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第一篇:保险学

【摘 要】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医疗保险 改革 新医疗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 医院 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虽然只在 企业 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在多年试点、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二、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会带来医疗风险

新制度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不是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所以,享受了几十年免费医疗的老百姓明显地流露出对过去医疗制度的留恋。以个人账户为例。规定要求个人交纳月平均收入的2%,单位总共承担垫,其中的30%以内划入个人账产,也就是总数的1.8%,折算一下是个人月收入的38%以内。北京市员工平均年收入是一万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有不到300元。这就是他一年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还好,可是,要是得一场大病个人帐户的资金就很捉襟见肘了。

另外,新制度中没有把小孩包括进去,而以往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孩子的医药费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

新医疗制度对预防问题准备也是不足的。以前的医疗重视预防,单位有定期的体验,有固定的医务室、还有儿童防疫站。这些在新医疗保险中属于门诊的范畴。也就是说要从个人账户中花钱。这样很可能导致:本来应该看的病没看,本来是小病结果耽搁成大病。

2.医院 可能拖医保改革的后腿

医疗保险改革是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复杂的,它牵涉到社会保险机构、医院、个人、企业 和医疗行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过去医院医药不分,就变得更复杂。医疗保险改革难,不是难在本身,而是难在医保之外。医院体制的改革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很可能会拉医疗保险改革的后腿。

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是另一个突出问题。抛开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就城市医院的结构来说,就相当不 科学。90%的人生的是一股的小病,没必要去综合性的大医院看。而现在恰恰是大医院过多,服务于社区的小医院少。大医院多,建设成本高,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强烈。没有发达的社区医院医疗 网络 ,个人疾病医疗的代价更高,医疗保险的代价也会更高。

3.新制度规定中本身的漏洞

依据新的医保制度,当事人只要付相当少的一部分费用,便可在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内随意使用医药费。一些医院和医生为了将更多的医保资金划进自己医院的账户上,也不限制开出药品的数量和金额。这样,持卡人就有可能与医院或某些医生联手将国家医保资金骗入私囊或小团体的账户中。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于道德失范的混乱阶段,新规矩和老规矩并存,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底线受到侵蚀和破坏在所难免。

三、针对问题初步探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案

1.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实施真正的竞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高档医疗设备,国家应该统一配置和管理。而针对大型医院相对过剩社区医疗服务相对不足的情况,应该倒入真正的竞争机制,按照市场法则优胜劣汰,政府则不宜保护过度!

2.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负担。应充分利用 现代 信息技术成果,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化进程:在中心城市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扫描等方式对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和预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医药价格数据库,瞬时向所有 计算 机联网的医疗单位发送价格信息,并公布国家收费标准。这对于降低医保费用无疑是大有好处的!

3.还应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积极探索社会医疗救助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特困人群有关医疗问题。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系统。除了政府保障的基本医疗水平之外,还应该有补充医疗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系统。儿童、失业者、社会贫穷阶层应该被纳入医疗救助系统。

参考 文献 :

陈佳贵.中国 社会保障 发展 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7.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11.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01.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23.[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着,刘翠霄译.社会保险入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23.

第二篇:保险学

保险学感言

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

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

保险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保险法学到保险数学,从综合保险学到微观保险学,总体保险学,保险学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金融学是保险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专业,同样金融专业学生也必须学习保险相关知识,它们二者缺一不可。现今社会需要的是综合性人才,保险学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 很多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的人对保险的态度是“不屑一顾”。正是这个原因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学需要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运作与管理、保险监管等实际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保险在各个行业中越来越受欢迎。经过上百年的艰苦发展,中国保险业正在一步一步稳步发展。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

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保险业的逐步发达必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功不可没的贡献。

第三篇:保险学

保险学

概念辨析

1.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亦即保险人承保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2.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表现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3.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4.年金保险与分红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5.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比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6.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选择、判断、填空

1.风险管理: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对于那些出现机会多,损失金额不大,或者出现机会较多但损失金额很小的风险,宜采用自留的方式。而对那些出现机会多,损失金额也大的风险宜采用避免方式。

对于出现机会很少但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则最适宜采用保险转嫁的方式。

3.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是继承人的话,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判断)

4.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

5.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6.法定性: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先合同性: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8.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特有的原则。

9.风险转嫁方式:

(1)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2)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车险和生育险属于强制险。

11.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12.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承保家庭生活资料。

1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由小到大的是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及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14.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

15.保费计算基础:(选择)

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是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其年龄。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业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16.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仇称为分保佣金。(分出公司要向分入公司收取分保佣金)(判断)

17.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保险费。

18.保险市场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判断)

19.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20.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22.计算(单选):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定值保险:

计算方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多选

1.属于责任风险的有:如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病情加重、伤残或死亡,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3.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4.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5.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职业种类;二是投保人的工作场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四是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五是被保险及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六是赔偿金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是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损失资料以及同类业务的职业责任事故情况。

6.健康保险的种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7.保险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

8.保险基金运用形式:购买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存款。

9.保险基金的构成:(1)自有资本金(2)非寿险责任准本金(分为:保费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基金

10.保险市场的特征:(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简答

1.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保险公司的职能: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3)防灾防险功能;

(4)融通资金功能;(5)吸收储蓄功能。

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

4.健康保险的特点:

(1)精算技术(2)健康保险的给付(3)经营风险的特殊性(4)成本分摊

(5)合同条款的特殊性(6)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5.保险经营的原则:

(1)基本原则: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

(2)特殊原则: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6.寿险商品的特征:

(1)明显的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并重的特征(2)人寿保险契约时间长

(3)人寿保险是一种可替代的商品(4)人寿保险是一种需求弹性很高的商品

(5)人寿保险商品的层次分明

7.保险基金的特征:(1)专用性(2)契约性(3)互助性(4)科学性(5)金融性 案例分析

材料课本57页:主人已改合同未变保险公司不赔

答题时参考:

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

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如果要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的话,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移时即告终止。

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表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货物运输,特别是海洋运输路途遥远、流动性大。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转让一经过确认,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在保单主体变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一同转移给了新的合同主体。

第四篇:保险学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险。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是对保险人的保险。是第二次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保险资格,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限制赔偿金额;避免道德风险。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有:

综合公共责任险-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个人伤害责任等。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在结构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场所内进行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个人责任保险-为个人及家庭提供的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是以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前提条件: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职业责任保险

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自己的责任中,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 民事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 责任保险承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保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规对于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对运输船舶承运的货物的承保;

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不是仅凭主观推断、臆想可能获得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可通过货币计量。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原因一是由于疏忽,二是基于扩大业务。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告知: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包括投保人的告知和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单+誓保单:

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地址、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

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订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报人签发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

损失补偿原则:

1.一般原则

 含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目的: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实现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 特征: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用分摊原则。

纯粹风险: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如火灾、水灾、车祸、坠机等。纯粹风险能够预测,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的职能:

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有利于社会安定;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有利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微观作用

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代为求偿: 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实质:保险人一方面替代加害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另一方面取得替代被保险人地位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目的: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代位求偿与委付的不同:代位求偿始终纯粹的追偿权,委付承担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义务;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委付中,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

共同海损:

船舶、货物等遭受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施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费用支出。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实际存在不可避免;

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有益而合理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取得效果。

责任免除:

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等。基本的责任免除项目-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特定的责任免除项目-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引起的损失;堆放露天或罩棚遭受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 电气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本身损毁;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财产盗窃损失;

 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人身保险种类: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的种类。

分类: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在保险合同效力范围,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的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养老寿险----又称储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无论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一般将不属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归于健康保险范畴。

另外还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等类别。

信用保险种类:

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第五篇:保险学

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评价等基础上选择、组合和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过程。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保险:保险是以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为本质内容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种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力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种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 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全攻略考试介绍考试大纲经济基础理论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2损害性:凡是风险

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空间上、时间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4.可测定性: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5.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①.静态风险②.动态风险。区别:a.损失程度不同。静态:会引起纯粹损失。动态:社会总体上看上去不一定有损失,还可能获利。b.范围不同。静态:少数个体。动态:连锁反应。c.特点不同。静态:服从概率分布。动态:无规律。d.性质含量不同。静态:纯粹风险,动态:包含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①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②投机风险: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

3.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信用风险④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政治风险。④经济风险。5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①基本风险②特定风险。

风险管理的意义:1.微观意义。2.宏观意义。

风险管理的目标:1.损前目标:实现节约成本、消除精神痛苦、履行社会义务等。2.损后目标:尽最大努力使遭受风险的损失者能够在财力物力以及生理上维持生存的条件。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1.避免: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2.自留: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3.预防: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4.抑制:损失发生时 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5.转嫁: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 式。

风险财务处理方法:1.风险转嫁2.风险自留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2.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优势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A.风险管理源于保险b.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c.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3.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性与区别:共性: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区别:1.处理风险范围不同:风险管理处理的是经济主体面临的所有风险,其范围广。而通过保险处理的风险,则必须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2.方式不同: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处理方法之一,而并非唯一方法。

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

同质的、大量的5.风险应由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所指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

对风险进行恰当分类,有助于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风险进行正确识别、估测与评价。并能针对不同性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是用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集中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进行准确预测,将单个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总体上损失的相对确定性,从而实现风险损失的均摊。其次,保险经营过程蕴含着风险管理,保险本质上是一种集中与散风险的机制,其经营过程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思想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

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保险的构成要素:1.必须以特定风险或约定时间为对象。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4.合理的保险分担金5.科学的计算方式6.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2.互助性3.商品性4.法律性5.科学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摊损失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最基本最重要)

保险的派生职能:1.防灾减损职能2.资金融通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a.社会稳定器b.参与社会风险管理c.积极参与社会信用管理d.有利于社会关系管理e.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5.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7.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归纳起来: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产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社会保险是强制性2.举办主体不同:前者是专营保险公司,后者是政府3.保险费来源不同:前者由投保人缴纳,后者由雇主和雇员一同承担4.保险金额不同:前者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以及其支付能力,后者由国家统一规定。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在保险的比较:1.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可以国营、公私合营、私营,而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担。2.经营目标不同:前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后者以兼顾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在亏损项目上有财政给与适度的支持或兜底。

3.承包机制不同:前者品种多且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等,后者是特定险种、单一费率,保险人为了防范逆选择,他还要求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必须投保。

商业保险与储蓄的比较: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自主行为。保险却是独立于货币信用之外的另一个范畴,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联合互助行为。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时间和数量上均可确定,商业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3.主张权利不同:储蓄是以存储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

4.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影响,保险行为主要受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需借助概率论方法。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区别:1.救助机制不同2.资金来源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4.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5.权力的主张不同

商业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目的不同2.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

保险的等价交换原理: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承诺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1.契约性:交换过程中能见到的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2.期限性: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履约终止,都说明了保险商品交易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一个有期限的交易过程。3.条件性:保险商品购买的条件性,要求购买者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价值。4.诺承性:保险交易双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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