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225号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2001-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妥善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原则
(一)坚持符合规划、有利发展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后才能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调整。
(二)坚持等质等量,个案调整的原则。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长期实行特殊保护,个别用地项目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另行划定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作为补充,并将占用的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剥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中低产耕地的土壤改良。以保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稳定。
(三)坚持法定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等重点工程用地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据相关批复文件,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过程中已预留的线性工程或块状项目用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位置发生变更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项目设计审批机关出具的说明文件,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但必须将预留用于建设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由于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工作在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后,个别地方存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衔接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的衔接,对实施城市、村镇总体规划而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城镇规划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以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步骤
(一)调整方案编制阶段(2001年12月―2002年5月31日)。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将2001―2005年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清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调整方案审核阶段(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调整基本农田的原则、范围,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调整方案审批阶段。省人民政府分别审定、批准设区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本次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应上报的材料
设区市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请示;
(二)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及补充划定方案,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勘验报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
(四)调整及补划地块的红线图(比例尺1:10000);
(五)调整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汇总表;
(六)分县(市、区)建设项目列表,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土地位置、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占用基本农田面积、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需异地调整划定的应提交与相关县(市、区)签订的异地划补协议书。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整基本农田。本次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是对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个别调整;调整工作完成后,2005年以前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对于符合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要留足留准,避免今后建设再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不符合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保证调整占用与补充划定的基本农田等质等量。各地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及补划方案时,必须切实执行等质等量的原则,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避免因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而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也相应调整。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完成后,各设区市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规划期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
(四)对确实因耕地资源不足,无法划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允许按照有偿自愿划定的原则,实行异地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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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模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
勤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武警福建省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资金投入,予以支持保障,为看守所的安全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的方案
(福建省公安厅
武警福建省总队
二○○七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武警总部在山东省召开的看守所安全工作现场会精神,积极推进监管执勤改革,实现看守所“二无一降”的目标,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视察山东省寿光市看守所的指示精神和公安部、武警总部山东现场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以确保监所安全为目标,努力构建“人防部署严密,基础设施完善,技防手段先进,联防协同密切,监督保障有力”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监管执勤工作创新、安全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把确保监所安全作为开展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实用,遵循规律,因地制宜,扎实推进。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周密部署,科学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充分发挥武装警戒震慑作用的原则。在保持监墙哨、增强武警在监墙上武装威慑的前提下,增设武警监门哨。
(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看守所、武警中队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保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组织领导,福建省公安厅与武警福建省总队联合成立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武警福建省总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监管处负责人、武警福建省总队司令部负责人和作战勤务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监管处负责人任主任、武警福建省总队作战勤务处负责人为副主任,省公安厅监管处和武警福建省总队作战勤务处、通信处有关人员为成员。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指导改革工作。
四、改革内容及标准
(一)调整警戒模式,优化执勤部署。
1.设置监门哨。驻所武警中队兵力编制38人的,设昼哨;编制45人以上的(含45人),设昼夜哨。
2.调整监墙哨。中队编制38人的,看守所内监墙达到建设标准,昼间可设1个制高点哨或监墙游动哨,夜间恢复2人对角哨部署;编制45人以上的,保持监墙昼夜对角哨部署。
3.配置备勤力量。在监门哨附近设置武警备勤室,配置2-3名备勤人员作为处置突发情况的应急力量,并在昼间定时到监墙岗位或巡视道巡逻,对监墙哨兵形成有效控制和支援。看守所要实行监控、巡视二岗合一,警力向管教和巡视监控岗位倾斜,夜间除值班巡视民警外,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备勤民警。
(二)完善警戒设施,筑牢安全屏障。
1.建好AB门和监门哨位。AB门原则上设置在看守所收押大厅(收押室)与进入内监区闭合通道之间的适当位置。通道外端监门为A门,通道靠内监区端监门为B门。武警监门哨控制A门,看守所民警控制B门。武警哨兵负责查验出入监区人员的手续(看守所出具的有效手续),防止无关人员出入监区。AB门要安装门禁系统或电动遥控装置,保证哨兵在不离开哨位的情况下能开启监门。
监门哨位设置在靠近武警控制的监门一侧,能通视AB两道门(含人行的小门、车行的大门)和AB门之间、收押厅至A门之间的通道。无法通视的,必须在观察死角处安装监控探头,供哨兵观察使用。武警监门哨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m2,门、窗要加装铁栏杆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哨位内要安装子弹安全箱、监控、报警、通信等执勤必备设施。
2.建好备勤室。武警备勤室原则上与监门哨位连在一起。备勤室使用面积一般在15m2左右(有条件的内建卫生间),摆放2张以上单人床,并配备储物柜、桌椅、电风扇(空调)、电视机等设施。放置枪柜的,备勤室安防设施应符合武警部队兵器室管理标准。备勤室钥匙由武警中队保管。
3.完善监墙、周界控制系统等警戒设施。
看守所监区的内围墙(监墙)高度要达到规定的5~5.5米,并安装周界控制系统(含高压电网、周界报警系统),且内围墙(监墙)内外5米无建筑物。编制38人武警中队的看守所,监墙顶部安装1~1.5米的防护钢网,并安装一道蛇腹形刀刺网。编制45人以上(含45人)武警中队的看守所在监墙巡逻道内侧防护栏上安装一道蛇腹形刀刺网。
(三)着眼科技强警,完善技防手段。
看守所要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对现有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将监门哨、监区围墙等重点部位的信号接入武警中队勤务值班室,实行全时段监控。完善看守所和武警中队各哨位、勤务值班室的报警设施,实现联动报警。
(四)着眼合力制胜,密切联防协同。
1.完善对AB门的管控。由值班民警和执勤武警哨兵各守一道门,并认真制定监门哨岗位职责,严格岗位工作规范,健全联防机制,完善联防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脱逃、冲监、袭警等事件,能够一呼百应,及时处置,形成既相互制约又互为支撑的安全体系。
2.加强看守所与武警中队协作机制。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投送监狱时,武警中队要派兵实行武装押解;看守所一次收押多人或者收押重要案犯时,武警监门哨备勤战士要协助收押;因特殊情况,看守所夜间需打开监室门时,武警监门哨备勤战士要协助现场警戒,从而形成协作配合,共保安全的合力。
五、实施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7月15至7月20日)。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根据公安部、武警总部山东现场会的要求,参照山东省试点看守所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开展试点(7月21日至10月31日)。省公安厅与武警福建省总队确定漳州市第一看守所、龙岩市、长汀县、永定县、连城县看守所为“看守所安全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并组织联合工作组,到各试点单位进行指导,明确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结合各项工作检查,加强对试点单位的业务指导,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推广(11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根据5个试点示范单位的工作情况,于2007年11月联合在试点示范单位召开全省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现场会,总结和推广试点单位的改革经验和做法,全面部署全省看守所开展监管执勤改革工作。各设区市公安局和武警支队要在现场会的基础上,根据改革的要求,全面分析论证,不断总结完善,逐所开展工作。保证有条件的看守所,力争2007年底前完成监管执勤改革任务,其他看守所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监管执勤改革任务。
(四)检查验收(2008年7月1日至7月30日)。省公安厅和武警福建省总队组成联合工作组,逐所对武警监门哨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作为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工作中遇到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确保监管执勤改革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支队、中队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二)准确理解,严格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武警部队要充分认识看守所开展监管执勤改革的重要性,准确理解公安部“山东会议”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改革的内容和标准,加快监所设施的改造步伐,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看守所,要加大治理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监管执勤改革的任务。为推进全省看守所警戒执勤改革,省公安厅将在监管处网页设立看守所警戒执勤改革工作专栏,及时反映各地动态。同时省公安厅、武警福建省总队将结合工作检查,加强对全省开展监管执勤改革的检查指导,随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细化任务,加强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根据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内容和标准,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每项任务完成的时间、标准、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工作中,双方既要明确分工、认真按照计划完成各自任务,又要加强配合、优势互补,协力完成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任务。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加大对看守所民警和武警官兵的培训力度,结合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等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公安机关要根据看守所监管执勤改革的需要,配齐配强看守所的警力,进一步筑牢看守所安全防事故的基础。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91号 【发布日期】1999-05-11 【生效日期】1999-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9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拟定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政府建立,主要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外贸出口发展。
第三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外贸企业1999年至2001年上缴的所得税、历年省级外贸出口风险基金及企业上交利润使用结余、省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等构成。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
1、对我省鼓励出口的重点商品和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贴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研究提出当年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2、支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国有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通过专项资金担保方式,促进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提高融资能力,贷款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2)对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的出口企业,提供高收汇、高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3)对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的企业,提供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4)对出口重点产品发生资金临时性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3、引进重大外商投资出口型项目的前期费用、出口生产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费用支持等,由企业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个案审批。
4、奖励为扩大外贸出口、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和个人,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5、经省政府批准的用于发展外贸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有偿使用部分具体项目的资金发放、回收等事宜,委托指定银行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出口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保费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和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核批。
第七条 第七条 视资金使用方向不同情况,省级出口企业除填报《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申请专项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或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的,应提供专项资金指定银行的初审评估意见;
2、申请专项资金提供保费支持的,应提供出口信用险协议、保险单、保费收据、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出口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付款凭证。
第八条 第八条 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费,使用费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向申请企业收取。逾期借款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和个人的奖励,省级出口企业迳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外经贸委向省外经贸委推荐,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第十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达到一定的规模,对以前借给外贸企业的财政周转金要坚持“谁借谁还、有借有还”的原则,加大催收力度。借款企业应在1999年6月底前提出分期还款计划,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定。对有偿还能力而不归还借款的企业,从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地市要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应设立地市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扶持当地外贸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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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52 号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08-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5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制订的《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
2005年8月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的精神,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反弹,而且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根据2008年3月3日全国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污染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任务
(一)清理整治无证勘查开采。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采的全面排查,发现无证开采的必须坚决取缔关闭,取缔关闭率达到100%。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查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要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同时函告同级公安、经贸、安监、环保、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函告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
(二)清理整治超层越界开采。以煤、铁、铅、锌、钼、石灰石、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矿种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山检查报告制度(矿山年检)的要求,切实落实矿山交换图制度,矿山企业必须提交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所属开采矿山进行实测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发现或经举报查实的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对连续二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采矿权人,要坚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提供虚假测量资料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提供真实测量资料;对提供虚假测量资料的测量单位,要函告省测绘局依法查处。通过清理整治,促进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组织开采。
(三)清理整治非法转让矿业权。对2005年至2007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将矿山整体或分割承包给其他业主开采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清查工作,对不符合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对符合转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函告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对将采矿权擅自承包给他人开采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处罚,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函告相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对发现的采矿权所有者与实际开采者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要限其在三个月内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采矿权,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清理整治矿山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检查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矿山“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和治理方案编制实施情况;禁采区内开采矿山关闭情况;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执行情况;铅锌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产情况。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破坏环境、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或停产整顿不合格的,要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证照,并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安监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证照。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其他开采矿山,要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编制治理方案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整改;对至2007年底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以及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铅锌矿山要下达停产通知书,同时函告公安、电力、安监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电力,并做好停采矿山的监管工作。
(五)清理纠正越权审批矿业权。重点检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级审批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要予以纠正,并通知采矿权人依法重新报批,对责任人员要视情节进行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同时对本级出台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通过清理整治,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重点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对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要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按照已经批准的整合方案加大工作力度予以推进。公安、电力等部门要按照整合工作需要,严格火工材料及电力供应,被列入整合的煤及非煤矿山要先关后整,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2008年4月底前要完成开采主体的整合,6月底前整合工作基本到位,做到资源储量核实到位,开采主体整合到位,开采方案编制到位,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任务,重新审批发放新的有关证照。通过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总数比整合前减少20%,全省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时间安排
“回头看”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登记阶段(2008年3月)。市、县政府组织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的清查,清查结果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1和附件2),设区市政府于3月底前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登记表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对清查出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必须立即取缔,并对开采矿山组织关闭;对清查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二)整改督查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开展“回头看”行动进展和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促进“回头看”行动的顺利开展。设区市政府于4月25日前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三)验收阶段(2008年4月25日至5月5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分赴各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全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凡有1个以上县(市、区)存在对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开采取缔关闭和查处不力、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明显滞后等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不能通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检查验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的申报和采矿权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回头看”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切实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涉黑涉暴强占资源、违法开采,以及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压案不报、有案不查,或以罚代法、查处不力、敷衍塞责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研究,建章立制。各地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原因。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管理能力,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尽快建立。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无证非法采矿和超层越界发现、查处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到位机制,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等。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为“回头看”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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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174号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2-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
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有效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福建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自己应尽的职责,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一要对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积极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二要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金融资产风险的积极意义,积极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不断开发新的业务空间;三要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防范风险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关系、信贷管理权限集中与下放的关系,树立贷款营销意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调整信贷结构,突出支持重点
各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福建省信贷政策指引》(上海银发〔2002〕340号)确定的合理信贷投向的分类原则,优化信贷资金投向,筛选一批生产名优产品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通过确立信贷重点支持的企业为龙头,形成带动效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国家明令关停的,要限制或禁止贷款。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三、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改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部门整体功能作用。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或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制度,及时收集企业生产、经营、销售和资信等情况,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
(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培育一批稳定的中小企业客户群;
(三)城市商业银行要明确市场定位,选准信贷切入点,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
(四)农村信用社要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筹集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能还本付息的乡镇企业发展;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四、改进信贷管理,强化激励机制
(一)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结合即将建立的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可靠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三)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分支机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其贷款审批权。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集中、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下放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增强分支机构对市场的反映能力,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及时信贷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将信用贷款额度纳入综合授信总额之中。各商业银行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五)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困难。各商业银行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
(六)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家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延长答复时间,须说明理由。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资金营销的观念,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全面考核,调动基层银行行长及广大信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服务方式,积极推行客户经理制,大力推广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本息按期收回,贷款利息上浮、本息收回与信贷人员收益挂钩的中小企业贷款“三包一挂钩”信贷管理新方式。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进一步改进不良贷款的责任制度,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信贷资产质量和考核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
五、支持县域中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从县域经济整体需求上通盘考虑,处理好机构进与退的关系,解决好机构布局问题。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适合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县域中小企业特别民营中小企业起步和发展的营销手段和融资工具,处理好“抓降”与增贷的关系,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
六、拓宽山海协作通道、支持山区中小企业发展
?
一要重点支持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格局,促进山区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开发,推动山区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山区经济发展。二要积极支持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不仅要支持沿海和山区中小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而且要支持沿海优势企业对山区弱势中小企业的以强扶弱,通过联合、收购、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实现优势企业的资本扩张,帮助山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三要适当增加技改贷款投入,支持山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四要适当调整山区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山区基层分支机构的信贷运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七、加大科技信贷投入,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
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科技开发项目,或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只要还款有保障,有关金融机构都要积极发放贷款予以支持,帮助提升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设备租赁公司开展中小企业技改设备租赁业务,金融机构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信托投资公司要加强新型信托产品的开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开发和创办。
八、创新信贷品种,探索新的服务方式 ?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变化,在稳健规范经营的同时,要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其“量体裁衣”,设计创新金融产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一是认真总结推广仓储保全业务、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业务、信用贷款与抵质押贷款组合等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品种。二是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对贷款的现金流,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还款资金来源。三是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可对中小企业发放以中小企业之间联保或以大企业的信用担保等形式的贷款。同时要在现有承兑、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基础上,积极开发表外资产融资业务。
九、大力开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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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引导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还款有保证的中小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使用商业汇票清算,并及时予以承兑、贴现。在切实防范票据风险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信贷营销手段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要开展票据转贴现等业务,活跃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发挥商业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再贴现管理,运用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引导和调节信贷资金投向。在积极开展票据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防范票据风险。
十、实行利率杆杠的弹性操作,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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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在国家利率政策许可幅度内,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要增强利率杆杠的弹性操作,使贷款利率逐步成为引导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衡量贷款风险程度的杆杠。同时,对经合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并视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在利率掌握上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地方政府也应加强对贷款担保机构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更好地发挥商业银行和贷款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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