仅适用于使用CMP计划的工程。)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共同延误。共同延误是指在同一时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原因共同作用引起的延误。应注意,所谓“同一时期”并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而是指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而这两个事件(或两个以上)并本需完全发生在同一时间.对于共司延误概念的使用,往往会成为业主拒绝承包商要求工期延长的一个有力工具。3.延误的分析方法 如果承包商要求获得工期延长(EOT)或为避免受到违约金的惩罚,它应按顺序进行如下工作:

一一说明所发生的延误是属于“有理由延误”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即说明所要求的工期延长是具体按照合同某款某条。一一承包商应能说明造成延误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且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如疏于管理等造成的。一一说明延误对于关键路径上的活动造成了影响或者延误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完工时间。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还应说明不存在共同延误、或引起共同延误的原因也是可补偿的、或是有理由的。一一索赔计算方法可行,且有理有据。延长工期索赔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计算“延长工期”。一般说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完全停工的事件较少见,而大部分情况下仅是工程进度的放缓,或换而言之是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如何计算出降低的劳动生产率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以下是万龙联营体的延长工期索赔计算的实例: 在整个88.9米长的洞段施工中,承包商所遇到的地质条件较之标书中所描述的要严峻的多。例如,在标书中,I、II、III类围岩较多,而IV和V类围岩较少;而实际施工过程中,I、II和III类围岩明显减少,而IV和V类围岩则显著增加,特别是还出现了标书中根本未提及的V1和V2类围岩。在各类围岩中TBM的掘进速度存在较大差异:在AL类型中(I、II、III类围岩中)标书预计日平均掘进速度为38.52米,在BL类型中(IV类围岩)预计日平均掘进速度降低为21.91米,而在CL类型中(V类围岩)预计日平均掘进速度仅为10.93米。因此,围岩类型的变化成为延长工期索赔的一个重点。承包商首先明确指出,这样的地质状况是与标书所述情况不相符合的,即证明了其不可预见性。在此之后,应要求多长时间的工期延长就成为了问题的重点。对于这个问题,万龙联营体是这样计算的。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业主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围岩类型和要求完工日期为依据,参照与此相同类型工程使用相同施工设备的平均生产水平,计算出所需投入的资源数量,进而计算出报价。因此第一步是找出在标书中所指明某一洞段的围岩类型及在此围岩类型中TBM的预计掘进速度口第二步,获得实际的围岩类型。按照合同规范的要求,每当围岩类型发生变化时,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的地质工程师都应填写围岩地质类型变更表,以示确认并通知现场操作人员根据围岩类型安装相应的支护管片,这一数据也成为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计量的标准。这一张由在现场双方人员签字的围岩类型表成为了确定实际围岩类型的根据。第三步,进行计算。例如,在标书中所标明的为III类围岩50米,而在实际中却是V 类围岩50米口这样,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工期延长的计算式如下: EOT=(50÷10.93)-(50÷38.52)=3.28天 当然这个计算式仅是用于说明计算原理,在实际索赔计算中不可能会出现如此简单的对应关系,因此在计算上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结论

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型工程都是由国有施工企业自营自建,“施工单位”自然必须承担延误工期的全部责任。这种“思维定势”使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承包商仍然自觉或不自觉的承担起延误工期的责任,而不懂得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是一些国际工程亏损的重要原因。

二、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国承包商必须懂得:自己不再是一个仅仅完成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而是一个履行承包合同的“承包商”。任何合同都是在一定的“边界条件”下才能成立的。而任何边界条件的变化都必然引起合同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工期延误”对承包商来说是好事,是给承包商提供了索赔的机会。延长工期索赔是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的合同武器,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相关条款。

三、延长工期只是一种合同权利,和实际的工期延误并不是一回事口万龙联营体第一次延长工期索赔,分别就II 标和III标要求获得259和202个工作日的工期延长,而这个报告覆盖的时间是1997年9月1日一1998年12月,工程的实际进展时间仅16个月。显然,工程的实际延误时间大大少于要求的“延长工期”。同样的情况在二滩工程中也发生过,当时,中方监理工程师责问:“怎么鼻子比脸还大?”外方项目经理解释说:延长工期是我们的合同权利。实际延误比要求的“延长工期”短,是因为承包商“赶工”的原因(“赶工”是又一个重要的合同概念,但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内容)。

四、必须敢于和善于使用争议解决机制。国际承包市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但形成了比较公平的合同条款,而且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只有敢于和善于使用这种机制,中国承包商才能使用合同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十:施工管理合同实施不善的事例

(一)工程项目概况 英国的图书馆领导部门鉴于原伦敦图书馆地方太小,不能满足人们的文化生活需要决定建设新的国家图书馆——新大不列颠图书馆。工程规模浩大,原计划建筑面积为200000M2,后削减为108000M2,其书架排列空间长达335KM。

工程项目的实施任务,由英国政府下属机构资产管理局负责,原定1978年3月动工,由于投资巨大,被拖至1982年4月正式开工,且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致使该工地拖延达10年以上时间。

(二)合同管理模式 此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系采用“施工管理”模式,即由资产管理局作为施工管理者,把各个工程的各个部分全部分包给许多专业分包商,同他们签订了一系列承包分合同或供货合同,直接管理分包商门的施工。在开工时,业主没有明确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限额,而是采用每年拨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到1988年,发现施工管理不善,遂研究采取改正措施,明确由国家艺术和图书馆局负责工程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局仍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这时,政府领导部门决定:工程项目总投资限额为3亿英镑,在1993年内建成。

在1990年,项目投资又增加1。5亿英镑,以解决施工费用不足。1990年10月,英国国家审计局检查项目的施工状况。检查指出:施工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程设计变动,引起投资的增加和加工的延长。

1991年8月,政府部门决定:工程施工应在1996年内完成,其投资限额为4。5亿英镑。但是,由于施工管理中的缺陷没有从根本上改进,施工仍然不能按上述要求达到,且工程造价仍然继续超越。在1994年期间,一个咨询公司评估认为:工程项目每延期一个月的花费达150万英镑,因此建议对各个专业分包商的支付采取“里程碑”办法,即按照各专业分包商的施工形象进度进行支付,按时达到施工进度要求始可取得工程进度款。

虽然如此要求,但至1994年11月时,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已增加至4。96亿英镑。到1996年,工程仍未建成,但工程总造价已达5。11亿英镑,因此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严重关注,对工程主管部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和指责。

(四)审计检查的意见 1996年,国家审计局对此工程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了第二次审计和检查,审计报告中对各项目的施工管理提出了以下4点批评:

1. 对各个专业承包商的责任和作用没有严格地规定,因而工作效率低,对施工进度是失控 2. 对工程项目众多的专业分包商的工作缺乏统筹协调,以至互相冲突,管理混乱

3. 对工程投资没有严格管理,没有严格按实际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而再,再而三地增加投资

4. 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发挥主动作用,管理费据实报销共达一亿多英镑,但没有保证工期及造价的积极性。5. 公众舆论压力

英国新图书馆工程项目施工持续拖延了10年多,造价几乎反了一翻,施工管理存在问题甚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不满。建筑业界有人甚至怀疑施工管理模式的合同公里方法是否可行。其实,问题恰恰在于这个工程项目从一开始就没有按照施工管理的一套做法办事,因而使工程项目的工期和造价失控。案例十一:工程加量谁买单 案情摘要

北京F滑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是一家经营水上娱乐项目的公司,2000年4月,该公司与北京G机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了《挖水道土方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G公司施工内容包括挖土、土方搬运、推土、坡面河底平整以及坡与水面交界处卵石堆放;工程量57.2万立方米,由G公司测量,F公司核定。工程单价为人民币4.80元/立方米(按实方计算)。合同签订后,G公司于当月正式进场开工。没想到的是,开挖后出现了地下水位上涨,为此G公司增加了排水设备,边排水边施工,使工程加大了难度和费用。5月20日、22日、23日、25日四次致函F公司要求验收,并根据该工程的特点明确告之,不验收将影响今后施工和质量。但F公司均以工程尚未完工,和G公司因施工技术上问题而影响了工期进展为由,不同意验收。后G公司撤离施工现场。2000年7月,G公司起诉至到法院称,他们与F公司签订了挖水道土方合同并依约施工,但F公司以未完工为由不予验收并拒付工程款,诉请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由F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F公司辩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完工,不同意G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测。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4.8元/立方米的工程单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G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地下水水位上涨的问题,增加了施工难度和费用,对此,F公司应予补偿。关于未完工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G公司曾几次致函要求F公司验收,认为不验收将影响今后施工和质量,F公司坚持未完工不予验收,现F公司以此追究G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因施工现场已经变化,无法再行鉴定,故对F公司要求对质量进行检测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作出判决:F公司给付G公司土方工程款336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引申出的两个问题 应该适用“合同解释”还是“合同补缺”? 这个案件表面上的主要争议——F公司是否应该支付G公司工程款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因为审理中已经查明,F公司在G公司数次要求验收的情况下,拒不验收,而庭审中又不能就工程未完工提供充分证据,因此F公司毫无疑问应向G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笔者看来,困难的是要确定F公司向G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由于地下水位上涨,G公司带水作业增加的施工难度和投入和工程量可否计算在内? 是否可以适用合同解释的原则来处理G公司在施工中因地下出水而增加的施工量和相关费用呢?因为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但法官认为,依据合同法62条的规定,合同解释仅限于合同条款有约定,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F公司与G公司在合同书中约定的干土工程单价是双方明确而具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法院不能以合同的一部未作约定而视合同的全部为约定不明,进而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排除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部分。鉴于本案中合同解释方法并不适用,法院最后采用了“合同补缺”的法律技术。因为F公司与G公司未就工程中的出水作出约定,但在工程施工中,面对地下出水的情况,G公司将湿土增加的施工量已超出原有合同的范围的情况,向F公司报告了,已给了F公司拒绝其继续施工的充分的机会;F公司对出现湿土增加了施工量这一情况完全了解,对于G公

司继续施工的性质有完全的认识,也完全有机会对G公司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行为加以拒绝,但事实上F公司并未做出任何拒绝的意思表示。从这一履行情况看,双方均作出了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这一选择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官认为据此可以推定在地下出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包含了这样的隐含条款:依据公认的、合理的单价,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继续履行原合同。小资料

所谓合同解释,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但没有规定的合同条款不能适用合同解释的原则。所谓“合同补缺”,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涉及这一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时,法院依一定的步骤填补这种缺漏。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表达出当事人的意图;而合同补缺涉及到合同没有就此作出明示约定的情况。案例十二: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保险

三峡工程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等保险和高压电器运输保险总投保额约为人民币100亿元,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的最大一项保险项目。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了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策的方式进行投保,较好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选定国内著名的三家保险公司共保,并由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和再保。

投保范围 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的范围包括:左岸14台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安装、主变压器设备安装、GIS系统设备安装和励磁系统、厂房和永久起重设备、厂房及大坝电梯、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等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所有左岸电站范围内的辅助设备安装:另外,变压器及CIS的运输保险(海运+内河运输+国内分包陆运)按商务合同规定为买方合同,为了与安装工程险相衔接,在单独设计保险单的基础上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保险同时进行投保。因此,两项投保总额约1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三峡工程迄今为止最大的一项保险项目。投保方式 由于被保险的设备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其中14台进口机组分别来自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9个国家的10几个制造厂家,设备的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均应达到当今国际水平。同时,由于左岸电站设备安装任务和作业面相对集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和多项设备的作业交叉、干扰频繁,最终需经系统联合调试,造成安装施工作业的层面和界面责任难以划分。采用分项保险则会导致不同项目的安装工程险赔付责任难以划分。

在电站设备进行安装的同时,厂房及相邻坝段的土建施工也在进行,两者又存在相互影响。而且,对于同一设备,出险原因可能涉及到制造、运输、安装等多个环节或多个险种的赔付责任,也存在交叉,因此,本项目采用不切标块,以开口大保单方式将左岸电站全部设备安装工程险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险统一投保。中国三峡总公司采取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领导决标的方式进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承保方式 针对左岸电站设备安装和高压电器设备运输投保的金额大、风险因素高、国内一家保险公司难以承保。为了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又兼顾三峡工程已投保的左岸厂坝土建建筑工程险可能的交叉责任和三峡工程第三阶段工程投保项目以及左岸电站机组投产以后的财产险的竞争选择。因此,决定由国内最有实力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保。共保方式确定首席承保人,各共保人与投保人联合签署一张保单,统一保险费率并以首席承保人建议书费率为准。明确首席承保人一家现场服务机构归口服务,出险后按共保比例赔偿。这也是借签了国内外某些项目成功地采用了共保方式之后,在三峡工程保险上的一种尝试。这种共保方式,将有利于三峡保险工作直接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还可能会更加显示其活力。

公开询价 首先,中国三峡总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三家保险公司总部发出了邀请报价通知书。在得到三家响应后,接着,邀请三家保险公司到三峡工地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购买询价文件。中国三峡总公司对各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

进行了答疑和澄清。各保险公司用20天时间作出建议书,中国三峡总公司再组织评标议标,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

询价文件包括:(1)保险询价邀请函;(2)承保人须知(包括报价单和报价的偏差与说明,还包括有关技术资料等);(3)保单样本。保单样本的设计是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工程的具体实际而设计的。保单样本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把响应保单样本的条款视同报价单一样作为公开询价竞争的主要条件。例如:针对三峡左岸电站设备安装、调试可能发生的风险、评标专家组在审定询价文件时就明确,针对频繁交叉的设备起吊坠落风险、碰撞风险、围堰拆除、闸门漏水、渗水造成的水险、大气潮湿影响绝缘、火险等风险因素,应该在保单中设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并进行描述,落实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潮湿、防起吊坠落、防碰撞.防土建工程施工干扰的保险责任。尤其是针对头两台机组安装完毕与发电调试相隔近一年时间,要确保电气设备不受潮,除了制造厂商、安装方和三峡总公司(业主)共同制造、安装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手段之外,超出正常防护不可抗力的大气受潮的损失,应属保险理赔范围,列入保单。在询价过程中,评标专家组始终坚持承诺保单条款是成为承保人的前提条件,要求三家保险公司均以书面确认,并承诺在保单签订时,将无条件地接受。三家保险公司均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递交了报价建议书,积极响应标书文件,并提出了合理的又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因为询价文件明确:接受报价的原则是四条:第一条是响应询价文件;第二条是提供的保险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要求在国际再保,分保安排安全、可靠、并经询价方认可;第三条是合理的报价;第四条是,报价方提供的报价在询价截止日后不得做实质性修改,并视为对询价方的承诺,将作为鉴定保单的基础。可见合理的报价只是投标的其中一个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

中国三峡总公司邀请国务院三峡办、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国际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和总公司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定量打分、定型分析、记名投票,最后形成了专家组的推荐意见。总公司领导充分尊重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派人向中国保监会作了专题汇报,以利保监会帮助政策把关。因此说,由于询价文件规范和三家保险公司积极地响应,以及三峡总公司组织评审得力,使得这次询价招标工作获得成功。三家保险公司均以雄厚的实力,良好的信誉和富有竞争力的报价以及服务承诺,积极参与竞争。所以,国际上各有关知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一致认为:中国三峡总公司的询价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反响良好,最后三家保险公司也很满意,各得其所。形成了投保方、承保方四盈的良好结局,即:三家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三家共保比例是5:3: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0%,中国平安保险公司20%;而且首席承保人出具了暂保单,其责任期与正式保单相通。2001年2月22日在北京已正式签订保险协议。

分保和再保的安排 按照我国保监会现行政策,保额的20%必须首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接着,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各自资本金及准备金比例确定自留额。余下的保险额需要在国际分保和再保险,以化解风险。为了进一步落实和降低国际分保的保险费率,由首席承保和三峡总公司共同选择首席国际再保险人,并由首席国际再保险人牵头组织其他国际分保公司,以层层分担和转移风险、落实责任,首席承保人和中国三峡总公司(含达信保险顾问公司)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推荐被保险项目。水电工程建设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的风险一般高于土建阶段,在本次公开询价过程中,影响费率报价的因素主要是各保险公司的分保手续费和国际市场再保险费率。而分保手续费率已在各家建议书中作了承诺,国际市场再保险费率,虽然含在各家建议书的最终费率中,但具体费率必须到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过竞争以后才能确定,作为被保险人是不能承担国际再保险费率高低的风险。为此,在三家保险公司已签的共保协议中已明确:如果最终的国际再保费率超出首席承保人的报价,其超出部分由首席承保人自行承担,反之,如果最终国际再保费率低于报价,相应降低承保总费率。同时,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国际海运保险组织劳合社成员,因此其运输险报价在国际市场上也是属于较低水平的竞争性保价。实践证明,通过竞争已实现国际再保费率在原定费率范围内。

第二篇:案例

第三章

案例1:

一个现场采访乡村放牛娃的电视节目中的对话 记者:“你在这儿放牛做什么?”

放牛娃:“让牛长大!” 记者:“那牛长大以后呢?” 放牛娃:“卖钱,盖房子。” 记者:“有了房子又做什么?” 放牛娃: “娶媳妇,生娃。” 记者:“生了娃呢?” 放牛娃:“让他也来放牛呗!”

案例2 :刘刚:坦荡拾荒赚学费

三年间,他坦荡拾荒,靠“经营”垃圾,赚足大学所有的费用;三年间,他勤勉求学,以自强则刚的人生观改变着周围人的生活态度--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刘刚从卖废品赚生活费起步,三年间,在坚持学业的同时建立起废品回收公司;在赚取学费的同时,他正在为更多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解答:寻找第三章第一节

案例3:

一份对浙江四所高校3564名学生进行的心理健康测评中发现,19.6%的大学生出现抑郁症状,16.2%的大学生出现焦虑症状,14.3%的人存在敌对情绪,为此, 省教育厅将将启动“121”培训项目,准备经过3年时间,重点培训100名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提高培训200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普及培训1000名兼职教师。首批将重点建设15个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机构。

解答:首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的方法。

第三,要合理调控情绪。

第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案例4:慷慨的农夫

解答:竞争离不开合作,合作也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的合作就缺乏活力。竞争促进了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合作又增强了竞争的实力。正是这种竞争中的合作和合作中的竞争,推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案例5:印度狼孩的故事、社会剥夺

解答: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独特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但同时人又具有社会属性。他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任何个人的个体性都打上了深深的“社会性”的烙印。个人只有把个体性和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案例6:下沙女教师被害案

解答: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这种需要的满足,想法决定活法 定位决定地位 企图决定版图 格局决定结局 态度决定高度 思路决定出路 只能借助于社会,通过一定的社会社会方式来实现。但是,任何脱离社会需要的个人欲望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7:比尔·盖茨与他的慈善事业

解答:个人的权利、自由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没有社会,个人的权利、自由都无从谈起。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是统一的。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多做贡献,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地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雄厚的基础,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中,才能使自己地人格健全、品德高尚,个人的自我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案例8:环境污染

江西东乡县长林造纸厂的污水正不停地向东门口一个河道排放。原本清澈的河水,一时变了颜色,散发出阵阵刺鼻的气味。当地群众气愤地说,这条河里现已没有鱼虾,河水不能洗衣、不能浇地,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

解答:第三章第三节

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案例9:正确认识合作

荀子:“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

解答: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但人际合作的可能性大于冲突的可能性(权力分配可以协商,地位差距可以调整,思想情感可以交流)。所以,大学生不仅要“独善其身”,且要“兼济天下”。

案例10:洪战辉

解答: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课本P85

小资料:

全世界100多个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中,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不过20多个。20世纪以来,世界上有100多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各自选择了不同的社会制度发展自己。应该说各有成就和坎坷,但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新中国成就更大。

美国经济学家多恩布什在《伟大的繁荣》中说,中国的生活水平增长7倍,提高速度居世界第二名。1999年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七,我国主要工农新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国际旅游居世界第八,吸收外资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二。同建国初期比,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是1952年的120倍;钢产量是1949年的786倍,原油1333倍,原煤33倍,发电量288倍,粮食4.48倍,棉花8.6倍。

解答: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课本P28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意识出现了多样化倾向。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更加坚定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权、主动权、话语权。在这个前提下,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充分挖掘和鼓励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所蕴涵的积极向上的思想精神,更好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凝聚力量,齐心协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课本P66

(1)与世无争型:对人生、对社会抱悲观态度,对生活缺乏进取心。他们学习上高呼“60分万岁,多一分浪费”,生活上松散拖沓,没有时间观念和纪律观念,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什么都无所谓”。(2)享乐自私型:认为“人生苦短,须及时行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于是大学城外往往餐厅、舞厅、台球厅、礼品店、游戏厅生意兴隆。沉湎于物质追求,必然会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而无暇追求人生的大志。

(3)唯我独尊型:自认为才高八斗,轻视他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且嫉贤妒能。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在家里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习惯,很少能够顾及他人的感受和需要。

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道德品质:

1.敬老爱幼、尊敬师长2.团结友爱、诚实守信3.文明礼貌、公正无私4.勤劳节俭、爱护公物5.求实创新、谦虚谨慎6.立志勤学、勇于献身

¡ ¡ 案例:红军长征胜利凭着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

案例:一群意气风发的天之骄子从美国哈佛大学毕业了,他们的智力、学历、环境条件都相差无几。哈佛对他们进行了调查,27%的人,没有目标;60%的人,目标模糊;10%的人,有清晰但比较短期的目标;3%的人,有清晰而长远的目标。25年后,哈佛再次对这群学生进行了跟踪调查。。

¡ 启示:上面的材料以准确的数字、确凿的事实告诉我们“树立远大目标是重要的”这个道理。青年朋友们,当你们在人生长河中扬帆远航的时刻,千万不要忘记树立远大目标。远大目标是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它可以不断地激发人的生命活力,使其永葆内在的青春。若没有远大目标,就不会有生活的信心,向上的动力,就像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一样,只能是浑浑噩噩、碌碌无为地度过一生。

¡ *.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一个人的理想越崇高、越坚定,精神境界和人格就会越高尚。¡ 案例启示:生长在声名狼藉的贫民窟黑人穷人家孩子罗杰•罗尔斯却成为了州长。这令人惊讶的结果缘于什么呢?就是“信念”两个字。“信念”,两个字看似简简单单,其实却蕴涵着深刻的道理,它可以产生神奇的力量。在故事中,信念改变了罗杰•罗尔斯的命运。青少年朋友们,让我们树立坚定的信念,向理想的高峰冲刺。你也可以成为一位“州长”。

¡ 案例:在一次追捕行动中,有一位年轻的警察被歹徒用冲锋枪射中左眼和右腿膝盖。一个曾经高大魁梧、双目炯炯有神的英俊小伙子,成为一个又跛又瞎的残疾人。许多年后,那个歹徒终于被抓获了,那个年轻的警察在抓捕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他却在卧室里割腕自杀了。人们读到了关于他自杀的原因:“这些年来,让我活下来的信念就是抓住凶手„„现在,伤害我的凶手被判刑了,我的仇恨被化解,生存的信念也随之消失了。面对自己的伤残,我从来没有这样绝望过。¡ 启示:一个人失去一只眼睛和一条健全的腿,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失去了生活的信念和追求的目标。信念是生命的脊梁。一个人活着,无论外界的环境多么恶劣,只要心中信念的灯亮着,所有的绝境和困苦都算不了什么。

第三篇:案例样板

如何处理小区业主封阳台引起的侵权纠纷

【案情】2011年7月7日11::45分新亚洲.体育城一期物业服务中心接到水木清华D9-3-502业主投拆楼下D9-3-402装修封阳台超高到自家露台上。接到此事后客服人员冯敏、小区主任杨鹏理于11:55赶到现场查看,502为空置房业主在查看房间时发现楼下402主卧室阳台封闭,封顶高度超过了502露台上沿5-7厘米。502室业主认为楼下402对502造成了侵权行为,要求楼下业主降底高度至露台下沿。随后物业公司及时联系了402室业主并说明情况,请业主让安装工人把高度降底,避免业主间造成矛盾。402室业主表示自己已经装修入住2年多,因房屋设计建成时就间距短在装修时已仔细衡量过高度并在超高后的部位做了防水挡板,希望502室能够理解。后经物业人员多次与402沟通,最后402同意在502装修时对封顶高度降底,502室业主也同意了处理方案,并对物业服务很满意。

解析:

1、本案例中,402室阳台封顶侵害了二楼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能够协商如果整改,可以由物业公司、居委会出面直协调。

2、如果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拆讼。

3、《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做为楼下402业主,应该听取楼上502的建议对阳台封顶进行整改。

第四篇:案例相关

张某诉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问题提示:对离婚协议中財产分割条款以及財产权属性有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1)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与其所依附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处理,不能简单以房屋权属证书来判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合理判定。(2)夫妻共同按揭购房时,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不能视之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号(2010年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李某某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李某某系双方的婚生女儿。2007年12月26日,李某与张某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双方共有某园168号别墅一套、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吉利豪情汽车一辆、海马汽车一辆等资产。协议就离婚事项达成多项约定,主要有:李某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债务亦由其承担;资产处理由张某和李某某共同决定,需李某协助有关签字事项,李某应及时办理;吉利豪情汽车归张某所有,海马汽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2007年12月27日,李某与张某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在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及经营性资产全部放弃;某园168号别墅一套归女方所有;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归女方所有;吉利豪情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某起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某苑15幢2单元402室住宅一套(含阁楼)应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将该房产属被告所有的部分产权过户给原告的义务。

李某答辩称: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能办离婚采取的变通方法,双方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真实的协议,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阁楼(编号甲402室)与402室住房独立办证,阁楼由其母亲陈某出资购买,并已由其装修居住,虽然阁楼登记在被告及李某某名下,但实际产权人是陈某,离婚协议仅对402室住房作处理,不涉及阁楼部分,被告同意将阁楼过户到其女儿李某某名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反诉称:根据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应当协助其办理海马车及吉利车更名过户手续,并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要求:(1)张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资产处理;(2)张某支付黄某债务;(3)公开财务结算报告,将共有财产李某某所有部分划归其名下。

张某反诉答辩称:海马牌汽车因交通事故违章记录没有消除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也没有帮助其办理吉利牌汽车过户手续。虽然协议约定由其代付黄某债务,但李某已归还黄某债务,该笔债务已消灭,不存在代付关系。协议约定经营资产归其所有,没有义务向李某公开财务结算报告。

第三人李某某述称:第三人要求402室住房产权证上仍保留其姓名,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不含阁楼,则要求将阁楼过户到其名下。

【审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其中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婚手续,如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条款中明示了2007年12月27日的《离婚协议书》仅用于办理离婚手续,而不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作的真实约定,故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如有冲突应以前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402室住房与甲402室阁楼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均登记在被告李某及第三人李某某名下,被告李某以甲402室阁楼系其父母出资为由主张不具有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12月26日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放弃所有的财产,现有的资产和债务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和共担。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已对其所占有402室住房及阁楼产权份额作出处置。虽然协议书中“现有资产及债务清单”一栏仅列明某苑15幢402室住宅一套,而未直接列明单独办理产权证的甲402室阁楼属于现有资产之内,此多由当事人对住宅与阁楼是否存在附属关系的观念判断所致,不能以此来说明李某对甲402室阁楼无处置权。402室住宅贷款未清偿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应当在不能履行的客观事由消失后再行提出主张。甲402室阁楼行使过户手续没有权利上的障碍,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过户到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李某某名下。双方对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办理过户手续并无异议,应当各自协助对方办理过户。协议约定欠黄某的款暂由张某支付,李某以后弥补。现因债权人黄某没有提出权利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清结无法查明,应待该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按照双方的约定暂由张某支付,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李某反诉要求张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资产处理,该项权利应当归属于第三人李某某行使。李某反诉要求张某公开财务结算报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将某苑15幢2单元甲402室阁楼过户到张某及李某某名下的义务。

二、张某与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自向对方履行海马牌汽车及吉利豪情牌汽车过户义务。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审理此案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前后两份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前后分别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应视作后协议对前协议约定的变更,前协议在后协议签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在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即明示了另签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办理离

婚手续,如与该协议内容有冲突,以该协议为准。也就是说,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预先设定了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后协议仅作为办理离婚手续之用,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定,不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权利义务约束。根据契约自由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前协议中存在特别的约定完全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之下,应当按照前协议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具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是否与住宅一并处分

对于住宅与其上面的阁楼是否属于同一物权,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附属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数量应当以产权登记的数量作为划分的依据。在本案中402室住宅与甲402室阁楼单独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两者之间单独实现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功能,属于两个不动产物权。也有观点认为,住宅与阁楼不宜将其区分为两个不动产物权。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物之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基础,住宅与阁楼是同一合同项下的买卖标的物,买卖主体主观上不具有将住宅与阁楼区分为两个标的物进行交易的合意,客观上产生两本房屋权属证书是开发商在办证的过程中技术操作的原因所导致(如为规避建筑面积过大而带来的多纳税等问题)。其次,从建筑物构造上说,阁楼脱离下层住宅以后,并不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阁楼对住宅具有附属性。再次,传统观念认为,住宅与其上面的阁楼具有不可分性,阁楼不能视为独立的不动产,单层住宅与阁楼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分。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阁楼与住宅是否为独立的房产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虑。对于没有独立房屋权属证书的阁楼,此类阁楼对其下层的住宅依附性较强,无论从使用角度还是从权属角度,都应视为住宅的一部分,属于同一房产。对于具有独立房屋权属的阁楼,则要视情况而定。因独立房屋权属的存在,阁楼对住宅的依附性显然较弱。实践中此类阁楼,有的从使用功能上是完全独立的,在市场上可单独交易;而有的其使用功能仍依附于下层住宅,只是基于某种需要在产权上做了特殊处理,本案中的甲402室阁楼与402室住宅即是这种关系。对于前者一般可以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处理,对于后者则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区分。

本案中,虽然阁楼具有独立的房屋权属证明,但其一直与402室住宅作为同一个家庭住房在使用,当事人在资产清单上也仅列名“百岁苑15幢恥2室住宅一套”,未提及“甲402室阁楼”,从阁楼的功能及协议的文义可以认定当事双方在生活上均已默认阁楼系住宅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协议上已经将402室住宅和阁楼作为同一房产作了处分。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甲402室阁楼”有明确的其他安排,则另当别论。此外,根据2007年12月26日《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承诺放弃所有的财产和债务,现有的资产和债务归张某和李某某共有”,纵使阁楼未列入“现有资产”之内,但其仍属于放弃的财产,李某主张的理由即阁楼系协议约定之外所遗漏处分的财产不能成立。

三、婚后购房,父母有小部分出资的该如何认定

在购买402室住宅时,李某的母亲确有支付小部分购房款,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不能就此认定父母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亦不能作为认定一方个人财产的依据。本案审理时,《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尚未公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该出资系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决定,出资并不是认定共有权的法律依据,即使能

够认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也只能是子女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债的返还请求权问题,而与房屋共有权无涉。

值此本文撰写之际,《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恰好实施,在此我们不妨作初探,即《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实施后对该问题的裁判会有何影响。我们的观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为条件;(2)购房出资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即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购房出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402室住房是夫妻共同按揭购房,父母仅出小部分资金,并不符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命题。故无论《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有无实施,对本案的裁决结果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一审合议庭成员:童小平王引儿陈波

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秋红

责任编辑:原晓爽

审稿人:罗东川)

第五篇:案例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

1950年4月1日某出版社出版了红玉与江明合作撰写的长篇小说“热土”。1951年红玉因病去世;1953年江明因车祸身亡。2004年11月某出版社又再版了两人合作的作品“热土”。2005年2月江明的女儿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出版其父亲的作品,并要求支付稿酬。

请问: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江明女儿的诉求?为什么?

案情介绍2:

本案原告的遗嘱人查尔斯-塞尔登在1859年就一本介绍一种特殊的簿记法的名为《塞尔登分类账精编——简化簿记》的书取得了著作权。在1860年和1861年,他又获得了其他几部包含了对上述簿记法略修改的书的著作权。贝克使用并销售包含了与塞尔登作品中所描述的簿记法相似的账簿。原告塞尔登诉贝克侵犯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声称上述作品所介绍的簿记法中所包含的线条和排列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这些线条和排列构成的簿记法因而也受保护。被告贝克在他的答辩中否认原告的授权指控,并辩称被指控侵权的那部分内容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题。巡回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中包括了一篇介绍簿记方法的文章,文章中附有一些由特定的线条和标题组成的使用上述特殊簿记法的表格(包括一些空白表格)。这种簿记法的特点是,在账薄中只须用一页或相对的两页就可记录表现每一天、一周或一月的所有业务,其效用与复式簿记一样。上诉人使用了一种相同的方法,但是,在栏目的安排和标题上都与被上诉人的有所不同。请问: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本案中,你认为应如何判罚?

案情介绍3:

帅达公司是黑雨牌保暖内衣的代理商,专门设计创作了黑雨牌功能型保暖内衣的功能示意图,并用于产品外包装盒上。欧德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另一股东曾某分别担任帅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帅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功能示意图用于欧德罗公司产品的包装盒上。帅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欧德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欧德罗公司辩称,在帅达公司成立前,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帅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创意,并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绘制了“黑雨”牌保暖内衣的功能示意图。

本案中,原告出示了其产品外包装盒上的功能示意图,并提交了印刷单位出具的证明。

请问:“功能设计图”是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未经许可,欧德罗公司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4:

新力唱片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发现后者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新力公司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西部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西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新力公司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力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西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问:如何确认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

案情介绍5:

雅威以勒工作室(简称雅威工作室)与军信龙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签订一份设计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军信龙公司委托雅威工作室为其设计“赴外产品直销展示(北京)对接会”徽标和经翻译后的招商函,并负责印刷3000册,在军信龙公司对雅威工作室提交的设计作品签字确认后,雅威工作室方可制作;设计制作费为2万元,在协议签订时,由军信龙公司支付50%作为预付款,在雅威工作室提供了完整的设计制作作品后,由军信龙公司付清余款。在该合同“军信龙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项中,双方约定,军信龙公司对设计稿有权提出否决、修改和定稿,在其全部付清设计费后,拥有创意设计的知识产权和版权。

此外,双方在雅威工作室的权利与义务一项中约定,对雅威工作室创作的设计作品,在军信龙公司未认可并全额付费之前,知识产权和版权属雅威工作室所有。上述协议签定后,雅威工作室完成了设计翻译工作,并向军信龙公司交付3000册作品。军信龙公司先后付给雅威工作室1.5万元。在军信龙公司接受了雅威工作室印刷的招商函后,于同年8月12日向雅威工作室出具了一张欠印刷费5000元的欠条。同年8月底,军信龙公司以雅威工作室设计制作的招商函存在翻译错误为由,未经雅威工作室许可,对该招商函进行了部分修改后,另行委托他人印刷了3000册,并已由军信龙公司“赴外产品直销展示(北京)对接会”期间对外发送完毕。

雅威工作室遂以军信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款项,擅自修改并委托他人印制招商函,其行为构成对工作室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军信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万元。

请问:雅威工作室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军信龙公司有无权利修改其委托设计的作品?

案情介绍6:

被告道琼斯公司是一家集商业新闻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百年跨国媒体集团,住所地在纽约。原告是中国著名书法家关某。1994年春夏之交,原告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2002年2月,道琼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事后,为原告所知,他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请问:如何区分“道”字原件的所有权与“道”字作品的著作权?

案情介绍7:

2000年5月30日,天正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办法的软著登字第0004904号“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0SR0829,软件名称为“天正建筑软件IIV3.0”,著作权人为“天正工程软件公司”,证书注明“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10月21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陈某曾任天正公司总经理兼董事,现仍为天正公司股东。2000年2月25日、2000年4月5日、2000年4月18日,陈某分三次寄给天正公司某办事处负责人杨某三张“建筑3.5版”程序光盘。杨某未经天正公司同意,以天正公司某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发出升级版快讯,声称天正公司在“建筑3.0版”的基础上将于2000年2月正式推出“建筑3.5版”,同时为软件用户提供免费升级服务。

“建筑3.5版”软件除删除了天正公司“建筑3.0版”软件中的天正字样外,还在其基础上对部分程序进行了修改,并根据用户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但两个软件的设计思想以及基本内容一致,使用了相同的加密部件、教学光盘和用户手册等配套用品,2000年6月28日,天正公司致函陈某,主要内容为某办事处在天正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及浙江地区发放“建筑3.5版”,公司要求陈某将其个人保有的天正软件核心代码与研制部经理进行交接;将建筑软件程序包括在上海发行的“建筑3.5版”软件代码交于研制部,并负责对程序进行解释,同时要求陈某对此事进行书面解释。2000年12月18日,天正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

请问:“天正建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为什么?

案情介绍8:

原告孙耀应中国曲艺家协会邀请,于1956年根据农民口述,记录整理了鼓词“粘糕段儿”,并在1957年第3期北京“曲艺”月刊上发表,后曾被各地曲艺演员以西河大鼓、山东快书等多种形式表演,中央电视台曾在不同节目中多次播出由不同表演者以河南坠子、曲艺小品、河西大鼓、小品等形式表演“粘糕段儿”。2001年1月23日,中央电视台在农业频道播放的由农业影视中心录制的节目中又使用了该作品,只不过在表演时稍加改动,并将名称改为“偷年糕”。请问:粘糕段儿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归谁所有?

案情介绍9:

1997年阚某设计出贴金立体凸字,于1997年8月24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月9日获得贴金立体凸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金英马公司在某市拍摄电视剧“黑洞”,某市政府向该摄制组提供其办公楼作为拍摄场景,其中作为该剧人物贺清明的办公室的墙壁上挂有阚某以贴金立体凸字制作的毛泽东手写诗词“沁园春-雪”作品。金英马公司在摄制电视剧过程中将“沁园春-雪”作为场景内的物品摄入,在该剧剧片和剧中均有出现。阚某认为金英马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阚某对于以贴金立体凸字制作的毛泽东手写诗词“沁园春-雪”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情介绍10:

原告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开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之后,该数据库于1999年正式出版。此后,经天公司发现被告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该网站“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经天公司认为自己在“数据库”的“内容选择、体例编排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付出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徐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请问:数据库是否属于作品?属于什么作品?如何确认其受著作权的保护?

案情介绍11: 陈某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和“正当防卫论”三部书的作者。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7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子商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等。陈某发现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公司的网站上(http://www.feisuxs)使用自己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其网上作品。陈某就以这一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对作者构成侵权?

图书馆未经同意将作品载到互联网,是否对作者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12:

被上诉人是一些公开播放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主要的上诉人是索尼公司柏特麦克斯录像机(Betamax VTR)制造商,原审被告还包括索尼的广告代理商、柏特麦克斯录像机零售商及一位家庭用户。上诉人的柏特麦克斯牌录像机的主要用途是对电视节目的“时间变换”(time shifting),即将用户不能在播放时观看的电视节目录制下来,使用户在晚些时候观看录像带上的节目(该节目随之被抹去)。一审原告声称将他们的电视节目制成家庭录像带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索尼公司应对该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对柏特麦克斯录像机的制造与销售颁发禁止令。请问:“时间变换”是对原告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的合理使用吗,为什么?

案情介绍13:

2000年3月15日,中华网公司在其开办的中华网上发布公告称:“从2000年3月15日至2000年5月15日,开展中华杯网络创业大赛,该大赛自2000年3月15日开始,整个活动暂定于2000年6月底结束。”原告屠某在网上看到中华网公司的广告,注册成为中华网公司会员,注册名为dongqing,,并与中华网公司在网上签订保密协议,其会员类型是保密协议(创业书)会员。屠某在2000年5月14日通过互联网向被告发出创业计划书。在创业计划书的末尾注明:“本计划书不要公开,评选结果请用电子邮件告之。”

屠某在创业大赛期间,开始着手寻找合作伙伴等创业前期工作,并未正式建立网站。当屠某再次上网查看创业计划书时,发现其创业计划书被公开于中华网公司网上,查看次数为30次,于是停止了建立网站的前期工作。请问:网络公司侵犯屠某何种类型的权利?

案情介绍14:

1981年10月11日,被告叶毓山受共青团市委,重庆市教育局、重庆市文化局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1981年11月25日,在重庆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被告展示了其创作的30厘米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同时展示了原告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墓模型。1982年3月、4月间,被告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厘米高的二稿。随后,被告与原告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原告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被告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放大制作与其他一些工作。被告的一些学生也参加了艺术造型工作。在泥塑放大制作过程中,被告经常在现场进行指导和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原告提出的一些建议,被告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表现手法的,亦予采纳。至1986年11月,《群雕》正式落成。

此前.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北京举行,重庆市选送了被告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赛。刘国础等人设计制作的《烈士墓沙盘》也参加了展览。展览结束后,被告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刘国础等入制作的《烈士墓沙盘》不属评选范围,没有颁发纪念铜牌。

原告诉称:(1)原告与被告共同创作的《群雕》方案稿,被告以个人名义参展;(2)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为《群雕》和原告与他人创作设计的《烈士墓沙盘》颁发的纪念铜脾,被告据为已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今被合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受《群雕》建议倡议单位聘请.创作了《群雕》初稿,制作了二稿。在此基础上,被告亲自参加和指导制作了放大稿,著作权应归被告享有。纪念铜牌是展览会发给被告创作的《群雕》作品的,原告无权享有。请问:此作品是合作作品吗?

案情介绍15:

1958年为完成国庆十周年献礼,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作品署名为季康、公浦。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于1959年公映。1983年,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为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香烟商标注册、“五朵金花”牌香烟生产销售至今。

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自己和王公浦两位作者的同意、擅自将“五朵金花”作为香烟商标使用,利用“五朵金花”知名度进行牟利,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曲靖卷烟厂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曲靖卷烟厂则认为,原告创作《五朵金花》电影文学剧本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著作权应归属国家;曲靖烟厂将“五朵佥花”四字作为商标使用履行了法定的商标注册手续,不构成侵权;香烟和剧本不属同一领域,也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请问:此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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