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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五项制度(全文5篇)

宗教场所五项制度(全文5篇)



第一篇:宗教场所五项制度

宗教场所五项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搞好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不得干预行政、教育、计划生育等。

第二条 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由本坊信教群众协商选举产生,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人组成,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对个别不称职的可以依据清真寺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随时调整。寺管会的组成,必须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管会职责是:

1、组织本坊群众搞好团结,同时和邻坊搞好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安排寺内的各项事务和教务活动;

3、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选聘、解聘阿訇;

4、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财务日清、月结、季公布;

5、绿化、美化寺内外环境;

6、搞好清真寺的社会治安;

7、寺管会第月召开一次阿訇、满拉、寺管会全体成员会议,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排寺内有关事宜。

第三条 清真寺选聘阿訇主持教务,必须由本坊的群众民主协商,一般在本县内选聘。

1、被选聘的阿訇必须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阿訇合格证》,任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全体教民的意见可以连选连任。

2、选聘阿訇由寺管会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伊斯兰教协会聘任,发给聘任书后,再搬入寺内开学。

3、阿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在本教内部派别之间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各行其事、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坚决禁止闹派别矛盾,同时做到客随主便,一视同仁。

4、阿訇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宗教教务活动,并应当接受寺管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清真寺可量自己的经济条件适当的招收满拉。满拉已具备穿衣(毕业)条件的,由寺管会申请,有关部门发给《阿訇合格证书》后方可穿衣。

第五条 清真寺要积极开展生产自养活动,因地制宜,搞好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种自养项目,减轻群众的负担。

第六条 清真寺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使清真寺财务管理规范化,保障正常的宗教事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财务管理人员经信教群众选择,寺管会决定。第二条 清真寺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心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条 清真寺实行秉公理财,做到日清、月结、季公布。第四条 清真寺所有开支必须经寺管会主任签字方可记帐。第五条 坚决杜绝乱收乱支乱记帐行为,防止发生因财务管理不规范而引起不安定因素。

寺管会成员审批制度

第一条

寺管会成员必须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宗教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本坊信教公民组成。第二条 党员干部不能担任寺管会成员。

第三条 寺管会设主任1人,会计1人,保管1人,委员2人。第四条 寺管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迦任。

第五条 寺管会成员选举可参照《选举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须在村级党政组织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参加选举必须是本坊年满十八周岁的信教公民,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中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选举结果方可有效,否则,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选举结束后,由村委会将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行文审批,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更换法人证件后,寺管会成员方可履行职责。

第八条 寺管会成员任职期间,若不称职,乡(镇)人民政府可随时免去其职务。

第九条 寺管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时,要事先征得乡人民政府的同意。新任人员到位后,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制度

第一条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宗教团体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条 教职人员必须坚持就近选聘的原则,由寺管会提名,本坊信教群众民主协商,经大多数信教群众同意,按程序报批。第三条 被聘的教职人员,由寺管会报村委会加注意见,经乡政府同意,县伊协审批后,核发出任书,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条 教职人员一般任期三年,需留任或个人提前辞职,应按程序进行。

第五条 必须按程序搬聘教职人员,不得随意搬聘和解聘教职人员。第六条 苦选聘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意见不统一而影响当地团结稳定时,可申请县伊协考察选派教职人员。

第七条 坚决杜绝无证执坊和无任何审批手续执坊。如苦发现,责令其自动退出宗教场所,并追究寺管会责任。

学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宗教场所要有计划按条件招收学员(满拉),原则上招收学员1至2人,条件较好的坊可以招收3至5人,招收的学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凡招收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切听从教从、寺管会的安排管理。

第二条 学员在求学中对教长所讲的经典要刻苦钻研领会,达到讲的精,念的好,书写流畅,学而有用,不虚度时光,做一个合格的学员。

第三条 学员要在求学中讲道德、讲礼貌,尊老爱幼,要在品学兼优的准则下严格要求自己。学员之间要互相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第四条 赏对本寺的一切财物、水、电、炭要爱护,要节约,对寺里的治安和自身安全要负责任。

第五条 学员要遵守作息时间,听经、礼拜要按时,不准缺席。

第二篇:宗教场所讲稿

宗教场所讲稿

一、宗教概述

(一)基本概念

宗教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应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

(二)基本特征

1、宗教是具有世界观性质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一套以崇拜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包括特定的宗教观念、宗教传统和情感体验。

2、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有宗教组织、信仰群体、礼仪制度和宗教活动。

3、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

4、宗教是对支配人们的外部力量的虚幻的反映,是颠倒的世界观。

5、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化的载体之一,往往与民族文化渗透在一起。

二、邪教与宗教的区别 邪教概述

(一)基本概念

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而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 的,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异端教派。我国对邪教的定义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基本特征

1、教主崇拜。邪教信徒为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是邪教的首要的和突出的特征。我国“法轮功”头目李洪志等,都把自己吹嘘成神或神的化身。

2、精神控制。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徒众效忠自己的基本手段。

3、编造邪说。

4、敛取钱财。

5、秘密结社。

6、危害社会。

虽然邪教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起家的,但邪教与宗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宗教学的角度看,传统宗教有自己的经典、哲学理论基础、教理教义思想及神学体系,都有自己成套的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适应时代;而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对待统宗教、气功等剽窃篡改后的肆意歪曲,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妄语拼装而成的大杂烩。

从活动方式上看,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在固定场所公开宣讲的,比如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神父在教堂公开布道,这是人们能够经常看到的。邪教大多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进行秘密活动,其行动往往非常诡秘,以此来掩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从信仰观念上看,传统宗教中,人、神是有区别的。传统宗教的最高信仰与追求并不是人力的神化与夸大。而是人类对超越客观认知存在的规律的整体把把握,中国五大宗教中,佛教中的佛,道教中的道,基督、天主教中的上帝,伊斯兰教中的真主安拉,基本上都是这种同义的不同称号。而邪教教主则都自封为神、主、活基督,甚至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创造者、主宰者兼救世主的角色,要求信徒对主百依百顺、绝对信仰。

从道德法律行为上看,传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遵纪守法,并以积极的态度,超凡脱俗的精神为社会服务。如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渡人”,伊斯兰教的“善行”。而邪教否定现实社会,公然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规范,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操纵信徒的精神和世俗生活,他们实行专制统治、私欲膨胀、诈骗钱财、盘剥信徒、破坏家庭、摧残生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在我们这比较盛行的邪教主要有法轮功、实际神(三赎基督、门徒会)、有害气功等。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形成

1、“法轮功”是一个以气功为掩饰,通过歪曲、盗用宗教教义和术语宣扬歪理邪说,蒙骗他人,敛取钱财的邪教组织。20世纪 80年代在国内外练习气功热潮的大背景下,法轮功组织的头目李洪志,也参与了气功习练。看着有人借气功发财,李洪志也不甘寂寞,与其功友拼凑出“法轮功”功法,并于1992年5月开始传功。为获取更多的钱财,李洪志首先把生日改在1951年5月13日(农历四月初八,相传为释迦牟尼的诞生日),以便为编造自己是佛祖转世提供“依据”。2、1993年8月,李洪志伙同功友,以“佛家气功”的名义,在北京设立了“法轮功研究会”,自任会长。“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全国性组织正式非法组建。此后,法轮功组织通过神化李洪志,蒙骗他人,发展控制会员,以“传功”“讲法”等为名,秘密结社,在各地建立法轮功组织机构。

3、法轮功邪教组织是通过制造歪理邪说,比如说世界末日论等,对信徒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进而骗取大量的钱财。从1992年至1994年期间,李洪志借助所谓的 “带功报告会”和“气功培训班”,以神秘莫测的气氛和仪式,迎合练习者潜意识中的迷信情结,填补他们不能正确对待现实困境等心理和思维缺陷,进行所谓的“传功”活动,目的就是聚敛钱财。仅1993年至1994年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李洪志在长春售书的收入就达40万余元,在全国举办“培训班”56期,获取近300万元的不义之财。

4、依法深入开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

1、“法轮功”邪教组织已被国家依法取缔,其违法犯罪活动理应受到依法惩处。因此,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惩处邪教违法犯罪活 动,震慑“法轮功”顽固分子,教育警醒“法轮功”痴迷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也是遏制“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广大干人群众要积极地抵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积极揭发、举报邪教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法轮功”分子非法串联,秘密集会,,聚众闹事,散发反宣品,书写喷涂悬挂张贴反动标语,散布谣言,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时,应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本人、家庭或亲友因“法轮功”邪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境旅游时,如果“法轮功”分子骚扰你,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可在当地向警察局、旅游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四、实际神(东方闪电)概述

(一)实际神(东方闪电)简介

“实际神” 也称“东方闪电”、“门徒会”、“全能神”、或“七灵派”。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河南出现,并扩展至多个省,是一个带有政治色彩的邪教。“实际神”打着基督教的名义,认为河南的一个女子是“全能神”,是“道成肉身”的最后一位“基督”,要在中国“作王掌权”。其教义宣扬“全能神”已经以女性的肉身降临在中国,现在是“全能神”的时代,一切要听从其旨意,才能避免灾难。

(二)“实际神”的现实危害

“实际神”邪教对群众危害很大。其信徒都相信灾难将要降临,整天神经质,整天检查自己有无“悖逆”,加上有病不医治的人比比皆是,导致许多信徒身体素质下降。一旦信徒出现思想不坚定或有退却行为时,他们就安排专人千方百计进行跟踪教育,力争“一个都不能少”。在不同的邪教组织之间,相互争夺信徒,在宗教内部争夺信徒,他们称此为“狼”抢“羊”,之间经常发生吊打、浇热水等伤害事件。

五、典型案例

2009年1月,由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曲会芬等17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一案,经江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全能神”邪教组织团伙首犯被判处四年半有期徒刑。其余众同伙也被分别处以了不等的徒刑。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全能神”邪教组织渗透到江川境内,2006年2月宣布成立江川教会,与红塔区同属一个小区,同年10月“全能神”邪教组织决定江川单独成立小区。小区由带领、配搭、讲道工人组成,下设教会和“二线”福音队,分别是江城教会、赵官教会、路居教会、九溪教会、安化教会、大河教会、通海教会等。被告人曲会芬等17人,在教会中分别担任带领、配搭、“二线”福音队、事务执事等职务,积极参加“ 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活动,极力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他们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发展会员,秘密聚会,散布谣言,蛊惑人心,鼓动他人寻求极乐和逃避现实,消极处世,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总而言之,非法宗教活动都是在“宗教”的幌子下,对宗教教义进行歪曲和极端化的解释,利用封建迷信强迫他人信教,进行犯罪活动,强烈要求摧毁当今一切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妄图建立神权政治。

其次,非法宗教活动一般都具有政治性、组织性、欺骗性、残忍性四个基本特征。他们总是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以“民族利益”的代表自居,对内愚弄群众,对外欺骗国籍舆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与煽动性,蒙蔽和迷惑一些群众,成为他们利用的工具。

第三,非法宗教活动往往与暴力恐怖活动相联系,为达到自身目的及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同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

六、为什么要警惕邪教?

(一)①邪教使人贫穷。邪教利用各种名义欺骗农民群众捐出钱财,宣扬歪理邪说,让群众不事生产;②邪教破坏家庭。邪教诱骗群众离家不归去“传教”,许多家庭因此妻离子散;③邪教残害生命。邪教欺骗群众只要信“教”就可以有病不医、有药不吃,上当的人小病被耽误成大病,甚至被搞得家破人亡;④邪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数邪教组织都有绑架、勒索甚至杀人的犯罪行为。

(二)怎么样认清邪教

邪教大多都谎称自己为宗教,打着宗教的旗号搞活动,邪教一般有下列特点:

邪教自称“信神”、“信教”、“信耶稣”、“传福音”,实际上是让人信他们相信自己立的邪教头目,比如什么“女耶稣”、“三赎”,等;②邪教偷偷摸摸到人家里“传教”,偷偷摸摸搞聚会,对人不敢说真实姓名,而是用什么“灵名”。或化名;邪教用小恩小惠拉拢人,让人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信“神”;④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⑤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⑥邪教让人把政府、社会、普通老百姓当成。“魔”,以“神”的名义煽动受骗群众和政府对着干,等等。

(三)遇到邪教活动怎么办?

第一,不听、不信、不传;第二,积极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及时向村干部、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如遇邪教组织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时应立即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篇:宗教场所

加强场所规范管理 发挥宗教积极作用

---在全市集中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仪式上的讲话

今天我市在荔城区兴化城隍庙隆重举行集中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仪式,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民宗局领导、市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41个宗教活动场所参加了仪式。为什么要举行这个仪式?我认为,一是督促县区尽快将新换发的登记证颁发到场所;二是希望场所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登记证;三是希望场所通过重新登记和颁发登记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借此机会,首先,让我代表市民宗局对参加集中颁发仪式的场所,表示热烈的祝贺,衷心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场所的规范管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作用。

一、倍加珍惜,永葆荣誉

(一)条件过硬。这次能够重新换发新登记证的场所,是多年来持之以恒地加强规范管理、朝着构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方向努力奋斗的结果。应当看到,不是什么场所都能够重新换发登记证,而是要有一定的条件。按照上级的要求,必须符合六个条件:一是场所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二是场所教职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或登记手续;三是担任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或登记手续;四是场所成立了民主管理组织,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发;五是场所内部管理制度符合要求;六是场所活动规范。这六个条件,是对场所的最基本要求。只有符合了这六个条件,才能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才能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其合法活动才能得到政府的保护。因此,能够得到重新换证,条件是过得硬的,场所管理是规范有序的,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也是政府认可和满意的场所。

(二)审核过关。场所要换取新登记证,除了条件过硬外,还要经过层层的审核批准,是很不容易的。从政府角度来说,在换证过程中,要做好法制宣传、执法培训、登记普查、信息采集、场所检查、规范管理、建立数据库等一系列工作,这也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从场所来说,也要“过五关斩六将”,通过层层把关,即要通过省、市、县区政府认真审核,才能换发新证。首先,由县区宗教团体指导场所认真如实地填写换证的有关表格;第二,由县区民宗局对各场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违规乱建,有无涉外活动,是否已登记,民主管理组织情况、教职人员情况、内部的消防、财务、人员管理、食品卫生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进行初审;第三,在县区民宗局初审的基础上,市民宗局对场所教职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或登记手续、类别以及名称是否统一规范等进行审核;最后,报省民宗厅对符合换证要求的场所进行确认、公示并下文。这些过程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关键是我们是否经受了考验,也说明我们这些场所能够经得起层层审核把关,经得起实践的考验,是政府承认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三)珍惜荣誉。对这次换证工作,从国家宗教局到地方各级民族宗教部门,都是十分重视的,历时近二年时间,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这其中寄托着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规范管理的期望,也寄托着广大信教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规范管理的期盼。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今天能够进入全市658个重新换证单位行列之内,领取新的登记证,成为政府承认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感到无比的自豪,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如果有谁简单地把登记证看作是一张纸,那是大错特错了。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时时刻刻对照自己的行为,即是否依法规范管理场所事务,是否按照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开展宗教活动。要始终牢记这是政府和信众的信任与期望,认真负责地把场所规范管理好,千万不要辜负了政府和信众的期望与重托!

二、规范管理,树好形象

(一)突出制度建设。按照《条例》规定,已经登记的场所要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七项制度,并上墙公布。这项工作,我市在三年前就基

本实现了。但是,制度有了,关键是抓好落实。不落实,制度形同虚设,等于一纸空文。不执行制度,信众就会有意见,内部就会发生矛盾。作为场所管理者特别是负责人,要带头作遵守制度的模范,带头搞好内部团结,带头同不守制度的人和事作有理有节的坚决斗争,使制度真正成为规范场所管理、促进场所争创和谐的推动力。

(二)突出财务管理。应当看到,一些场所内部发生矛盾,多数是因为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把供给神的钱贪污了,搞腐败了,广大信教群众自然就会有意见,发生矛盾也就不足为奇了。对香火钱和奉献金的管理,我市始终高度重视,从2007年就开始实行财务督导制度,出台《关于实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督导制度的工作方案》,每年都召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每个宗教之内各树立了一批财务规范管理的典型。各宗教团体也都成立了财务督导小组,统一印制发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指导。但是,就有个别宗教团体和场所就是不遵守,干了一些信众和神都痛恨的事情。有的竟然置国法于不顾,发文要求场所将年收入的10%用于搞非法宗教活动的资金,并公款私存,数额巨大,败坏了宗教的形象,在宗教领域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你想贪,我劝你不要到宗教场所中来,因为这些钱都是信教群众一分一分省吃俭用下来的,有灵性,贪污了,就会倒大霉,甚至会殃及子孙后代。这样的例子难道还少吗?因此,作为场所管理者特别是负责人,首先,要公道正派,不贪不占,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把财务规范管理好。其次,要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第三,每季度要主动向宗教主管部门上报一次财务收支报表,每半年要上报一次《资产负债表》,使宗教主管部门能够经常性地掌握了解场所的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三)突出安全工作。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场所和人员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从政府角度来说,思想重视,狠抓落实。通过排查、重点抽查、督促问题解决、评定安全级别等形式,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确保了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几年来全市宗教领域平安无事,没有出现一起重大的安全事故,没有发生一起死亡的事件。但是,安全这根弦始终要崩紧,不崩紧不行,不崩紧,就可能发生意外,就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就会犯下不可原饶恕的错误,后悔药吃不得,世上也没有后悔药!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要经常举行大型的宗教活动,如果不重视安全,就可能出现践踏、可能出现火灾、可能出现食品中毒等等安全事故。作为场所管理者特别是负责人,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做到“三不”,即没有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不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相关部门没有支持,不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要切实按照《全市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建设,举办消防和应急演练等等。要在落实安全措施上下功夫,全面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使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发挥优势,服务社会

(一)积极构建和谐宗教。构建和谐宗教,这是政府的期望,也是广大信众的期盼,更是场所管理者的职责所在。一个内部和谐的宗教,是有形象的宗教,是深受信众信赖敬仰的宗教。如果一个内部不和谐的宗教,广大信众就不满意,政府就不高兴,也会败坏宗教的良好形象。管理者特别是负责人也会被信众所唾弃,无形中也会受到神的惩罚。我经常说,作为宗教信仰者,要真信而不是假信,要宽容而不是互骂,更不要借教敛财。有的人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投机钻营进了教会之内,拉帮结派,结成利益同盟,不知廉耻地大肆敛财,甚至以所谓的“集体研究”之名,将场所的公共资金捐赠给人,即使有万千次的祈祷,神也不会原谅,一辈子心也不会安宁的!被神严厉惩罚,那是早晚的事情了。“举头三尺有神明”嘛!因此,作为管理者,首先,信仰要纯正,要真信,要有宽容之心,要美人之美,多说好话,多做好事,最终必有好报,这难道不是自己信仰所期盼的吗?其次,管理上要公道正派,不谋取私利,借教敛财,最终会害人害己,殃及子孙后代,贪心不能生,贪污不能有;第三,要时刻作好表率,不贪不占,始终如一地坚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按照“八个一”的要求,真正把场所建成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有序、教风端正、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服务社会的和谐场所。这是管理者的职责所在,也是管理者的最大功德!

(二)积极发挥慈善优势。宗教是慈善之源,慈善是宗教之本。各宗教都是劝人做好事、说好话、当好人的。比如,佛教、道教讲道“积德行善”,基督教和天主教讲“爱人如己”。各宗教都在实践中弘扬了慈善优势,我市的道教界、三一教界每年用于搞慈善的资金不少于一千万元。佛教界大搞放生活动。基督教和天主教界利用自身的人才优势,大搞义诊活动。这些都是值得称道和大力推广的。如果宗教不重视慈善事业,不去救苦救难,不去修桥铺路,就完全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就不会受到人们的信仰崇拜。作为场所管理者,一定要把慈善事业牢记心头,把功德做好做到位,争取人人都成为受人敬仰的慈善家。这是宗教存在的根本!(2011年9月29日)

第四篇:宗教场所简介

《宗教文化概括》课外作业030902443吴淑娟

南平夏道吴丹仙堂庙

现今的寺庙都有其地域特点,这里是一座乡村气息浓重的寺庙。该寺庙位于南平夏道吴丹村的一座山上,名字叫仙堂庙。仙堂庙位于山顶偏下的位置,海拔200米以上,总山脚到山上有半个多小时的脚程。

寺院居于山林之处,三门殿为平坦草地。草地中央放有一个大香炉,平时人们祭祖拜佛在此焚香。位于天王殿左侧,悬有洪钟,寺院钟旁供奉地藏菩萨,道明为其左胁侍,闻公为其右胁侍。位于天王殿有右侧,置有大鼓,供有伽蓝神关羽,关平为其左胁侍,周仓为其右胁侍。

大雄宝殿正中供奉三佛,弥勒佛-释迎牟尼佛-阿弥陀佛。大殿东西两侧,供奉十八罗汉,两侧供奉四大天王,旁边是观音。殿中央摆放红桌,用于食品摆放。桌上还有竹签铃铛等占卦用品,左侧墙贴着解卦。

大雄宝殿两侧有东西配殿,东设“三圣殿”(供奉太上老君),有设“祖师殿”的(为吴氏宗祠)。平时活动以大殿为主,就是说点香之类的大殿都会多出几根,贡品也只有大殿有。

佛寺住持(方丈)居住、说法与接客之处,有的叫华林丈室(净土宗佛寺),有的叫般若丈室(禅宗寺院)。而这里没有方丈室,因为没和尚。左边侧殿背后设有休息室,便于人们休息用餐,配有炉灶餐具和床板。

整个布局不再严格按照佛教习俗,其间不仅有佛教的如来观音等神像,还有太上老君、八仙等道教神仙,更有吴氏家族的祖先在此照拂,是一个定义比较混乱的宗教场所。

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这些信仰比较不稳定的村民才有精神上的寄托,平常大大小小的宗教活动都在这里举行,此地香火甚旺。

2010年11月30日

第五篇: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情况

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处境内的宗教场所有基督教教堂三个,教职人员61人。

长期以来,我处境内基督教场所的财务管理较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属于自我管理状态,政府部门对其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而基督教特点是:规模小、参加人员较少、信教群众大多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在财务管理方面大多只是做到简单的收支管理,缺少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场所负责人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由于场所规模小,参加活动的信教群众少,募捐资金数目小的原因,我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更谈不上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场所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家庭聚会场所多是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会计人员大多由教职人员或信教群众兼任,没有财务会计的专业基础,多为半路改行,这也导致他们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3、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部分财务制度执行较好的场所,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机构设置不合规定,会计帐簿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帐目向信教群众公开不够及时和透明的状况存在。

三、对策及建议

1、切实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对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宣传与教育,要使他们懂得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场所的团体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管理部门要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和创建和谐教堂的工作内容结合起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理财、民主理财,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2、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力度。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自身规模和整体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政策法规,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要求财务报表必须定期上报所属宗教工作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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